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彭公路(彭南至妙山)匡堰段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
根據依法批準的集體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浙土字(330282)A[2018]-0018號,拆
遷規劃紅線圖和《寧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寧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
地房屋拆遷條例實施細則》、《慈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慈溪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
拆遷若干規定的通知》(慈政發〔2016〕29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慈溪市人
民政府關于中心城區推行住宅房屋征遷房票安置的實施意見(試行)》(慈政發〔2016〕
30號)、《慈溪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心城區推行住宅房屋征遷房票安置的實施意見(試
行)的補充規定》(慈政發〔2016〕51號)、《 關于對〈慈溪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
屋拆遷若干規定〉有關問題的解釋》(慈土資發〔2016〕16號)、《關于進一步統一中
心城區住宅房屋征遷房票安置操作流程的通知》(慈房征管辦〔2016〕12號)、《關于
公布2020年度慈溪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價格及有關補償費用標準
的通知》和《關于對〈2020年度匡堰鎮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價格及
有關補償費用標準〉的批復》及其他政策文件,結合白彭公路(彭南至妙山)匡堰段
工程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拆遷范圍
白彭公路(彭南至妙山)匡堰段拆遷規劃紅線范圍:西至橫河鎮鎮界,基本沿現
狀公路走向至匡堰鎮倡隆村里史家后向南改線,訖于寺馬線與橫筋線交叉口(具體詳
見拆遷紅線圖)。
拆遷戶數約15戶,總建筑面積約0.4萬平方米。
二、補償安置的對象和條件
(一)補償安置的對象
拆遷范圍內具有合法房屋權屬證明的產權所有人及其他依法應予補償安置的對
象。
(二)可補償安置面積的確定
1、被拆遷房屋的可補償安置面積按照被拆遷人提供的合法憑證記載面積確定。
2、被拆遷房屋無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或其他合法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列入可補償安置面積:
(1)1983年12月31日前建造,且不屬應拆未拆的房屋;
(2)198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建造的(被拆遷區域1998年12
月31日前規劃凍結的,以規劃凍結的時間為準),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
具備建房申請條件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積未超過農村私人建房標準,符合農村宅基地
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并經依法處理后的房屋;
(3)經自然資源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及法院依法裁決的有合法產權的
房屋。
其中(1)、(2)項規定的房屋須在拆遷區域內公示10日,并由村級集體經濟組
織出具經匡堰鎮人民政府核實的證明文件。
3、通過買賣、贈與、繼承、析產等形式取得集體所有土地被拆遷房屋全部或部
分所有權的被拆遷人,按照所取得的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拆一還一”方式進行
補償安置,不享受農業戶優惠政策,但符合拆遷所在地可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條件的
除外。
(三)安置人口
1、被拆遷住宅用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遷人家庭具有常住農業戶口且實際居住
的人口確定。戶內每對僅育有一個子女且該子女未結婚的夫妻,可相應增加一個安置
人口。被拆遷人家庭雖有常住農業戶口但屬寄居、寄養、寄讀的人員,不計入安置人
口。被拆遷人家庭雖無常住農業戶口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計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農業戶口在拆遷地的現役;
(2)原常住農業戶口在拆遷地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3)原常住農業戶口在拆遷地的勞動教養、監獄服刑人員;
(4)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情形。
2、被拆遷人選擇高層現房調產安置(包括房票安置)或貨幣安置的,至拆遷公
告發布之日止,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相應增加安置人口:
(1)戶內每個已滿18周歲但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的青年可相應增加二分之一個安
置人口;
(2)戶內每個已滿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人員可相應增加一個安置人口;
(3)戶內每對已婚但尚未生育的夫妻可相應增加一個安置人口。
3、本人離婚或喪偶的,不能參照《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增
加安置人口。
4、已婚女兒原則上不計入安置人口,但屬于下列情形的補償安置規定如下:
(1)被拆遷人只有女兒而沒有兒子的,允許一個女兒和入贅女婿及其子女計入
安置人口。其他女兒中,未婚的僅本人計入安置人口,不再按《若干規定》第二十二
條的規定增加安置人口;已婚的不再計入安置人口。入贅女婿及其子女的戶口須在被
拆遷戶主家庭中,且未享受過農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貨幣分房、集資建房、經濟
適用住房等城鎮住房保障政策。已享受過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積須扣除已
享受過的建筑面積。
(2)對一子一女或一子多女的被拆遷戶家庭,女兒已婚但兒子未滿法定婚齡的,
允許一個已婚嫁女兒計入安置人口,但該女兒戶口須在被拆遷戶主家庭中,且未在男
方享受過農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貨幣分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城鎮住房
保障政策。已享受過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積須扣除已享受過的建筑面積。
5、因考入大中專院校辦理農轉非,且在1998年后畢業的非農人員,其入校前戶
口在拆遷區域,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參照執行農業戶口人員的安置補償政策,并
可按《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的規定增加安置人口:
(1)戶口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
(2)未享受過農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貨幣分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住房
等城鎮住房保障政策,并承諾今后放棄享受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
已享受過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積須扣除已享受過住房保障政策的建筑
面積。
6、被拆遷農業戶家庭中的非農戶口人員及原戶口在拆遷區域的非農戶口人員,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本人可計入安置人口,但不再按《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的
規定增加安置人口:
(1)戶口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2)未享受過農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貨幣分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住房
等城鎮住房保障政策,并承諾今后放棄享受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權利。
上述非農戶口人員具有拆遷區域內常住農業戶口的配偶、子女可計入安置人口;
具有本市常住農業戶口因不符合戶口管理規定而無法遷入拆遷區域的及因婚嫁在本
市辦理“農轉非”的配偶、子女也可計入安置人口,但在原戶口所在地享受過農民宅
基地建房的除外。
已享受過農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貨幣分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城鎮
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積須扣除已享受過住房保障政策的建筑面積。
7、屬于下列情形的非農戶補償安置規定如下:
(1)通過個人建房審批方式取得集體所有土地被拆遷房屋的非農戶,原建房審
批人員范圍內的現有實際人員及其因婚姻、出生而增加的人員,且戶籍都在本市行政
區域內的計入安置人口,但不再按《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增加安置人口,可
安置面積最高不得超過480平方米。
(2)通過確權登記或《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情
形之一取得集體所有土地被拆遷房屋的非農戶,原則上按照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
進行補償安置,可安置面積最高不得超過480平方米。如人均建筑面積不到60平方
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予以安置,但戶可安置面積最高不得超過250平方米。具有
本市戶口且實際居住的人員計入安置人口,但不再按《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增加安置人口。
凡戶主或家庭成員已享受過房改房、貨幣分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城鎮
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積須扣除已享受過住房保障政策的建筑面積。
8、被拆遷人因婚姻、出生確需辦理入戶的,因婚姻辦理入戶的截止期限為拆遷
公告發布之日,因出生辦理入戶的截止期限為搬遷期限結束之日。
9、被拆遷家庭戶的性質按審批、買賣、贈與、繼承、析產等產權來源所明確的
產權人的戶口性質來確定。若產權人超過一人且戶口性質不同的,按現土地使用權登
記人的戶口性質來確定,未經過土地權屬登記的,按具備登記條件的家庭戶主的戶口
性質來確定。
10、農業戶口、非農戶口、農業戶、非農戶,按2015年12月31日本市戶籍制
度改革前被拆遷人的戶口性質認定。
三、不予補償安置的情形
有以下情況的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均不予補償安置:
(1)未取得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或者合法的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的建
筑;
(2)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3)屬于應拆未拆的。
使用人必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逾期未拆除的,
依法強制拆除。
四、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標準
(一)住宅房屋補償安置
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為調產安置、貨幣安置、遷建安置,被拆遷人可自
愿選擇房票安置方式實現調產安置。被拆遷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選擇房票
安置的,部分可安置面積可同時選擇高層現房安置、貨幣安置;未選擇房票安置的,
可安置面積只能全部選擇高層現房安置或貨幣安置。在行政裁決時,房票安置不作為
裁決的補償安置方式。
被拆遷人選擇調產安置或貨幣安置的,其住宅房屋的可安置面積,按照《若干規
定》第十七條確定,戶內人口(包括《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增加安置人口)
1—2人的,可安置面積不得超過250平方米,戶內人口(包括《若干規定》第二十
二條規定的增加安置人口)超過2人的,可安置面積不得超過480平方米(簡稱高限
安置標準);對于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房屋建筑
面積小于人均60平方米等而造成住房困難的村民,按每戶人均60平方米(簡稱低限
安置標準)確定可安置面積。
被拆遷人選擇房票安置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
(1)房票價值=可安置面積×(商品住宅平均價格-基本造價-土地性質調整費用)
+被拆房屋舊房值
其中被拆房屋舊房值為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超
過可安置面積部分補償金額之和。
(2)被拆遷人選擇房票安置的,可同時實行部分貨幣安置、高層現房調產安置。
在按基本造價優惠結算高層現房調產安置房款和計算臨時過渡費時,應按可安置面積
比例分攤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計算貨幣補償增加補償資金和房票價值時,應按可
安置面積比例分攤被拆房屋舊房值。
(3)被拆遷人在房票使用期限6個月內(可申請延期至12個月),須完成一手
商品房購房合同備案或二手房權證轉移登記手續,憑本人身份證、房票安置協議、房
屋買賣合同、購房發票、不動產權證書(產權人須與房票使用人一致)、房票回執聯
等資料向拆遷人申領房票金額15%的購房補貼。新購住宅購房發票計稅價格小于房票
金額的,按計稅價格計算購房補貼;大于房票金額的,按房票金額計算。貨幣補償和
房票安置金額大于購房發票計稅價格部分按貨幣補償結算,給予貨幣補償增加5%補
償金額。
(4)房票安置協議生效后被拆遷人未在約定時間內領取房票的,則默認自愿放
棄房票安置而選擇貨幣安置,房票價值以貨幣安置方式結算。被拆遷人未在房票使用
截止時間前完成一手商品房購房合同備案或二手房權證轉移登記手續的,僅給予貨幣
補償增加補償資金,不再給予購房補貼。
(5)被拆遷人開具房票總額少于拆遷協議房票總金額的,結余部分可以貨幣補
償方式直接結算,給予貨幣補償增加補償資金。
2、被拆遷人選擇高層現房調產安置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
(1)可安置面積中與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等額部分,選擇高層現房調產安置的,
優惠額度為基本造價的45%,其余可安置面積按照基本造價進行結算。被拆遷房屋按
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差價,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小于人均30平方米的(不包括《若
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增加安置人口),按照人均30平方米計算;
(2)實際安置用房建筑面積小于可安置面積的部分,按照拆遷公告發布時被拆
遷房屋所在地段與安置用房同類房屋等級的商品住宅的平均價格扣除基本造價結算;
(3)實際安置用房建筑面積超過可安置面積的部分,按照拆遷公告發布時安置
用房所在地段同類房屋等級的商品住宅的平均價格結算(應另計樓層差價和朝向差
價);
(4)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超過可安置建筑面積的部分,按重置價結合成新再增
加100%給予補償外,再按磚混一等全新房屋重置價增加一定比例給予補償:一類地
段200%,二類地段160%,三類地段100%;
(5)底層雜物間按基本造價優惠20%結算,結算金額不計樓層差價和朝向差價。
3、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
(1)住宅房屋可安置面積的補償資金,按照拆遷公告發布時被拆遷房屋所在地
段與安置用房同類房屋等級的商品住宅的平均價格扣除基本造價確定;
(2)被拆遷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補償,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小于人均
30平方米的(不包括《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增加安置人口),按照人均30
平方米計算;
(3)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超過可安置面積的部分,按重置價結合成新再增加
100%給予補償外,再按磚混一等全新房屋重置價增加一定比例給予補償:一類地段
200%,二類地段160%,三類地段100%;
(4)拆遷人按照第(1)、(2)、(3)項補償金額再增加5%的拆遷補償資金。
4、被拆遷人選擇遷建安置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
(1)被拆遷房屋原則上按照“拆一還一”原則進行安置,其中1人戶建筑占地
面積不超過86平方米,2人(含2人)以上戶建筑占地面積不超過125平方米,實
際安置建筑占地面積根據安置區規劃布局確定。根據安置區規劃和自然間劃分,對不
到安置建筑占地面積半間部分不予安置,半間以上的安置1間。
(2)被拆遷戶合法建筑占地面積不足現行農民建房占地面積標準的,在現行農
民建房占地面積標準范圍內予以安置。安置時1人戶可安置1間,安置建筑占地面積
標準不超過50平方米;2—4人戶可安置2間,安置建筑占地面積標準不超過95平
方米;5人(含5人)以上戶可安置3間,安置建筑占地面積標準不超過125平方米,
實際安置建筑占地面積根據安置區規劃布局確定。
(3)被拆遷房屋按重置價予以補償。對不予安置用地面積的被拆住房建筑面積
部分,實行貨幣補償,按照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段商品住宅的平均價格扣除基本造價結
算。
(二)住宅房屋其他補償費用標準
1、用地面積補差標準
被拆遷住房實行遷建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征地費結合配套費標準195
元/平方米,找補被拆住房用地面積與遷建安置用房用地面積的差價。
被拆遷住房實行調產安置和貨幣安置的,拆遷人應補償被拆遷人按被拆住房用地
面積與被拆住房建筑面積按標準容積率1.3計算的土地面積的差價,補償標準為每平
方米195元。
2、地段差價
遷建安置住房與被拆遷住房不在同一地段等級范圍內的,每降低(提高)一個類
別等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對其拆一還一建筑占地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300元進行
補償。
非房票房源調產安置住房與被拆住房不在同一地段等級范圍內的,每降低(提高)
一個類別等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對其可安置建筑面積按每平方米300元增(減)
結算地段差價。
3、搬家補貼費
被拆住房建筑面積60平方米以下的,按1200元/戶.次結算;60(含60)平方
米到90平方米的,按1300元/戶.次結算;90(含90)平方米以上的,按1400元/
戶.次結算。每戶被拆遷戶的搬家補貼費按兩次結算。
4、臨時過渡補貼費
拆遷人應按照被拆住房建筑面積、地段等因素支付被拆遷人臨時過渡補貼費。具
體標準如下:
地段等
級
補貼標準(元/平方米建筑面積·月)
222 22
60M以下(含60)60-90M(含90-150M(含150-250M(含250M以上
部分 90)150) 250) 部分
一 12 10 8 7 6
二 10 9 7 6 5
三 8 7 6 5 4
一、二類地段臨時過渡補貼費標準低于300元/月的,按300元/月計發。
三類地段臨時過渡補貼費標準低于200元/月的,按200元/月計發。
實行遷建安置的私有住房被拆遷人,應自行解決周轉用房。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
償安置協議時提供遷建用地的,拆遷人應支付8個月的臨時過渡補貼費;以約定期限
提供遷建用地的,拆遷人應支付按協議約定的提供期限再加8個月的臨時過渡費。因
拆遷人的責任,延期提供遷建用地的,自逾期之月起,拆遷人按照原臨時過渡補貼費
標準的兩倍支付給被拆遷人。過渡期間,如遇臨時過渡補貼費標準調整的,自調整之
月起,按調整后的標準支付。
選擇現房調產安置的被拆遷人,應自行解決周轉用房。安置住房以約定期限交付
的,拆遷人應支付按協議約定的交付期限再加6個月的臨時過渡補貼費。因拆遷人的
責任,延期交付安置住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拆遷人按照原臨時過渡補貼費標準的兩
倍支付給被拆遷人。
選擇房票安置和貨幣安置的被拆遷人,應自行解決周轉用房。拆遷人應一次性支
付被拆遷人12個月臨時過渡補貼費。
5、對利用自有合法住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拆遷公告發布之日前已持有工商營
業執照,并連續納稅半年以上的被拆遷房屋給予適當補貼。
(1)利用合法住宅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補貼標準,具體計算公式為:經營年限
補貼=(被拆住宅改變用途部分面積按商業用途評估的市場價格-被拆住宅改變用途
部分面積按住宅用途評估的市場價格)×年限系數。年限系數的取值標準見下表:
年
土
地
性
質
系
限
數
%
13年以上
38 33 28 23
9年以上13年3年以上 3年以下
以下 9年以下 半年以上
集體所有
說明:⒈本表所列年限以上數包括本數,以下數不包括本數。
⒉按上述標準補貼的金額如低于被拆住宅按商業用途的市場評估價格的8%,則
按商業用途的市場評估價格的8%進行補貼。
(2)利用合法住宅從事工業、辦公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補貼標準,為非住宅
一次性經濟補貼費標準的80%。
(3)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面積根據經營現狀結合結構自然間進行核定。
6、斜面結構屋的補償費
(1)被拆遷房屋的斜面結構屋(不分是否計層)只補償不安置,不能作為被拆
遷房屋的主體面積計入可安置面積。安置房屋的斜面結構屋(不分是否計層)只結算
不計入實際安置面積。
(2)補償與結算。斜面結構屋(不分是否計層)按重置價結合成新(其中遷建
安置不考慮成新)給予補償。
(3)其他費用補償。斜面結構屋的搬家補貼費、臨時過渡費、貨幣獎勵及非住
宅房屋斜面結構屋的一次性經濟補貼費,均按主體房屋計發標準的40%計發。
(三)非住宅房屋補償和安置
1、本項目拆遷紅線范圍內的非住宅用房,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安置。補償金額
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另再按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增加5%的
貨幣補償資金。
2、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以及生產、經營設備設施搬遷、
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積,結合被拆房屋用途、地段、經營狀況
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經濟補貼費。補貼標準為:
(1)商業用房:按商業用房市場評估價格的10%計算;
(2)工業用房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400元計算;
(3)辦公和其他非住宅房屋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50元計算。
列入拆遷時已停業閑置實際未作非住宅用房使用或改作住宅用房使用的,不給予
非住宅房屋一次性經濟補貼費。
3、對被拆遷房屋中無法恢復使用的電梯、中央空調、通訊設備等重大設施設備
以及被拆遷房屋的裝飾費用,在評估機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評估后予以補
償。
五、拆遷獎勵和補助
(一)住宅房屋的補助
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確定的搬遷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給予建筑面積
補助。補助標準為: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小于等于人均60平方米的,每個安置
人口補助20平方米建筑面積;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超過人均60平方米不足人均
80平方米的,補助建筑面積為按安置人口人均80平方米計算的總面積減去被拆遷房
屋合法建筑面積;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超過人均80平方米的,不再給予建筑面
積補助。補助的建筑面積計入可安置面積。其中,按《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第(二)項規定的情形進行補償安置的,不再給予建筑面積補助。
被拆遷人超過拆遷公告確定的搬遷期限簽約的,補助建筑面積標準為:超過拆遷
公告確定的搬遷期限一個月內簽約的,補助建筑面積按上述標準的95%予以補助;超
過拆遷公告確定的搬遷期限二個月內簽約的,補助建筑面積按上述標準的80%予以補
助;超過拆遷公告確定的搬遷期限三個月內簽約的,補助建筑面積按上述標準的60%
予以補助;超過拆遷公告確定的搬遷期限三個月簽約的,不予建筑面積補助。
(二)住宅房屋的獎勵
被拆遷人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期限搬遷交付被拆遷房屋的,給予貨幣獎
勵。獎勵標準按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計算。
被拆遷人超過協議約定的期限搬遷交付被拆遷房屋的,貨幣獎勵金額按上述標準
逐步扣減,扣減標準為:每超一天扣減5%,直至扣完。
(三)非住宅房屋的獎勵
非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確定的搬遷期限內簽約并按協議約定的期限
交付被拆遷房屋的,按被拆遷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的5%給予貨
幣獎勵。
被拆遷人超過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被拆遷房屋的,貨幣獎勵金額按上述標準逐
步扣減,扣減標準為:每超一天扣減5%,直至扣完。被拆遷人未在搬遷期限內簽約
的,不給予貨幣獎勵。
六、低限安置
符合低限安置標準的被拆遷人,由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不少
于10日。公示期間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異議人可向拆遷人提出,拆遷人應當
予以查實。
拆遷住宅房屋適用低限安置標準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合并計算其房屋建
筑面積:
(一)被拆遷人另有集體所有土地住宅房屋的(包括1984年1月1日后已出賣、
贈與或析產的)。但因析產轉讓房屋發生產權轉移的,析出方合并計算后可安置面積
不能達到人均低限安置標準的,按照人均低限安置標準確定可安置面積。
(二)另以宅基地審批形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住宅房屋;
(三)被拆遷人家庭具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的人口在2人以上,而房屋產權屬
其中一人或數人所有的。
(四)截至公告發布之日離婚不足5年的,因離婚而發生被拆遷房屋產權轉移的,
離婚任何一方享受低限安置標準時應合并計算離婚后另一方所得的房屋建筑面積。
七、契稅問題
被拆遷人選擇高層現房調產安置的,在可安置面積標準內部分免繳房屋契稅;被
拆遷人選擇房票安置的,所購房屋價格與房票金額等額部分免繳契稅;被拆遷人選擇
貨幣安置的,其在簽訂貨幣安置補償協議之日前后各兩年內,在本市(不包括杭州灣
新區)所購房屋的價格中與房屋貨幣安置補償金額等額部分免繳房屋契稅,已繳納的
予以退還。
八、補償安置資金預算和落實
本項目補償安置資金預算約0.32億元,目前已落實。
九、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安置用房安排
(一)遷建安置
1、遷建安置地點:慈新浦Ⅲ201904#(新浦鎮五塘南村農民集中居住區工程),位
于新浦鎮五塘南村,東臨河流,南臨慈溪市新浦鎮人民政府(五塘南農民公寓),西
臨河流,北臨建附公路。
2、建房方式:被拆遷人自行建造。
3、地基定位:具體地基挑選辦法由拆遷人另行制定。
(二)房票安置房源
房票安置房源為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杭州灣新區除外)的一手房住宅、二手房
住宅、政府房票房源。政府房票房源由房屋產權單位直接提供,房源信息動態調整發
布在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信息公開網站(),具體房源以實際可供銷
售為準。一手房、二手房住宅由房票使用人自行選購。一張房票只能在一家房源提供
單位抵用。
(三)高層現房調產安置房源
1、高層現房調產安置房源坐落位置:坎墩鎮尚德家園部分房源。
2、安置房具體房號、面積等在拆遷公告發布時公布。安置房附屬的儲藏間、車
位由拆遷人搭配主體房確定,與主體房源同時公布,不再另行選擇。
3、具體高層現房調產安置房源選房辦法由拆遷人另行制定。
十、搬遷期限:1個月,具體起止日期另行公布。
十一、其他
本實施方案未明確的內容,按照《寧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寧
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實施細則》、《慈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慈溪市征
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若干規定的通知》(慈政發〔2016〕29號)、《慈溪市人民政
府關于中心城區推行住宅房屋征遷房票安置的實施意見(試行)》(慈政發〔2016〕30
號)、《慈溪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心城區推行住宅房屋征遷房票安置的實施意見(試行)
的補充規定》(慈政發〔2016〕51號)、《 關于對〈慈溪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
遷若干規定〉有關問題的解釋》(慈土資發〔2016〕16號)、《關于進一步統一中心城
區住宅房屋征遷房票安置操作流程的通知》(慈房征管辦〔2016〕12號)、《關于公布
2020年度慈溪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價格及有關補償費用標準的通
知》和《關于對〈2020年度匡堰鎮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價格及有關
補償費用標準〉的批復》及其他有關文件實施。

本文發布于:2023-11-26 18:45:5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700995552102454.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白彭公路彭南至妙山匡堰段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白彭公路彭南至妙山匡堰段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