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志合與上海星邦廣告有限公司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2.09.26
【案件字號】(2022)滬02民終7268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謝亞琳姚敏周喆
【審理法官】謝亞琳姚敏周喆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楊志合;上海星邦廣告有限公司;陶長中
【當事人】楊志合上海星邦廣告有限公司陶長中
【當事人-個人】楊志合陶長中
【當事人-公司】上海星邦廣告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許弘立上海市朝陽綜合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許弘立上海市朝陽綜合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許弘立
【代理律所】上海市朝陽綜合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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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結果】二審維持原判二審改判
【原告】楊志合
【被告】上海星邦廣告有限公司;陶長中
【本院觀點】本案爭議焦點系責任比例的大小及責任主體的確定。公司法人格否認雖只是對
特定個案中公司獨立法人格的否定,但立法并未對其所適用的債權性質作出限制,故在符合
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本案可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
【權責關鍵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撤銷法定代理過錯無過錯法定代理人鑒定意見新證據訴訟
請求反訴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2021年9月10日,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華政[2021]法
醫精鑒字第584號鑒定意見書,其中鑒定意見載明:1.被鑒定人楊志合于2020年11月27日
因高空墜落致頭部受傷,使其患有器質性精神障礙(顱腦外傷),目前宜評定為九級傷殘。2.
被鑒定人楊志合本次頭部受傷參與度為70-80%。3.酌情給予被鑒定人楊志合休息期180日,
營養期90日,護理期120日。4.被鑒定人楊志合目前應評定為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021
年9月24日,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華政[2021]臨鑒字第933號鑒定意見書,其中
鑒定意見載明:被鑒定人楊志合因交通事故致頂枕部硬膜外血腫、硬膜下血腫,寰椎右側塊
骨折累及右側橫突孔及椎間孔,左側枕骨踝骨折,左肩岡上肌拉傷,左膝內側半月板體部、
后角撕裂,左肩部、左膝關節損傷,未達傷殘等級;酌情給予傷后誤工180日,護理60日,
營養60日。2020年11月25日上午8點54分,楊志合給陶長中發送微信語音:“明天是26
號,晚上幾點鐘,還有27號晚上幾點鐘?你時間一個都沒報過。” 本院查明事實有華東政
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華政[2021]法醫精鑒字第584號鑒定意見書、華政[2021]臨鑒字
第933號鑒定意見書及在案微信聊天記錄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
新證據。一審法院查明其余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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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系責任比例的大小及責任主體的確定。一方面,關于
責任比例的大小。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楊志合自身未盡謹慎注意義務,踩空受傷,存在過
錯,而星邦廣告公司在事發現場未提供安全保障設備和措施,亦存在過錯,一審法院根據雙
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結合案情,酌定星邦廣告公司承擔40%賠償責任并無明顯不當,本院
予以維持。楊志合上訴要求星邦廣告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
張。另,一審法院認定的賠償范圍和金額均無不當,且雙方當事人均予認可,本院對此予以
維持。另一方面,關于責任主體的確定。雙方當事人就陶長中是否應對星邦廣告公司的賠償
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存在爭議。本院認為,公司法人格否認雖只是對特定個案中公司獨立法人
格的否定,但立法并未對其所適用的債權性質作出限制,故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本案
可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星邦廣告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陶長中作為一人有限
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
任。楊志合就此提起上訴合理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一審法院判決存有不妥之處,應予糾
正。綜上,楊志合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一、維持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1)滬0118民初20490號民事判決主文第
一、三項; 二、撤銷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1)滬0118民初20490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二
項; 三、陶長中對上海星邦廣告有限公司的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對楊
志合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374.35元,由楊志合負擔人民幣2384.21元,由上海星邦廣
告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990.14元,一審反訴費人民幣1353.30元,由上海星邦廣告有限公
司、陶長中共同負擔人民幣640.97元,由楊志合負擔人民幣712.3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人
民幣3374.36元,由楊志合負擔人民幣1687.18元,由陶長中負擔人民幣1687.18元。 本
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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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10-04 01:22:17
楊志合與上海星邦廣告有限公司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2)滬02民終7268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楊志合。
法定代理人:侯歡平(系楊志合妻子)。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志森(系楊志合哥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上海星邦廣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
業區葉城路925號B區4幢J21597室。
法定代表人:陶長中,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陶長中。
上述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弘立,上海市朝陽綜合律師事務所律
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楊志合因與被上訴人上海星邦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邦廣告
公司)、被上訴人陶長中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1)滬0118民初204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
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楊志合上訴請求:要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星邦廣告公司承擔全
部賠償責任,賠償楊志合人民幣(以下幣種均同)359,708.40元,陶長中對星邦廣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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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訴訟費由星邦廣告公司、陶長中承擔。事實和理由:楊
志合與星邦廣告公司系雇傭關系或提供勞務關系,楊志合的工作內容和要求受星邦廣告
公司管理,楊志合按照星邦廣告公司的指示和要求裝貨時摔倒受傷,其本人不存在故意
或重大過失,星邦廣告公司未提供防護用品和人員看護,應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由星邦廣告公司
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即便適用《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規定,非個人勞務關系的提供勞
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亦應由星邦廣告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
任。星邦廣告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法律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
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使是民法上的
債,也可適用上述規定,故陶長中在本案中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責任主體和責任比
例有異議,對一審法院認定的賠償范圍及金額無異議。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星邦廣告公司、陶長中共同辯稱,關于責任分配問
題,楊志合系自行踩空摔倒,非現場安全問題導致摔倒。且楊志合摔倒時,其工友也在
旁邊,無論是車輛高度還是采取的物品均不足以造成危險,故認可一審法院認定的責任
比例。關于責任主體,本案系人身損害賠償,不適用公司法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連帶責
任規定,且本案中無證據證明陶長中作出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意思表示,故陶長中在
本案中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告訴稱 楊志合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星邦廣告公司、陶長中共同賠償醫藥
費25,331.6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營養費3,600元、交通費1,475元、傷殘賠
償金231,142.40元、誤工費60,000元、護理費10,3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償)、衣物損失費500元、住宿費1,603元、鑒定費12,335元、律
師代理費6,000元。
星邦廣告公司、陶長中共同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請求楊志合返還事發后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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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120,329.80元。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對于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法院予
以確認。楊志合與星邦廣告公司、陶長中素有聯系。2020年11月24日下午,楊志合向
陶長中發送信息“11月24號兩個小工,早上8點到下午3:30兩個人共15個小時等于
360元”,次日上午又語音詢問楊志合“明天是26號,晚上幾點鐘,還有27號晚上幾點
鐘?你時間一個都沒報過”,并向陶長中發送他人身份證照片一組,并表明“一開始發
那八張是26號的,最后發那7張是27號的”。27號晚上,楊志合帶人至星邦廣告公司
區域做事,在搬運物品時踩空摔倒受傷。受傷后即被送醫治療,由星邦廣告公司墊付了
醫療費等費用,期間住院45天。其后楊志合又進行了治療,自行花費了醫療費9,346.28
元(不含星邦廣告公司、陶長中墊付費用)。當年12月,雙方就27號的人工費進行了核
算。楊志合治療后進行了傷殘鑒定,2021年9月10日,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楊
志合的傷情出具了鑒定意見:楊志合的傷情構成精神九級傷殘,給予休息180日、營養
90日、護理120日;本次頭部受傷參與度為70%-80%;楊志合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肢體傷情未構成傷殘等級,給予休息180日、護理營養各60日。楊志合為此鑒定支付了
鑒定費12,335元。因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楊志合聘請律師提起了本次訴訟。
雙方當事人對雙方關系和星邦廣告公司、陶長中墊付費用存在爭議。就此法院查
明,雙方在微信聯系中均以小工每小時報酬為準確定報酬,未對完成何種事項進行過討
論。星邦廣告公司、陶長中墊付費用中,楊志合認可且有發票對應的費用為64,511元,
其余電子支付與楊志合醫療相關費用為21,470.20元,直接向楊志合及其親屬轉賬費用
為11,748.60元,于2020年11月28日支付至第六人民醫院的1,197元已被退回不再計
算。墊付費用法院認為醫療相關的費用應當按責返還,直接支付費用應當全額返還。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星邦廣告公司、陶長中承認楊志合的訴訟請求部
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綜合考慮本案雙方之間此前此后的合作慣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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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認定雙方為用工關系而非承攬關系,并結合此后雙方關于楊志合受傷當日的雙方微信
往來情況,法院認定楊志合是在為星邦廣告公司提供勞務時受傷。因楊志合并未提供依
據證明陶長中與星邦廣告公司之間關于連帶承擔責任的依據,且其工作內容和地點與星
邦廣告公司直接相關,故法院認定為星邦廣告公司雇傭了陶長中。陶長中所述從事搬運
工作,并無關于資質的要求,其應當盡到一般人應當盡到的謹慎注意義務,現其因踩空
受傷,其自己過錯較大。星邦廣告公司作為雇傭人,對工作的危險性和工作場地更為了
解,其應當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護安全,現其未能提供相應的依據,其也應當承擔一定的
責任。綜合考慮本案情況,法院確定星邦廣告公司承擔次要責任(40%),余責楊志合自
負。楊志合主張的各項費用中,關于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衣物
損失費、律師代理費過高,對此法院酌情確定,其中護理費按照每天40元的標準確定,
誤工費以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確定。關于殘疾賠償金法院酌情考慮參與度為70%確定。楊
志合主張的其余費用法院依照查明的事實和雙方的一致意見確定。楊志合的各項損失確
定如下:醫藥費9,346.2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營養費3,600元、交通費500
元、殘疾賠償金202,249.60元、誤工費15,540元、護理費4,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7,000元、衣物損失費200元、鑒定費12,335元、律師代理費4,000元。前述費用除律
師費以外由星邦廣告公司按責賠付,律師代理費由星邦廣告公司全額賠償。
綜上所述,對楊志合的各項訴訟請求法院依照查明的事實部分予以支持。星邦廣
告公司、陶長中的其余抗辯意見,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納。反訴請求法院依照查明的
事實確定。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
2009《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六
條,200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
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
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上海星邦廣告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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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楊志合106,588.35元;二、楊志合的其余訴訟請
求不予支持;三、楊志合應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上海星邦廣告有限公司、陶
長中墊付費用63,337.54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
息。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21年9月10日,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華政
[2021]法醫精鑒字第584號鑒定意見書,其中鑒定意見載明:1.被鑒定人楊志合于2020
年11月27日因高空墜落致頭部受傷,使其患有器質性精神障礙(顱腦外傷),目前宜評
定為九級傷殘。2.被鑒定人楊志合本次頭部受傷參與度為70-80%。3.酌情給予被鑒定人
楊志合休息期180日,營養期90日,護理期120日。4.被鑒定人楊志合目前應評定為具
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021年9月24日,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華政[2021]臨
鑒字第933號鑒定意見書,其中鑒定意見載明:被鑒定人楊志合因交通事故致頂枕部硬
膜外血腫、硬膜下血腫,寰椎右側塊骨折累及右側橫突孔及椎間孔,左側枕骨踝骨折,
左肩岡上肌拉傷,左膝內側半月板體部、后角撕裂,左肩部、左膝關節損傷,未達傷殘
等級;酌情給予傷后誤工180日,護理60日,營養60日。2020年11月25日上午8點
54分,楊志合給陶長中發送微信語音:“明天是26號,晚上幾點鐘,還有27號晚上幾
點鐘?你時間一個都沒報過。”
本院查明事實有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華政[2021]法醫精鑒字第584
號鑒定意見書、華政[2021]臨鑒字第933號鑒定意見書及在案微信聊天記錄佐證,本院
予以認定。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一審法院查明其余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系責任比例的大小及責任主體的確定。一方
面,關于責任比例的大小。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楊志合自身未盡謹慎注意義務,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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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存在過錯,而星邦廣告公司在事發現場未提供安全保障設備和措施,亦存在過
錯,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結合案情,酌定星邦廣告公司承擔40%賠償責
任并無明顯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楊志合上訴要求星邦廣告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
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另,一審法院認定的賠償范圍和金額均無不當,且雙方
當事人均予認可,本院對此予以維持。另一方面,關于責任主體的確定。雙方當事人就
陶長中是否應對星邦廣告公司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存在爭議。本院認為,公司法人
格否認雖只是對特定個案中公司獨立法人格的否定,但立法并未對其所適用的債權性質
作出限制,故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本案可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星邦廣告公司系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陶長中作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
獨立于其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楊志合就此提起上訴合理有
據,本院予以支持。一審法院判決存有不妥之處,應予糾正。綜上,楊志合的上訴請求
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維持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1)滬0118民初20490號民事判決
主文第一、三項;
二、撤銷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1)滬0118民初20490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二
項;
三、陶長中對上海星邦廣告有限公司的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對楊志合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374.35元,由楊志合負擔人民幣2,384.21元,由上海
星邦廣告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990.14元,一審反訴費人民幣1,353.30元,由上海星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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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有限公司、陶長中共同負擔人民幣640.97元,由楊志合負擔人民幣712.33元;二
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374.36元,由楊志合負擔人民幣1,687.18元,由陶長中負擔人
民幣1,687.1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 判 長 謝亞琳
審 判 員 姚 敏
審 判 員 周 喆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蓉
書 記 員 吳逸伶
附法律依據附:相關法律條文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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