
論道德的法律強制
摘 要
:當社會成員的道德水平開始下降,社會的整體道德水平處于滑坡狀態,我們
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道德缺失行為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對社會的消極影響,這不禁會讓我們去尋
找解決這一問題的途徑。此時,我們從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系出發,對道德規范進行法律上
的強制,實現社會成員和社會整體的道德水平的提高,使社會文明進步。
關鍵詞 :
道德 法律 道德的法律強制
一、道德的法律強制的含義
1、道德與法律之間的關系
道德與法律同為社會規范,任何社會的全面進步都離不開這兩個基本的規范體系。道德
和法律起源于原始社會的社會習慣,二者通過對沖突的解決和預防,在社會的內部形成秩序,
提高效率。從價值的層面上來看,法律與道德存在著相互包容的關系,在社會秩序和效率 上
均發揮各自的重要作用。所以,道德與法律自形成之日起,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是混雜在
一起共同發揮其調節的作用,表現為在國家與法律萌芽之初,法律與道德并沒有明顯的界限。
但伴隨著社會的發展、文明的進步,人們對社會的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管理經驗的積累,類
似或者相同的行為對社會所產生的影響的性質和程度便有必要和可能進行區分。從最優調整
功能上來說,法律與道德開始出現了區分,二者之間的作用差異逐漸明晰,作用范圍出現專
有化。但是,這種情況的出現并不意味著法律與道德之間絕對地不相往來。盡管現在法律與
道德分屬于不同的社會調整規范,二者之間存在著多方面的區別,例如:法律側重于對人的
外在行為的調整,而道德所主要調整的是人們的內心世界;法律依靠強制性命令而運作,而
道德的正常運行著來自人們的內心自覺力;法律的建構的立足點在于人性的惡,而道德體系
把人性的善作為其構建的立足點;法律在具體的運作過程需要付出昂貴的司法成本,在道德
的實施過程中所需要的司法成本是低廉的。因為有了道德與法律二者之間的相互區別,使得
法律與道德各自所具有的獨一無二的作用不能為彼此所代替,恰恰相反的是,對于法律與道
德在作用方面所存在的局限性可為對方所避免。因此,在我們的社會調控過程中,尋求法律
與道德之間的良性關系是非常的重要的,其中二者之間的良性關系中就包括道德與法律的融
合,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道德的法律強制。
2、道德的法律強制的概念
對于道德的法律強制的概念,從目前法學理論界對道德與法律之間的的關系的認識以及
道德的法律強制來看,存在著廣義上的道德的法律強制和狹義上的道德的法律強制之分。廣
義上的道德的法律強制認為,道德的法律強制應該屬于倫理制度化的主要內容,通常指在道
德的建設過程中,把一定社會的倫理原則和道德要求轉化或者規定為法律制度。其中的目的
是借助制度這種硬性約束手段,規定并提高人們的道德水平。狹義上的道德的法律的強制的
觀點認為,道德的法律強制側重于立法過程,也就是通過立法的手段將一定的道德觀念和道
德規范轉化或者確認為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法律規范的特殊活動。從近幾年來法學理論界學者
們對道德的法律強制的研究來看,大多數的學者采用狹義的道德的法律強制,并且在這個問
題上已經達成了一致的共識。所以,本文對于道德的法律強制的論述將以狹義的道德的法律
強制為基點而展開,也就是在法律的創制過程中,立法機關將一定得道德理念、原則和規范
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這種國家意志的形式表現出來并使之規范化、具體化。
二、學術界對道德的法律強制問題存在的觀點以及我個人的觀點
1、學術界對道德的法律強制問題存在的觀點
在道德是否需要法律的強制這個問題上,學術界大致存在著以下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
種觀點認為,對于道德的法律強制是應當采取的。持有該觀點的學者們認為道德的法律強制
是改善道德的狀況、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加強道德建設的一種重要的方式,特別是對于我
國目前所面臨的道德滑坡、誠信危機、國民的道德水平的下降和淡化的狀況的改善尤其顯的
重要;同時還認為國家的文明程度、法制的健全程度依賴于這個國家的法律法規當中的具體
條文中所包含的道德規范的數量。第二種觀點認為,道德的法律強制是一個虛假而危險的命
題。道德的法律強制將會對社會的道德生活產生巨大的潛在威脅,道德的法律強制必然會陷
入歷史與現實的雙重困境中。第三種觀點認為,對于道德的法律強制這個問題來講,其中最
關鍵的不在于道德是否需要法律的強制,而是在于我們的法律應該在多大的限度和多大的范
圍之內對道德進行強制,并針對道德的強制提出了種種的限制條件。
2、我對道德的法律強制問題所持的觀點
通過對于當前法學理論界關于道德的法律強制的不同的看法的闡述,我想我很有必要根
據自己的理論知識對上述的三種不同的觀點進行逐一的分析,同時表明自己在道德是否需要
法律的強制的問題上的看法,以便于自己在本文接下來的闡述中的觀點更加的明晰,分析更
加的到位。對于第一種觀點,我認為太過于絕對化了,因為在我們的道德體系中,并不是所
有道德規范都應該受到立法上的強制。在我們的立法過程中,應該有選擇地去對道德體系中
的一些道德作出強制性的要求,同時因為在我們的道德體系中的具體道德規范是無法一一地
去列舉的,因此我們還應該對道德的法律強制的適用條件、適用范圍以及如何強制等問題作
出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規定。對于第二種觀點,我認為也是不妥當的。從我們現在各國的立法
實踐來綜合分析,大多數國家的法律中都有道德體系中的各種道德規范的具體體現,而且這
些道德規范在具體的法律法規中是必不可少的,是具體的法律法規的重要的組成部分。比如
說誠信原則本屬于我們道德體系中的重要的組成部門,同時它也是各種法律法規的重要的原
則,貫穿于我們的立法、執法、司法的過程中。另外,從道德與法律之間的關系來看,二者
之間沒有絕對的劃分界限,二者之間存在著相互交融的地方,共同調整我們的社會關系。對
于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的共同點上,我想很有必要進行法律的強制,這樣可以防止我們社會
道德滑坡的出現,提高全社會的道德水平,使社會文明進步。對于第三種觀點,則是在第一
種觀點和第二種觀點基礎上的折中主義。對于在道德的法律強制這一問題上采取折中主義的
立法方式,我認為是可取的。這一觀點即在立法上承認道德的法律強制又對道德的法律強制
有所保留。在立法上采取這樣的一種方式,可以使道德與法律在發揮對社會的調節作用上相
互協調、共同促進社會的進步。同時,有限的道德的法律強制對于社會道德建設的作用也是
很大的。因此在道德的法律強制問題上,我的觀點是采取折中主義,進行有限的道德限制。
三、對于道德的法律強制存在的必要性
1、從社會現實的需要分析道德的法律強制的必要性
在汶川地震中,都江堰的范美忠老師在地震時不顧學生的安危最先跑出教室,人稱“范
跑跑”。對于范美忠的行為全國人民一致予以譴責,要求取消他的任教資格,而他在被學校
解雇后正式受聘于北京某教育學校。他作為一名教師是失職無疑,但法律卻無法剝奪其就業
權。這無疑使我們的道德與法律之間產生嚴重的沖突。對于范美忠個人的生命來說是很重要
的,但對于其班級中的眾多學生的生命來說是次要的,而范美忠老師只去追求個人的生命安
全,棄眾多學生的生命安全于不顧。對于這一行為從道德體系進行評價的結果是不道德的,
從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來看是合法行為。既然對于這一嚴重的不道德的行為在法律的框架內
竟然是合法的,從這一點出發,很多人就不會去顧忌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現行的道德準則,
從而人為地割裂了道德與法律之間存在的緊密的聯系,而僅僅考慮到自己的行為符合法律與
否,久而久之這種想法便成為習慣,道德便被人們所拋棄。同時從實際的價值出發來看,因
為上述嚴重的不道德行為在法律上是被披以合法的身份,因此行為人雖然實施了該行為,卻
不會因此而給自己帶來任何的實際損失,然而在這樣的一個過程中,他已經踐踏了我們的道
德體系,視我們的道德體系的完整性和調整性于不顧。從這個現實例子以及對該例子的分析
來看,對于道德的法律強制的必要性是存在的。
對于去年發生在廣東的“小悅悅事件”中所引發的對于見死不救行為是否應該引進法律
強制機制問題的廣泛討論。對于見死不救這一嚴重的不道德的行為,從社會現實的需要來看
我認為我們有必要對其進行法律上的強制。首先,我們的道德規范本身所具有的強制性已經
無法滿足我們社會的現實需要了。道德規范自身具有的對人們的行為的強制力具有強和弱之
分,從自覺遵守道德規范的人來看,道德規范的強制力是很強的,但從無視道德規范的人來
看,道德規范的強制力是很弱的。這是因為道德規范在對那些無視道德規范的人發揮其自身
所具有的強制力時缺乏國家強制力作為堅強有力的后盾。其次,對見死不救行為的法律強制
有其存在的好處。對于道德規范來說其是靠輿論和行為人的內心信念或信仰來支撐的。與法
律相比較而言,道德規范的強制力要弱很多。當行為人違反道德規范時,所感受到的強制力
和痛苦往往是很小的。然而,法律是一種具有外在性、他律性的規范,主要是依靠國家的強
制力保證實施的。正因為此,人們就會謹慎行事,不僅要考慮自己的行為符合道德規范與否,
同時還得考慮這種是違法還是合法。正因為把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連結在一起,使得人們的
道德水平不斷地提高。最后,對見死不救的行為進行法律上的強制是我國現階段的必然選擇。
在以前,人們認為救死扶傷是理所當然的,即使存在著個別見死不救的情景,但整個社會強
大的道德力量和輿論攻勢會把它深深抑制住,因此也就不需要對道德為法律強制了。但是現
在的情況不同了,見死不救的行為在我們的生活中經常發生,給人們的心靈帶來了強烈的震
撼,給社會造成了很壞的影響。如果此時仍然不采取法律加以強制,而是聽任這種社會道德
現象繼續滑坡,直到最后成為一種普遍的現象,那時再想通過立法來扭轉局面,也只怕是“法
不責眾”,為時已晚了。
2、從道德的法律強制自身的歷史分析其存在的必要性
我們從歷史的角度來看,人類發展到一定的階段才有個法律對道德強制的必要。在我們
人類處于原始社會時,因為當時的人們對于群體存在著絕對的依賴關系以及活動范圍的有限
性,所以這種社會下的道德規范具有很強的權威性。“部落、氏族及制度,都是神圣不可侵
犯的,都是自然所賦予的最高權力,個人感情、思想和行動上始終都是無條件服從的。所以
在原始社會不需要法律,也不需要道德的法律強制。法律是伴隨著統治階級的產生而產生的,
是統治階級實現階級統治的工具,也就是說法律的產生與統治階級的自身需要相關。同時法
律也是在更大的社會范圍內,在社會分化和利益分化的情況下,道德權威的衰弱,已經無法
保障基本的社會秩序而這種秩序又必須獲得保障的必然產物。在社會現實生活中,人們很難
做到普遍的自覺,而作為道德規范的外部手段的輿論評價,因為其自身的特點,它的有效性
又被局限在較為狹隘的“熟人”領域。因此,只有在有限且相對封閉的空間內,經常性的道
德評價和輿論監督才有可能,一旦超出“熟人”圈相對封閉的關系,進入到一個流動的“陌
生人”的開放的世界,社會會輿論評判就顯得軟弱無力。即便是近代以來的市民社會,其維
持和發展也不能沒有道德的法律強制。盡管不少人強調市民社會的自治而反對法律和國家力
量的干預,實際上,由于市民社會的開放性、匿名性和主體間廣泛的利益聯系的特征,決定
了我們僅僅依靠道德的力量是無法達到市民社會的自治。盡管西方法治的發展呈現為一個逐
漸形式化的過程,但是,道德向法律的滲透和道德的法律強制,即實質法治則始終是西方法
治發展得主體之一。經濟學和政治學領域中關于市場自由與政府干預的長期爭論與選擇,也
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了基本的市場秩序和社會道德秩序的維系,離不開政府的干預和道德的法
律強制。
3、從對道德自身的分析道德的法律強制的必要性
道德是社會調整體系中的一種調整形式,它是人們關于善與惡、美與丑、正義與非正義、
關榮與恥辱、公正與偏私的感覺、觀點、規范和原則的總和。它以人們的自我評價和他人評
價的方式為特點調整人們的內心意愿和行為,因此,它是靠社會輿論、社會習俗和人們的內
心信念來保證實行的,但是這種保證道德的實施的力量是極其軟弱的。于是在道德自身無法
保證人們的外部行為普遍合乎道德,無法保障基本的社會秩序的情況下,必然要借助與法律
的強制力量,對人們的道德越軌行為進行規制。此時,我們對道德的法律強制主要考慮到以
下兩個方面:第一方面是我們社會中所存在的道德的越軌行為是否具有普遍性以及會給社會
秩序帶來什么樣的影響,是忽略不計還是會產生顛覆性的破壞。可以很明確地說,只有在道
德的越軌行為會造成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甚至顛覆的情景下,道德的法律強制才是必要的。雖
然我們不能說道德的越軌行為在任何時候都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但是,人們之間利益矛
盾和利益沖突的存在,又決定了越軌行為絕非是極個別的。退一步來說,即使是個別的越軌
行為,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控制而任其發展的話,就會產生連鎖性的巨大的反應,個別的
越軌就會演變為普遍的經常性的越軌,并且最終導致整個社會秩序的破壞。由于基本的社會
秩序的維持,是我們任何一個社會得以存續和發展的必要條件,因此,在道德規范無力進行
規制的情景下,就必須實施道德的法律強制。法律不僅具有對行為進行普遍規制的特征,而
且法律對于人們的外在行為的強制,不是憑借“語言”的評價而成為“批判的武器”,而是
依賴警察、法院和監獄等國家力量進行“武器的批判”。因此,法律就不僅僅具有教育和警
示的意義,而是通過普遍的規制,把人們的行為納入符合社會道德要求的軌道之上,從而實
現其維護社會基本生活秩序的功能和目的。正是法律的強制對對于道德的有力支持,才使得
社會道德義務的普遍履行和社會生活所必需的道德秩序,獲致了制度性的保障。
4、從道德規范的實踐主體來分析道德的法律強制的必要性
社會規范的實施必然要有其應具備的實踐主體,對于道德規范來說,其作為調整社會的
具體社會規范,因此在道德規范發揮其具體作用的過程中,主體要件是必不可少的要素。道
德規范的實踐主體就是社會的每一成員。從道德規范的實踐主體看,隨著經濟至上主義以及
作為其思想基礎的極端自由主義與極端功利主義向社會生活各個層面的強力滲透,社會道德
水平的下降成為了一種必然的現實。當我們社會成員自身缺乏足夠的道德感悟以備道德規范
隨時發揮其調整作用時,借助強制性的途徑規范社會成員在新的利益機制與社會運行機制下
的行為,從而達到幫助社會成員在紛繁復雜的新的社會關系面前有足夠的理性與力量確定自
身的行為方向的效果,這也是我們面對當前的現實所做出的必然選擇。
四、道德的法律強制所存在的可能性
1、從道德與法律共同追求的正義目標分析道德的法律強制的可能性
對于法律和道德來說,二者共同追求的一個目標是實現社會的正義,正義作為道德與法
律的共同目標是我們對道德進行法律強制的基礎。在我們的法學理論上對于正義的概念有不
同的界定,但需要明確的一點就是無論從哪個角度對正義下定義,毋庸置疑的是,正義是法
律的根本屬性,是法律的價值基礎和基本目標。與法律相比而言,道德規范在體現正義上更
加的突出。道德從根本上說,就是人們關于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光榮與恥辱、公正與偏
私等觀念、原則和規范的總和。由于道德依靠人們的內心服從恪守,本身沒有強制力量,也
不依靠人為制定和認可,因此相對于法律能夠更直接地反映人類的正義觀。一旦失去了正義
的內涵,道德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和價值。正因為道德與法律共同將正義作為其追求的目
標,才使得與法律存在了一個交融點,通過這樣一個交融點,提供了兩者融合的可能性,從
而為道德的法律強制奠定了基礎。
2、從道德與法律所關注的對象或問題的共同性分析道德的法律強制的可能性
在很多人看來,道德是屬于社會自治的范疇,而法律是屬于國家他治的領域。但是實際
上,我們通常對“公域”和“私域”的劃分不是很明確的,實質上二者之間是存在著交叉關
系的。就人們的實踐活動和道德與法律作用的范圍來說,道德并不局限在私人交往的家庭領
域和個人經濟交往的活動范圍,法律也不僅僅局限于國家的政治生活和公共領域。在人們實
際的社會生活中,私人的活動和私域多具有公共活動或公域的性質,除非不與任何人發生關
系而僅與自己有關的活動,才能界定為嚴格意義上的私人活動或嚴格意義上的私域。一旦人
的行為超越的私域范圍,與其他主體發生間接性社會關系,,那么,這種關系就具有相互性
和公共性在某種程度上就具有了公域的性質。因此,不管是家庭關系,還是市民社會中市場
主體間的經濟交往活動,都不只具有純粹意義上的私人性質,而是同時關涉到一定得公共利
益,被賦予相應的公共意義。這是由于私域與公域之間的相互滲透于交叉,使得自治的道德
與他治的法律具有了共同的對象或問題。從社會層面來看,道德所關注的問題,往往也是法
律所關注的問題。只有在某些特殊的情景下,道德與法律之間存在絕對的分離。
3、從現代社會民主的立法機制分析道德的法律強制的可能性
在傳統社會的立法中,不僅在形式上遠離社會大眾,而且從實質上說,它主要是反映了
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盡管從總體上來看,統治階級的法律也不能完全背離民眾的社會道
德基礎,否則,就無法獲得民眾的普遍的支持和認可。但是,就其根本性質而言,法律與民
眾又是截然分離的。法律便成為執行統治階級道德和壓制民眾道德的雙重工具。因此,法律
在功能上主要為懲罰與制裁的性質。在現在社會中,立法權開始分化,立法已不再是統治階
級或者其他少數人的專利,而是社會公眾民主參與的過程。立法的民主化機制的確立,不僅
保證了公民參與立法的主體地位,而且使得法律成為民眾表達自己意愿和利益的工具。社會
必須根據“集體的一般觀念和集體的接受來制定”在這樣的立法機制下,社會民眾在長期社
會生活實踐中所自發形成的公共道德倫理,就會不可避免地通過立法的過程大量地進入法律
的領域。立法的民主化與社會的道德建構過程呈現出逐漸趨同之勢。公共道德倫理為法律的
合法性提供擔保,法律則為公共倫理的貫徹提供制度屏障;法律的倫理性使得法律不再是壓
迫人民的專制工具,倫理的制度化則使得道德不再顯得力不從心、軟弱無力。在民主化機制
下的立法和法律,雖然仍以強制為后盾,但多數情況下,這種強制只具有潛在的性質。只有
在法律被破壞的情景下,真正意義上的強制才走上前臺,懲罰與制裁才成為維護法律權威和
道德尊嚴的最后手段。法律與公共道德倫理的一致性,使得法律的他治同時具有主體自治的
性質,只不過它是一種制度化的“自我強制”。
當然,我們所說的民主化的立法機制,并不是會使所有的立法都成為民眾廣泛參與的結
果,同時也不能擔保所有的法律法規都建立在公共道德倫理之上。由于民主政治的發展程度
不同,所以,民眾參與立法的廣度和深度也有很大的區別。有時候,在民主外衣遮蔽下的立
法,往往偷運著某些人或強勢集團的個別意志和利益,從而使得法律徒具合法化的形式,而
不具備合法性之實質。但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既然法律的民主化已成為當今世界不可阻擋
的歷史潮流,那么,在這樣的情勢下,道德的法律化和道德的法律強制都將逐漸變為現實。
五、如何實現道德的法律強制
1、實現道德的法律強制的條件
通過上述的分析,道德的法律強制在理論上已經具備了實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但是這
還遠遠不夠,因為我們的道德的法律強制是有限的,并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如果不對道德
的法律強制實現的合理化條件作具體的分析,就會使我們在對道德進行法律的強制時存在著
盲目性,從而導致法律對于道德的全面強制,否定道德自由和道德獨立存在的價值,而且也
會導致道德的法律強制的不道德性和法律的非正義性。無論是從必要性還是從可能性來看,
法律對道德的強制不應該涉及道德體系的所有規范。法律對道德的強制只能限于道德規范中
以個體行為調整為基礎的維護社會共同利益和社會組織相互之間的穩定社會關系的個人道
德外化的部分,也就是公共道德規范部分。這部分行為規范的一個顯著的特征是不涉及個人
的自我道德修養、道德追求等“完全屬于個人私隱”、“個人意志”的范疇。
2、道德的法律強制的范圍和內容
為了確保我們在對道德的法律強制的合理性、道德性,我們必須對道德的法律強制的范
圍進行嚴格的限制。對此,我認為我們所說的道德的法律的強制的范圍應該限定在公共道德
的范圍之內。因此,我們在實際的強制中,第一只能針對涉及到社會公德、公共倫理要求的
具體道德規范進行法律上的強制,對于個人道德不允許作法律上的強制。因為個人道德僅僅
體現了個人的利益要求,它的缺失不會對我們的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惡劣的影響。如果我們對
個人道德進行法律上的強制,反而會給社會造成不良的影響,比如人們會因此而產生對道德
的恐慌,這對社會秩序的穩定是極其不利的。這邊還應該注意一點,就是對公共道德的法律
強制也存在一個適度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對一切違反公共道德的行為都應該受到法律的強
制,但也要視違反公共道德的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結果來決定是否對其行為進行法律強制,
對公共道德的輕微違反且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行為可以不對其進行限制。第二,只能是社會
道德的基本義務要求的法律強制,而不能是對社會公德的理想性義務要求的法律化。這是因
為對于基本的義務要求是人們所能夠普遍做到的而且是應當做到的,同時基本義務的履行,
是社會的基本秩序的保證。因此,對于這些基本義務的不自覺履行,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并
予以強制力的保證,不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和公正的。但是,對于理想性的義務要求
來說,由于其與主體自身權利的不相對應,屬于“額外”的義務,往往需要主體作出較大的
自我犧牲,因此,它只能通過教育和主體的自覺自律的途徑實現,而不能借助于法律強制的
手段來實現。第三,對于道德的法律強制只能限于人們的外在的行為,而不能去強制人們的
內心的道德品質。因為道德的法律強制的實質是將某些道德規范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法律
只能調整人們的外在行為。只有在內在的思想動機外化為實際的外在行為時,法律才能在評
價外在行為的同時,對人們的思想動機作適當的法律評價。
3、實現道德的法律強制的方式
第一,從立法與司法的角度分析實現道德的法律強制的方式。道德的法律強制的實現方
式大體上可以分作立法和司法兩個大的方面。從立法方面來說,那些應當予以法律強制的道
德義務,首先必須通過民主化的立法程序,使其上升到國家法律的高度,成為具體法律法規
中的條文的一部分。當法律化了的道德,不僅仍然保留了道德的實質性內涵,還在形式上具
備了法律所要求的普遍性、確定性、公開性和技術性的特征。從司法方面來看,當道德規范
通過國家的民主化的立法程序而成為具體的法律法規,就具有了法律法規的普遍適用性和國
家強制性,任何人都必須去嚴格遵守。此時,司法機關就要通過懲罰與激勵的措施來保證道
德的實施。對于司法機關來說,,在實施道德的法律強制的時候,只能在法律已經確定的道
德的法律強制范圍內并以立法所賦予的明確涵義,依照公正的司法程序進行。只有這樣,才
能有效地抑制司法行為的隨意性,防止司法人員將自己的主觀道德情感和觀念偷運進法律的
強制過程中,從而保證道德的法律強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二,從刑法的角度來分析實現道德的法律強制的方式。刑法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中是最
嚴厲的法律規范。在刑法中規定的刑事責任相對于我們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來說要重很
多,有的犯罪行為甚至要課以剝奪生命權的處罰。縱觀各國的刑事立法,雖然各國對不同的
犯罪行為的量刑幅度是不同的,但是存在這共同的地方是,很多的刑事責任的規定是基于我
們道德的法律強制而產生的。在我們的的刑事法律法規的立法過程中,同樣存在著將道德體
系中的一些道德規范內化到具體的法律法規的條文中,并且對違反該條文的行為課以刑事責
任。但是因為刑法中所規定的刑事責任是很嚴厲的,因此在刑法中對道德進行強制時必須受
到嚴格的限制。只有那些關乎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的道德越軌行為,方可進行必要的強制。
所以說,各國的刑事法律同樣也是我們實現道德的法律強制的重要方式。
六、道德的法律強制的意義
1、有利于實現社會整體道德水平的提高
從我們社會的每個成員來看,個體的道德水平之間是存在著差距的,并不是每個人都是
嚴格地去遵循道德規范,有的個體嚴格遵守有的個體棄道德于不顧,因此就導致了個體間的
道德水平就存在著參差不齊的狀況,有些個體的道德水平高尚,有些個體的道德水平低下。
特別是在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刺激了一部分的市場主體片面的追求經濟上的利益,而拋棄
了道德的自覺性,從而使社會的道德出現滑坡,社會的整體道德水平的下降。為此,我們通
過對道德的法律強制,使得某些重要的道德規范具有了法律的強制力。當主體的行為違反了
這種規定,就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這樣就增加了行為的成本。因此,主體
為某種行為時必定會考慮行為是否符合道德規范,無形之中就提高了個體的道德水平和社會
的整體道德水平。
2、有利于批判舊道德,強化新道德
道德的法律強制以法律規范的形式確認和吸收某些道德標準,使之成為法律標準,進而
推動道德目標的實現。法律強制的道德規范,既包括了實體性內容,也就是對社會倡導的主
體道德行為、現階段所容納的道德行為和社會所反對的不道德行為都作了具體的規定,也包
括程序性的內容,即規定了對違反規定的主體進行懲罰的措施和機關。因此這種通過法律明
確規定社會倡導什么,反對什么,有助于社會達成共識,形成新的社會道德標準。道德的法
律強制,不僅對新的道德有強化和保障功能,還可以批判舊道德。中國是一個有著深厚道德
基礎的國家,有著嚴密的道德體系。在這道德體系中,有對社會產生積極作用的道德規范,
也有對社會產生消極作用的道德規范。因此我們就有必要借助法律以國家意志形式,去強化
新的道德規范,去批判那些對社會不利的消極的舊道德規范。
七、結語
道德與法律之間的關系是我們分析道德的法律強制的基礎。通過對道德的法律強制的概
念、學術界對該問題的不同看法、我個人對該問題所持的觀點、以及道德的法律強制的必要
性、可能性、實現的具體途徑、意義等的綜合分析,因此對該問題作最后的簡單的陳述:道
德需要法律的強制,但是這種法律強制是有限度的,是具有合理性和合乎道德性的。

本文發布于:2023-11-04 23:03:1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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