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4日發(作者:睫毛卷翹)

第七十三章 鋼鐵制品
注釋:
一、本章所稱“鑄鐵”,適用于經鑄造而得的產品,按重量計其鐵元素含量超過其他元素單項含量并與第七十二章注釋一(四)所述的鋼的化學成分不同。
二、本章所稱“絲”,是指熱或冷成形的任何截面形狀的產品,但其截面尺寸均不超過16毫米。
總 注 釋
本章包括稅號73.01至73.24具體列名的物品以及稅號73.25及73.26的既未在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具體列名又未歸入本協調制度其他章的鋼鐵(包括本章注釋一所述的鑄鐵)制品。
本章所稱的“管”及“空心異型材”解釋如下:
—、管
全長橫截面相同并只有一個閉合空間的同心中空產品,其內表面及外表面形狀相同。鋼管主要是圓形、橢圓形或矩形(包括正方形)橫截面,但也有等邊三角形或其他規則外凸多邊形橫截面的。全長邊角已經磨圓的橫截面非圓形的產品以及帶有法蘭形端部的管子都應作為管歸類。它們可以經拋光、涂層、彎曲(包括盤管)、攻絲及不論是否兩管相接、鉆孔、縮腰、脹口、成錐形或裝法蘭、頸圈或套環。
二、空心異型材
不符合上述定義且主要是那些內外表面形狀不同的空心產品。
第七十二章總注釋的規定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適用于本章的產品。
73.01 鋼鐵板樁,不論是否鉆孔、打眼或組裝;焊接的鋼鐵角材、型材及異型材:
10 — 鋼鐵板樁
20 — 角材、型材及異型材
板樁是通過在軋機中軋制、拉拔、擠壓、壓折或成型制得或通過組裝軋制零件(例如,通過鉚接、焊接、咬邊)制得。這些型材可通過簡單咬合或甚至通過將其各邊縱向并置后裝配在一起。因此,這兩種類型的板樁起碼在縱向的各邊都有連接裝置(例如,槽溝、凸緣、鎖口)。
本稅號包括:
一、板樁角形片,用于構成彎角,因此,用折疊型材或沿長度切割的型材經焊接或鉚接成為彎角。
二、用三到四根臂架連接支撐的板樁型材,用于制隔板。
三、連接板樁型材,這些型材的形狀使它們能夠用于連接不同類型的板樁。
四、板樁導管及柱,這些貨品被打入地下后即可相互連接而不需強制鎖口。板樁導管為波紋形。板樁柱是由兩塊型材焊接而成。
板樁通常用于砂地、積水地或水底土木工程項目的隔墻,例如,水閘、堤壩或壕溝用的隔墻。
本稅號也包括焊接的角材、型材及異型材。稅號72.16的注釋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適用于通過焊接制得的異型材。
本稅號不包括:
(一)焊接空心異型材(稅號73.06)。
(二)已裝配成樁的板樁,這種樁沒有供外部連接用的“聯鎖裝置”(稅號73.08)。
73.02 鐵道及電車道鋪軌用鋼鐵材料(鋼軌、護軌、齒軌、道岔尖軌、轍叉、尖軌拉桿及其他叉道段體、軌枕、魚尾板、軌座、軌座楔、鋼軌墊板、鋼軌夾、底板、固定板及其他專門用于連接或加固路軌的材料):
10 一 鋼軌
20 — 軌枕
30 — 道岔尖軌、轍叉、尖軌拉桿及其他叉道段體
40 — 魚尾板及鋼軌墊板
90 一 其他
本稅號包括鐵道或電車道鋪軌用鋼鐵材料,不論是標準軌距還是窄軌距的。
一、用于鐵道或電車道的鋼軌是熱軋產品。本稅號適用于各種長度的鋼軌,包括圓頭鋼軌、寬底(或平底)軌、電車槽形軌、電車狹槽軌及導電軌等。
本稅號包括通常用于鐵道或電車道的各種類型的鋼軌,不論其實際用途如何(如用于架空運輸裝置、移動式吊車等)。但本稅號不包括其類型不屬鐵道或電車道用的鋼軌(例如,拉門軌、升降軌)。
護軌,也稱防護軌或安全軌,安裝在鐵路平交道口上及轉彎處以防止火車脫軌。
齒軌,用于陡坡鐵路上。第一類齒軌是由網條長條平行鋼軌用密集的橫桿連接而成的,這些橫桿間的間距正好與火車頭下面齒輪的齒相嚙合。第二類齒軌是裝有齒的鋼軌,軌上的齒能同樣地與齒輪相嚙合。
所有上述這些鋼軌都可以是筆直的、彎曲的或鉆有螺栓孔的。
二、道岔尖軌、轍叉、尖軌拉桿及其他叉道段體,它們可以通過澆鑄制得或通過其他方法制得,用于鐵路的聯軌點或交叉口。
三、鋼鐵“軌枕”,用以支承鋼軌并使其保持平行狀態。它們通常是在軋制后壓成最終形態,但也可將幾個組成部件焊接或鉚接在一起而成。它們通常具有“槽”形橫截面或短腿Ω形橫截面,不論是否鉆孔、打眼、開槽,也不論是否裝有鏈條、底板或配有整體成形的鋼軌扣件箱,均應歸入本稅號。
四、魚尾板,為各種形狀(扁平形、凸肩形、角形等)的熱軋、鍛造或鑄造產品,用于兩段道軌的聯結,不論是否鉆孔或打眼,均歸入本稅號。
五、軌座(通常由鑄鐵制得),用以將圓頭鋼軌固定在軌枕上;用方頭螺絲或螺栓將它們固定。
軌座楔用于夾住軌座上的鋼軌。
鋼軌墊板(基板、軌枕墊板)用以將平底鋼軌固定在軌枕上。底板能保護軌枕,一般用扣釘、螺栓、方頭螺釘、道釘加以固定,如果是鋼枕,則通過焊接加以固定。
鋼軌夾同樣用于將平底鋼軌固定在軌枕上;用螺栓將鋼軌夾固定在軌枕上,同時將鋼軌的平底夾在軌枕上。
本稅號也包括其他硬質鋼軌固定裝置,例如,將鋼棒彎成近似角鋼形狀的產品,其最短的一邊壓住鋼軌凸緣,而最長的一邊,其末端稍扁平而不尖,固定于軌枕上預先鉆好的孔眼內。
此外,本稅號包括彈性鋼軌固定裝置。這些貨品用彈簧鋼制得,并將鋼軌夾在軌枕或鋼軌墊板上。其夾緊力是從“制成”狀態就有的夾緊幾何撓度產生的。通常用橡膠或塑料制成的墊片及絕緣體夾在緊固件與鋼軌或緊固件與軌枕之間。
六、底板及固定板,用以將鋼軌固定在平行位置上。
某些特殊間隔的固定板及角鋼是供栓定一系列相鄰排列的枕木用的;它們成直角地固定在軌枕上后,可以防止軌道在某些地方變形(或“蠕動”)。
七、其他專用軌卡,這些裝置用以附著或夾固在發生縱向蠕動的鋼軌上。這些軌卡靠壓在軌枕或鋼軌墊板上以防止這種縱向移動。
本稅號不包括:
(一)鋪軌時用以固定鋼軌的螺絲釘、螺栓、螺帽、鉚釘及道釘(稅號73.17及73.18)。
(二)已裝配的軌道、轉車臺、站臺緩沖器及量載規(稅號86.08)。
73.03 鑄鐵管及空心異型材
本稅號包括符合本章注釋一定義的鑄鐵管及鑄鐵空心異型材。
它們可以在鑄模中澆鑄而成,也可以通過離心鑄造制成。在離心鑄造法中,把熔融鐵注入臥式圓筒內,圓筒快速轉動,離心力迫使金屬往壁上靠并最后固化。
這類管子及空心異型材可以是直的或彎的,光面的或翅式的。它們可以帶有套管、本身帶凸緣或通過焊接或螺紋配上凸緣。為了便于裝配,套節管的一頭較大,可將第二根管子的末端接入。凸緣管(法蘭管)可以用套圈、螺帽、螺栓、卡釘等進行裝配,而螺紋管或平端管可以用管接頭、套環或套圈進行裝配。
本稅號也包括帶有多口或分支口的管和空心異型材,以及用鋅、塑料、瀝青等蓋面的管和空心異型材。
本稅號的管主要用于水、污水排泄、低壓氣體分送的加壓管道或重力自流管道,或作為排水管道。
本稅號不包括:
(一)管子附件(稅號73.07)。
(二)明顯作為制品零件的成品管子及空心異型材,應按制品歸入相應稅號,例如,集中供暖散熱器的部件(稅號73.22)及機器零件(第十六類)。
73.04 無縫鋼鐵管及空心異型材(鑄鐵的除外):
10 — 石油或天然氣管道管
— 鉆探石油及天然氣用的套管、導管及鉆管:
21 — — 鉆管
29 — — 其他
— 鐵或非合金鋼的其他圓形截面管:
31 — — 冷拔或冷軋的
39 — — 其他
— 不銹鋼的其他圓形截面管:
41 — — 冷拔或冷軋的
49 — — 其他
— 其他合金鋼的其他圓形截面管:
51 — — 冷拔或冷軋的
59 — — 其他
90 — 其他
本稅號的管及空心異型材可以通過下列方法制得:
一、熱軋中間產品,中間產品可以是軋制并去皮的錠塊,也可以是通過軋制或連續鑄造制得的小方坯或圓材坯。制造過程包括:
(一)在斜軋機(曼內斯曼軋管法)、車輪軋機、錐型自動軋管機中穿孔,獲得比最終產品壁更厚、外徑更大但長度較短的空心坯件。
(二)用下列機器在芯棒上進行熱軋加工:
──三輥式軋管機(阿塞爾輾軋機或德蘭士瓦軋管機),這種方法主要用于制軸承管;或帶導向盤的雙輥式軋管機(狄舍爾法)或三斜行星式輾軋機; ──具有多套不同軋輥的“連續軋管機”,在“全浮式”或半浮式固端芯棒上進行熱軋(紐瓦爾法或達爾邁法);
──皮爾格無縫鋼管軋機;
──史蒂費爾自動軋管機;
──頂管機,將坯件頂入連續軋輥中;
──拉力減徑機。這種方法制得的產品是成品管。
二、在使用玻璃(玻璃潤滑劑高速擠壓法)或其他潤滑劑的壓力機中對圓材坯進行熱擠壓。這種方法包括下列具體工序:穿孔(不論是否擴徑)及擠壓。
上述工序完了后要進行不同的后處理加工:
──熱加工:在這種方法中,再加熱后的坯件先通過定徑機或拉伸機,然后通過矯直機;
──在芯棒上進行冷加工;在拉拔機中冷拉拔或在皮爾格無縫鋼管軋機中冷軋制(冷減徑)(曼內斯曼軋管法或梅格瓦爾法)。這些加工方法可將熱軋管材或擠壓管材作為坯件,將其制成管壁更薄(但應注意,德蘭士瓦法可直接減薄管壁的厚度)或直徑更小的管子,也可制得直徑或壁厚公差小的管子。冷加工方法還包括為獲得光潔表面而進行搪磨及輥光的產品(粗糙度較低的管),例如,用于制造氣動千斤頂或液壓缸。
三、澆鑄或離心鑄造。
四、將管坯置于成形模中進行深拉,然后再將所得的坯件進行熱拉。
五、鍛造。
六、棒材切削加工后經冷拉拔或冷輥軋(冷軋)加工(不包括稅號72.28的空心鉆鋼)。
有關管與空心異型材的區別,參見本章總注釋。
本稅號產品可經涂層,例如,用塑料或用玻璃棉與瀝青混合物進行涂層。
本稅號也包括翅片管及翅片空心異型材,例如,帶縱向或橫向翅片的整體成形翅管。
本稅號包括:用于輸送石油或天然氣的管子;用于鉆探石油或天然氣的套管、標管及鉆管;用于鍋爐、過熱器、熱交換器、冷凝器、煉油加熱爐、電站供水加熱器等的管子;高、中壓蒸汽、房屋中供氣或供水用的鍍鋅鋼管或無鍍層管(所謂氣體管);也包括供水或供氣的街道干管。除此之外,管子還用于制汽車或機械的零件,滾珠軸承、滾柱軸承、滾錐軸承、滾針軸承的環或其他機械用途,用于手腳架、管狀結構及房屋建筑。 本稅號不包括:
(一)鑄鐵管(稅號73.03)及稅號73.05或73.06的鋼鐵管。
(二)鑄鐵空心異型材(稅號73.03)及稅號73.06的鋼鐵空心異型材。
(三)鋼鐵管子附件(稅號73.07)。
(四)鋼鐵軟管,不論是否帶附件〔包括恒溫器的波紋管及膨脹接頭(稅號83.07)〕。
(五)絕緣電纜導管(稅號85.47)。
(六)已明顯成為制品的管子及空心異型材,例如,用于結構體的管子(稅號73.08)、集中供暖散熱器的管式部件(稅號73.22)、內燃活塞式發動機的排氣集管(稅號84.09)、其他機械零件(第十六類)、第八十七章車輛的排氣箱(消聲器)及排氣管(例如,稅號87.08或87.14)、自行車等用鞍座柱及車架(稅號87.14)。
子目注釋:
子目號7304.10、7304.21及7304.29
這些子目包括所列的各種物品,不論其標準及技術規格如何〔例如,美國石油學會(API)對管道規定的標準5L或5LU及對套管、標管、鉆管規定的標準5A、5AC或5AX〕。
子目號7304.31、7304.39、7304.41、7304.49、7304.51及7304.59
冷加工產品與這些子目號其他產品的區別,參見第七十二章總注釋第四部分第(二)款第二段。
73.05 其他圓形截面鋼鐵管(例如,焊、鉚及用類似方法接合的管),外徑超過406.4毫米:
— 石油或天然氣管道管:
11 — — 縱向埋弧焊接的
12 — — 其他縱向焊接的
19 — — 其他
20 — 鉆探石油或天然氣用套管
— 其他焊接的: 31 — — 縱向焊接的
39 — — 其他
90 — 其他
本稅號的管是將預先制成管狀但未閉合的平板軋材通過焊合或鉚合而制得的產品。
這些管狀產品可通過下列方法制得:
──用一套軋輥對成卷平板軋材進行縱向或螺旋形連續加工;
──用壓力機或滾軋機對非成卷平板軋材進行縱向非連續加工。
對于焊合的產品,對接邊緣是不用焊料,通過閃焊、電阻焊或電感焊接合的,或用焊料及助溶劑或防止氧化的保護氣體進行埋弧焊接合的。鉚合的產品是通過對接邊緣相疊并用鉚釘接合而成。
本稅號的產品可以用塑料或用玻璃棉與瀝青混合物等進行涂層。
它們包括石油或天然氣用的管道,油井或天然氣井用的套管,遠距離水管線路用管,煤或其他固體物料用的礦漿管,打樁工程或建筑柱用的管,也包括通常用加固環加強的水力發電水管。
本稅號不包括:
(一)稅號73.03、73.04或73.06的管及空心異型材。
(二)鋼鐵管子附件(稅號73.07)。
(三)已明顯成為制品的成品管。
子目注釋:
子目號7305.11,7305.12、7305.19及7305.20
子目號7304.10、7304.21及7304.29注釋的規定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適用于這些子目。
子目號7305.11 本子目包括通過在壓力機中成形或通過滾軋,然后用金屬及防止金屬在熔融時氧化的助熔劑進行電弧埋焊而制得的管。
焊接后有凸起的金屬焊珠,這種“焊珠”可以在成品管的外表面清楚地看到。
子目號7305.12
本子目主要包括通過用一系列成型軋輥將盤卷鋼材連續成型后,不用焊料進行電阻焊接或電感焊接制得的管。焊接后的成品管外表面沒有凸起的焊珠。
73.06 其他鋼鐵管及空心異型材(例如,輥縫、焊、鉚及類似方法接合的):
10 — 石油及天然氣管道管
20 — 鉆探石油及天然氣用的套管及導管
30 — 鐵或非合金鋼的其他圓形截面焊縫管
40 — 不銹鋼的其他圓形截面焊縫管
50 — 其他合金鋼的圓形截面焊縫管
60 — 非圓形截面的其他焊縫管
90 — 其他
稅號73.05注釋的規定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適用于本稅號的物品。
本稅號還包括:
一、鍛焊管,稱作對縫焊管。
二、封緣管,即邊緣相互搭著或覆蓋的管,人們稱為開縫管。但整條縱向開一槽縫的產品應作為型材歸入稅號72.16、72.22或72.28。
三、對接邊緣后夾縫的管子。
為了減小外徑及壁厚并獲得更緊密的尺寸容隙,本稅號的某些縱向焊縫管需經熱或冷的拉拔或滾軋。為了獲得稅號73.04注釋所述的光潔表面,這些冷加工方法允許不同的表面加工。
關于管與空心異型材的區別,參見本章總注釋。
本稅號主要包括:用于輸送石油或天然氣的管子,用于鉆探石油或天然氣的套管及管子,用于鍋爐、過熱器、熱交換器、冷凝器、電站供水加熱器的管,高、中壓蒸汽或房屋供水用的鍍鋅管及無鍍層管(所謂氣體管),也包括供水或供氣的街道干管。除此之外,管子及空心異型材還用于制汽車、機器的零件、自行車架、童車、其他結構件、腳手架、管狀結構或房屋建筑。“開縫”管用于金屬家具的框架等。
本稅號還包括用塑料或用玻璃纖維與瀝青混合物涂層的管及空心異型材,也包括具有縱向或橫向翅片的翅管。
本稅號不包括:
(一)鑄鐵管(稅號73.03)及稅號73.04或73.05的鋼鐵等。
(二)鑄鐵空心異型材(稅號73.03)及稅號73.04的鋼鐵空心異型材。
(三)鋼鐵管子附件(稅號73.07)。
(四)鋼鐵軟管,不論是否帶附件(包括恒溫器的波紋管及膨脹接頭)(稅號
83.07)。
(五)絕緣電纜導管(稅號85.47)。
(六)已明顯成為制品的管子及空心異型材,例如,用于結構體的管子(稅號73.08)、集中供暖散熱器的管式部件(稅號73.22)、內燃活塞式發動機的排氣集管(稅號84.09)、其他機器零件(第十六類)、第八十七章車輛的排氣箱(消聲器)及排氣管(例如,稅號87.08或87.14)、自行車等用的鞍座柱及車架(稅號87.14)。
子目注釋:
子目號7306.10及7306.20
子目號7304.10、7304.21及7304.29注釋的規定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適用于這些子目。
73.07 鋼鐵管子附件(例如,接頭、肘管、管套):
— 鑄件:
11 — — 無可鍛性鑄鐵制 19 — — 其他
— 其他,不銹鋼制:
21 — — 法蘭
22 — — 螺紋肘管、彎管及管套
23 — — 對焊件
29 — — 其他
— 其他:
91 — — 法蘭
92 — — 螺紋肘管、彎管及管套
93 — — 對焊件
99 — — 其他
本稅號包括主要用于連通兩條管子、將管子聯接于其他設備或將管口封閉的鋼鐵附件。但本稅號不包括供安裝管子用但不與管口成為一體的物品〔例如,吊鉤、撐條及僅將管子固定或支撐于墻上的類似支架,用以將軟管夾緊于硬管、龍頭、連接件等上的緊固帶或安裝環(軟管夾)〕(稅號73.25或73.26)。
管子附件可通過下列方法連接:
──使用鑄鐵或鋼制螺紋接口時,通過擰緊法;
──使用對縫焊接或承插焊接時,通過焊接法。在對縫焊接中,將附件及管子的末端切成斜角或直角;
──使用可換鋼制附件時,通過接觸法。
因此,本稅號包括平面法蘭、帶有鍛造擋圈的法蘭、肘管、彎頭、回轉彎頭、異徑接頭、丁字接頭、十字接頭、管帽、管塞、活套接頭、管狀欄桿及結構件的附件、偏置管、多支管、接箍或管套、清洗存水彎管、螺紋短接管、活接頭、管夾及頸圈。
本稅號不包括:
(一)專供裝配結構體零件用的夾子及其他附件(稅號73.08)。 (二)用于裝配管子附件的螺栓、螺帽、螺釘等(稅號73.18)。
(三)恒溫器的波紋管及膨脹接頭(稅號83.07)。
(四)上述的吊鉤、撐條及類似品;配有環、鉤等的管塞。不論是否攻絲(例如用于裝配沖洗管的塞子)(稅號73.26)。
(五)裝有龍頭、旋塞、閥門的配件(稅號84.81)。
(六)電纜導管的絕緣接頭(稅號85.47)。
(七)裝配自行車或摩托車車架用的連接件(稅號87.14)。
73.08 鋼鐵結構體(稅號94.06的活動房屋除外)及其部件(例如,橋梁及橋梁體段、閘門、塔樓、格構桿、屋頂、屋頂框架、門窗及其框架、門檻、百葉窗、欄桿、支柱及立柱);上述結構體用的已加工鋼鐵板、桿、角材、型材、異型材、管子及類似品:
10 — 橋梁及橋梁體段
20 — 塔樓及格構桿
30 — 門窗及其框架、門檻
40 — 腳手架、模板或坑道支撐用的支柱及類似設備
90 — 其他
本稅號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金屬結構體及其部件。本稅號的結構體具有一旦置于某一位置便一般不再改變的特點。它們通常是用條、桿、管、角材、型材、異型材、片、板、寬扁材(包括所謂萬能板材)、箍材、帶材、鍛件或鑄件通過鉚接、栓接、焊接等方法制得。這類結構體有時裝有其他稅號的產品(例如,稅號73.14的鋼鐵絲織成的網片或金屬網眼板。結構體零件包括專門用于裝配圓形橫截面(管形或其他形狀)金屬結構件的夾子及其他緊固件。這些緊固件通常具有帶螺紋洞的凸緣,裝配時將螺釘旋入,把夾子固定在管子上。
除本稅目所述的結構體及其部件外,本稅號還包括下列產品:
井架及上層結構;可調或伸縮支柱、管狀立柱、可伸縮格子平頂梁、管狀腳手架及類似設備;水閘門、凸堤、棧橋及防波堤;燈塔上層結構;船用桅桿、舷梯、欄桿、隔板等;陽臺及走廊;百葉窗、門、拉門;已裝配的圍欄及柵欄;道口欄路桿及類似欄障;暖房構架及培育架;在商店、工廠、倉庫等裝配后作為固定設施的大型貨架;攤架及擱物架;由金屬片、角材、型材或異型材制成的機動車道防護柵欄。 本稅號也包括經加工(例如,鉆孔、彎曲、開槽口)供給構件用的部件,例如,經加工的平板軋材、“寬扁材”(包括所謂萬能板材)、帶材、角材、型材、異型材及管。
本稅號還包括用于鋼筋混凝土或預應力混凝土工程的由各根輾桿相互絞扭而成的產品。
本稅號不包括:
(一)已裝配的板樁(稅號73.01)。
(二)具有模具特征的用于澆注混凝土的格板(稅號84.80)。
(三)明顯作為機器零件的結構件(第十六類)。
(四)第十七類的結構件,例如,稅號86.08的鐵道及電車道道軌夾固件及附件以及機械信號裝置;鐵路車輛等或汽車用的底盤車架(第八十六章或第八十七章)、第八十九章的浮動結構體。
(五)活動式擱板家具(稅號94.03)。
73.09 盛裝物料用的鋼鐵囤、柜、罐、桶及類似容器(裝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的除外),容積超過300升,不論是否襯里或隔熱,但無機械或熱力裝置
這些容器通常固定裝于加工廠、化工廠、染料廠、煤氣廠、酒廠、提煉廠等供儲存或生產之用,很少安裝于家庭、商店等地方。本稅號包括供盛裝除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以外任何物料的容器。供盛裝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用的容器,不管容量多少均歸入稅號73.11。裝有攪拌器、加熱或冷卻盤管、電氣元件等機械或熱力裝置的容器應歸入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
另一方面,僅裝有龍頭、閥門、液面計、安全閥、壓力計等的容器仍應歸入本稅號。
這些容器可以是敞開式或封閉式,可以用硬橡膠、塑料或有色金屬襯里,也可以裝有隔熱層(例如,石棉層、礦渣棉層或玻璃棉層),不論這種隔熱層是否裝有金屬外套。
本稅號還包括利用雙層壁或雙層底進行隔溫的容器,但雙層壁之間不得裝有加熱或冷卻液體的循環裝置(具有這種循環裝置的容器不歸入本稅號,參見稅號84.19)。
本稅號包括:
汽油箱或油箱;麥芽酒廠浸泡大麥用的桶;液體(酒、啤酒等)發酵桶;各種液體的傾析或澄清用大桶;金屬物品回火及退火用桶;貯水罐(家用或其他用),包括集中供暖設備用的膨脹箱;固體物料容器。 本稅號不包括經專門設計及裝備,可供一種或多種運輸方式使用的運輸容器(稅號86.09)。
73.10 盛裝物料用的鋼鐵柜、桶、罐、聽、盒及類似容器(裝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的除外),容積不超過300升,不論是否襯里或隔熱,但無機械或熱力裝置:
10 — 容積在50升及以上
— 容積在50升以下:
21 — — 焊邊或卷邊接合的罐
29 — — 其他
前一稅號包括通常作為固定裝置安裝于工廠等場所且容積超過300升的容器,而本稅號包括容積不超過300升的用鋼鐵片及板制成的容器,其規格大小以易于移動或搬運為度,通常用于商業運輸或包裝貨物;本稅號也包括作為固定裝置的上述容器。
歸入本稅號的大型容器包括焦油桶或油桶;汽油罐;有蓋大牛奶桶;盛裝酒精、膠乳、苛性蘇打、碳化鈣、染料或其他化學品用的桶及罐。小型的容器包括主要供黃油、牛奶、啤酒、蜜餞、水果或果汁、餅干、茶葉、糖果、煙草、香煙、鞋油、藥品等作零售包裝用的盒、聽、罐等。
為了便于滾動或搬動,尤其是桶和罐可以加箍或加其他附件,或用其他物料加強。所有容器都可裝有排放口、塞子、蓋子或其他類似裝置以便于裝填及排空。
本稅號也包括利用雙層壁或雙層底來進行隔溫的桶等,但雙層壁之間不得裝有加熱或冷卻液體的循環裝置(具有這種循環裝置的容器不歸入本稅號,參見稅號84.19)。
本稅號不包括:
(一)稅號42.02的物品。
(二)粗腰餅干桶、茶葉罐、糖聽及類似的家庭或廚房用容器及金屬罐(稅號73.23)。
(三)香煙盒、粉盒、工具箱及供個人或專業用的類似容器(稅號73.25或73.26)。
(四)保險柜、錢箱或文件保險箱及類似物品(稅號83.03)。
(五)稅號83.04的物品。
(六)首飾盒(稅號83.06)。 (七)經專門設計及裝備,可供一種或多種運輸方式使用的運輸容器(稅號86.09)。
(八)稅號96.17的帶殼暖水瓶及其他真空容器。
73.11 裝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用的鋼鐵容器
本稅號包括供運輸或儲存壓縮或液化氣體(例如,氦、氧、氬、氫、乙炔、二氧化碳或丁烷)用的容器,不論其容量大小。
其中一些容器是經高壓測試過的堅實圓筒、管、瓶等;它們可以是無焊縫的或有焊縫的(例如,在基底上、圍繞中間或整個縱向焊縫)。其他容器由一個內層容器及一個或多個外殼構成,內外層之間的空間填入隔熱材料、抽成真空或裝入低溫液體,因此能夠使液化氣體在常壓或低壓下保藏。
這些容器可以裝有控制,調節及測量裝置,例如,閥門、龍頭、壓力表、液面指示器等。
有些容器(例如,裝乙炔用的)為了便于灌入乙炔并避免乙炔單獨壓縮時發生爆炸,常裝有硅藻土、木炭或石棉等惰性多孔物質及水泥等膠粘劑,有時這些多孔物質用丙酮浸漬。
另一些容器則可根據需要供給液體或氣體,所裝的液化氣體僅在大氣氣溫的影響下即能氣化,并通過外殼內壁的盤管向外供出。
本稅號不包括蒸汽儲蓄器(稅號84.04)。
73.12 非絕緣的鋼鐵絞股線、繩、纜、編帶、吊索及類似品:
10 — 絞股線、繩、纜
90 — 其他
本稅號包括將兩根或多根鋼鐵絲緊密絞合而成的絞股線以及用多根這種絞股線絞合而成的各種規格的纜及繩。繩及纜只要仍具有鋼鐵絲制品的基本特征,可以用紡織物(大麻、黃麻等)作芯子或用紡織物、塑料等包覆。
繩及纜的橫截面一般是圓的,但本稅號也包括將單絲或絞股線編成矩形(包括正方形)橫截面的帶。 本稅號包括繩、纜、帶等,不論是否裁切成段或裝有鉤、彈簧鉤、轉環、環、套環、夾、座圈等(但它們不得因此而具有其他稅號所列物品的特征),也不論是否制成單一或復合的吊索、環索等。
這些貨品用途為:在礦業、采石工程、航運等方面供提吊之用(用于起重機、絞車、滑輪車、升降機等提吊);供牽引用;供系船、下錨等用;作傳動帶用;作桅桿、標桿等用的支索或牽索;作圍籬的絞股線;作鋸石絞股線(通常為特種鋼制成的三股絞股線)等。
本稅號不包括:
(一)刺鋼絲及圍籬用松絞無刺雙股絲(“絞帶”)(稅號73.13)。
(二)絕緣電纜(稅號85.44)。
(三)適于供第八十七章所列機動車輛用的
73.13 帶刺鋼鐵絲;圍籬用的鋼鐵絞帶或單股扁絲(不論是否帶刺)及松絞的雙股絲
本稅號包括下列類型的圍籬用帶及絲(絲的定義,參見本章注釋二):
一、由鋼鐵絲相互松絞而成的帶刺鋼鐵絲,這些鋼鐵絲在短距離間裝有倒刺或有時帶有金屬帶制成的鋒利小刺片。
二、在相隔一定距離帶有利齒并與帶刺鋼鐵絲用途相同的窄扁帶或絲。
三、絞帶或單股扁絲。這種帶狀圍籬用的通常稱作“絞帶”。它們由稍加扭絞的窄條、帶或扁絲構成。這些貨品不論是否帶刺,均歸入本稅號。
四、由兩根鋼鐵絲組成且明顯適于作圍籬用的松絞絲,這種絲也稱作“絞帶”。
本稅號也包括“丹納特”鐵絲網及類似的帶刺鋼鐵絲網。這些貨品有時已安裝在木柱或金屬柱上,供軍事或圍籬等用。
所用鋼鐵帶及絲通常是電鍍的或用其他方法涂層的(例如,用塑料涂層)。
本稅號不包括有時也供圍籬用的緊絞股線及纜(稅號73.12)。
73.14 鋼鐵絲制的布(包括環形帶)、網、籬、格柵;網眼鋼鐵板:
— 機織品: 12 — — 不銹鋼制的機器用環形帶
13 — — 其他機器用環形帶
14 — — 不銹鋼制的其他機織品
19 — — 其他
20 — 交點焊接的網、籬及格柵,其絲的最大截面尺寸在3毫米及以上,網眼尺寸在100平方厘米及以上
— 其他交點焊接的網、籬及格柵:
31 — — 鍍或涂鋅的
39 — — 其他
— 其他布、網、籬及格柵:
41 — — 鍍或涂鋅的
42 — — 涂塑的
49 — — 其他
50 — 網眼鋼鐵板
一、布(不包括環形帶)、網、籬及格柵
本組產品主要是通過手工或機械方法將鋼鐵絲交織、編織等而制得的。制造方法大致類似于紡織工業所采用的方法(織造簡單經緯織物、針織物或鉤編織物等所采用的方法)。
本組包括鋼鐵絲格柵,格柵中的鋼鐵絲在交點處加以焊接或用外加的鋼鐵絲綁牢,不論格柵中的鋼鐵絲是否進行了交織。
所稱“鋼鐵絲”,是指任何橫截面尺寸均不超過16毫米的各種橫截面形狀的熱成形或冷成形產品,例如,軋制的鋼鐵絲、鋼鐵盤條及從薄板切下的鋼鐵絲扁帶(參見本章注釋二)。
本稅號的材料有許多用途,例如,供多種物料的洗滌、干燥或過濾用;制圍欄、食品罩及防蟲紗窗、機器用安全保護裝置、輸送帶、擱板材料、床墊、家具墊、細箍及粗箍等;以及用于鋼筋混凝土。
這些物料可以是成卷的、環帶狀的(例如,供傳動帶用)或成張的,不論是否切割成形;也可以是兩層或多層的。
二、網眼鋼鐵板
網眼鋼鐵板是通過拉伸具有平行切割口的鋼鐵薄板或鋼鐵帶材制成的呈菱形網眼的網狀物。
這些網眼鋼鐵板相當剛硬結實,用于代替鋼鐵絲格柵或圍籬用的多孔鋼鐵薄板、機器用的安全防護裝置、天橋或吊車軌道用輔面板、作各種建筑材料(例如,混凝土、水泥、熟石膏、玻璃)鋼筋用,等等。
除了用鋼鐵絲網制成的制品一般不歸入本章外,下列貨品也應歸入其他章:
(一)用于衣服,用作家具布或類似品的金屬線機織物(稅號58.09)。
(二)用絲網增強的塑料或石棉,嵌絲玻璃(分別歸入第三十九章、第六十八章及第七十章);灰泥板(嵌于窯烘粘土內的一種絲網,供建筑用途)(第六十九章);通常涂柏油并用絲網增強的紙質屋頂板(第四十八章)。但用塑料略略涂層的鋼鐵絲機織物(即使網眼被塑料填滿)以及用紙張襯背供澆水泥、灰泥等用的鋼鐵網或格柵,仍應歸入本稅號。
(三)與其他材料裝配后成為機器零件的鋼鐵絲布等(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
(四)制成手用細篩及粗篩的鋼鐵絲布等(稅號96.04)。
子目注釋:
子目號7314.12、7314.13、7314.14及7314.19
所稱“機織品”,僅適用于用與紡織材料機織物同樣方法(即兩線直角交織的方法)織造而成的鋼鐵絲產品。
絲布通常是平紋的,但也可以是斜紋或其他織法的。緯線是一根繞著經線來回交織的長線,絲布是在連續式織布機中織得的。其中絲線的交點可以用其他物質增強(例如,可以用一根附加絲線綁緊)。這類機織物可以用相對寬間距的絲線制成,形成正方形網眼格子效果。皺紋絲布是由皺紋絲線制成的;卷曲之處相互咬著,使交點更為硬挺。另一方面,絲布也可以用直絲線機織后再經壓制,使交點變形,從而固定所織式樣。
絲布可以成卷,也可以裁成一定長度或一定形狀的片狀;絲布的邊緣還可熔接或釬焊。
73.15 鋼鐵鏈及其零件: — 鉸接鏈及其零件:
11 — — 滾子鏈
12 — — 其他鏈
19 — — 零件
20 — 防滑鏈
— 其他鏈:
81 — — 日字環節鏈
82 — — 其他焊接鏈
89 — — 其他
90 — 其他零件
本稅號包括鑄鐵(通常是可鍛鑄鐵)鏈、鍛鋼或鍛鐵鏈,不論其規格、制造方法及實際用途如何。
本稅號包括鉸接鏈〔例如,滾子鏈、反齒鏈(“無聲傳動鏈”)及平環鏈〕、無鉸接鏈(包括日字鏈)(不論是否鍛造、鑄造、焊接而成或從鋼鐵薄片或鋼鐵帶材沖壓而成,也不論是否用鋼鐵絲制得),以及球形鏈。
本稅號包括:
一、自行車、機動車或機器用的傳動鏈。
二、錨鏈;升降鏈、牽拖鏈;汽車防滑鏈。
三、褥式排鏈;用于洗滌槽塞子、盥洗室蓄水箱等的鏈條。
所有這些鏈條可以在端部裝有零件或配件(例如,鉤、彈簧鉤、自由轉環、鉤環、套圈、環、開口環以及丁字件),不論是否切成一定長度或明顯有特定用途。
鏈條專用的鋼鐵零件,例如,鉸接鏈用的側距環、滾子、轉向軸等,供無鉸接鏈用的鏈節、鏈環,也歸入本稅號。
本稅號不包括:
(一)具有稅號71.17仿首飾特征的鏈條(例如,表鏈及飾鏈)。 (二)裝有鋸齒等并用作鏈鋸或切割工具的鏈條(第八十二章),或鏈條僅在其中起輔助作用的其他制品,例如,多斗挖土機的鏟土鏈、輸送機鉤鏈或紡織物整理用的伸展器。
(三)裝有鏈條的門戶防護裝置(稅號83.02)。
(四)測量鏈條(稅號90.15)。
73.16 鋼鐵錨、多爪錨及其零件
本稅號僅包括供各種噸位的船舶、海上平臺、浮標、信標、水雷等錨泊用的錨;但不包括有時稱作“錨”的制品(例如,用于連接石方或用于將椽子安裝于建筑物墻上的錨狀物)。
錨可以裝有橫桿或錨桿,這些橫桿或錨桿有時是木制的,而錨爪臂可以是硬的,也可以是軟的。
本稅號也包括多爪錨;多爪錨是小錨,具有兩個以上爪臂(通常為四個),但沒有錨桿。它們用于錨泊小型船只,抓住其他船只等,還用于打撈沉沒物品及用于勾住樹木、巖石等。
本稅號也包括鋼鐵錨的零件。
73.17 鋼鐵制的釘、平頭釘、圖釘、波紋釘、U形釘(稅號83.05的貨品除外)及類似品,不論釘頭是否用其他材料制成,但不包括銅頭釘
本稅號包括:
一、鋼鐵釘、平頭釘、U形釘(稅號83.05的貨品除外)及類似品,一般通過下列方法制得:
(一)將一定粗細的鋼鐵絲冷壓而成。這類鐵絲釘通常具有扁平頭或圓形頭,而有一部分釘子是無釘頭的,一端或兩端是尖的。錐形釘與平頭釘的制法相同,只是錐形釘要通過斜切而成。
(二)將一定粗細的鐵釘桿進行手工或機械鍛造,將一頭鍛尖后再用制釘機將釘頭沖壓出來。
(三)用鋼鐵片、帶切割制成,必要時再用手工或機器進行修整。 (四)將鋼鐵條放入制釘機中進行熱軋,同時將釘頭及釘桿成形。
(五)將金屬小圓片模壓成釘頭,同時裝在預先制好的釘桿上。這種方法通常用于制圓頭釘,例如,家具裝飾釘。
(六)鑄造而成。
這類貨品種類繁多,包括:
木工等用的橫截面完全一致的圓鐵釘;模釘;鑲玻璃用釘;補鞋釘;供電線、畫框、圍籬等用的兩頭尖的U形釘(不論是否絕緣)及其他不是成條狀的U形釘;帶螺桿且釘頭未開槽的螺桿尖頭螺釘;供修鞋、制家具等用的平頭釘及無頭釘;重型鞋用平頭釘;供圖畫、鏡子、圍籬等用的釘;給動物裝蹄鐵用的無螺紋釘;動物用的無螺紋防滑大頭釘;安裝窗玻璃用的小三角釘等(通常用馬口鐵制成);制家具用的裝飾大頭釘;供鐵路軌枕作標記用的大頭釘。
二、其他特種釘、道釘等,例如:
(一)鍛造扣釘或扒釘(釘桿通常是帶角的,將兩頭彎成直角并削尖),用于扣緊石塊及粗重木材等;鉤頭道釘,用以將鋼軌固定于軌枕上。
(二)波紋釘,一邊修成齒邊或斜邊,供裝配木材零件用;即使報驗時為長條狀(呈帶狀),也應歸入本稅號。
(三)鉤頭釘及環頭釘,這些釘可以用金屬片沖壓制得或鍛造制得。其中一頭是尖的而另一頭則彎成直角或彎成環狀,用以懸掛各種物體。
(四)各種圖釘,平頭的或圓頭的,供畫板、辦公室等用。
(五)供紡織梳棉機用及類似用途的針布釘。
所有上述貨品,不論是否帶有有色金屬(銅及其合金除外)或其他物質(陶瓷、玻璃、木材、橡膠、塑料等)制的釘頭,也不論已否電鍍、鍍銅、鍍金、鍍銀、涂漆等或用其他物料包覆,均應歸入本稅號。
本稅號不包括:
(一)鉤頭螺釘、環頭螺釘、釘頭開槽的尖頭螺釘及鈍頭螺釘(稅號73.18)。
(二)帶釘或不帶釘的鞋跟護鐵;帶釘圖片掛鉤;皮帶扣(稅號73.26)。
(三)帶有銅或銅合金釘頭的鋼鐵釘、平頭釘等(稅號74.15)。
(四)條狀釘書釘(例如,供辦公室、室內裝飾或包裝等用)(稅號83.05)。
(五)鋼琴用弦軸(稅號92.09)。
73.18 鋼鐵制的螺釘、螺栓、螺母、方頭螺釘、鉤頭螺釘、鉚釘、銷、開尾銷、墊圈(包括彈簧墊圈)及類似品:
— 螺紋制品:
11 — — 方頭螺釘
12 — — 其他木螺釘
13 — — 鉤頭螺釘及環頭螺釘
14 — — 自攻螺釘
15 — — 其他螺釘及螺栓,不論是否帶有螺母或墊圈
16 — — 螺母
19 — — 其他
— 無螺紋制品:
21 — — 彈簧墊圈及其他防松墊圈
22 — — 其他墊圈
23 — — 鉚釘
24 — — 銷及開尾銷
29 — — 其他
一、螺釘、螺栓及螺母
緊固金屬(不論是否已攻螺紋)用的螺栓及螺母(包括螺栓端)、雙頭螺栓及其他螺釘,木螺釘及方頭螺釘都是些已攻螺紋(成品狀態)的產品,用于裝配或緊固物品,使其容易拆開而不致于受損。
緊固金屬用的螺栓及螺釘均是圓柱體形狀的,具有細密且稍為傾斜的螺紋;它們很少是尖頭的,但釘頭帶有槽溝或適合于用扳手扭擰,也可以開有凹槽。螺栓用于與螺母配套,而螺釘則通常用來旋入需要緊固的材料攻有螺紋的孔中,因此螺釘整根攻有螺紋,而螺栓的螺桿有部分是不帶螺紋的。 本稅號包括各種類型的緊固螺栓及鋼鐵螺釘,不論其形狀及用途如何,包括U形螺栓、螺栓端(即一頭攻螺紋的圓柱形桿)、雙頭螺栓(即兩頭均攻螺紋的短桿)及螺桿(即整根攻螺紋的桿)。
螺母是用以將相應螺栓固定于某一地方的金屬件。它們通常整個攻有螺紋,但有時一端為盲孔。本稅號包括元寶螺母、蝶形螺母等。防松螺母(通常較薄且有槽頂)有時與螺栓配用。
螺栓坯及未攻絲的螺母也歸入本稅號。
木螺釘與緊固金屬用的螺栓及螺釘不同,木螺釘是錐形的且有尖頭,有較斜的切削螺紋以便旋入木料之中。此外,木螺釘一般帶有開槽釘頭,從不與螺母配用。
方頭螺釘(螺旋道釘)是帶有正方形或六角形無槽口釘頭的大型木螺釘。它們用以將鋼軌固定于軌枕上并用于裝配椽子及類似的大型木制品。
本稅號包括自攻(帕克)螺釘;這些螺釘與木螺釘相似,具有一個開槽釘頭,一條切削螺紋,其末端是尖的或錐形的。因此它們可以自行開溝并旋入金屬、大理石、板石、塑料等薄板中。
本稅號也包括所有釘頭帶槽溝的鈍頭螺釘及尖頭螺釘。螺釘具有較斜的螺紋,常用錘子將其打入物料,但一般只能用螺絲起子才可將其取出。
本組不包括:
(一)釘頭未開槽的尖頭螺釘(稅號73.17)。
(二)螺塞(稅號83.09)。
(三)用以傳功或以其他方式作為機械動件的車有螺紋的機件,這些機件有時稱作螺釘(例如,阿基米德螺釘;壓力機用蝸桿機件及螺紋軸;閥門及旋塞的關閉機件等)(第八十四章)。
(四)鋼琴用弦軸及樂器用的類似帶螺紋零件(稅號92.09)。
二、鉤頭螺釘及環頭螺釘
這些貨品用于懸掛或固定其他物體,與前一稅號的鉤頭釘的不同之處在于它車有螺紋。
三、鉚釘
鉚釘與上面所述貨品的不同之處在于它們未車螺紋;它們通常是帶有圓頭、扁頭、圓盤頭、埋頭的圓柱體。
它們用于金屬部件的永久性裝配(例如,用于大型框架、船舶及容器)。 本稅號不包括供各種用途的管狀鉚釘或分叉鉚釘(稅號83.08),但僅有部分空心的鉚釘仍歸入本稅號。
四、銷及開尾銷
開尾銷通常是叉形的,用于固定在錠子、轉軸、螺栓等的孔洞內以防止裝在孔洞內的物體移動。
銷及錐形銷,用途與開尾銷相似,但通常較大,開口位置更小;它們可以象開尾銷一樣用以穿過孔洞(這時常制成楔形),或用以裝于繞心軸等開的溝槽上,在這種情況下,它們可制成各種形狀,例如,馬蹄形或圓錐形。
簧環,呈各種不同形狀,從有一條縫的簡單環狀到復雜的形狀(帶有小眼或槽以便于用專用夾鉗將其裝上)。不論其形狀如何,它們都用于安裝在繞心軸開的槽溝上或圓筒孔眼內開的槽溝內,以防止有關零件移動。
五、墊圈
墊圈通常是中心有孔的細小薄圓片,安裝于螺母及需緊固的零件之間以保護需緊固的物體。它們有平墊圈、切口墊圈、開縫墊圈(例如,格勞爾彈簧墊圈)、弧形墊圈、錐形墊圈等。
子目注釋:
子目號7318.12
所稱“螺釘”,不包括鉤頭螺釘及環頭螺釘;這些貨品應歸入子目號7318.13。
子目號7318.14
本子目包括稅號73.18注釋第一部分第八段所述的自攻(帕克)螺釘。
73.19 鋼鐵制手工縫針、編織針、引針、鉤針、刺繡穿孔錐及類似制品;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鋼鐵制安全別針及其他別針:
10 — 縫針、織補針或刺繡針
20 — 安全別針
30 — 其他別針
90 — 其他
一、縫針、織針、引針、鉤針、刺繡穿孔錐及類似品
本稅號包括手工用縫針、織針、刺繡針、鉤針、地毯針等。
本稅號包括:
(一)縫針、織補針、刺繡針、打包針、褥墊針、縫帆針、裝釘針、軟墊針、地毯針及厚毛毯針、補鞋針(包括帶眼錐子)、補皮革用的三角針等。
(二)織針(無眼長針)。
(三)穿帶子、細繩等用的各種引針(包括足球網織針)。
(四)鉤針(一端逐漸縮小并帶一小鉤的針,供鉤編用)。
(五)刺繡穿孔錐,用于刺繡織物的底布穿孔。
(六)結網針,一頭尖或兩頭尖的。
其中有些針還裝有手柄。
本稅號還包括針坯,例如,未制成針的桿(不論是否有眼);有眼但未削尖或磨光的針;未裝手柄的刺繡穿孔錐及引針針坯。
本稅號不包括:
(一)鞋匠用的無眼錐子及皮革加工、辦公室等用的穿孔錐型穿刺工具(稅號82.05)。
(二)針織機、編帶機.刺繡機等用的針(稅號84.48);縫紉機針(稅號84.52)。
(三)拾音器用的唱針(稅號85.22)。
(四)醫療、外科、牙科或獸醫用的針(稅號90.18)。
二、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安全別針及其他針
本組所列的別針及針可帶有針頭或其他賤金屬、玻璃、塑料等制的其他配件,只要它們未構成裝飾性物品,仍具有鋼鐵別針和其他針的基本特性。本組包括:
(一)安全別針。
(二)普通別針和大頭針。
本組也包括供飾針、徽章(不論是否帶有轉節或接頭)、帽針等用的尖頭針桿;供固定商標、昆蟲標本等用的大頭針及尖頭針桿。
本稅號不包括:
(一)領帶夾、徽章等,帽針及個人裝飾用的類似品(稅號71.17)。
(二)圖釘(稅號73.17)。
(三)發針;發夾;卷發針、卷發夾、卷發器及類似品(稅號85.16或96.15)。
73.20 鋼鐵制彈簧及彈簧片:
10 — 片簧及簧片
20 — 螺旋彈簧
90 — 其他
本稅號包括各種類型的鋼鐵彈簧,不管其用途如何,但稅號91.14的鐘表發條除外。
彈簧是用具有彈性的金屬薄片、絲或桿制成的,它們具有大幅度變形后仍能恢復原狀的特性。
本稅號包括下列各種類型的彈簧:
一、片簧(單片或疊片),主要用于車輛(例如,鐵路機車及客貨運輸車輛、汽車、拖車)的懸掛系統。
二、螺旋彈簧主要有下列二類:
(一)螺旋形盤簧,包括受壓彈簧、拉簧及扭力彈簧,用橫截面為圓形或矩形的鋼鐵絲、桿制成。它們用途相當廠泛(例如,用于車輛及各種技術裝備中)。
(二)渦旋彈簧,通常是錐形的,用橫截面為矩形或橢圓形的鋼鐵絲、桿制成,或用鋼鐵扁帶制成。它們主要用于減震器、車箱聯接緩沖器、大剪刀、理發推子等。
三、扁簧及螺旋扁簧,用于彈簧驅動的動力裝置、鎖等。
四、圓盤彈簧及環狀彈簧(用于鐵路緩沖器等)。
為了裝配或固定之用,彈簧可以裝有U形螺栓(例如,供片簧用)或其他附件。 簧片也歸入本稅號。
本稅號不包括:
(一)供雨傘或陽傘的轉軸或傘桿用的彈簧(稅號66.03)。
(二)彈簧墊圈(稅號73.18)。
(三)彈簧與其他物品組裝后制成的諸如自動關門器等的物品(稅號83.02),明顯為機器的零件(第十六類)或明顯為第九十章、第九十一章等所列儀器設備的零件。
(四)減震器及第十七類的扭桿彈簧。
73.21 非電熱的鋼鐵制家用爐、灶(包括附有集中供暖用的熱水鍋的爐)烤肉架、烤爐、煤氣灶、加熱板和類似非電熱的家用器具及其零件:
— 炊事器具及加熱板:
11 — — 使用氣體燃料或可使用氣體燃料及其他燃料的
12 — — 使用液體燃料的
13 — — 使用固體燃料的
— 其他器具:
81 — — 使用氣體燃料或可使用氣體燃料及其他燃料的
82 — — 使用液體燃料的
83 — — 使用固體燃料的
90 — 零件
本稅號包括符合下列要求的器具:
一、用于產生并利用熱能進行空間供暖、烹飪或燒煮;
二、使用固體、液體或氣體燃料,而不是使用電力;
三、通常為家庭用或野營用。
這類器具可根據其類型,按下列一個或多個方面的特征加以確定,例如,總的規格、款式、最大供熱能力、固體燃料爐的爐膛或爐蓖容量、液體燃料爐的油箱規格。判斷這些特征的標準是有關器具不得超出家庭使用所需的范圍。
本稅號包括:
(一)火爐、加熱爐、壁爐及空間供暖用爐、烤爐等。
(二)裝有供熱元件的燃氣或燃油散熱器,供取暖用。
(三)廚房用的爐、灶。
(四)裝有供熱元件的烤箱(例如,供烘烤食物或焙烘糕點及面包用)。
(五)酒精爐或加壓爐、野營用爐、旅游用爐等;煤氣爐;裝有供熱元件的加熱板。
(六)帶有爐蓖或其他供熱元件的洗滌用鍋爐。
本稅號還包括附有集中供暖用的熱水鍋的爐。另一方面,本稅號不包括同時也可使用電供熱的器具,例如,煤氣-電力兩用爐(稅號85.16)。
上述所有物品可以搪瓷、鍍鎳、鍍銅等,也可裝有其他賤金屬制的附件或鑲有隔熱材料。
本稅號也包括明顯作為上述器具的鋼鐵零件(例如,烤箱擱架、加熱板及環、爐灰盤、活動式爐膛及火籃、煤氣燃燒器、油料燃燒器、爐門、鐵格子、爐腳、護桿、毛巾架及盤碗架)。
本稅號不包括:
(一)稅號73.22的集中供暖用散熱器、空氣加熱器和暖氣分布器以及它們的零件。
(二)不適宜裝配供熱元件的烤箱及鍋爐(稅號73.23)。
(三)噴燈及輕便鍛爐(稅號82.05)。
(四)工業爐用燃燒器(稅號84.16)。
(五)稅號84.17的工業或實驗室用爐及烘箱。
(六)稅號84.19的加熱、烹煮、烘炒、蒸餾等機器或設備及類似的實驗室設備。它們主要包括:
1、非電熱的快速熱水器或貯備式熱水器(不論是否家用型)。
2、通常不供家用的某些供熱、烹飪等專用器具(例如,柜臺式咖啡滲濾器;煉油鍋;消毒器、加溫碗碟柜、干燥杯碟柜及用蒸汽或間接加熱的設備,它們常配有加熱盤管、雙層壁、雙層底等)。
(七)稅號85.16的電熱器具。
73.22 非電熱的鋼鐵制集中供暖用散熱器及其零件;非電熱的鋼鐵制空氣加熱器、暖氣分布器(包括可分布新鮮空氣或調節空氣的)及其零件,裝有電動風扇或鼓風機:
— 散熱器及其零件:
11 — — 鑄鐵制
19 — — 其他
90 — 其他
本稅號包括:
一、集中供暖用散熱器,即通常由已裝配的凸緣管、翅片管或空心加熱板部件構成的空間供暖設備,從鍋爐供給的水或蒸汽可通過這些部件循環流動。這些散熱器可用木或金屬外殼包住。
本組還包括由一個可供熱水或冷水循環流通的散熱器及多個能將已調節空氣加壓噴出的噴射嘴組成的設備。這兩部分一起裝在一個有格柵的外殼里。當散熱器關閉后,這種設備便可作為調節空氣的分布器。
本稅號不包括空調器(稅號84.15)或電散熱器(稅號85.16)。
二、明顯作為散熱器的部件及其他零件。
下列各項不能作為其零件:
(一)連接集中供暖鍋爐及散熱器的管子及附件(稅號73.03至73.07)。
(二)散熱器臺架(稅號73.25或73.26)。
(三)蒸汽或熱水龍頭、旋塞等(稅號84.81)。
三、空氣加熱器,使用各種燃料(例如,煤、燃料油、煤氣)。
這些獨立式加熱器可以是固定的或移動的,主要由一個燃料室(帶有燃燒器)或爐蓖、一個能將氣體燃燒產生的熱量傳給交換器表面周圍空氣的熱交換器(一組管子等)及一個電動風扇或鼓風機組成。這種散熱器通常裝有一條排放廢氣的管道。 空氣加熱器(固定的或移動的)能產生直接擴散的熱空氣,與裝有供熱元件的散熱器(如稅號73.21的注釋所述)不同,空氣加熱器裝有一個可將熱空氣分散或吹送到取暖地方的吹風裝置(風扇或鼓風機)。
空氣加熱器可以裝有各種輔助裝置,例如,燃燒器(帶泵)、給燃燒器鼓風的電風扇、調節或控制裝置(恒溫器、高溫保持器)、空氣過濾器等。
四、暖氣分布器,由一個通常為一組凸緣管或翅片管構成的加熱元件及一個電風扇組成,一起安裝于一個帶有出氣口(格柵或可調百葉窗)的外殼里。
這些分布器與集中供暖鍋爐連接,其款式有落地式的(放于地上)、壁式的(固定于墻上)或吊式的(懸吊于天花板、梁或柱上)等。
其中一些器具也可以吸入外部空氣,這樣,當供熱元件關閉后,便可作為新鮮空氣分布器使用。
但本稅號不包括調節空氣分布器,這種分布器在室內恒溫器的控制下將高壓輸入的冷熱空氣混合起來。它主要由一個混合室和二個裝有氣動調節控制閥的進氣嘴組成,整套設備安裝在一個罩殼內,既不帶散熱器,也不帶電動風扇或鼓風機(稅號84.79)。
空氣加熱器及熱空氣分布器,不論其用途如何,均歸入本稅號。因此,本稅號包括空間加熱用及干燥各種物料(飼料、糧食等)用的空氣加熱器以及第十七類車輛供暖用的設備。但是利用汽車發動機產生的熱量而且必須與發動機聯接的熱空氣分布器,根據第十五類注釋一(七)及第十七類注釋三的規定,應歸入第十七類。
五、明顯作為空氣加熱器或熱空氣分布器的零件(熱交換器、噴嘴、直接散熱導管、風檔、格柵等)。
但下列各項不得作為零件:
(一)用以連接鍋爐及某些熱空氣分布器的管子及附件(稅號73.03至73.07)。
(二)風扇(稅號84.14)、空氣過濾器(稅號84.21)、檢測及自動控制裝置(第九十章)等。
73.23 餐桌、廚房或其他家用鋼鐵器具及其零件;鋼鐵絲絨;鋼鐵制擦鍋器、洗刷擦光用的塊墊、手套及類似品:
10 — 鋼鐵絲絨;擦鍋器及洗刷擦光用的塊墊、手套及類似品
— 其他: 91 — — 鑄鐵制,未搪瓷
92 — — 鑄鐵制,已搪瓷
93 — — 不銹鋼制
94 — — 鋼鐵(鑄鐵除外)制,已搪瓷
99 — — 其他
一、餐桌、廚房或其他家用鋼鐵器具及其零件
本組包括在協調制度其他稅號未具體列名的,供餐桌、廚房或其他家用的鋼鐵制品,它們的范圍很廣,也包括供旅館、餐廳、招待所、醫院、食堂、兵營等用的上述物品。
這些制品可以鑄造制得或用鋼鐵片、板、箍、帶、絲、絲網、絲布等制得,也可以通過各種制造方法(模鑄、鍛造、模壓、沖壓等)制得。它們可以裝有其他材料制的蓋、柄、其他零件或附件,只要它們仍具有鋼鐵制品的特征。
本組包括:
(一)廚房用具,例如,長柄有蓋的平底鍋、汽鍋、壓力鍋、熬醬鍋、燉鍋、焙盤、帶柄的橢圓煮魚鍋;淺鍋;煎鍋、烘烤碟及盤;鐵格架及不帶供熱元件的烤箱;燒水壺;濾鍋;油炸籃;果凍及糕點模;大水壺;家用牛奶罐;廚房貯物聽及罐(面包廂箱、茶葉罐、糖罐等);生菜洗滌器;廚房用容量量具;餐具架、漏斗。
(二)餐桌用具,例如,淺盤、碟、盤、湯及蔬菜盤、調味汁壺;糖盒、奶油盤;牛奶或奶油壺;分格碟;咖啡壺及滲濾壺〔但不包括有加熱源的家用滲濾壺(稅號73.21)〕、茶壺;小杯、大杯、平底無腳酒杯;蛋杯、洗手缽;面包或水果盤及籃;茶壺架或類似架;濾茶器、調味品瓶;刀架;冰酒桶等、斟酒架;餐巾環、桌布夾。
(三)其他家用物品,洗滌用煮鍋及水鍋;垃圾箱、桶、煤箱及煤斗;灑水壺;煙灰缸;熱水瓶;瓶子籃;活動式靴底刮泥器;熨斗架;洗衣服、裝水果、盛蔬菜等用的籃;信箱;衣架、鞋楦;飯盒。
本組也包括上面所列制品的鋼鐵零件,例如,蓋、夾、柄、高壓鍋分隔格等。
二、鋼鐵絲絨;擦鍋器及洗刷擦光用的塊墊、手套及類似品
鋼鐵絲絨是由極細的鋼鐵絲或帶纏結而成,通常制成零售包裝。
擦鍋器、洗刷擦光用的塊墊、手套及類似品是由鋼鐵絲、帶、鋼絲絨等制成的,有時還裝有手柄;只要這些貨品以鋼鐵成分為主,不論其是否與紡織材料交織,均應歸入本稅號。 除鋼鐵絲絨有多種用途外,這些貨品主要供家庭用(例如,用于擦洗廚房用具或衛生器具,用于洗刷金屬制品,用于保養活動木地板、鑲嵌地板等)。
本稅號不包括:
(一)稅號73.10的聽、盒及類似容器。
(二)歸入稅號73.21的爐、灶等。
(三)廢紙簍(酌情歸入稅號73.25或73.26)。
(四)具有工具特征的家用制品,例如,各種鏟;螺絲起子;乳酪擦子等;嵌肥肉針;開罐刀;堅果鉗;開瓶器;燙發鉗、熨斗;火鉗;打蛋器;烘蛋奶餅鐵鉗模;咖啡磨、胡椒磨;絞肉機;榨果汁機、蔬菜壓榨機、蔬菜搗爛機(第八十二章)。
(五)稅號82.11至82.15的刀具、匙、叉、勺等。
(六)保險箱、錢箱及契約箱(稅號83.03)。
(七)裝飾品(稅號83.06)。
(八)家用秤(稅號84.23)。
(九)第八十五章的家用電器(特別是稅號85.09及85.16的器具及設備)。
(十)第九十四章的小型懸掛式菜櫥及其他家具。
(十一)稅號94.05的燈具及照明裝置。
(十二)手用篩子(稅號96.04),香煙打火機及其他打火機(稅號96.13),稅號96.17的保溫瓶及其他真空容器。
73.24 鋼鐵制衛生器具及其零件:
10 — 不銹鋼制洗滌槽及臉盆
— 浴缸:
21 — — 鑄鐵制,不論是否搪瓷
29 — — 其他 90 — 其他,包括零件
本稅號包括在本協調制度其他稅號未具體列名的衛生用鋼鐵制品,它們的范圍較為廣泛。
這些制品可以鑄造制得或用鋼鐵片、板、箍、帶、絲網、絲布等制得,也可以通過各種制造方法(模鑄、鍛造、模壓、沖壓等)制得。它們可以裝有其他材料制的蓋、柄、其他零件或附件,只要它們具有鋼鐵制品的特征。
本稅號包括:浴缸、凈身盤、坐浴盆、洗腳盆、洗滌槽、臉盆、盥洗設備;肥皂碟及海綿籃;沖洗罐、衛生桶、尿壺、床上便盆、便壺、不論是否帶機械裝置的抽水馬桶及貯水箱、痰盂、衛生紙架。
本稅號不包括:
(一)稅號73.10的聽、盒及類似容器。
(二)第九十四章的放藥品及衛生潔具的小型懸掛式壁櫥或其他家具。
73.25 其他鋼鐵鑄造制品:
10 — 無可鍛性鑄鐵制
— 其他:
91 — — 研磨機用的研磨球及類似品
99 — — 其他
本稅號包括協調制度其他稅號未具體列名的各種鋼鐵鑄造制品。
本稅號包括:下水道及供水系統等用的檢查閘門、濾柵、陰溝蓋及類似鑄件;消防栓及蓋;飲用噴泉;郵筒、火警柱、系纜柱等;檐槽及檐槽口;礦井壁;研磨機及粉碎機用的滾珠;未裝有機械或熱力裝置的冶金用罐及坩堝;平衡塊;人造花、葉等(但稅號83.06的制品除外);水銀瓶。
本稅號不包括歸入協調制度其他稅號的鑄件(例如,明顯為機械設備的零件),也不包括雖具有成品特征但需進一步加工的未制成鑄件。
本稅號還不包括: (一)不通過鑄造方法制得的上述貨品,例如,燒結制品(稅號73.26)。
(二)裝飾用的各種類型的鑄像、瓶、甕及十字架(稅號83.06)。
73.26 其他鋼鐵制品:
— 經鍛造或沖壓,但未經進一步加工:
11 — — 研磨機用的研磨球及類似品
19 — — 其他
20 — 鋼鐵絲制品
90 — 其他
本稅號包括通過鍛造、沖壓 、切割、模壓、折疊、組合、焊接、車削、銑削或穿孔等方法加工制得的所有鋼鐵制品,但本章其他稅號所列貨品、第十五類注釋一所列貨品、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所列貨品或本協調制度其他稅號更為具體列名的貨品除外。
本稅號包括:
一、蹄鐵;鞋靴護鐵,不論是否有尖釘;攀樹用鐵釘助爬器;非機械式的通風裝置;軟百葉簾;木桶箍;電線鋼鐵配件(例如,撐條、夾子、托架);絕緣子串的懸吊或連接裝置(懸桿、鉤環、長臂、帶接線柱的眼或環、球支座、吊夾、閑端夾等);未校準的鋼珠(參見第八十四章注釋六);柵欄柱、帳篷樁、拴畜樁等;花壇邊箍、樹木及香豌豆植物等的培育器;絞緊柵欄鋼鐵絲用的松緊螺旋扣;瓦片及檐槽;將軟管夾緊于硬管或龍頭等上的夾緊帶或環(軟管夾);固定管子用的掛鉤、撐條及類似支撐物(專用于裝配金屬結構件管狀元件的夾子及其他裝置除外,這些貨品應歸入稅號73.08);容量量具(稅號73.23的家用量具除外);頂針;路釘;鍛造吊鉤,例如,供起重機用的;各種用途的彈簧扣;梯子及臺階;支架;鑄模芯用支撐物或芯撐(模工用釘除外,參見稅號73.17);鋼鐵鍛制的人造花或葉(但不包括稅號83.06的制品及稅號71.17的仿首飾)。
二、鋼鐵絲制品,例如,圈套、陷井、捕鼠器、捕鰻簍及類似品;捆扎飼料等用的扎鐵絲;輪胎桿;由二根鋼鐵絲焊合而成的用于制織機綜的雙股鋼鐵絲;動物鼻環;床墊鉤、屠宰鉤、掛瓦鉤等;廢紙簍。
三、某些箱及盒,例如,未制成專門形狀或內部裝有配件以適合盛裝特定工具(不論是否帶附件等)的工具箱或工具盒(參見稅號42.02的注釋);植物學家等用的收集箱或標本箱、小件飾物箱;化妝品盒及粉盒;香煙盒、口香糖盒等,但不包括稅號73.10的容器以及家用容器(稅號73.23)和裝飾品(稅號83.06)。 本稅號也包括由一個底座、一個手柄、一個真空桿及多個橡皮圓盤組成的真空吸取器(吸夾),用于暫時性地附著于物體(特別是玻璃)之上使之能被移動。
本稅號不包括歸入協調制度其他稅號的鍛件(例如,明顯為機械設備的零件),也不包括雖具有制成品基本特征但還需進一步加工的未制成鍛件。
本稅號還不包括:
(一)稅號42.02的制品。
(二)稅號73.09或73.10的鋼鐵囤、罐、桶及類似容器。
(三)鋼鐵鑄造制品(稅號73.25)。
(四)辦公桌用具,例如,書檔、墨水臺、筆盤、吸墨用具。鎮紙及辦公室用圖章架(稅號83.04)。
(五)裝飾用的鑄像、瓶、甕及十字架(稅號83.06)。
(六)在商店、車間、倉庫號中作為固定設備的大型擱架(稅號73.08)及稅號94.03的擱板家具。
(七)用于制紡織品燈罩或紙燈罩的鋼鐵絲骨架(稅號94.05)。
子目注釋:
子目號7326.11及7326.19
這些子目的產品經鍛造或沖壓后,可以經下列加工或表面處理:
通過粗略的打磨、研磨、錘打、鏨鑿或銼磨去除毛剌、毛邊及其他沖壓缺陷;通過酸洗去除退火;簡單砂磨;粗琢或粗漂及其他專門對金屬探傷的工序;明顯是為了防止產品生銹或產生其他氧化現象而粗略地涂覆石墨、油、焦油、紅鉛或類似品;沖壓、模壓或印制簡單文字、圖案,例如,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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