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2日發(作者:關于歷史的成語)

XX有限公司定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定密管理工作,提高定密的規范性和準確性,實現對定密工作的科學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XX有限公司保密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本部所有部門定密工作的管理。下屬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所稱“定密工作”是指:公司依照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公司保密管理辦法確定的國家秘密、公司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將在公務活動中產生的符合國家秘密條件的重要事項或信息,履行法定程序,及時準確地確定為國家秘密或公司秘密,并確定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對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變更密級、變更保密期限或者解密工作的總稱。
第三條定密工作應接受上級機關保密工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定密責任人
第四條在定密工作中,承辦人員、承辦部門負責人、審核人員和審核批準的領導均為定密責任人,其中具體承辦人員、承辦部門負責人、審核人員為定密直接責任人,負責秘密事項的擬定和復核;分管領導和審核批準的領導為主要責任人,負責秘密事項的審核和批準。
第五條定密責任人的工作職責:負責制定和調整公司定密范圍;負責指導、監督和管理公司涉及的國家秘密或公司秘密的定密和解密工作;負責審核、確定以公司名義制發的秘密文件資料的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負責變更以公司名義制發的秘密文件資料的等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并負責解密工作;參與泄密事件的密級鑒定和對信息公開有爭議事項的處理工作。
第三章定密工作的內容和程序
第六條定密工作包括確定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和在相關載體上做出標志四項內容。
第七條在定密工作中,定密工作程序是:定密建議定密審核定密審批定密標志.
第四章確定密級
第八條確定秘密等級.根據《國家保密法》和《XX有限責任公司保密管理辦法》規定的具體范圍確定密級。秘密事項分為絕密、機密、秘密和內部資料四級。
第九條定密責任人在安排、分配任務時,應評估其內容是否屬于秘密事項.認為可能屬于的,應同時向接受工作任務的對象提出保密和依法確定密級的要求。
第十條文件資料的擬稿人、信息的采集人、撰稿人、編輯人以及其他各類工作的第一承辦人,應根據保密范圍和相關定密依據,對所承辦的工作進行定密評估,提出定密具體意見和密級.如申請發文,擬稿人須在《發文審批單》密級欄內擬定密級,如屬秘密事項則按所需保密等級定為“絕密”、“機密"、“秘密”,如系內部事項則定為“內部”,如系公開事項則定“無秘"。不得使定密欄處于空白.
第十一條定密審核。承辦人提出的定密具體意見和密級必須通過部門負責人、審核人員、分管領導和審核批準領導的審核。定密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提出定密具體意見和密級是否適當;二是擬定密級的依據是否正確、適當,理由是否充分;三是擬定的保密期限是否適當;四是其他與定密的合法性和適當性有關的事項。部門負責人為定密審核的主要責任人,負責審核確定對本部門擬稿人擬定的密級;分管領導和審核批準領導對部門負責人確定的密級進行審核,在審核過程中,凡定密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承辦人,重新定密.
第五章確定保密期限
第十二條根據《XX有限公司保密管理辦法》規定,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
超過30年,機密級不超過20年,秘密級不超過10年.
第十三條保密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上的,以年計;保密期限在1年以內的,以月計。
第六章確定知悉范圍
第十四條應當堅持“控制范圍”和“工作需要”的原則,即非工作必須知悉該項秘密的人員,均不得接觸和知悉該項秘密事項。
第七章標志秘密載體
第十五條對需要使用《發文審批單》的各類發文,在《發文審批單》的密級欄填寫密級和期限,并在文件資料的封面標明,圖紙、圖表在其標題后標明。
第十六條載有密級的物件如錄音、錄像帶,磁盤等涉密載體,應在適當位置上做出標識。
第十七條標識方法為:密^★xx年、密^★xx月.
第十八條行政人事部人員在編號、文印時再次對密級把關,確保涉密文件相應標志完備清晰.
第八章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公司對所產生的屬于保密范圍的事項,沒有及時確定密級、標明密級標志或者在密級確定之前未采取適當的保密措施,致使該事項擴大接觸范圍,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將責令糾正、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條對定密責任人因工作失職或不履行工作職責,造成國家秘密事項錯定、漏定,致使國家秘密事項泄露,或者影響正常交流,給國家利益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并調離原工作崗位,給國家和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與公司保密管理辦法配套使用. 第二十二條各下屬公司參照本辦法制定各公司相應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行政人事部制定并負責解釋。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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