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規范市直功能類公益
類企業國有資本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南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布日期】2019.05.28
? 【字 號】宛政辦〔2019〕24號
? 【施行日期】2019.05.28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國有資產監管綜合規定
正文
南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規范市直功能
類公益類企業國有資本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
宛政辦〔2019〕2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城鄉一體化示范區、高新區、鴨河工區、官莊工區管委會,市
人民政府各部門:
《規范市直功能類公益類企業國有資本監管實施方案》及與之配套的《市直功
能類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市直功能類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
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9年5月28日
規范市直功能類公益類企業國有資本監管實施方案
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政策規定以及《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
關于深化市屬國有非工業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宛發〔2018〕14號)、《中共南
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創新政府投融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宛發〔2018〕20
號)等要求,為切實加強市直功能類公益類企業國有資本監管、提高國有資本的運
營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現就規范市直功能類公益類企業國有資本監管制定本方
案。
一、目標任務
全面貫徹中央和省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分類加強國有資本監管的決策部署,進
一步優化市直功能類、公益類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發揮部門、行業職能作用,
培育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市場主體,通過加快資源整合和企業戰略重組,優化
國有資本配置,推動資產集中、資本積聚、資金集成、資源集約,提高國有資本運
營效率,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有力推動全市社會經
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政企分開,集中監管。堅持政府部門行業管理職能與國有資本出資人職能
分開,由市財政局履行國有資本出資人職責,統一對市直功能類公益類企業國有資
產實施集中監管,各部門依據行業職能對企業進行監管指導。
(二)完善制度,強化考核。按照聚焦主業、分離副業的目標,通過對市直功能
類公益類企業的發展戰略和功能定位進行合理界定,制定年度經營目標和業績考核
辦法、薪酬管理辦法等相關配套的制度辦法,強化對企業年度經營業績、目標完成
和企業領導人員履職盡責等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各行業主管部門要發揮行業優勢,
主動配合市財政局進行考核并按照考核結果兌現薪酬和獎懲,全方位推動國有資本
監管。
(三)盤活存量,優化配置。充分利用南陽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南陽交通建設投
資有限公司和南陽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三大平臺,構建以資本為紐帶、各級法人
為主體、戰略決策集中、經營決策分散的運營機制,最大限度盤活存量資產,優化
市屬功能類、公益類企業資產劃轉整合,統籌制定戰略發展目標和功能定位,實現
優勢互補促進企業做大做強,推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四)部門聯動,確保穩定。穩步推動市直部門與所辦一般性企業脫鉤,實行國
有資本集中統一監管,部門按照行業管理職能繼續做好政策支持、行業監管和業務
指導工作。企業國有資產監管職責調整過程中,仍由原主管部門負總責,要確保企
業正常經營,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確保職工隊伍穩定,妥善處理工作中的各類
問題。移交后,按照新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進行監管。
三、實施范圍
為推進國有資產從分散管理走向分塊、分類集中監管,實現由管資產到管資本
的過渡,按照市委宛發〔2018〕14號和20號文件要求,逐步將市交通運輸局、自
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等有關市直部門管理的功能類、公益類企業國有
資產的出資人職責,統一集中委托市財政局履行。
抓緊時間完成南陽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南陽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出資人職
定企業的發展功能分類定位后再逐步實行集中分類管理。
四、改革內容
(一)強化出資人監管職責。根據市委宛發〔2018〕14號和20號文件要求,市
財政局作為功能類公益類企業的出資人,要抓緊明確管理職責和監管內容,理順監
管關系,根據市直企業的戰略發展功能分類界定,研究制定功能類、公益類企業的
國有資產監管辦法和與之配套的企業領導人員經營業績績效考評辦法、企業負責人
薪酬管理辦法等一系列制度、辦法,明確監管職責和權責邊界,推動企業完善法人
治理結構。市財政局要抓緊成立功能類公益類企業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機構設立前
要先期組建臨時監管機構,抽調政策水平高、業務能力強、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的同
志充實到臨時監管機構中,組織實施市直功能類、公益類企業的國有資本劃轉并實
施監管工作,承擔市委、市政府安排的有關任務。
(二)組織清產核資。由市財政局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擬劃轉的功能類公益類國
有企業進行全面的清產核資,摸清各企業的主業、輔業、分公司、子公司、資產、
負債、收入、成本費用、治理結構和公司領導人員基本情況等底數,全面掌握各個
企業的基本情況。清產核資費用由市財政局列支。
清產核資中,凡是企業劃轉手續移交前的遺留問題全部由原主管部門負責處
少、管住、管好”的要求,把明確管理邊界作為履職的起點,按照權責法授、權責
法定原則,細化規范監管內容、工作流程、辦理時限等各項程序,并抓緊制定細化
《市屬功能類、公益類國有企業出資人權力和責任清單》《市屬功能類、公益類國
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市屬功能類、公益類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
暫行辦法》等配套的管理制度,強化對企業國有資本監管、經營業績等完成情況的
考核運用。
(四)完善企業章程,聚焦主業發揮職能作用。結合國有資本監管職責調整,抓
緊啟動公司章程的修訂工作,指導兩類企業按照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有關規定,把
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理順企業黨組織的歸口隸屬關系,市財政局要及時督
促完善對兩類企業章程的核準工作。
根據企業發展需要和國有資本運營情況,遵循聚焦主業、剝離輔業、完善治理
結構的改革目標,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則,指導企業制定分戶功能定位和改革發
展方案,明確各企業的戰略功能定位,細化發展領域和空間布局、資本投向,促進
企業做大做強。市財政局要根據企業上報的功能定位和改革發展規劃抓緊組織辦理
審核批準手續,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穩步發展。
健全科學的投融資決策和管理機制,及時更新理念,強化對資本市場新型債務融資
工具的應用探索,著力改善融資結構,提高直接融資比例,降低負債率;要提前匡
算年度投融資規模,嚴格舉債程序,重大項目融資要經董事會、股東會批準同意;
嚴格控制企業之間的擔保行為,確保不出現大規模違約和系統性風險。
(七)推動企業規范運轉。市財政局、市直有關職能部門要立足本職,積極服務
企業的發展壯大,強化對企業的服務指導。各企業要結合國有資本監管職責調整和
功能定位抓緊落實各項改革任務,聚焦主業,強化內生動力,對不符合功能定位的
板塊要有序退出,對與主業關聯性不強、長期虧損的板塊有序退出。企業要按照完
善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重點圍繞科學決策、選人用人、激勵約束、風險防范等方
面進一步建立健全基礎制度體系,著力構建基于市場的利益激勵機制和開放透明的
人才機制,以制度促進企業規范發展。
五、工作要求
完善市直功能類公益類企業國有資產的出資人監管職責,是市委、市政府貫徹
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統一部署而提出的明確要求,也是落實“兩輪兩翼”戰
作。各企業法人代表是此次監管職責劃轉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劃轉過程中的所有
事項負全責;市財政局要明確專班負責此項工作,做好清產核資及劃轉后監管制度
的制定和實施等后續工作,確保國有資本監管職責劃轉工作順利進行,確保劃轉后
的企業經營活動不受影響。
(二)澄清底數,規范劃轉。各相關部門、各企業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
署,做好此次監管職責劃轉中的各項準備工作,如實提供企業的主業、輔業、分公
司、子公司、資產、負債、收入、成本以及企業領導人員基本情況以及黨組織關系
等信息資料,各相關部門、各企業要配合組織好清產核資和劃轉移交工作,同時要
客觀提供企業的財務狀況、管理架構、業務范圍等相關信息,如實提供反映企業在
監管職責移交前的各項遺留問題和未解決事項,確保劃轉無遺漏。企業劃轉前的各
附件:1.南陽市市直功能類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2.南陽市市直功能類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
附件1
南陽市市直功能類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職責,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引導市直功能類國有企業在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的基礎上,更好地服務市
委、市政府重大戰略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共河南省
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省管國有非工業企業改革推進方案>的通知》
(豫發〔2017〕5號)和《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
加強和改進省管企業領導人員意見><關于進一步完善省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的意
見>的通知》(豫辦〔2017〕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的市直企業負責人,是指經市政府授權由市財政局履行出
資人職責的市直功能類國有企業中由市委或市財政局黨組管理的企業負責人。
市直金融、文化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直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權利、義務、責任統一的要
求,明確考核標準,嚴格規范考核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
(二)分類考核。根據市委市政府戰略需要,因企制宜,突出考核重點,科學設
置考核指標,引導企業更好地發揮在服務市委市政府戰略決策、完成重大專項任務
中的作用。
(三)激勵與約束相結合。建立與企業負責人選任方式匹配、與經營業績緊密掛
鉤的差異化激勵約束機制。
(四)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構建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考核體系,既考
核年度經營狀況,又考核任期內企業成長情況和戰略性舉措推進情況。
(五)出資人考核與行業主管部門、第三方評議相結合。既發揮出資人在經營業
績考核中的主導作用,又要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和專家作用。
第四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采取由市財政局局長或者其授
權代表與企業主要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并對落實情況進行評價的方式進
行。
第二章 分類考核
第五條 突出不同企業特點,合理設置經營業績考核的工作性指標和財務性指
標及權重。工作性指標與財務性指標的基本分合計100分,工作性指標與財務性指
標之比為6:4。
第六條 工作性指標評價內容包括企業履行功能職責、戰略管理和公司治理、
行業地位和產業貢獻等情況。
第七條 企業年度財務性指標包括利潤總額、凈資產收益率、經濟增加值、成
本費用總額、成本費用占營業收入比例等。任期財務性指標為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率。
第八條 根據市直功能類國有企業核心競爭能力提升和發展階段的需要,市財
政局對財務性指標設置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章 目標管理
第九條 發揮考核目標引領功能,實現目標管理、過程控制、結果考核緊密銜
接和有機統一。
第十條 考核目標包括工作性目標和財務性目標,通過經營業績責任書予以體
現。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市委市政府相關決策部署、企業
考核指標上年完成值、前三年完成平均值和行業對標情況,確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
績考核基準。
第十二條 考核目標以考核基準為基礎確定,原則上不低于考核基準。
第十三條 根據功能類企業的不同特點,在核準或備案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
中,工資總額可適當與利潤總額目標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掛鉤,具體辦法
另行制定。
第四章 考核實施
第十四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歷年為考核期,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三年為
考核期。考核工作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報市委組織部
備案。
第十五條 經營業績責任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二)考核目標;
(三)獎勵與處罰;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 經營業績責任書簽訂程序:
要的說明材料報送市財政局。
(二)市財政局對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并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行業
主管部門、企業溝通后予以確定。
(三)由市財政局局長或者其授權代表同企業主要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
(四)由于國家和省重大政策、戰略規劃調整、清產核資、工作調動及不可抗力
等原因導致考核指標數據發生變化的,市財政局可根據具體情況調整經營業績責任
書的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 經營業績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業根據履行功能職責、戰略管理和公司治理、行業地位和產
業貢獻等情況以及經審計的財務決算數據,形成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報送市財政
局。
(二)市財政局對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進行審核,并聽取監事會和行業主管部
門意見,形成考核意見。在審核過程中,要引入專家或第三方評價機制。
(三)市財政局將考核結果反饋給企業負責人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意見
有異議的,可及時向市財政局反映。市財政局將確認的考核結果及時報告市委、市
政府。
第十八條 企業應定期報送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對考核期中形成的履行
功能企業職責、戰略管理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重大業績,及時報送市財政局對經營
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對考核目標完成進度不理想的企業提出預警。
第二十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等級分為A、B、C、D四個
級別。
第二十一條 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和職務任免的重要依
據。
第二十二條 建立重大成果認定制度和榮譽體系。對企業在履行功能職責、戰
略管理和公司治理、行業地位和產業貢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采用通報表揚等
方式給予鼓勵,并作為干部評價和任用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連續兩年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或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
為D級,且無重大客觀原因的企業,市財政局對相關負責人提出調整建議或予以調
整。
第二十四條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財政局根據具體情節提出給予降級
或者扣分處理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并相應扣發或追索扣回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
入;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
(二)考核當期發生重大違法違紀案件、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重大不穩定事件
(含信訪責任)、重大資產損失等事項,且企業負責人負有領導責任的。
(三)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報告重要事項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落實企業董事會對經理層的經營業績考核職權。董事會應制訂、
完善企業內部的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市直公益類企業的經營業績考核待完善出資人職責監管程序、實
行市場化選人用人機制后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2
南陽市市直功能類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合理確定并嚴格規范國有企業管
理人員薪酬水平的精神,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建立健全市直功能類
國有企業負責人激勵約束機制,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
見》(國發〔2018〕16號)、《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省
管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豫發〔2015〕17號)以及《中
共河南省委辦公廳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省管企業領
導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完善省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的意見>的通
知》(豫辦〔2017〕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市財政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由市委或市財政局黨組管
理的市直功能類國有企業的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核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直功能類國有企業負責人是指市直功能類國有企業的領
導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職工董事),黨委(黨組)
書記、黨委副書記、黨委委員(黨委常委)、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總經理(總裁)、
副總經理(安監局長、總工程師)、總會計師(財務總監)和內設監事會主席(監事
長),其中,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黨委(黨組)書記、總經理(總裁)和監事會主
席(監事長)。
第四條 市直功能類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
入三部分構成。
第五條 企業負責人薪酬審核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國有企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方向,健全市直企業負責人薪酬分
配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規范企業公司治理,強化市管企業負責人責任,增強企業發
展活力。
(二)堅持分類和差異化管理,制定與市直企業負責人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
功能性質相適應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
(三)堅持統籌兼顧,合理調節市直企業負責人與企業職工之間、不同行業企業
負責人之間的薪酬差距。
(四)堅持政府監管與企業自律相結合,健全市直企業負責人薪酬監管體制機
制,規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二章 基本年薪
第六條 市直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是市直企業負責人的年度基本收入,計算公
式如下:
市直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上年度市直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基本年薪調節
系數×基本年薪分配系數。
上年度市直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認定。
第七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主要負責人基本年薪按上年度市直企業在崗職工平均
工資的2倍確定。
第八條 基本年薪調節系數在2以內核定。基本年薪分配系數在1以內核定,
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數為1;其他負責人根據任職崗位、承擔的責任
和風險等因素合理拉開差距,按0.6至0.9核定。國有獨資企業由董事會提出初步
意見報市財政局審核后提請市政府確定,國有控(參)股企業由董事會確定。
第三章 績效年薪
第九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績效年薪是與市直企業負責人年度考核結果相聯系的
收入,以基本年薪為基數,根據年度考核結果并結合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確定。
第十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核定辦法為:
市直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評價系數×績效年薪調節系
數。
年度考核評價系數根據市直企業負責人年度考核結果確定。年度考核包括綜合
考核和業績考核,綜合考核和業績考核權重比例為1:1,其評價結果量化為年度
考核評價系數,最高不超過2。績效年薪調節系數主要根據企業功能性質定位、所
在行業及企業經營規模等確定,最高不超過1.5。
第十一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按照參與市場競爭程度,績效年薪調節系數應適當
體現差別,參與市場競爭程度高的市直企業,應高于參與市場競爭程度低的企業。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籌協調不同行業市直國有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調節系
數。
第十二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負責人年度綜合考核不勝任的,不得領取績效年
薪。
第十三條 當年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未增長的,市直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
不得增長。
第四章 任期激勵收入
第十四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負責人任期激勵收入是與市直功能類企業負責人任
期考核評價結果相聯系的收入,以3年為一個業績考核任期。
第十五條 任期激勵收入以市直功能類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為基數,
結合任期考核評價結果,最高不超過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30%。計算公式為:
市直功能類企業負責人任期激勵收入=任期內年薪總水平×30%×任期考核評價
系數。其中: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為市直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之
和;任期考核評價系數依據任期內3次年度考核評價系數計算得出,各年按照
30%、30%、40%權重計算,最高為1。
第十六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負責人任期綜合考核評價不勝任的,不得領取任期
激勵收入。
第十七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負責人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滿的,不得領取任期激勵
收入;非本人原因任期末滿的,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并結合本人在市直功能類企
業負責人崗位實際任職時間及貢獻,領取相應任期激勵收入。
第五章 薪酬支付
第十八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負責人薪酬按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確定的薪酬方
案支付。
第十九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當年基本年薪未確定
的,市直功能類企業負責人的基本年薪暫按上年基本年薪標準預發。當年基本年薪
確定后,再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根據先考核后兌現的原則,按考核
年度一次性兌現。
第二十一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負責人任期激勵收入在任期考核結束后,由市直
企業根據審核結果兌現。
第六章 福利性待遇
第二十二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負責人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
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企業年金的,其繳費比例不
得超過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市直企業當期繳費計入市直功能類企業負責人年金個
人賬戶的最高額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其繳費比
例不得超過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市直企業負責人補充醫療保險待遇按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為負責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最高不超過
12%,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市直企業負責人工作所在地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
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第二十六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負責人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
和住房公積金等福利待遇,一并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市直企業負責人不得在市
直企業領取除本辦法規定之外的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
第二十七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負責人因崗位變動調離企業的,應自任免機關下
發職務調整通知文件次月起,停止在原企業領取除按當年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的績效
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外的薪酬,工資關系不得保留在原企業。
金的,除按當年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的績效年薪和應發任期績效收
入外,不得繼續在原企業領取薪酬。
第二十九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負責人在下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兼職或在本
企業外的其他單位兼職的,不得在兼職企業(單位)領取工資、獎金、津貼等任何形
式報酬。
市直功能類企業負責人不得在國家和省規定之外領取由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發
放的獎金及實物獎勵。
第三十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負責人薪酬為稅前收入,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在年度終了,根據市財政局及相關部門確定的系
數和標準及本辦法制定本企業負責人薪酬方案,報市財政局審核經市政府批準后執
行。
第三十二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負責人薪酬方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市直功能類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市直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年度經營概
況,在崗職工數(包括年初數、年末數和平均數),工資總額,人均工資及增長情
況,考核情況等。
(二)市直功能類企業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包括人員名單,任職時間,任免機關
相關通知文件;職位變動情況,企業內部考核評價結果等。
(三)市直功能類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的方案等。
(四)市直功能類企業福利性待遇情況。包括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福
利性待遇的繳費基數及有關說明。
(五)市財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應及時完成市直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兌付工作,并
于薪酬方案確定后的30個工作日內,將清算結果及時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負責人薪酬在財務統計中單列科目,單獨核算并
設置明細賬目。市直企業負責人薪酬應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并
在工資統計中單列。
第三十五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負責人離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兌現個人收入
的原始資料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六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將負責人的薪酬制
度、薪酬水平、補充保險等納入司務公開范圍,接受職工監督。市直企業應發揮股
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對負責人薪酬分配的監督作用。
第三十七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應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開制度,按照相關規定如
實披露薪酬信息。市財政局負責將經審核的市直企業負責人薪酬信息按年度向社會
公開披露,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三十八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出現重大失誤、給企業造成重大損
失或者公司治理程序出現重大問題的,市直企業應根據負責人所承擔的責任,追索
扣回部分或全部已發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追索扣回辦法適用已離職或退休的
市直企業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委組織部、市委金融工委、市財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負責人中職業經理人的薪酬結構和水平,由董事
會綜合考慮市情及市直企業經營業績考核情況、所在行業競爭和開放程度、同類企
業職業經理人的薪酬等因素,按照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確定。市直企業應對職業經
理人實行契約化管理,加強和完善業績考核,建立退出機制。
第四十二條 市直功能類企業負責人主要工作和生活均在境外的,應結合所在
地區生活水平和艱苦程度,按國家規定實行境外工作補貼制度。
第四十三條 市直公益類國有企業的薪酬管理,待完善出資人職責監管程序、
實行市場化選人用人機制后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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