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上海市楊浦區
第三次經濟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及其他機構
? 【公布日期】2013.11.15
? 【字 號】楊府辦發[2013]31號
? 【施行日期】2013.11.15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經濟體制改革
正文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上海市楊浦區第三次
經濟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
(楊府辦發〔2013〕31號)
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五角場鎮政府:
《上海市楊浦區第三次經濟普查實施方案》已經2013年11月12日區政府第
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2013年11月15日
上海市楊浦區第三次經濟普查實施方案
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5號)、《國務院
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12〕60號)、《上海市人民政
府關于本市開展第三次經濟普查的通知》(滬府發〔2013〕9號)和《上海市楊浦
區人民政府關于本區開展第三次經濟普查的通知》(楊府發〔2013〕7號)規定,
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摸清本區各類單位的基本情況,全面調查本區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
及布局,系統了解產業組織、產業結構的現狀以及各主要生產要素的構成,進一步
查實服務業、區“兩個優先、兩個提升、一個保持”產業、文化產業、小微企業和
“五大功能區”的發展狀況,全面更新覆蓋國民經濟各行業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基
礎信息數據庫和統計電子地理信息系統,為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加快經濟結構戰
略性調整,科學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提供全面系統、真實可靠的統計信息支持。
二、普查對象和范圍
(一)普查對象
普查的對象是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
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二)普查范圍
根據《三次產業劃分規定》(國統字〔2012〕108號),第二產業包括采礦業
(不含開采輔助活動),制造業(不含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電力、熱
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第三產業包括農、林、牧、漁服務業,開采
輔助活動,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
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
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
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
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
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按照《統計單位劃分及具體辦法》和普
查規定的單位劃分及具體處理規定進行界定。
為保證基本單位的不重不漏,結合第三次經濟普查,對農業、林業、畜牧業和
漁業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進行普查登記。
三、普查時間
普查標準時點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時期為2013年1月1日-12月31
日。
四、普查原則
(一)基本原則
1、突出重點。以搞清各類基本單位情況,查實服務業、區“兩個優先、兩個
提升、一個保持”產業、文化產業和小微企業,以及“五大功能區”的底數為主,
輔之以其他必要的內容。
2、優化方式。普查和抽樣調查相結合,以提高普查效能,減輕基層負擔。
3、統一組織。在普查機構的集中領導下,統一設計方案、統一布置培訓、統
一實施調查、統一處理數據、統一發布數據。
4、創新手段。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全面采用手持電子終端設備和電子地
圖,實現普查數據的采集、報送、處理等手段的自動化、電子化,提高普查的信息
化水平。
(二)登記原則
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按其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進行普查
登記。但不包括經營地在上海、注冊地在外地的建筑業企業。多法人聯合體不能作
為一個普查單位,應分別對每個法人單位進行登記。
五、普查方法
(二)非聯網直報單位的普查方法
對于非聯網直報單位,由各街道鎮普查辦按普查小區,采取由普查員手持電子
終端設備進行普查登記。
(三)個體經營戶的普查方法
對于個體經營戶,采取普查和抽樣調查相結合的方式,各街道鎮普查辦按普查
小區,由普查員手持電子終端設備進行普查登記。在此基礎上,為了取得個體經營
戶的經營數據,根據國務院普查辦的要求,抽取一定比例的個體經營戶開展抽樣調
查。
(四)特殊區域內單位的普查方法
1、對于部屬、地方屬普通高校區域內、鐵路區域內單位的普查,由各街道鎮
普查辦按普查小區,采取由普查員手持電子終端設備進行普查登記。市教委、上海
鐵路局負責協調。
2、對于區級黨政機關大院內單位的普查,由普查員手持電子終端設備進行普
查登記。區機管局負責協調。
3、對于商務樓宇內單位的普查,由普查員手持電子終端設備進行普查登記。
大樓物業部門配合,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負責協調。
(一)聯網直報單位
包括單位基本屬性、組織結構情況、從業人員及工資總額、財務狀況、生產經
營情況、能源和水消費情況、科技情況和信息化情況等方面內容。設若干種普查
表。
(二)非聯網直報單位
1、法人單位的普查內容包括單位基本屬性、從業人員、實收資本、資產總
計、企業營業收入或非企業支出(費用)、利潤、稅金、能源消費量等。
2、產業活動單位包括單位基本屬性、從業人員、經營性收入或非經營性支出
(費用)等方面內容。
法人和產業活動單位普查表設置為《單位普查表》(通用表)。
(三)個體經營戶
普查內容包括個體經營戶基本屬性和從業人員。設2張普查表。抽樣調查內容
包括營業收入、營業支出、付給雇員的報酬、繳納的稅費等。設1張抽樣調查表。
七、普查組織領導
經濟普查涉及范圍廣、參與部門多、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各街道鎮、各
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確定的“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
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突出重點,優化方式,統一組織,創新手段,認真做好普查
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
為加強對普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成立上海市楊浦區第三次經濟普查領導小組
局、區稅務局、區質監局、張江楊浦園管委會辦公室、各街道鎮等部門和單位。
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統計局,負責普查的具體組織實施和協調。普查領
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其中,涉及普查宣傳動員方面的事項,
由區委宣傳部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經費方面的事項,由區財政局負責和協調;涉
及固定資產投資保障方面的事項,由區發改委負責和協調;涉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名錄等相關數據方面的事項,由區工商分局和區稅務局負責和協調;涉及經濟普查
辦公室工作人員的借調、非正規自主型勞動組織的名錄方面事項,由區人力資源社
會保障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機關和事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區編辦負責和協
調;涉及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區民政局負責和協調;涉及組
織機構代碼方面的事項,由區質監局負責和協調;各科技園區的單位核查和普查配
合方面的事項,由張江楊浦園管委會辦公室負責和協調;區教育局、區衛生計生委
負責本部門及系統內的調查;區經濟普查辦公室辦公場地落實事項,由區機管局負
準、代碼和目錄、數據處理程序、普查人員工作證等由區普查辦制定或市普查辦統
一制發。
(二)各街道鎮普查辦按照區普查辦的統一要求,負責對有關企業單位的工作
布置和培訓,并負責進行普查登記、數據的審核、錄入和上報。
(三)各級普查機構要聘用或抽調具有一定經濟和統計業務素質的人員擔任普
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按工作量的大小配備,原則上按每80戶
調查單位配備1名普查員,每5名普查員配備1名普查指導員。調查單位由法人單
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構成,其中個體經營戶每三戶按一戶單位計算,數
量參考各街道鎮第二次經濟普查數量增長10%計算。
(四)聘用人員應當由普查機構支付勞動報酬,報酬不得低于上海市規定的最
低工資標準,根據區情,建議月報酬2000元左右,各街道鎮普查辦根據與工作量
配比的原則自行確定。抽調人員的工資由原單位支付,各種福利待遇應保持不變。
(五)各級普查機構對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進行業務培訓后,頒發普查指導員
或普查員證,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在執行普查任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普查員
負責組織指導普查對象填報普查表,普查指導員負責指導、檢查普查員的工作。
(六)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有權查閱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與
普查有關的會計、統計和業務核算等相關原始資料及有關經營證件;有權要求普查
對象改正其普查表中不確實的內容。
九、普查業務流程
普查的業務流程,主要包括:普查小區劃分與繪圖,單位(個體戶)核查和比
對,電子終端設備內容加載,普查登記,數據審核、檢查和驗收,數據匯總,事后
質量抽查與數據評估,主要數據發布,普查成果的開發與應用等9個階段。
(一)普查小區劃分與繪圖(2013年8月-10月)
1、布置底圖。區普查辦統一選定普查小區底圖,逐級分解下發至各街道鎮普
查辦。
2、繪制普查小區電子地圖。各街道鎮組織實施,根據底圖結合現場勘查,修
訂普查小區邊界,對普查小區編碼;利用繪圖軟件,繪制普查小區電子地圖。
3、合并普查小區電子地圖。區普查辦合并形成本區普查小區電子地圖,上報
合并形成全市電子地圖。
(二)單位(個體戶)核查與比對(2013年9月-12月)
1、核查底冊整理。區普查辦以市下發的基本單位名錄庫為基礎,結合本區工
商、民政、編辦、稅務、質監及其他部門提供的行政登記資料為補充,經合并整理
后,按“在地原則”形成全區單位核查底冊,下發各街道鎮普查辦。
2、組織核查。各街道鎮普查辦根據本地區單位(個體戶)核查底冊,采用
“地毯式”入戶方式,由普查員對普查小區內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及個體
經營戶逐一進行核查。同時,對核查得到的單位(個體戶)名錄資料與單位(個體
戶)核查底冊資料進行核對、剔重,查遺補漏。對于底冊資料中存在,但在實際核
查中沒有找到的單位(個體戶),經核實后須注明原因。
3、核查資料審核。各街道鎮普查辦應對各類單位(個體戶)核查表和底冊進
行人工審核及編碼、數據錄入和匯總,并將電子數據上報區普查辦。同時,對符合
納入“一套表”調查單位年度審核條件的企業,應做好相關的審批確認工作。
4、核查數據比對。利用整理后的單位(個體戶)核查資料,對實際單位核查
情況和部門行政登記資料之間存在的差異進行比對分析,及時與相應部門溝通,找
出差異原因。
1、軟件加載。加載內容包括:單位普查表、個體經營戶普查表、國民經濟行
業分類、產品分類目錄、指標解釋等。
2、普查小區圖加載。以街道鎮為單位將普查小區地圖載入電子手持終端設
備。
3、普查登記名錄加載。由區普查辦將普查登記名錄載入電子手持終端設備。
(四)普查登記(2014年1月-3月)
1、登記準備。基層普查機構事先告知普查對象有關普查事項,指導和督促普
查對象做好基礎數據的準備工作。普查告知書由市普查辦統一印制。
2、入戶登記。普查員使用電子手持終端設備對所有普查對象(不含軍隊、武
警系統和保密單位)進行入戶登記,確定建筑物坐標,核實普查對象基本信息、拍
攝相關證照。聯網直報企業按規定登錄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填報普查表,非聯網
直報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繼續使用電子手持終端設備采集普查表數據。
3、留檔備查。基層普查機構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采取必要措施,對普查原始
數據、資料留檔備查。
4、數據傳輸。聯網直報企業通過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將普查表數據直接傳
輸到指定服務器;電子手持終端設備數據利用無線網絡,或在街道鎮普查辦通過互
聯網報送到指定服務器。
(五)數據審核、檢查和驗收(2014年1月-4月)
1、數據審核。各級普查機構在數據采集處理平臺上,對普查表數據按專業審
核,發現問題逐級退回修改,由基層普查機構負責聯系普查對象核實修改,并保留
修改痕跡。
2、數據檢查。各級普查機構有重點地選擇部分普查小區,每個被抽中的普查
小區要抽選一定比例的普查表,對其普查數據質量進行檢查。
案,組織開展驗收工作。對于驗收不合格的地區,要進行全面復查,再次驗收,直
至符合規定的質量要求。
(六)數據匯總(2014年4月-6月)
1、快速匯總。根據普查基層表匯總全區以及分街道鎮、分行業等分組的法人
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基本情況數據。
2、全面匯總。在快速匯總的基礎上,分別匯總全區以及分街道鎮、分行業等
分組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主要經濟指標數據。
3、專題匯總。根據普查基層表及相關信息,匯總全區服務業、區“兩個優
先、兩個提升、一個保持”產業、文化產業和小微企業單位、從業人員和營業收入
等數據,以及分行業和分街道鎮數據。
(七)事后質量抽查和數據評估(2014年5月-6月)
1、普查事后質量抽查。在全區抽取一定比例的普查小區,對單位填報率、普
查表主要指標的填報情況等進行質量抽查。
2、普查數據質量評估。通過對普查對象漏報率、主要數據的差錯率等質量抽
查結果,評估普查基礎數據質量。結合相關歷史數據、部門行政記錄,對主要指標
和分行業、分街道鎮數據進行比較分析,評估普查數據的真實性、一致性和可靠
性。
(八)主要數據發布(2014年6月-8月)
按照有關規定,以公報的形式及時向社會發布普查主要成果。
(九)普查成果的開發與應用(2014年8月-2015年)
1、建立和完善經濟普查相關數據庫,全面更新覆蓋國民經濟各行業的基本單
位名錄庫、基礎信息數據庫和統計電子地理信息系統。
2、開展經濟普查專題分析研究。依據普查資料,對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
所關心的熱點問題,結合楊浦區“十三五”規劃的重點研究方向,進行專題分析研
究。
3、編輯出版經濟普查年鑒。經濟普查年鑒的主要內容包括:法人及產業活動
單位基本情況、從業人員情況、財務狀況和能源消費情況,以及小微企業的發展狀
況、個體經營戶基本情況、服務業發展規模及布局、區“兩個優先、兩個提升、一
個保持”產業和文化產業發展規模及布局和分行業、分街道鎮的普查數據、區“五
大功能區”及其他重點區域的普查數據等。
十、普查工作進度安排
普查分為三個階段進行:
(一)準備階段(2013年12月31日前)
1、制定普查方案(2013年5月-10月)
2、全區動員、組建各級普查機構 (2013年5月-8月)
3、普查專項和綜合試點(2013年6月-8月)
4、劃分普查小區、繪制普查小區電子地圖(2013年8月-10月)
5、選調普查員(2013年9月)
6、業務培訓、單位核查確認(2013年9月-12月)
(二)普查登記和數據處理與評估階段(2014年1-6月)
1、全區進行普查登記(2014年1月-3月)
2、普查數據審核、錄入、匯總、上報(2014年1月-6月)
3、各級普查數據質量抽查評估(2014年5-6月)
(三)資料開發應用和工作總結階段(2014年6月-2015年)
1、發布本區第三次經濟普查有關數據(2014年6月-8月)
2、更新本區基本單位名錄庫(2014年7月-10月)
3、經濟普查工作總結(2014年10月-12月)
4、編輯出版本區經濟普查年鑒及對普查資料分析研究(2014年7月-2015
年)
5、建立普查數據庫、更新經濟普查地理信息系統(2014年7月-2015年)。
十一、普查紀律和質量控制
(一)普查紀律
1、各單位負責人不得干涉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調查、
報告、監督的職權,不得自行修改經濟普查資料,不得強令或者授意經濟普查機
構、經濟普查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篡改經濟普查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普查數據。
2、各級普查機構及普查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統計法》、《全國經濟普查條
例》和《上海市統計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組織開展工作,不得篡改經濟普查資
料、編造虛假數據,不得擅自發布經濟普查數據,不得對外提供、泄露經濟普查取
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位和個人身份的資料,或者將其用于經濟普查以外的目
的。
3、經濟普查對象應當按照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的要求,及時提供與
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如實、按時填報經濟普查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
經濟普查數據。
4、對違反統計法規和普查紀律的任何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由區統計局
依法進行約談、通報、曝光或給予處分。對拒報、虛報、瞞報和遲報經濟普查數據
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依法給予警告和罰款。
(二)普查質量控制
1、各級普查機構應當根據市普查辦的統一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經濟普
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
3、各級普查機構應建立與普查數據用戶、普查對象的相互交流溝通機制,收
集、整理、分析普查各階段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加以解決。對帶
有共性的質量問題,要及時向上級普查辦匯報,防止出現大范圍的系統性誤差。
4、各級普查機構要認真做好普查員的選聘和培訓工作,確保相關人員切實理
解經濟普查的各項專業技術要求,并能熟練操作電子手持終端設備。及時將普查登
記的時間、內容和相關要求告知普查對象,指導和督促普查對象建立和完善相關的
統計臺帳,做好基礎數據的準備工作,保證普查現場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5、各級普查機構要強化底線思維,制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方案,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普查數據在采集、存儲、傳輸、處理等過程中丟失、泄漏、被
竊,確保各關鍵環節工作安全、可靠、順暢。
十二、總結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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