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于生態文明的法理學
———蔡守秋先生訪談
蔡守秋 夏紀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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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守秋先生簡介
蔡守秋,男,漢族,1944年生于湖南省東安縣蘆洪司。1957年至
1963年在東安縣耀祥中學學習。1963年至1968年在武漢大學學習。分別
于1988年、1993年至美國俄勒岡大學法學院、華盛頓大學法學院學習研
究各一年。曾任武漢大學、福州大學、湖南大學、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
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歷任中國法學會
第二屆、第三屆、第五屆、第六屆、第七屆理事會理事,中國法學會第七
屆理事會常務理事和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中華司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國
家環境保護總局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副所長、所長。主要從事環境資源
法律和政策、國際環境法和環境外交、可持續發展法律和政策、生態文明
法治建設的研究和教學工作。從1987年起招收環境法律和政策碩士研究
生,從1996年起招收環境法博士研究生。已在《中國社會科學》等國內
外刊物上發表《環境權初探》《論可持續發展對我國法制建設的影響》
《從環境權到國家環境保護義務和環境公益訴訟》等300多篇論文,已出
版《中國環境政策概論》《環境法教程》等30多部著作或教材。曾參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10多個環境法律、法規的立法起草調研
科研項目,2013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世界銀行和亞洲銀行科研
項目等40余項科研課題。開設過環境保護法、環境政策、國土法、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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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守秋,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工作,主持和承擔“六五”“八五”“九五”規劃國家社會科學法學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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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紀森,法學博士,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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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與
倫
理
第
八
輯
環境法、環境資源法、可持續發展法律和政策等10多門課程或講座。多
次獲教育部、司法部以及湖北省社會科學和法學優秀成果獎,獲湖北省有
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環境保護杰出貢獻者”榮譽稱號和國務院
政府特殊津貼。
被訪者:蔡守秋(以下簡稱“蔡”)
采訪者:夏紀森(以下簡稱“夏”)
夏:蔡老師,您好!非常感謝您能接受我的采訪。在學界,眾所周
知,您有關生態文明的法理學的代表性著作,被稱為“生態文明的法理學
三部曲”(《調整論———對主流法理學的反思與補充》《人與自然關系中的
倫理與法》《基于生態文明的法理學》)。首先,能否請您簡要介紹一下
《調整論———對主流法理學的反思與補充》這本著作?
蔡:《調整論———對主流法理學的反思與補充》明確提出了“環境資
源法既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又調整與環境資源有關的人與人的關系”的
調整人與自然關系這三個層次的問題,構筑了一個新的運用法律調整人與
自然關系的法學理論平臺,解決了“環境法能否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這
一具有“哥德巴赫猜想”性質,對環境法學理論發展具有長期、內在和重
大影響的難題。
夏:蔡老師,能否請您簡要談一下《調整論———對主流法理學的反思
與補充》這一著作的主要觀點以及調整論的提出具有什么理論意義?
蔡:這本著作的主要論點主要體現這樣三個方面。第一,人的本質是
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即人的社會性和自然性的統一。每一個具
體的人、個體的人,既與其他人發生聯系,也與自然(包括環境資源)發
生聯系。適當的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是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和
可持續發展的條件、基礎。第二,個人通過其行為建立和變革人與人的關
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人的行為可以分為對人的行為和對自然(非人物)
的行為,人對人的行為形成人與人的關系,人對自然(非人物)的行為形
成人與自然的關系。法律是規制人的行為的規則,法律既可以規定人對人
的行為,也可以規定人對自然(非人物)的行為,因而法律既能夠調整人
與人的關系,也能夠調整人與自然(非人物)的關系。第三,每個人只能
通過自身與其他人的關系和自身與自然(環境資源)的關系求生存、求發
展、求利益、求幸福,只有和諧的人與人的關系、和諧的人與自然的關系
才能提供最大的效益,追求和諧的人與人的關系、和諧的人與自然的關系
“調整論”,第一次全面、系統地闡明了法律應不應該、能不能夠以及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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