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琪、天津茂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勞動爭議民事二審民
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其他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審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2.03.21
【案件字號】(2021)津03民終9005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田雷閆萍劉繼永
【審理法官】田雷閆萍劉繼永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陳琪;天津茂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天津市泛華清算有限公司
【當事人】陳琪天津茂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天津市泛華清算有限公司
【當事人-個人】陳琪
【當事人-公司】天津茂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天津市泛華清算有限公司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陳琪
【被告】天津茂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天津市泛華清算有限公司
【本院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
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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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關鍵詞】合同不可抗力新證據訴訟請求維持原判破產清算清算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
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
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
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
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
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
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本案中,陳琪已
于2020年2月退休,并按月領取養老待遇。其于2021年5月28日提起仲裁申請已超仲裁時
效期間,一審法院未支持陳琪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維持。陳琪的上訴主張理
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陳琪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
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
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陳琪負擔。 本
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9-25 13:56:37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陳琪在茂川公司寧河項目部工作,雙方未訂立書面勞
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陳琪自2010年2月起社會保險繳費單位為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工資自2016年7月6日起由戶名為趙婷、張健的賬戶分別代表茂川公司以銀行轉
賬的形式支付。根據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顯示,首次支付工資日期為201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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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支付6月份工資,最后一次支付工資日期為2019年2月3日,支付2018年2月至4
月工資,此后陳琪無工資轉賬支付記錄,陳琪繼續在茂川公司處工作,根據茂川公司處工資
表和考勤表顯示,陳琪月基本工資6500元,出勤至2019年12月。2020年2月,陳琪年滿
6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017年初茂川公司開始停工,2021年1月25日天津市寧
河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茂川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并指定泛華公司為茂川公司管理人。申請人
不屬于留守管理人員。另查,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2月份為陳琪辦理退
休手續,陳琪依法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首先,茂川公司現仍處于破產申請階段,尚未被宣告破
產,其用工主體適格,在本案中與陳琪形成勞動關系,應依法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泛華公司
為茂川公司的破產清算管理人,在本案中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其次,對于陳琪的訴訟請
求,茂川公司和泛華公司在仲裁期間提出了時效抗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
仲裁法》第二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從當
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故茂川公司和泛華公司提出的時效抗辯符
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采納。陳琪于2020年2月份到法定退休年齡,依法退出工作崗位
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于2021年5月28日提起仲裁申請,其仲裁申請已超仲裁時效期間一
年,故一審法院對陳琪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
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
決:“駁回陳琪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陳琪負擔。” 二
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上訴人訴稱】陳琪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2.
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陳琪提交的銀行賬戶明細、考勤表、伙食補
助申請表及茂川公司財務總管石晟昊出具的證明,均能夠證明本案訴訟沒有超過仲裁時效。
2021年1月25日,一審法院裁定受理茂川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并指定泛華公司為管理人。
此時本人的工資債權并沒有超過仲裁時效,工資債權理應在破產清算的保護范圍內,而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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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只需在法院要求的申報債權期限內申報即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
四十八條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務人
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
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
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
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判定本案是否超過時效,應以一審法院宣
布破產清算日期為依據,而不能以債權申報日期為依據,否則將會出現一系列新的法律問
題,如果債權申報日期作為衡量是否超過時效的依據,那么法院宣判的破產清算的開始日期
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陳琪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
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陳琪、天津茂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勞動爭議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津03民終9005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琪。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天津茂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寧河區蘆臺
鎮商業道40號。
法定代表人:秦占波,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天津市泛華清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區中北鎮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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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路16號新興園5號樓2門201室。
法定代表人:張寶棟,經理。
審理經過 上訴人陳琪因與被上訴人天津茂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茂川
公司)、天津市泛華清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泛華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寧
河區人民法院(2021)津0117民初56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2
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詢問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不開庭進行了
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陳琪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
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陳琪提交的銀行賬戶明細、考勤
表、伙食補助申請表及茂川公司財務總管石晟昊出具的證明,均能夠證明本案訴訟沒有
超過仲裁時效。2021年1月25日,一審法院裁定受理茂川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并指定泛
華公司為管理人。此時本人的工資債權并沒有超過仲裁時效,工資債權理應在破產清算
的保護范圍內,而無需勞動仲裁,只需在法院要求的申報債權期限內申報即可。《中華
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
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
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
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判定本案是否超過時效,應以一審法院宣布破產清算日期為依據,而不能以債
權申報日期為依據,否則將會出現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如果債權申報日期作為衡量是
否超過時效的依據,那么法院宣判的破產清算的開始日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茂川公司未作答辯。
泛華公司未作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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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陳琪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茂川公司和泛華公司支付陳琪
2018年5月-2020年3月工資143000元;2.判令茂川公司和泛華公司支付陳琪2017年-
2020年伙食補助11438元;3.判令茂川公司和泛華公司支付陳琪2017年-2020年2月交
通費14400元;4.本案的訴訟費由茂川公司和泛華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陳琪在茂川公司寧河項目部工作,雙方未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陳琪自2010年2月起社會保險繳費單位為天津第四市
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資自2016年7月6日起由戶名為趙婷、張健的賬戶分別代表茂
川公司以銀行轉賬的形式支付。根據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顯示,首次支付工
資日期為2016年7月6日,支付6月份工資,最后一次支付工資日期為2019年2月3
日,支付2018年2月至4月工資,此后陳琪無工資轉賬支付記錄,陳琪繼續在茂川公司
處工作,根據茂川公司處工資表和考勤表顯示,陳琪月基本工資6500元,出勤至2019
年12月。2020年2月,陳琪年滿6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017年初茂川公司開始停工,2021年1月25日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
茂川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并指定泛華公司為茂川公司管理人。申請人不屬于留守管理人
員。另查,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2月份為陳琪辦理退休手續,陳琪
依法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茂川公司現仍處于破產申請階段,尚未被宣
告破產,其用工主體適格,在本案中與陳琪形成勞動關系,應依法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泛華公司為茂川公司的破產清算管理人,在本案中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其次,對于陳
琪的訴訟請求,茂川公司和泛華公司在仲裁期間提出了時效抗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
一年。仲裁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故茂川公司和泛
華公司提出的時效抗辯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采納。陳琪于2020年2月份到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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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齡,依法退出工作崗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于2021年5月28日提起仲裁申
請,其仲裁申請已超仲裁時效期間一年,故一審法院對陳琪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
裁法》第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駁回陳琪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
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陳琪負擔。”
本院查明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
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
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
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
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
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
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
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
起一年內提出。”
本案中,陳琪已于2020年2月退休,并按月領取養老待遇。其于2021年5月28
日提起仲裁申請已超仲裁時效期間,一審法院未支持陳琪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
院予以維持。陳琪的上訴主張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陳琪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
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
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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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陳琪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判長 田 雷
審判員 閆 萍
審判員 劉繼永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馬 冉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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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3-11-11 21:40:1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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