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0日發(作者:長腿先生)

中小企業上市之首次公開發行的條件和審核重點
一、中國證監會審核的依據
《公司法》 ?《證券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中小企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創業板)
?法律適用意見
?編報規則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申請文件》(中小企業板)、《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創業板)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創業板)
?審核備忘錄
?其他相關規定
二、發行條件
新的《公司法》和《證券法》頒布后,發行條件由《公司法》規范改為由《證券法》規范;發行條件由具體規定改為原則性規定,具體條件授權中國證監會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一)《證券法》的規定
1、《證券法》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2、《證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三千萬元;
?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萬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于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6年5月修訂稿)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規定
1、主體資格
?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解析】 嚴格限制募集設立,因為公司制企業與非公司制企業相比,在公司治理和財務會計制度方面有較大差異。從過去的實際情況看,非公司制企業募集設立存在嚴重的產權不清、業績模擬和獨立運行的基礎差等問題。
?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解析】 為避免設立不滿3年的股份公司存在的業績模擬問題,要求股份公司設立滿3年后再發行上市;為支持大型藍籌企業上市,規定了例外條款;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治理和財務會計制度方面與股份公司基本相同,允許有限責任公司連續計算經營時間。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解析】 新《公司法》采用折衷的授權資本制,允許注冊資本分期繳納,但在公開發行前必須繳足,同時要求公司設立后必須完成財產權轉移手續。
?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 【解析】 生產經營合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是公司持續經營的基礎。
國家鼓勵和重點支持的產業、高科技產業、朝陽產業、增長型產業將得到優先支持。以下產業(或業務)將受到限制:
(1)國家限制發展和要求淘汰的產業(詳見《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2)受到宏觀政策調控限制的產業;
(3)政策特別限制的業務,如國家風景名勝的門票經營權、報刊雜志采編業務等;
(4)不能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最低標準的有保密要求的業務(公司)。
?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解析】 為保證發行人經營業績具有連續性和穩定性,參照境外市場做法,要求3年內實際控制人不能發生變更,管理層和主營業務不能發生重大變化。由于企業的情況較為復雜,本著重實質不重形式的原則,未對重大變化規定量化指標,是否發生重大變化由保薦機構通過盡職調查作出專業判斷。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解析】 中國證監會在審核實踐中曾發現個別公司股權結構極為復雜,很難判斷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者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實際股東和名義股東不一致的情況;或者個別公司股東持股已被質押或存在糾紛也不披露。為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特提出明確要求。
2、獨立性
?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發行人資產完整。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以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非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經營有關的業務體系及相關資產。
?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
3 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發行人的財務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具有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對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發行人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
?發行人的機構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經營管理職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機構混同的情形。
?發行人的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發行人在獨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嚴重缺陷。
【解析】 獨立性要求與改制模式密切相關,少進行經營性資產的剝離,公司的獨立性就會強些,進行重大剝離調整的,獨立性往往較差(鼓勵企業整體改制)。 此外,取消30%的關聯交易比例限制和禁止董事長雙重任職的規定,并不意味著放松獨立性要求,作為替代手段,中國證監會提出了更加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一是披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財務數據;二是按照經常性和偶發性分類披露關聯交易。
3、規范運行
?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1)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4 ?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 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
(2)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3)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4)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6)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解析】 要求發行人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要求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定的任職資格;對較為常見的重大違法行為作出了補充規定;禁止仍然存在違規擔保和資金占用的公司發行上市。
4、財務與會計
?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發行人編制財務報表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在進行會計確
5 認、計量和報告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應選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
?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并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萬元;
(3)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4)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發行人申報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1) 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事項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 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
(3) 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或者相關憑證。
?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
(1) 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2) 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3) 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4) 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
6 投資收益;
(5) 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5) 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5、募集資金運用
?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
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解析】 取消凈資產兩倍的要求并不意味著放松對融資額的監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與公司運用資金的能力掛鉤是為了抑制發行人的融資沖動。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認真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后,不會產生同業競爭或者對發行人的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解析】 為加強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監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不僅繼續關注融資額,而且要求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做到進出留痕,方便監管。
(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重點對公司設立、財務指標、業務、高管人員的穩定性及資格、持續盈利能力、獨立性、公司治理與內
7 部控制、股東合規性、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等方面做了嚴格的要求。
?設立方面: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
?財務指標方面:最近兩年連續盈利,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持續增長;或最近一年盈利,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萬元。
?業務方面:主要經營一種業務。
?高管人員方面:最近兩年無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符合任職條件。
?持續盈利能力方面:不存在重大不利影響,具有持續盈利能力。
?獨立性:股權清晰、資產完整,人員、財務及機構獨立。
?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方面:治理結構完善,三會、董事會秘書及專業委員會設立并履行職責、會計基礎規范、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違規擔保。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股東合規性:最近三年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違法行為發生在三年前,但處于持續狀態。
?募集資金方面:用于主營業務,有明確的用途,且簡歷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三、中國證監會IPO審核若干問題
除法定發行條件外,中國證監會在審核中還要關注稅收政策、土地使用、環境保護、發行人在行業中的地位、股利分配政策、集體資產量化或獎勵給個人、國有資產轉讓給個人等重點問題。
(一)董事、高管誠信問題
要求符合《公司法》21、147、148、149條,首發辦法21、22、23條的規定。關注高管的競業禁止,從改制、出資、歷史沿革(子公司及兄弟公司)、資金往來等方面關注董事、高管的忠實、誠信義務。如國企管理人員新設公司收購
8 原公司的情形、高管與擬上市公司共設公司的情形、高管持股公司與擬上市公司存在大量交易的情形,以及破產企業與高管關系的問題,需要重點關注。推薦企業發行審核時根據其過往情況,著眼于未來可能存在的不確定性。
(二)股東超200人問題
原則上不要求、不支持為上市而進行清理。如股東自愿轉讓,需由中介機構對轉讓雙方是否知情、是否自愿、是否存在糾紛進行逐一核查確認。股東的股東超過200人,也不行,但如屬小股東且本身就是上市公司的除外。城商行2006年后形成的股東超200人的,不行。委托、信托持股不行,清理也不能超過200人。對于在發行人股東及其以上層次套數家公司或單純為持股目的設立的公司,股東人數應合并計算。但要看具體情況。
(三)獨立性問題
公司的獨立性一直是關注的重點。要求創業板發行人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對中小企業板發行人而言,主業突出,還是整體上市,更側重于整體上市,對集團經營性業務,原則上要求應整體上市;關注關聯交易非關聯化問題;資金占用,不僅是解決的問題,還要關注其他業務的現金流,關注其他業務對擬上市公司資金的渴求程度,從公司架構上判斷未來是否發生。
1、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仍經營與擬發行上市公司很相近的業務,并通過各種理由解析與發行人不存在同業競爭。該擬發行公司會被認為獨立性存在問題,建議避免采取這種改制模式;
2、擬發行上市公司業務經營的相關配套企業仍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經營,且該類配套企業設立的目的和主要業務均是為擬發行上市公司服務。該擬發行公司的獨立性存在較大問題;
3、擬發行上市公司的資產完整性也被高度關注。商標、專利、土地、主要生產經營用的廠房等是否完整地進入擬發行上市公司;
4、董事、高管應遵守競業禁止的規定,不能投資與擬發行上市公司同類業務的公司。
(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1、如界定為“共同控制”,需要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9 ?報告期內股權結構沒有發生重大變化,持股排名靠前的股東未發生變更;持股比例第一大股東發生變化,則認定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如果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來界定為共同控制,關注何時簽署的一致行動人協議、有無第三方鑒證意見;
?關注歷史沿革中上述一致行動人在相關會議決策中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
?關注對上市后的股份鎖定承諾。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報告期內的重大變化,主要依據中介機構通過盡職調查后的專業判斷,如果總裁、財務總監變更,則中介機構出具無重大變化結論要慎重。
不允許擬發行上市公司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化或控股股東發生變化不到3年時間就提出申報。擬發行上市公司如不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必須運行滿3年才能正式提出申報,因為各中介機構出具的意見必須是明確的意見而不是預計的結論。
(五)重大違法行為的審核
重大違法,指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且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行為。原則上,罰款以上的行政處罰均屬重大違法行為,但處罰機關認定為不屬于重大、且能依法作出合理說明的除外。對行政處罰不服、正在行政復議或訴訟的,不影響對重大違法行為的認定,但可申請暫緩作出決定。
(六)上市前多次增資或股權轉讓問題的審核
對IPO前的增資和股權轉讓,重點關注行為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即是否履行了相應的決策程序,是否簽署了合法的轉讓合同,是否是轉讓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已經支付價款、辦理了工商變更手續,是否存在潛在糾紛,是否有代持;關注轉讓的原因及合理性,新股東與發行人或原股東、保薦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要求披露該股東的實際控制人,說明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涉及工會或持股會的,要一一確認并核查;
定價方面,對于以凈資產增資或轉讓、或者以低于凈資產轉讓的,要說明原因,并且要求中介機構進行核查;涉及國資的,關注是否履行評估及報備,是否履行公開掛牌拍賣等程序,如程序違規,需取得省級國資部門的確認文件。
關于股份鎖定,發行前一年增資的股份鎖三年,發行前一年從應當鎖三年
10 的股東處轉讓而來的股份鎖三年;高管的直接、間接持股,均需符合公司法142條的鎖定要求。
(七)環保問題
?嚴格按照環保總局出臺的相關文件執行;。
?擬投資項目是否會產生環境污染,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的環保要求。
?同時也側重中介機構出具的關于環保的核查結論。中介機構核查中要關注環保設施、環保支出與實際情況是否匹配情況
?對于冶金、化工、石化、煤炭、電力、建材、造紙、釀酒、制藥、紡織、制革、采礦等重污染行業,需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環保是否合法的證明文件。
?曾發生環保事故或因環保問題受到處罰的,保薦人和律師應對其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出具核查意見,并取得相應環保部門的意見。
保薦人須到現場進行盡職調查,不可僅憑環保局的證明文件下結論。
(八)土地問題
?生產經營用地一定要合法、合規;
?募投項目中有新增用地,必須簽署了正式的土地出讓合同,有明確的出讓價格;
?擬發行上市的房地產公司,募投用地必須拿到土地使用權證和規劃許可證。
保薦人及律師應就發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記手續、募投項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規發表明確意見。《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文)作為規范性文件,應將其作為核查及發表意見的依據。
房地產業務,要專項核查以下內容并發表意見:1、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權證書的辦理情況;2、土地出讓金或轉讓價款的繳納或支付情況及其來源;3、土地閑置情況及土地閑置費的繳納情況;4、是否存在違法用地項目;5、土地開發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相關約定,是否存在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日期滿一年,完成土地開發面積不足1/3或投資不足1/4的情形。
募集資金投資于房地產項目的,項目用地應已經落實,即要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投資非房地產項目的,項目用地應基本落實。招股書中應披露募投項目用地的取得方式、相關土地出讓金、轉讓價款或租金支付情況、產權登記手續辦
11 理情況。
(九)先A后H及H股公司回境內上市問題
先A后H要點:A股材料受理后,可向港交所提交申請材料;A股的發行比例須滿足法定最低比例(10%或25%);H股的價格須不低于A股發行價,H股定價原則須披露;H股公司可獨家發起,先A后H不能獨家發起;信息披露按A股要求進行。H股公司回境內上市要點:按首發要求申報和審核;計算最低發行比例時合并H股公眾股;信息披露從“孰嚴原則”;面值不是1元的也可發行;暫不考慮香港創業板上市企業轉A股,可先轉讓香港主板后A 股。
(十)文化企業上市問題
共性問題:股份公司設立不滿三年。獨立性有缺陷,難以做到整體上市,如出版集團中,有的出版社不能進入上市公司;報業及電視臺改制,核心資產不能進入上市公司;存續部分生存能力差。經營區域性明顯,行政分割制約了發展空間。資產規模和盈利能力不突出。
建議:支持文化企業整體重組;先規范改制,大量的文化企業豁免發行上市條件是不現實的;支持擬上市文化企業跨區域拓展,形成優勝劣汰機制;支持已上市文化企業并購重組,利用資本市場做大做強。
(十一)軍工企業上市信息披露問題
軍工企業申請信息披露豁免,首先,必須報國防科工委同意;其次,保薦機構須判斷豁免披露是否影響投資者的判斷;如果豁免披露的內容過多,將被認定不適宜成為公眾公司。
(十二)外資化架構問題
關注的對象是:本來是境內個人持有的境內企業,境內個人在境外設立SPV,然后將境內企業股權轉給SPV。真外資投資的,不受此審核要求影響。
審核態度:將外資架構恢復為境內直接控股,如果沒有導致實際控制人、高管、業務的調整,且外資化和落地過程符合外資、外匯管理規定,則不構成上市障礙。對于境內企業外資化后轉讓股權的部分,可以保留,僅要求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部分恢復為境內直接控制。
外資化架構不變的企業上市,目前仍然在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目前來看存在的問題:
12 ?資金流動、股權安排、股東承諾等情況比較復雜,如公司治理、股權退出、對賭條款等情況難以核實;
?避稅港公司本身缺乏透明度,控股股東等情況難以核查;
?假外資現象突出(超過三分之一),對經濟存在負面影響
根據1995年1月1日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發布的《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規定,發起人股份的轉讓須在公司登記3年后進行,并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準。該規定尚未明確廢止,目前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后3年內辦理股權轉讓如經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時原審批機關批準即可,并不屬于違反規定。
(十三)分拆上市
?境內上市公司作為第一大股東:尚不可操作,關鍵取決于上市部的意見。
?境外上市公司作為第一大股東:取決于境外是否有相關規定,審核關注發行人的獨立性、業務的相關性。
(十四)實際控制人在服刑期間
雖然首發管理辦法沒有規定,但認為實際控制人的要求應比高管更為嚴格,因此,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
(十五)社保和公積金的繳納問題
由于我國的社保、公積金繳納規定不盡完善,各地具體操作不盡相同,使部分企業在為農民工、流動職工繳納社保和公積金方面存在困難。
?對于未能為部分員工繳納的社保和公積金的企業,需進行以下工作:
?核實和說明未能繳納的原因;
?取得當地社保部門的相關文件;
?實際控制人承諾:如需補繳,由其承擔。
(十六)國有資產轉讓給個人
?國有資產轉讓價格是否公允、合理。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做好國有資產評估確認手續。
?國有資產轉讓行為是否經過有權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收購國有資產價款的來源是否合法、合規,其轉讓款項是否按合同約定及
13 時、足額履行支付手續。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給個人時,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但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同時,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時,還應當嚴格執行《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國資發產權[2005]78號)》的要求,履行相應的審計、清產核資、公開掛牌交易等程序。
(十七)國有企業改制程序瑕疵問題
對于國有企業改制程序中存在未經評估、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凈資產等瑕疵問題,不建議進行補充評估等方式,可通過以下方式彌補:
?核查改制當時是否存在相關特殊規定或文件;
?國資部門的事后確認文件,對于重大程序瑕疵需取得省級國資部門的確認文件。
(十八)集體資產量化或獎勵給個人
?目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對集體資產量化或獎勵給個人如何進行處理沒有明確規定。
?在提交公開發行申請文件時應當由律師出具法律文件,律師應對集體資產量化或獎勵給個人的合法性出具意見(包括企業在集體資產量化或獎勵給個人時產權轉讓、分紅行為是否按規定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企業在改制時一般會取得當地政府部門關于集體資產量化或獎勵給個人的批準文件,企業在提交公開發行申請文件時應進一步提供省級人民政府出具的確認文件。
(十九)外資企業同業競爭問題
外資企業在大陸和海外都存在業務的,通過市場分割協議或海外停業等方式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很難得到認可,主要是市場邊界難以確定。
(二十)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問題
?審核關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對公司持續盈利能力的影響。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變更的話,不要求撤回材料,但需要就變更的募集資金項目進行盡職調查,并發表意見。
?補充流動資金的比例無明確限定,要結合企業的行業特點、經營模式確定,
14 如工程類企業募集資金多數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是可行的,而傳統的生產型企業補充流動資金的比例不宜過大。
(二十一)稅收政策
?發行人發行后執行的稅種、稅率應合法合規。
?發行人前三年執行的稅收優惠政策與國家法規政策不符的,省級稅務部門應出具確認文件,發行人應就可能被追繳的風險作重大事項提示。
?近三年內有無稅收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受過稅務部門處罰。
在說到稅收返還時,指出中國稅收制度不規范,稅法執行受政策影響大,企業納稅不合規情有可原,但無論如何,發行人不能將可能的風險轉嫁給新的投資者。
對歷史上的稅收不規范,如某企業遲延交稅,06年該完的稅至08年才交,處理建議:
?找當地政府政策支持,如該企業提交了縣政府會議紀要,對該類企業可減免緩;
?當地稅務部門認可,不處罰;
?律師、保薦人意見;4、股東承諾。
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建議:
?按當地政策計提;
?股東承諾如計提不足,原股東補足。
(二十二)資產評估增值問題
?對于改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時進行評估調賬的,不構成障礙,但要求持續運行三年方能申請。
?對于公司以評估增值的自有資產對自身進行增資的情況,屬于出資不實,必須進行糾正。
?對于企業歷史上的出資資產質量差、評估價值較高的情況,屬于會計問題,應合理計提減值。如要對評估增值過高的出資進行現金補足,不需要對出資資產的會計處理進行追溯調整,補足的現金直接計入資本公積。
?對于涉及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未能進行評估的,屬于程序瑕疵,不提倡評估復核,需要主管部門對改制出具意見。如改制時資產已攤銷完畢,對目前
15 財務狀況無影響的話,不構成障礙。
(二十三)非典型同一控制人下合并、業務重組
?通過資產、股權收購方式屬于典型的同一控制人下重組,要將收購的資產、股權可作為獨立核算主體,進行追溯調整,納入合并申報報表。
?通過業務承接、人員承接、銷售渠道承接的方式屬于非典型的同一控制人下的重組,要做延伸審計,即將被承接業務、人員、銷售渠道的原企業進行審計,并納入備考合并利潤表,以供參考。
?另,如有同一控制,又有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但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為輔時,兩種合并統一計算,按同一控制下合并的相關指標計算運行時間。實質為放松管制。
(二十四)出資時存在虛開發票問題
某公司上市過程中被舉報設立時實物(固定資產和存貨)出資用的是假發票,稱系評估機構評估時要求提供,而股東取得資產時未有發票。涉及金額700萬元,占當時注冊資本的90%;且申報期末固定資產、存貨已經沒有賬面余額。會里意見是雖然目前來看金額不大,但性質是作假,要做特別提示且提請發審委關注。
(二十五)評估增值過大
某公司股東以生產線出資,原值7800萬增值為3億元,使得公司注冊資本由750萬變為3.5億元。會里認為評估報告和后來復核的評估報告不能反映資產評估增值的合理依據,企業關于對該生產線進行技術改造等原因導致增值說法,會里表示難以認同。
(二十六)濫用會計估計和會計差錯
會計估計變更,應未來適用;重大會計差錯更正,應追溯調整。如某企業2008年末賬面股票投資由于股價下跌存在浮虧,即使2008年度審計報告出具時股票價格已大幅上漲,但該企業2008年末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價值還應依據2008年末的市場價格確定。
某證券公司,2004年因擅自將委托方資金購買股票涉訴,1億元委托資金產生損失8300萬元,當年作了預計負債,導致當年虧損。2007年因滿足上市條件需要,又根據07年的市場環境認定該處理為會計差錯,進行了追溯調整,使
16 得2004年盈利。屬于典型的濫用會計差錯。
(二十七)發行前相近業務剝離
業務相同,為包裝業績而剝離不符合整體上市要求;縱然是不同業務,也不鼓勵剝離,重點鼓勵整體上市。
(二十八)原始報表和申報報表差異
無差異是不正常的,說明作假;有差異沒有關系,披露即可。
差異大,大幅調增報告期利潤的:
?取得充足證據,說明該差異的真實性;
?由于差異產生的補繳稅款事項,需要取得稅務主管部門的相關文件,確認不對補繳稅款進行處罰;
?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承諾:如因補繳稅款事項而遭到罰款,由其承擔。
會里要求提供的“原始財務報表”是公司當年度向稅務部門實際報送的財務報表。目的是通過報表差異發現問題。
目前很多公司按照經申報會計師審計后的申報報表,相應更改原始報表,導致原報與申報基本無差異,由此掩蓋了重大審計調整事項。
(二十九)“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理解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條件中,“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是從合并口徑要求的。對于母公司報表的最近一期末分配利潤為負的情況,要做出合理說明、解釋。同時對于母公司屬于控股型公司的情況,要關注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力,要從制度安排上保障將來的利潤分配能夠得到滿足。
(三十)股利分配政策
企業在發行前必須做出分配決議,并在發行申請材料中充分披露分配方案。
?發行前滾存利潤歸老股東享有還是新老股東共享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明確。
?發行前滾存利潤歸老股東享有的,必須是經審計確定的已實現利潤數并在發行前分配完畢,公司不應當對未經審計利潤作出分配決議。
?發行前滾存利潤歸老股東享有的,應在招股說明書首頁作重大事項提示。
(三十一)發行人在行業中的地位
?發行人所處行業情況。
17 ?發行人報告期內收入、利潤在行業中的排名。
?發行人產品的市場占有率。
?發行人在行業中的競爭優勢及劣勢(包括成本、價格、技術、研發、生產工藝、質量、服務、營銷、管理、資源、人才、文化等因素)。
(三十二)其他
審核期間股權變動,撤回重報。小股東的股權變動也要撤,小股東中有工會持股,也不行。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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