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對江西明華環境檢測有限公司
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進行處理的公告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 【公布日期】2021.08.26
? 【字 號】
? 【施行日期】2021.08.26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環境監測
正文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對江西明華環境檢測有限公司環境監
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進行處理的公告
2021年6月,我廳在開展2021上半年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省級幫扶中,發現江
西明華環境檢測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存在弄虛作假嫌疑。經進一步調查核實、處理
事先告知、聽取陳述和申辯等程序后,我廳認定江西明華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實施了
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偽造監測數據)環境違法行為。為發揮典型案件的警示教
育作用,形成強大震懾力,在全社會形成促進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提高的良好氛圍,
現將檢查情況、認定結論以及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企業基本情況
江西明華環境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華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3日,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60800MA35G8FT9X,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編號為
2,公司辦公室和實驗室位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工業園內吉慶路8號
天騰科技有限公司01#軟件園二樓。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彭思甲。
二、現場檢查情況
2021年7月7日,檢查人員現場檢查了明華公司實驗室,調閱了人員變動、
設備使用等資料,抽查了檢測報告、原始記錄等材料。檢查發現,明華公司“明華
測字2021第LX0249號”檢測報告(以下稱“249號報告”)中顯示,無組織廢氣
采樣時間為3月25日,采樣點位4個,監測項目均為顆粒物和氨氣,每個點位采
集了8個樣品(每個項目4個樣品),共采集32個樣品。“249號報告”中標
明,該項目共使用了4臺采樣器,分別為空氣/智能TSP綜合采樣器2臺(編號分
別為MH-YQ-019、MH-YQ-020),智能綜合采樣器2臺(編號分別為MH-YQ-081、
MH-YQ-082)。
在調閱上述4臺采樣器內留存的原始電子儲存記錄時發現,MH-YQ-019、MH-
YQ-081、MH-YQ-082這3臺采樣器中均未檢查到有3月25日的采樣電子儲存記
錄;在MH-YQ-020采樣器中僅找到4條3月25日的采樣電子儲存記錄。電子儲存
記錄數量與“249號報告”中的樣品數量不匹配。
在對明華公司采樣員陳譽進行詢問時,其承認上述4臺采樣器中未找到相關采
樣電子儲存記錄的情況屬實。在對明華公司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
人)彭思甲進行詢問時,對上述4臺采樣器中未找到相關采樣電子儲存記錄的情
況,其表述需要再次核實。但截至2021年8月9日,明華公司未向我廳提供采樣
器設備存有相關電子儲存記錄的佐證材料。
三、處理事先告知及陳述和申辯情況
2021年8月10日,我廳向明華公司送達《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擬對江西明
華環境檢測有限公司涉嫌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進行處理的函》,告知其可在
五日內到我廳進行陳述和申辯,逾期則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權利。
2021年8月13日,明華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一行4人到我廳提交書面《陳述和
申辯申請書》,陳述3月25日當天大氣采樣實際使用了MH-YQ-020、MH-YQ-071、
MH-YQ-080、MH-YQ-081、MH-YQ-082,并申辯MH-YQ-080、081、082三臺設備儲存
較多數據易卡頓,因此隨機刪除了電子儲存記錄。但明華公司對這三臺設備隨機刪
除了同一天(3月25日)的采樣電子儲存記錄無法作出合理解釋,也無法提供這
三臺設備采樣當天的電子儲存記錄打印單進行佐證。同時,我廳在2021年7月7
日檢查時發現MH-YQ--081、MH-YQ-082設備上仍存有2020年采樣的電子儲存記
錄,因此也不存在明華公司申辯的3月25日的電子儲存記錄被自動覆蓋的情況。
截至2021年8月17日,明華公司未向我廳提供其“249號報告”有關3月25
日開展的大氣采樣活動中在設備上儲存有對應的電子存儲記錄的有效證據。因此,
我廳依法不予采納其陳述和申辯意見。
四、認定結論
明華公司出具的“249號報告”存在紙質原始記錄的無組織廢氣樣品數量與采
樣器電子儲存記錄不匹配的情況,符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
法》(環發〔2015〕175號)中第五條第一款“紙質原始記錄與電子儲存記錄不一
致”的認定情形,屬于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中的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
明華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第十七條 監測
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
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和《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
(環發〔2015〕175號)中“第七條 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
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明華公司檢測報告(明華測字2021第LX0249號)、2021年7月7
日《江西省生態環境廳現場檢查(勘查)筆錄》和《江西省生態環境廳調查詢問筆
錄》和《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2021年8月13日《明華公司陳述和申
辯申請書》及《陳述和申辯會議記錄》等證據為憑。
五、處理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七條、《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判定及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二條及《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
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我廳現作出以下處理:
1.將本次檢查情況、認定結論、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明華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
信息(見附件)向社會進行公布。
2.將明華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信息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將明華公司及相關責任
人員弄虛作假的行為上報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數據共享和聯合懲誡。
附件:江西明華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弄虛作假不良記錄人員名單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8月26日
附件
江西明華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弄虛作假不良記錄人員名單
序
姓名職務 職務 身份證號
號
法定代表人、 技術
1 彭思甲 3624****
負責人(授權簽字人)
2 陳譽 采樣人 3624****
3 陳桂 質量負責人 36****
4 肖飛 采樣人、送樣人 3624****
5 肖元亮 接樣人 3624****
6 肖佳迪 報告編制人 36242119861003****
7 肖浩 復核人 3624****
8 邱天文 審核人 362427199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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