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9日發(作者:陀飛輪歌詞)

如何理解關于盲目建設,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條文】第一百一十七條 盲目舉債、鋪攤子、上項目,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釋義】當前,一些地方熱衷于打造領導“可視范圍”內的項目工程,而不考慮客觀實際,“不怕群眾不滿意,就怕領導不注意”。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求真務實、真抓實干,做工作自覺從人民利益出發,決不能為了樹立個人形象,搞華而不實、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樹立正確政績觀”是黨章對黨的各級領導干部提出的具體要求。《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對一切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的行為,要嚴肅問責追責,依紀依法處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要求,“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不得借鄉村振興之名違法違規變相舉債。”
需要注意的是,搞“形象工程”不等于塑造良好形象,優美的形象猶如一張名片,能夠提升城鄉環境,吸引投資,產生良好的經濟、社會、人文等效益,但是“形象工程”往往不顧群眾需要和當地實際,超越當地發展階段,嚴重浪費資源,老百姓普遍不認可。搞“政績工程”不等于追求政績,“政績”是為官一任、造福一方,是為黨和人民工作的實際成效,而搞“政績工程”往往急功近利、貪圖虛名,為個人撈取政治資本,主要是由錯誤的政績觀導致的。
本條既適用于黨員,也適用于黨組織。如果同時出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適用第四章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本條是2015年修訂條例時增加的條文;此次修訂,增加“舉債”、“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內容,在處分檔次中增加“開除黨籍”。
本文發布于:2023-12-09 10:34:0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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