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發(作者:一年級上冊生字表組詞)

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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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漢族,1984年11月28日生,住河南省商水縣,身份證號碼:41272319********。
被告河南省商水縣張莊鎮葛崗村民委員會,村委代碼:41162311227,住址:河南省商水縣張莊鎮葛崗行政村村委會。
負責人:司俊豪,系該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四元,河南明辯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參加調解、提起反訴代收法律文書等特別授權。
原告李xx訴被告河南省商水縣張莊鎮葛崗行政村(以下簡稱商水張莊葛崗村)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被告商水張莊葛崗村負責人司俊豪及委托代理人王四元均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工程款45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時任葛崗村支書的司振懷給原告聯系,用原告的挖掘機對葛崗行政村進行環境治理,清理街道及垃圾、清理坑塘雜物及溝渠的垃圾。雙方約定每天工程款1000元;經雙方核對原告干45天,共計45000元。工程結束后,原告一直向葛崗村催要工程款,被告至今未支付。
被告商水張莊葛崗村辯稱:原告從未給被告干過活,被告也未雇傭原告的挖掘機,事實情況是,王天軍、司林場、司振懷、
司白銀等四人雇傭給被告沒有關系,原告舉證的工程施工結算單未經當時村主任褚群喜簽字,也沒有經手人蓋章,該證據是空白稿紙書寫的,申請追加王天軍、司林場、司振懷、司白銀為共同被告到庭參加訴訟,承擔本案還款責任。
原告李xx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商水縣張莊鄉2017年-2018年施工機械結算單一份(挖掘機),證明被告村用原告的挖掘機施工,雙方經過結算后被告欠原告數額為45000元。
被告商水張莊葛崗村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庭審,依據上述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7年至2018年,被告張莊鎮葛崗村因進行環境治理,用原告的挖掘機清理街道垃圾、清理坑塘雜物及溝渠的垃圾。雙方約定每天工程款1000元,清理工作結束后,經雙方核對原告干活45天,共計45000元。時任被告村的村支書司振懷及王天軍、司林場、司白銀在結算單上簽名,并加蓋有“商水縣張莊鄉葛崗行政村村民委員會”的印章。結算單出具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該欠款。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務應當清償。被告商水張莊葛崗村欠原告李xx工程款450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有結算單為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450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河南省商水縣張莊鎮葛崗村民委員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李xx工程款4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河南省商水縣張莊鎮葛崗行政村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一份,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世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紀錦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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