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析關于加班費的五個為什么
為什么不能簡單說節日加班拿四倍工資 案例:劉先生是上海一
家機械廠的老職工,十多年前就與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工資數額一直未有書面約定。劉先生目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是3500
元。今年元旦,他到單位加班。后在一張報紙上看到有元旦等法定節
假日加班,員工
為什么不能簡單說節日加班拿“四倍工資”
案例:劉先生是上海一家機械廠的老職工,十多年前就與單位簽
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工資數額一直未有書面約定。劉先生目
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是3500元。今年元旦,他到單位加班。后在一
張報紙上看到有“元旦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員工應獲得四倍工資”的
說法。他想,自己的日工資是:月工資收入÷21.75天(月計
薪天數)=160.92元。既然元旦這天應拿“四倍工資”,意味著當月
除正常工資外,可另外領取加班費482.76元。但單位人事告訴他,
“元旦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員工應獲得四倍工資”的說法并不準確,
他在元旦的加班費應為337.93元。
說法:《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
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原國家勞動部關
于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指出:
“凡是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
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在現實生
活中,有的企業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僅支付“加班工資”,
而剔除了正常工資,這種做法無疑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
但是,國家法律法規包括地方性的規定,都從來沒有法定休假日
加班需支付“四倍工資”的提法。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確定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的原則是:第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
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
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
按集體合同標準確定。第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
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議。第三,用人單位與
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
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
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案例中,劉先生的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就是按實得工資的70%確
定的。所以,簡單地說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可拿“四倍工資”是
不規范的,甚至容易產生誤導,因為事實上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可能比
“四倍工資”高,也可能比“四倍工資”低,還是按照規定進行表述
比較準確。
為什么她討加班費卻由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案例:小麗是本市一家化肥廠職工,約定月工資1500元。她所
在的工廠考勤制度很嚴格,上下班進出廠門都要刷電子考勤卡,如有
遲到早退現象,當月要扣工資,年底還要扣年終獎。工廠經常要求職
工加班加點,但只按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960元除以30天計發加班
工資。工廠發工資時,也從來不給員工工資單,只是要求員工簽完字
后領錢。最近,她要求工廠依法補足加班費的差額,被工廠拒絕。無
奈之下,小麗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仲裁請求,但工廠不是否
認安排小麗加班,就是否認克扣她的加班費。在仲裁庭開庭調解時,
工廠有關負責人說:“小麗說加班,應該拿出證據來,如果她拿不出
工廠安排加班和少發加班費的證據,仲裁就不能信她。”但最后仲裁
庭卻要化肥廠承擔舉證責任,考勤和工資發放記錄等。
說法:目前,我國勞動爭議仲裁施行的一般舉證原則是“誰主張、
誰舉證”,去年新出臺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
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證據。”但在某些特殊情況
下,還應施行舉證責任的倒置。《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與
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用人
單位不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也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
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
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這是因為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中,雙方的維權能力依然不對
稱、不平衡。用人單位比勞動者掌握著更多的信息,有更強的舉證能
力,所以這種看似不是很公平的規定,目的是為了追求實質上的公正。
但如果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不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則舉證責
任不能倒置。 (共計3頁) 1 2 3 為什么不能簡單說節
日加班拿四倍工資 案例:劉先生是上海一家機械廠的老職工,十多
年前就與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工資數額一直未有書面
約定。劉先生目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是3500元。今年元旦,他到單
位加班。后在一張報紙上看到有元旦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員工
案例中小麗的考勤記錄、工資簽收單都由工廠掌握管理,所以工
廠應當就小麗主張的事實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不能就此舉證證
明,將承擔不利的后果。
為什么他工作同樣天數加班費去年多拿一天
案例:漁業工人老王是經有關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
的職工。2007年,他工作了260天,后單位支付給他9天的加班費。
2008年,他同樣工作了260天,但單位支付給他10天的加班費。老
王驚喜之余,也產生了一個疑問:為什么2008年的加班費要比2007
年多算一天呢?
說法: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
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部分職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
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實行這種工作制的,如交
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
續作業的職工,以及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
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等。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必
須經過審批。根據規定,企業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
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
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
本相同。
2008年1月3日,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關于職工全年月
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
假辦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制度工作時間(即全年總天數減去休息日
及法定節假日)由此前的251天減少為250天,每月工作日由此前的
20.92天調整為20.83天。
制度工作時間將在綜合計算工時的單位發生作用,如老王所在單
位每年安排員工的工作時間比以前縮短了一天。老王在2008年和
2007年同樣工作了260天,但是加班費應當多算一天。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勞動
者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時間的,應當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在法定
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
300%支付工資。
為什么他今年元旦的加班費比去年少10元
案例:小章是一家服裝廠的助理工程師,根據集體合同的約定,
她的加班費計算基數是3000元。去年元旦她到廠里加班,廠里給了
她430.21元加班費。今年元旦她又去廠里加班,但是廠里只發給她
413.79元。她有點想不明白,為什么今年元旦的加班費要少掉10多
元呢?
說法:去年小章元旦加班費的日工資計算,是按《上海市企業工
資支付辦法》第九條原則確定的計算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
數20.92天。以前一直都是將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視為不用支付工資,
365天刨除這兩塊所剩天數除以12個月,即月工作日:
(365-104-10)/12=20.92天。
但在去年1月3日,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關于職工全年月
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對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
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有所調整,首次應用“月計薪天數”代替此
前的“月工作日”來計算加班費基數。
因為《通知》厘清了一個概念,就是加班工資應以“月計薪天數”
計算,而月計薪天數只與雙休日有關,與法定節假日無關,因此對加
班費并無影響。因此在這個新增的“月計薪天數”的意義上,加班費
確實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減少了,但今后無論法定節假日增加到
多少天,都對加班費沒有影響。增加一天的法定節假日對于勞動者的
影響僅在于,將多一天休息日按照三薪算加班待遇。
《通知》明確指出,按照《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法定節假
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也就是說11個節假日都應計薪,除
去不計薪的104個雙休日,月計薪天數應為(365-104)/12,即21.75
天,再由月工資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資水平。 (共計3頁)
1 2 3 為什么不能簡單說節日加班拿四倍工資 案例:劉先生是上海
一家機械廠的老職工,十多年前就與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工資數額一直未有書面約定。劉先生目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是3500
元。今年元旦,他到單位加班。后在一張報紙上看到有元旦等法定節
假日加班,員工
因此小章今年元旦加班費與去年相比略有減少。
為什么他們追討加班費的官司能優先處理
案例:2009年1月,某皮具廠小裘等21名外農民工向工廠要求
依法支付加班工資,被工廠拒絕。工廠人事經理甚至放言:“你們不
想回家過年,就到勞動仲裁去告好了,告訴你們吧,目前勞動仲裁庭
的案件受理已經排到了一年以后。”21名外農民工經過學習后,仍
然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還推舉小裘等三人為代表人參加仲裁
審理。結果,小裘等人的案件得以優先立案和審理。問題很快得以解
決,他們高高興興地回家過年了。
說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裁決
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
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
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
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
訟。”據此,當事人固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法院對訴
訟對象、事由、證據、請求畢竟都有嚴格規定,當事人不服還要啟動
二審程序,也許時間會拖得較長。
2009年1月1日起發布實施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明確,勞動者一方在10人以上的爭議,或者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優先立案,優先審理。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
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三至五名代表人
參加仲裁活動。
勞動者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作出維權途徑的合理選擇。
(共計3頁)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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