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發(作者:拍賣合同)

區別
規則名稱
海牙規則 維斯比規則 漢堡規則 鹿特丹規則 我國海商法
1.承運人責不完全的過失責任(1.航推定過失+完全過失責不完全過失任基礎 行過失免責 2.船舶火災舉證責任的任(毀壞、責任
免責) 完全過失免過失、延遲)
責
即:即發生上述事項使承運人存在過失也免除責任
2.最高責任最高賠償將賠償限額規定每件或875SDR,或每件或每單限額 額每件或每單位的貨物損失為100英鎊,但托運人在裝貨前已就該項貨物與的性質和最高賠償額每件或每單位的貨物損失為100英鎊,但托運人在裝貨前已就該項貨物與的性質和
提高到10000金法郎(),同時創造了一項新的雙重限額制度,增加一項以受損貨物毛重為標準的計算方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標準。
每一裝運單位的賠償限額為835SDR或毛重每公斤..如果承運人把全部運輸或部分運輸委托給實際承運人履行人時,承運人仍須按《漢堡規則》的規定對全程運輸負責。如果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都有責任,雙方應付連帶責任。
承運人的責“港到港”任期間自承(同維斯比運人或履約規則相同)
方為運輸而接收貨物時開始,至貨物交付時終者毛重每公斤3SDR,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
位特別提款權,或每公斤2特別提款權
3.承運人的“鉤至鉤”:指貨物從掛為承運人或責任期間 上船上吊機的吊鉤到卸貨其代理人從時下吊鉤為止?。 托運人或托運人的代理“舷至舷“:從貨物在裝人手中接管貨港的碼頭被吊起并越過貨物時起,船舷時起,至貨物在卸貨至承運人將港從艙內被吊起并越過船舷時止。 貨物交付收止。由于該貨人或收貨人的代理人時止,包括裝貨港、運輸途中、卸貨港、集裝箱堆場或集裝箱貨運站在內的承運人掌管的全部期間,簡稱為?港到港?”
規則擴大了地域適用范圍,因此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可延伸至?門到門
4.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為一年。一年后?…在任何情況下承運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對滅失或損害的一切責任…?一年時間對遠洋運輸的當事人,特別是對要經過復雜索賠、理賠程序,而后向承運人追償的保險人來講,無疑過短。
規定訴訟時效經當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長。并且在?一年期滿之后,只一方面直接將訴訟時效延長至兩年,另一方面仍舊保留了《維斯比規定時效期間為2年,并允許合同當事人協議延長訴訟時效。
?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后,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要是在受訴規則》90天訟法院的法追賠訴訟時律準許期間效的規定。
之內,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賠訴訟…?,但時間必須在三個月以內。這樣部分緩解了時效時間過短在實踐中造成的困難 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5.對貨物的不包括艙
定義 面貨物和集裝箱裝運的貨物及活動物,對貨物定義的范圍較窄
擴大了貨物
的定義。不僅把活動物、甲板貨列人貨物范疇,而且包括了集裝箱和托盤等包裝運輸工具,“凡貨物拼裝在集裝箱,托盤或類似運輸器具內,或者貨物是包裝的,而這種運輸器具或包裝是由托運人提供的,則?貨物?包括他們在內”。
6.公約適用只適用于(1)任何締避免了這一傳統的海上海上或與海范圍不同 締約國所約國簽發的缺憾。它不區段以外的相通的可航 簽發的提提單(2)從僅規定公約其它領域,水域的貨物單。這樣,如果當事各方沒有事先約定,那么對同一航運公司所經營的同一航線上來往不同的貨物,可能會出現有的適用《海牙規則》,有的不能適用《海牙規則》的奇怪現象。
締約國港口起運(3)提單中列有首要條款(即當事人選擇適用該公約)
適用于兩個不同締約國間的所有海上運輸合同,而且規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單簽發地;③裝貨港;④卸貨港;⑤運輸合同指定地點,五個地點之中任一在締約國的都可以適用
包括與海上運輸連接的陸上運輸,鐵路、公路、內河水上運輸甚至是航空運輸都包括在內。
及旅客運輸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難救助等海上事故。
7.承運人的(1)船舶適航的義務(2)增加:管船提供、管理、(1)適航義義務 管貨義務? 義務(取消維持船舶了航行過失(保持狀免責) 態)(特別)管貨(具體)
同《海牙規則》。托運人索賠,托運人舉證。
將不完全過失責任制度改為完全過失責任制度,廢除了對駕駛船舶和管理船舶的過失免責的規定,并且要求由承運人自己證明無過失,否則其對貨《鹿特丹規則》延續了《海牙規則》的基本理念,但與務;(2)管貨義務(航行過失可以免責)
托運人索賠,托運人舉證,但承運人要求免責(除火災8.承運人的承運人可免責事項 以按照其第4條規定的17項免責事項享受免責權利,且僅明確了第17項?兜底條款?免責的舉證責任。
《海牙規外)需負舉則》采取?證責任
開放式列舉?不同。《鹿特丹規則》采用了?封閉式列舉?,即明確物的滅失、規定免責事損害和延遲交貨所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關于火災,規定應由索賠人舉證證明承運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對火災犯有過失,否則承運人可以免責。
項僅限于公約列明的15項。但也有以下變化:第一,增加了?海盜、恐怖活動?的規定。第二,明確火災免責僅限于在船舶上發生的火災。第三,根據以往公約的規定,只要是救助或企圖救助人命或財產都構成合理繞航,承運人無需對由此導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鹿特丹規則》則強調,對于財產救助的免責必須是采取合理措施的結果。第四,增加了為避免環境損害而采取合理措施導致的貨損承運人可以免責的規定。 9.突出特點 偏重保護擴大了《海加重了承運旨在取代上我國是航運承運人的利益,有利于航運業發達的國家
牙規則》的人的責任
適用范圍,提高了承運人的賠償限額,對《海牙規則》進行的修改和補充并未觸及其基本制度
述三個公約,以真正實現海上貨物運輸法律制度的國際統一
大國,因此立法者重點保護了承運人的利益,海商法第四章大量借鑒了海牙維斯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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