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海省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機構負責人防范和懲治
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辦法》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青海省統計局
? 【公布日期】2018.02.15
? 【字 號】青統字〔2018〕15號
? 【施行日期】2018.02.02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統計
正文
青海省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機構負責人防范和懲治統計造
假弄虛作假責任制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
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省委、省政府
《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實施意見》,全面防范和嚴肅
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健全落實統計機構領導責任制,保障統計數據質量。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統計法律法規,參照《國家統計局關
于統計機構負責人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規定(試行)》,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統計系統各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三條 健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堅持標本兼治、綜合
治理,堅持懲防并舉、注重預防;健全統計管理體制,推動改革干部政績考核機
制;強化統計普法宣傳教育;嚴肅追究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人責任,努力形成
不敢、不能、不想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氛圍,為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準確
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提供扎實的體制機制保障。
第四條 健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
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與統計業務工作、黨風廉政建設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
檢查、一起考核,建立上級統計機構履行領導、指導和督導責任,領導班子承擔全
面領導責任,主要負責人承擔第一責任,班子成員承擔主體責任,紀檢監察工作負
責人承擔監督責任,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
第五條 領導班子要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于依法統計
的各項部署和要求,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負全面領導責任。
(一)統籌謀劃部署。認真落實上級統計機構關于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
作假的工作安排,制定統計法治建設工作規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明確班子成
員及各職能部門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中的責任,始終把依法統計
領導干部、統計人員、調查對象和社會公眾的統計法治宣傳教育,把統計法納入各
級黨校、行政學院相關主體班次教育培訓內容。建立完善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制度,
增強領導干部統計法律意識,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建立
統計機構全員普法機制。
(五)強化隊伍建設。加強對統計法治工作領導,配強統計執法人員,強化統
計法治培訓,保障統計執法經費和條件,增強統計機構依法查辦統計弄虛作假案件
的能力。
第六條 各級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的
第一責任為:
(一)安排部署重要工作。主持制定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計劃
和措施,及時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傳達學習上級關于統計法治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
合實際研究貫徹落實意見,安排部署依法統計依法治統年度工作和重點任務。
統計機構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教育監督管理。
第七條 班子成員中分管法治工作負責人的主體責任為:
(一)組織協調法治工作。根據法治建設工作總體部署,及時提出貫徹落實意
見,研究布置具體任務,定期向領導班子匯報法治工作開展情況特別是查處統計違
紀違法案件情況。指導督促法治機構制定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
具體措施,完善制度,健全機制。
(二)組織擬定法治文件。組織起草統計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本單位
印發的文件是否符合統計法律法規進行審查,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體
現在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中。
(三)組織法治宣傳教育。組織擬定統計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和方案,指導法治
機構開展統計法治宣傳教育,確保統計人員了解熟悉統計法律法規規章,促進黨政
領導干部學習統計法遵守統計法,推動對統計調查對象和社會公眾的普法宣傳。
(四)組織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組織健全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制度和機制,
推動執法機構依法開展執法檢查,組織及時查處本地區、本系統統計違紀違法行
章,督促對統計調查對象的法治宣傳教育,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內容
納入專業培訓內容。
(三)組織依法開展調查。組織分管專業機構、人員嚴格依照統計法律法規規
章和統計調查制度開展統計調查,確保專業機構、人員守住統計法律法規的底線、
紅線。
(四)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健全分管專業數據質量控制制度,組織分管專業對
數據質量進行核查,始終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貫穿與專業統計調
查工作全過程。
(五)建立數據核查機制。組織分管專業及時將統計調查和質量核查中發現的
統計違紀違法行為線索移交法治機構,支持配合法治機構對違紀違法行為進行執法
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九條 班子成員中分管紀檢監察工作負責人的監督責任為:
(一)組織監督統計法執行情況。帶頭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組織監督
務員處分條例》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
定》追究責任。
(一)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于依法統計的各項部署和要求未得到
有效貫徹落實,上級統計機構關于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
實到位;
(二)未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統計機構工作人員依法行政依
法履職責任范圍,未建立本單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和問責制,
未建立定期聽取、研究、部署統計法治建設工作會議制度;
(三)未建立統計違紀違法行為舉報工作制度,未形成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
的有效機制,未嚴格落實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制度,未建立執行統計
執法檢查“雙隨機”抽查制度和統計信用制度;
(四)對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發現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
查,對統計數據造假行為查處不力,對責任人責任追究不到位;
(五)上級統計機構轉交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未及時如實核查,交辦案件未依
紀依法進行處理,不支持配合上級統計機構直接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不支持統
計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依法查處統計違紀違法案件;
(六)本地區、本系統發生大面積或者連續發生統計數據造假,明知統計數據
不實而不組織進行調查核實,未組織落實違規干預統計工作記錄制度;
(七)本地區、本系統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的;
(八)自行修改統計資料或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授意統計調查
對象或者其他人員在統計上弄虛作假;
(九)對依法履行職責的統計執法人員、紀檢監察人員等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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