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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水森、宋召琴等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更新時間:2023-11-12 00:12:10 閱讀: 評論:0

            項鏈教案-花間淫事二

            張水森、宋召琴等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3年11月12日發(作者:運營規劃)

            張水森、宋召琴等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合同糾紛 借款合同糾紛 民間借貸糾紛

            【審理法院】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2.04.06

            【案件字號】(2021)09民終3963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賴慧嫦陳琪奕龐健軍

            【審理法官】賴慧嫦陳琪奕龐健軍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張水森;宋召琴;熊維杰;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李欽;蔡宋文

            【當事人】張水森宋召琴熊維杰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李欽蔡宋文

            【當事人-個人】張水森宋召琴熊維杰李欽蔡宋文

            【當事人-公司】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吳家海廣東誠摯律師事務所;黎穎廣東誠摯律師事務所;羅振健廣東法申律

            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吳家海廣東誠摯律師事務所黎穎廣東誠摯律師事務所羅振健廣東法申律師

            事務所

            【代理律師】吳家海黎穎羅振健

            【代理律所】廣東誠摯律師事務所廣東法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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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張水森;熊維杰;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李欽;蔡宋文

            【被告】宋召琴

            【本院觀點】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如下:本案借款120000元是否真實交付。

            【權責關鍵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撤銷代理合同合同約定第三人自認新證據關聯性質證訴訟

            請求缺席判決維持原判執行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審理查明,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如下:本案借款120000元是否真實交付。對

            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宋召琴依據張水森于20201215日出具的120000元《借

            條》提起本案訴訟,張水森對于該《借條》的真實性無異議,故本院對該《借條》的真實性

            予以確認。其次,宋召琴主張蔡宋文、熊維杰、李欽、張水森為經營茂名市光陰故事酒吧分

            別于20201215日向其借款140000元、120000元、120000元、120000元,其已通過

            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于20201216日轉賬500000元至熊維杰的銀行

            賬戶,故其已經實際交付本案120000元借款給張水森。結合蔡宋文、熊維杰、李欽、張水森

            分別以茂名市光陰故事文化傳播有限公司—BPM轟趴資金周轉需要為由向宋召琴約定4筆借

            款共500000元,并約定借款均匯入熊維杰的銀行賬戶,以及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是宋

            召琴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高州市金威電腦服務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且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

            公司與熊維杰書面說明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代宋召琴履行出借500000元義務的事實來

            看,宋召琴的上述主張理據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再次,張水森主張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

            公司轉賬給熊維杰的500000元是該公司和管理人、股東之間的往來款,但其未能提供充分的

            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其該主張不予采信。最后,張水森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

            當清楚簽署借條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在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推翻本案《借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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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的情況下,一審判決認定本案借款120000元已真實交付,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張水森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

            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52(上訴人張水森已預交),由

            上訴人張水森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9-22 20:45:45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01215日,張水森作為借款人與宋召琴簽訂

            《借條》一份,約定張水森因茂名市光陰故事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資金周轉需要,從出借人宋

            召琴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宋召琴借款120000元,借款人同意將借款匯到指定賬戶:卡號:

            62288姓名:熊維杰。借款期限兩個月,月利率5%,于2021214日歸還本金,如不

            能按時歸還,借款人愿承擔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相關費用。 20201216日,廣

            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通過其在中國農業銀行開立的44510賬戶轉賬500000元到熊維

            杰開立的62288賬戶。 一審法院另認定如下:(1)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類型是有限

            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熊維杰,股東是熊維杰和高州市金威電腦服務有限公司;(2)高州市

            金威電腦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宋召琴,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是100%

            (3)20201215日,蔡宋文作為借款人與宋召琴簽訂《借條》一份,約定蔡宋文因茂名

            市光陰故事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資金周轉需要,從出借人宋召琴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宋召琴借

            140000元,借款人同意將借款匯到指定賬戶:卡號:62288姓名:熊維杰。借款期限

            兩個月,月利率5%,于2021214日歸還本金,如不能按時歸還,借款人愿承擔所產生

            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相關費用;(4)20201215日,李欽作為借款人與宋召琴簽訂《借

            條》一份,約定李欽因茂名市光陰故事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資金周轉需要,從出借人宋召琴通

            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宋召琴借款120000元,借款人同意將借款匯到指定賬戶:卡號:62288

            姓名:熊維杰。借款期限兩個月,月利率5%,于2021214日歸還本金,如不能按時歸

            還,借款人愿承擔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相關費用;(5)20201215日,熊維杰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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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與宋召琴簽訂《借條》一份,約定熊維杰因茂名市光陰故事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資金周

            轉需要,從出借人宋召琴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宋召琴借款120000元,借款人同意將借款匯到

            指定賬戶:卡號:62288姓名:熊維杰。借款期限兩個月,月利率5%,于2021214

            日歸還本金,如不能按時歸還,借款人愿承擔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相關費用;(6)茂名市

            光陰故事酒吧有蔡宋文、張水森、熊維杰、李欽、張小波等股東,目前是處于停業狀態。(7)

            宋召琴自認在20201220日張水森經熊維杰轉支利息6000元給宋召琴,在20211

            16日張水森經熊維杰轉支利息6000元給宋召琴。(8)20201216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

            利率為3.85%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張水森是否收到本案的借款。根據張

            水森與宋召琴在《借條》的約定,本案借款轉賬支付到熊維杰開立的62288賬戶,對此有

            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20201216日通過其在中國農業銀行開立的44510

            戶轉賬500000元到熊維杰開立的62288賬戶予以證實,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對此

            也予以證實本案的借款是代宋召琴履行本案的出借義務。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是宋召

            琴擔任法定代表人高州市金威電腦服務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代為履行本案的出借義務符合

            常理。因為茂名市光陰故事酒吧四個股東蔡宋文、張水森、熊維杰、李欽分別約定向宋召琴

            借款140000元、120000元、120000元和120000元,上述總金額合計500000元,也分別約

            定是轉賬到熊維杰開立的62288賬戶,所以,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向熊維杰轉賬的

            金額與蔡宋文、張水森、熊維杰、李欽四人與宋召琴簽訂的《借條》約定的總金額相互吻

            合。熊維杰在陳述中也證實收到了本案的借款,張水森的借款用于茂名市光陰故事酒吧的經

            營,也符合了張水森與宋召琴簽訂《借條》約定的借款用途。張水森借款后用作什么用途與

            本案已實際交付并無矛盾。綜上,對于張水森抗辯轉賬與本案交付無關聯性,并未收到本案

            借款,一審法院不予認可。對于張水森借到宋召琴借款120000元,有張水森簽名的《借

            條》、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轉賬記錄、熊維杰的陳述以及蔡宋文、李欽、熊維杰簽

            訂的《借條》等證據予以證實,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宋召琴自認在20201220日張水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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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熊維杰轉支利息6000元給宋召琴,在2021116日張水森經熊維杰轉支利息6000

            給宋召琴。對此,張水森予以否認,但根據查明的本案交付借款的事實,一審法院對宋召琴

            自認張水森交付了兩次還款的事實予以認定。根據宋召琴提交的《借條》約定借款期限自

            20201215日至2021214日止,按月利息5%計付。本案借款交付日為202012

            16日,本案的起訴之日為2021413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

            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的一年期貸

            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和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

            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

            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

            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

            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

            持”,本案《借條》約定借款利率月利率5%即年利率60%超過法律規定。本案期限內的利息

            應以合同成立時(20201216)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

            15.4%(3.85%×4)為利息計算上限。宋召琴請求本案借款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計算從2021

            46日至款項還清之日止,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張水森分別于20201220日、2021

            116日分別支付了利息6000元,合計12000元給宋召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典》第五百六十一條:“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

            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實現債權的

            有關費用;()利息;()主債務”的規定,第一筆還款以120000元本金按年利率15.4%

            20201216日計算至20201220日利息為253元(120000×15.4%÷365×5)。張水

            森于20201220日還款6000元,還本為5747(6000-253),尚欠本金114253

            元。第二筆還款以114253元本金按年利率15.4%20201221日計算至2021116

            5 / 15

            日利息為1302(114253×15.4%÷365×27)。張水森于2021116日還款6000元,還

            本為4698(6000-1302),尚欠本金109555元。因此,張水森截止2021117

            尚欠借款本金109555元。以借款本金109555元按年利率15.4%2021117日計算至

            202145日的利息為3605元(109555×15.4%÷365×78)。張水森應從202146

            起以借款本金109555元為基數按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

            15.4%)計至還清款項之日止。第三人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李欽、蔡宋文經一審法院

            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

            四條之規定,一審法院依法作缺席判決。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典》第五百六十一條、第六百七十九條、第六百八十條、第六百八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張水森應償還

            借款本金109555元及支付利息3605(利息已從2021117日計至202145日,

            202146日起按年利率15.4%計至還清款項之日止)給原告宋召琴。二、駁回原告宋召琴

            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款項,限被告張水森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

            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

            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52元,保全費1170元,合

            3922元,由被告張水森負擔。

            【二審上訴人訴稱】張水森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2021)0981民初1696號民事判決第一

            項;2、請求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3、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綜上所述,張水森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

            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項規定,判決如下:

            張水森、宋召琴等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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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09民終3963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水森。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家海,廣東誠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黎穎,廣東誠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宋召琴。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振健,廣東法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熊維杰。

            原審第三人: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高州市。

            法定代表人:熊維杰。

            原審第三人:李欽。

            原審第三人:蔡宋文。

            審理經過 上訴人張水森因與被上訴人宋召琴及原審第三人熊維杰、廣東金葳電子

            商務有限公司、李欽、蔡宋文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21)

            0981民初16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張水森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2021)0981民初1696號民事

            判決第一項;2、請求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3、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

            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一審認定事實錯誤,張水森并沒有收到本案借款,宋召琴并沒

            有實際出借資金,由宋召琴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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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不能證實宋召琴履行了出借款項事實。1、熊維杰是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執行董事。2、熊維杰是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控制和

            支配權。3、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轉賬至熊維杰賬號的50萬元,是他們公司和管

            理人、股東之間的往來款,并不是本案爭訟的12萬元借款。4、爭訟借款的出借人并不

            是宋召琴,上訴人并沒有實際收到約定借款款項。三、本案事實不清,本案的第三人借

            款和還款事實也不清楚。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證實第三人構成了50萬元的借款,也沒有任

            何證據證明其他第三人已經清償款項的事實,第三人的還款事實在本案中沒有任何反映

            和體現。第三人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心限公司、李欽、蔡宋文沒有參與庭審查明事實。

            熊維杰為該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而且該借款只能是轉賬給熊維

            杰,也不是由宋召琴履行出借款項,并且出借款項金額也無法印證。綜上所述,張水森

            認為一審判決查明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特提出上訴。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宋召琴辯稱:一、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證實了受出借人

            宋召琴的委托劃出了出借款項。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由高州市金威電腦服務有限

            公司持股75%,熊維杰持股25%,而高州市金威電腦服務有限公司由宋召琴lOO%控股。因

            此,宋召琴是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宋召琴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公司

            劃出出借款項,有銀行劃款憑證,該公司也出具了證明予以證實。根據廣東金葳電子商

            務有限公司的證明,宋召琴出借14萬元給蔡宋文、出借12萬元給張水森、出借12萬元

            給熊維杰、出借12萬元給李欽,合計50萬元,由該公司根據宋召琴的委托將該50萬元

            劃入熊維杰的賬戶。該50萬元的總金額與劃出款項的金額相符,也與上述四個借款人所

            簽署的《借條》的總金額相符。二、借款人指定的收款人證實了已收到出借款項按《借

            條》的約定,借款人指定的收款人為熊維杰,并指定了相應的收款賬戶。出借人通過廣

            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向該指定賬戶匯入了出借款項,借款人指定的收款人熊維杰在

            多次庭審中也一直承認已經收到所借款項。三、一起向宋召琴借款的其他借款人歸還了

            8 / 15

            借款,熊維杰在起訴之前已歸還了借款,鑒于張水森、蔡宋文、李欽未按期歸還借款,

            宋召琴分別以張水森、蔡宋文、李欽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上述三人歸還借款。人民法

            院受理后,蔡宋文、李欽已歸還了借款。至此,一起借款的四個人中,熊維杰、蔡宋

            文、李欽三人的借款已經全部歸還。綜上所述,出借方的委托人證實已經劃出了出借款

            項,并提供了相應的銀行轉賬憑證;借款方指定的收款人也證實了收到出借款項,本案

            的借款事實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而且有一起借款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及還款事實予以

            佐證,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張水森的上

            訴請求沒有任何事實依據。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

            合法權益。

            原告訴稱 宋召琴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張水森償還借款本金

            120000元并支付利息2566元給原告宋召琴(利息計至202145日,202146

            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計算,直至還清之日止)。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01215日,張水森作為借款人與宋召

            琴簽訂《借條》一份,約定張水森因茂名市光陰故事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資金周轉需要,

            從出借人宋召琴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宋召琴借款120000元,借款人同意將借款匯到指定

            賬戶:卡號:62288姓名:熊維杰。借款期限兩個月,月利率5%,于2021214

            日歸還本金,如不能按時歸還,借款人愿承擔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相關費用。

            20201216日,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通過其在中國農業銀行開立的

            44510賬戶轉賬500000元到熊維杰開立的62288賬戶。

            一審法院另認定如下:(1)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法

            定代表人是熊維杰,股東是熊維杰和高州市金威電腦服務有限公司;(2)高州市金威電腦

            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宋召琴,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是100%(3)2020

            1215日,蔡宋文作為借款人與宋召琴簽訂《借條》一份,約定蔡宋文因茂名市光

            9 / 15

            陰故事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資金周轉需要,從出借人宋召琴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宋召琴借

            140000元,借款人同意將借款匯到指定賬戶:卡號:62288姓名:熊維杰。借款期

            限兩個月,月利率5%,于2021214日歸還本金,如不能按時歸還,借款人愿承擔

            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相關費用;(4)20201215日,李欽作為借款人與宋召琴簽

            訂《借條》一份,約定李欽因茂名市光陰故事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資金周轉需要,從出借

            人宋召琴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宋召琴借款120000元,借款人同意將借款匯到指定賬戶:

            卡號:62288姓名:熊維杰。借款期限兩個月,月利率5%,于2021214日歸還

            本金,如不能按時歸還,借款人愿承擔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相關費用;(5)2020

            1215日,熊維杰作為借款人與宋召琴簽訂《借條》一份,約定熊維杰因茂名市光陰故

            事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資金周轉需要,從出借人宋召琴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宋召琴借款

            120000元,借款人同意將借款匯到指定賬戶:卡號:62288姓名:熊維杰。借款期限

            兩個月,月利率5%,于2021214日歸還本金,如不能按時歸還,借款人愿承擔所

            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相關費用;(6)茂名市光陰故事酒吧有蔡宋文、張水森、熊維杰、

            李欽、張小波等股東,目前是處于停業狀態。(7)宋召琴自認在20201220日張水

            森經熊維杰轉支利息6000元給宋召琴,在2021116日張水森經熊維杰轉支利息

            6000元給宋召琴。(8)20201216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3.85%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張水森是否收到本案的借款。

            根據張水森與宋召琴在《借條》的約定,本案借款轉賬支付到熊維杰開立的62288

            戶,對此有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20201216日通過其在中國農業銀行開立

            44510賬戶轉賬500000元到熊維杰開立的62288賬戶予以證實,廣東金葳電子

            商務有限公司對此也予以證實本案的借款是代宋召琴履行本案的出借義務。廣東金葳電

            子商務有限公司是宋召琴擔任法定代表人高州市金威電腦服務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代

            為履行本案的出借義務符合常理。因為茂名市光陰故事酒吧四個股東蔡宋文、張水森、

            10 / 15

            熊維杰、李欽分別約定向宋召琴借款140000元、120000元、120000元和120000元,上

            述總金額合計500000元,也分別約定是轉賬到熊維杰開立的62288賬戶,所以,廣

            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向熊維杰轉賬的金額與蔡宋文、張水森、熊維杰、李欽四人與

            宋召琴簽訂的《借條》約定的總金額相互吻合。熊維杰在陳述中也證實收到了本案的借

            款,張水森的借款用于茂名市光陰故事酒吧的經營,也符合了張水森與宋召琴簽訂《借

            條》約定的借款用途。張水森借款后用作什么用途與本案已實際交付并無矛盾。綜上,

            對于張水森抗辯轉賬與本案交付無關聯性,并未收到本案借款,一審法院不予認可。對

            于張水森借到宋召琴借款120000元,有張水森簽名的《借條》、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

            公司的轉賬記錄、熊維杰的陳述以及蔡宋文、李欽、熊維杰簽訂的《借條》等證據予以

            證實,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宋召琴自認在20201220日張水森經熊維杰轉支利息

            6000元給宋召琴,在2021116日張水森經熊維杰轉支利息6000元給宋召琴。對

            此,張水森予以否認,但根據查明的本案交付借款的事實,一審法院對宋召琴自認張水

            森交付了兩次還款的事實予以認定。根據宋召琴提交的《借條》約定借款期限自2020

            1215日至2021214日止,按月利息5%計付。本案借款交付日為202012

            16日,本案的起訴之日為2021413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

            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

            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

            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和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

            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未約定逾

            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

            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

            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約定了借期內

            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

            11 / 15

            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借條》約定借款利率月利率5%即年利

            60%超過法律規定。本案期限內的利息應以合同成立時(20201216)的一年期

            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3.85%×4)為利息計算上限。宋召琴請求本案借

            款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計算從202146日至款項還清之日止,一審法院予以支

            持。張水森分別于20201220日、2021116日分別支付了利息6000元,合計

            12000元給宋召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債務人在履行主

            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

            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利息;()主債

            務”的規定,第一筆還款以120000元本金按年利率15.4%20201216日計算至

            20201220日利息為253元(120000×15.4%÷365×5)。張水森于20201220

            日還款6000元,還本為5747(6000-253),尚欠本金114253元。第二筆還款以

            114253元本金按年利率15.4%20201221日計算至2021116日利息為1302

            元(114253×15.4%÷365×27)。張水森于2021116日還款6000元,還本為4698

            (6000-1302),尚欠本金109555元。因此,張水森截止2021117日尚欠借

            款本金109555元。以借款本金109555元按年利率15.4%2021117日計算至

            202145日的利息為3605元(109555×15.4%÷365×78)。張水森應從20214

            6日起以借款本金109555元為基數按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

            年利率15.4%)計至還清款項之日止。第三人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李欽、蔡宋文

            經一審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一審法院依法作缺席判決。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第六百七十九條、第六百八十條、第六百八十

            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

            12 / 15

            決如下:一、被告張水森應償還借款本金109555元及支付利息3605(利息已從2021

            117日計至202145日,202146日起按年利率15.4%計至還清款項之

            日止)給原告宋召琴。二、駁回原告宋召琴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款項,限被告張水森在

            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

            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

            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52元,保全費1170元,合計3922元,由被告張水森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宋召琴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證據一、中國建設銀行個人

            賬戶收入交易明細(李欽劃入),證據二、宋召琴與李欽微信聊天記錄(兩頁),證據三、

            (2021)0981民初1698號民事裁定書,證據一、二、三擬共同證明李欽歸還了其欠宋

            召琴的借款。證據四、中國建設銀行個人賬戶收入交易明細(李靜劃入),證據五、宋召

            琴與蔡宋文微信聊天記錄,證據六、借款協議,證據七、(2021)0981民初1697號民

            事裁定書,證據四、五、六、七擬共同證明蔡宋文歸還了其欠宋召琴的借款。

            張水森質證認為:證據一、二、三的真實性無異議,關聯性有異議,李欽與宋召

            琴的經濟往來,不能認定是該筆500000元內的借款。證據四、五、六的三性有異議,不

            能證明是蔡宋文歸還款項給宋召琴,歸還的款項不是蔡宋文直接還款,而是由第三人的

            債權人還款,有擔保人的簽名,但擔保人的簽名與熊維杰不一致,并且該款項沒有約定

            由出借人李靜支付給宋召琴,不能證實蔡宋文委托李靜償還欠款的事實,正常交易應當

            是由李靜交給蔡宋文,由蔡宋文轉賬支付給宋召琴,該交易事實不符合常理,不能證明

            被上訴人的證明事實。證據七的三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與本案有關。

            本院二審期間,張水森無新證據提交。

            本院查明 本院審理查明,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如下:本案借款120000元是否真實交

            付。對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宋召琴依據張水森于20201215日出具的120000

            13 / 15

            元《借條》提起本案訴訟,張水森對于該《借條》的真實性無異議,故本院對該《借

            條》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其次,宋召琴主張蔡宋文、熊維杰、李欽、張水森為經營茂名

            市光陰故事酒吧分別于20201215日向其借款140000元、120000元、120000元、

            120000元,其已通過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于20201216日轉賬

            500000元至熊維杰的銀行賬戶,故其已經實際交付本案120000元借款給張水森。結合蔡

            宋文、熊維杰、李欽、張水森分別以茂名市光陰故事文化傳播有限公司—BPM轟趴資金周

            轉需要為由向宋召琴約定4筆借款共500000元,并約定借款均匯入熊維杰的銀行賬戶,

            以及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是宋召琴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高州市金威電腦服務有限公

            司的控股公司,且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熊維杰書面說明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

            公司代宋召琴履行出借500000元義務的事實來看,宋召琴的上述主張理據充分,本院予

            以采信。再次,張水森主張廣東金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轉賬給熊維杰的500000元是該公

            司和管理人、股東之間的往來款,但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其該主

            張不予采信。最后,張水森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清楚簽署借條所應承擔的

            法律后果,在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推翻本案《借條》法律效力的情況下,一審判

            決認定本案借款120000元已真實交付,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張水森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處理結果正確,應

            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項規定,判

            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52(上訴人張水森已預交),由上訴人張水森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賴慧嫦

            14 / 15

            陳琪奕

            龐健軍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莫易謀

            林海金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15 / 15

            人聲鼎沸-股東出資證明

            張水森、宋召琴等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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