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2日發(作者:遍地黃花)

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構成及有關稅費
一、《移民條例》有關規定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
第十六條規定:
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依法應當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和耕地開墾費以及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等應當列入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概算。
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居民點遷建、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以及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補償費(含有關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和搬遷費,庫底清理費,淹沒區文物保護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
[釋義]本條是關于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及有關稅費的規定。
制定本條的目的:一是明確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及有關稅費應當納入工程概算;二是明確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的構成。
制定本條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第四條規定:“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3、《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
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本條主要概念解釋
1、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指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于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的專項資金。
2、土地補償費,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補償標準,對征收或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的土地和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所給予的補償費用。
3、安置補助費,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補助標準,對征收或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所給予的補助費用。
4、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指依照有關規定對征收、征用或使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進行補償的費用。
5、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指依照有關規定對移民個人財產損失進行補償的費用,主要包括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青苗、零星果木、手工作坊等補償費。
6、青苗補償費,是指農作物正處于生長階段,因征收或征用土地致使農作物不能收獲,給予土地承包者或者土地使用者的補償費用。
7、搬遷費,是指對移民個人或集體在搬遷時的車船運輸、食宿、醫藥、誤工、物資損失和臨時住房等補貼。
8、庫底清理費,是指專項用于水庫庫底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拆除與清理、林木砍伐及衛生防疫清理等費用。
9、淹沒區文物保護費,是指按照確定的文物保護方案,專項用于對文物的勘查、發掘、異地搬遷和就地保護等費用。
10、其它費用,主要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列的勘測設計科研費、實施管理費、實施機構開辦費、技術培訓費、監督評估費、預備費等費用。
本條包括的內容
1、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依法應當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和耕地開墾費以及依照國務院規定繳納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等費應當列入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概算。1986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水利電力部關于抓緊處理水庫移民問題報告的通知》(國辦發[1986]56號)明確規定,從1986年起,新建、擴建和續建水庫工程的移民經費與工程概算一并審定,并在基建投資中安排包干使用。此后,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正式納入工程概算,從基建投資中安排。
耕地占用稅和耕地開墾費以及森林植被恢復費等都是征地必須依法交納的稅費,作為工程建設的成本,納入工程概算。
2、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是以調查的工程占地和淹沒影響的實物指標為基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為了規范和加強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的管理,本條例在綜合考慮工程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所涉及的項目和內容的基礎上,確定了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構成。
二、水電工程應繳納有關稅費依據及標準
(一)耕地占用稅。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辦法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四川省每平方米平均稅額為: 22.5元。具體征收辦法見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 第
511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76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解讀新耕地占用稅條例相關規定
5、關于印發《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4]99號)
6、四川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川府發[2008]27號)
(二)征地管理費。根據《關于發布土地管理系統部分收費項目與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597號)和《四川省國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川價字非[1991]116號):
1、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按征地費用總和的比例交納。
①一次性征地在100畝以上的交納1%;
②一次性征地在50—100畝的交納2%;
③一次性征地在50畝以下的交納3%。
2、劃撥國有土地,原則上應參照征用地土的標準交納土地管理費,但不能超過當地征求耕地的收費標準。土管費不
便按百分比計算的,土地管理費可按每平方米0.5—2元交納。
(三)土地開墾費(占補平衡)
1、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二十條 全省依法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為征用該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之和的1至2倍。耕地開墾費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2、四川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08]73號):
關于繳納耕地開墾費標準。全省城鎮規劃區外按建設項目審批農地轉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占補平衡。建設用地單位向省國土資源廳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的收繳標準,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計算,每畝最高不超過3萬元。
(四)土地復墾費(臨時用地)
1、收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五十七條,《省物價局、國土局、財政廳關于四川省國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川價字非[1991]116號)
2、收費標準:土地復墾費:每平方米10-20元。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管理費為補償費的2%。繳省國土資源廳的土地管理費為總土地管理費的20%
(五)森林植被恢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73號)。
1、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6、城市及城市規劃區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規定標準2倍收取;
7、對農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間暫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
(六)河道砂石資源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四川省<水法>實施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辦函〔2005〕204 號)和《關于印發<四川省河道砂石資源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財綜〔2006〕16 號)、《關于制定河道砂石資源費標準的通知》(川價發〔2006〕147 號)的有關規定,取得河道砂石開采權的單位或個人按照砂石開采量每立方米1 元繳納河道砂石資源費。
2、根據《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水電支柱產業發展的意見》(川委發[2001]18號),對水電工程自采自用施工區內和水庫淹沒線以下的沙石免征礦產資源稅。
(七)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辦法》、《四川省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征收管理辦法(試行)》(川價非[1995]118號):
1、防治費。有水土保持方案的資源開發、生產建設項目,應按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措施建成所需實際費用交納水土流失防治費。
2、補償費。補償費應依據資源開發、生產建設項目單位和個人對水土保持設施的損毀和占用情況計收。對損壞水土保持林草的每平方米收取補償費0.5~2元。對固定觀測設施和坡改梯、蓄(排、引)水攔沙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設施,按其恢復同等標準的工程造價計收補償費。
三、移民安置資金項目構成與管理規定
根據《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資金暫行管理辦法》(2009年修訂本)規定
第三章
移民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移民項目資金來源包括:
一、項目法人撥入的概算資金;
二、項目資金利息轉入;
三、其他收入:項目法人撥入概算外資金,財政補助資金,其他資金。
第十六條
農村移民資金使用范圍:
一、征地補償,包括征收和征用土地補償、農用地復墾費。
二、搬遷補助費
(一)人員搬遷補助費,包括搬遷交通運輸補助費、搬遷保險費、搬遷途中食宿及醫療補助費、搬遷誤工費。
(二)物資及設備搬遷運輸費,包括物資設備運輸費、物資設備損失補償費。
(三)建房期補助費,包括臨時居住補助、交通補助。
(四)臨時交通設施補助費,包括臨時道路補償費、臨時渡口補償費等。
三、附著物拆遷處理補償費
(一)房屋及附屬建筑物補償費,包括房屋補償費、附屬建筑物補償費。
(二)農副業及文化宗教設施補償費,包括小型水力電力設施補償費、農副業加工設施補償費、文化宗教設施補償費、不可搬遷設施補償費、特殊設施拆遷補償費。
(三)企業搬遷補償費,包括搬遷安置補償費(設施設備搬遷補償費、物資搬遷補償費、物資損失費、停產補償費、房屋及附屬建筑物補償費),貨幣補償處理費。
(四)行政事業單位遷建補償費,包括房屋及附屬建筑物補償費、物資和設備處理補償費。
(五)其他補償費。
四、青苗和林地處理補償費
(一)青苗補償費
(二)零星樹木補償費
(三)征占用林地林木補償費
(四)征占用園地林木補償費
五、基礎設施恢復補償費
(一)建設場地準備費,包括新址用地費、場地清理費、場地平整費。
(二)基礎設施建設費,包括道路工程建設費、供水工程建設費、排水工程建設費、供熱工程建設費、電力工程建設費、電信工程建設費、廣播電視工程建設費、防災減災工程建設費。
(三)工程建設其他費。
六、農村移民養老保險安置支出
七、在建期移民后期扶持支出
八、其他項目補償費
(一)建房困難戶補助費
(二)生產安置措施補助費
(三)義務教育和衛生防疫設施增容補助費
(四)房屋裝修補助費
第十七條
城(集)鎮遷建補償費的使用范圍:
一、搬遷補助費
(一)人員搬遷補助費,包括搬遷交通運輸補助費、搬遷保險費、搬遷途中食宿及醫療補助費、搬遷誤工費。
(二)物資及設備搬遷運輸費,包括物資設備運輸費、物資設備損失補償費。
(三)建房期補助費,包括臨時居住補助、交通補助。
(四)臨時交通設施建設費,包括臨時道路建設、臨時渡口建設費等。
二、附著物拆遷處理補償費
(一)房屋及附屬建筑物補償費,包括房屋補償費、附屬建筑物補償費。
(二)企業搬遷補償費,包括搬遷安置補償(設施設備搬遷補償費、物資搬遷補償費、物資損失補償費、停產損失費、房屋及附屬建筑物補償費),貨幣補償處理費。
(三)行政事業單位遷建補償費,包括房屋及附屬建筑物補償費、物資和設備處理補償費。
三、林地補償費,包括零星樹木補償費。
四、基礎設施恢復補償費
(一)建設場地準備費,包括新址用地費、場地清理費、場地平整費。
(二)基礎設施建設費,包括道路工程建設費、供水工程建設費、排水工程建設費、供熱工程建設費、電力工程建設費、電信工程建設費、廣播電視工程建設費、防災減災工程建設費、綠化工程建設費。
(三)工程建設其他費。
五、其他項目補償費
(一)建房困難戶補助費
(二)不可搬遷設施處理費
(三)特殊設施處理費
(四)房屋裝修處理費
第十八條
專業項目補償費用的使用范圍
一、鐵路工程
(一)站場
(二)線路
(三)其他
二、公路工程
(一)等級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四級公路。
(二)鄉村道路,包括汽車便道、機耕道、人行道。
三、水運工程
(一)渡口
(二)碼頭
(三)其他
四、水利工程
(一)水源工程,包括飲水水源、灌溉水源。
(二)供水工程,包括消毒凈化設施、蓄水池、管網。
(三)灌溉工程,包括水渠、泵站。
(四)水文氣象站,包括房屋及附屬物、設施設備。
五、水電工程
(一)中型電站
(二)小型電站
(三)其他
六、電力工程
(一)電源工程
(二)輸變電工程,包括線路、設施設備。
(三)供電工程,包括線路、設施設備。
七、電信工程
(一)電信傳輸線路,包括光纜、電纜。
(二)電信基站,包括中繼站、無線信號基站。
八、廣播電視工程
(一)廣播工程,包括節目信號線、饋送線。
(二)電視工程,包括信號接收站、傳送線。
九、企事業單位
(一)企業單位,包括遷建安置(搬遷補助、基礎設施建設、設施設備處理、物資處理、停產損失、房屋及附屬建筑物拆遷、其他),貨幣補償費(基礎設施、房屋及附屬建筑物拆遷處理、設施設備處理、其他處理)。
(二)事業單位,包括搬遷補助(人員搬遷補助、物資設備搬遷運輸補助),基礎設施恢復(場地準備、基礎設施建設),設施設備處理,房屋及附屬建筑物拆遷。
(三)國有農(林)場補償,包括土地劃撥和征用,搬遷運輸,附著物拆遷處理,青苗和林木處理,基礎設施恢復,其他。
十、防護工程
(一)筑堤維護工程
(二)整體墊高工程
(三)護岸工程
十一、文物古跡
(一)發掘留存
(二)遷建恢復
(三)工程措施防護
十二、其他。
第十九條
庫底清理費使用范圍
一、建筑物清理
(一)建筑物清理
(二)構筑物清理
(三)易漂物清理
二、衛生清理
(一)一般污染物清理,包括糞池清理,牲畜欄清理、普通墳墓清理。
(二)傳染性污染源清理,包括疫源地清理,醫療機構工作地清理、醫療垃圾處理、傳染病死亡者墓地清理。
(三)固體廢物清理,包括生活垃圾清理、工業固體廢物清理、危險廢物清理。
(四)林地清理,包括林地林木清理,零星樹木清理。
(五)其他清理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費使用范圍
一、水土保持費,包括農村移民搬遷水土保持、土地開發整理水土保持、集鎮遷建水土保持、城市遷建水土保持、專業項目遷建水土保持中的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支出。
二、水環境保護,包括農村移民安置點、遷建集鎮、遷建城市涉及的生產污水處理和生活污水處理,以及其他水質保護措施。
三、陸生動植物保護,包括陸生動物保護和陸生植物保護。
四、生活垃圾處理,包括集鎮生活垃圾處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
五、人群健康保護,包括病媒防護、飲用水源保護、新址衛生清理、人群檢疫、傳染病預防。
六、環境監測,包括水質檢測、陸生生物調查、人群健康調查。
七、水土保持監測。
八、其他項目。
第二十一條
獨立費(水利工程的其他費用)管理
一、獨立費的使用范圍:移民安置規劃配合工作費、實施管理費、移民管理機構開辦費、移民前期工作費、移民技術培訓費、移民安置監督評估費、咨詢服務費、項目技術經濟評審費、科研試驗費、綜合設計費、其他稅費、其他支出。
二、移民安置規劃配合工作費: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參加、配合編制移民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及有關程序性工作發生的費用支出,主要包括:工資性支出、差
旅費、辦公費(包括臨時租賃辦公用房)、會議費、現場工作用品用具費用、交通費、調研考察費等。大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配合工作費按批準的概算分配使用;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配合工作費市(州)、縣兩級按20%、80%的比例分配使用。
三、移民管理機構開辦費:為開展移民工作必須購建的辦公場所、設備、交通工具等支出,以及開辦工作費用,按第四章的規定執行。大型水利水電工程按批準的概算分配使用;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市(州)、縣兩級按20%、80%的比例分配使用。
四、移民前期工作費:在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階段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開展建設征地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各種費用,按有關規定分配使用。
五、實施管理費按第四章的規定執行。
六、移民技術培訓費,用于提高移民生產技能和移民干部管理水平培訓。
(一)使用范圍為移民管理干部培訓、移民生產技能培訓。
(二)費用支出范圍包括培訓基地購建、設施設備購置、教學用品購置、培訓教材編制費、教學耗材費、培訓會議費、師資費、考察學習費等。
(三)移民技術培訓費總額的60%用于移民生產技能培訓,40%用于移民管理干部培訓。
(四)移民技術培訓費實行總額控制,項目管理,縣為基礎,按程序申報使用。大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由省移民管理機構統籌安排;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由市級移民管理機構統籌安排。
七、移民安置監督評估費用于依法開展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工作,包括移民綜合監理費和移民安置獨立評估費。由省移民管理機構統籌安排,采取招標方式,與項目法人共同委托監督評估機構。
八、咨詢服務費、項目技術經濟評估審查費,是移民管理機構、項目法人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安置規劃設計進行咨詢、編制后評價、審查發生的費用,大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由省移民管理機構統籌安排;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由市級移民管理機構統籌安排使用。
九、科研試驗費、綜合設計費,是解決移民安置的技術問題、規劃設計發生的費用,大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由省移民管理機構統籌安排;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由市級移民管理機構統籌安排。
十、其他稅費,包括耕地占用稅、耕地開墾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工程建設質量監督費、其他有關稅費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其他費用,包括移民管理機構開展移民資金審計、審核、管理咨詢發生的費用,無概算或概算不足部分在移民項目資金存款利息收入中安排解決。
第二十二條
預備費的管理
一、預備費包括基本預備費和價差預備費,由省移民管理機構統籌安排。
二、預備費按如下范圍使用:
(一)設計范圍內的設計變更(包括設計范圍內的漏項)、局部社會經濟條件變化。
(二)一般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和預防自然災害所采取的措施費用。
(三)建設期間內材料、設備價格、人工、施工機械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和其他費、利率、匯率發生變化時調整增加的費用。
三、預備費按如下申報、批準、使用管理程序執行:
(一)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移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報上級移民管理機構審查,省移民管理機構按相關規定審批。
(二)省移民管理機構批準后列入移民資金計劃管理,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由市(州)批準后列入移民資金計劃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專業項目、基礎設施及其他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
一、
專業項目遷(復)建、基礎設施建設應依據國家批準的安置規劃組織實施。實行概算控制,超支不補、結余調劑使用的資金管理原則。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必須執行國家關于基本建設的法律、規定、程序,保證移民資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二、
鐵路、國(省)道公路、電信、電力、廣播電視、文物等專業性較強的專項資金,以及工礦企業的遷建補償資金,按管理級次由移民管理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及程序按年度資金計劃撥付給行業管理部門、資產所有者或實施機構組織實施。
(一)項目實施單位按規劃及時間要求組織實施。
(二)項目實施單位應向移民管理機構報送實施方案,并簽訂投資包干協議。
(三)移民管理機構應對專業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參與綜合驗收,并依據移民綜合監理意見撥付進度款。首付款不超過協議
金額的30%,綜合驗收前累計付款不得超過90%,通過綜合驗收后支付余款。
三、基礎設施及其他工程項目,建設項目實施單位對建設項目的資金安全、規范使用負責,移民管理機構承擔監管責任。
(一)基層移民管理機構按管理級次依據安置規劃和移民工程總體進度要求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省移民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后按管理規定撥付資金。
(二)基層移民管理機構或項目法人依據立項批文、批準的年度資金計劃,組織前期準備工作,按有關規定委托勘測設計、編制工程預算、工程監理等。
(三)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開展招標工作,相關移民管理機構參與、監督招標工作,參與商務談判和工程施工合同簽訂。
(四)基層移民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進行委托工程造價預算、跟蹤審計、工程結算審核、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工作,其費用列為工程項目間接費用,由基層移民管理機構在對應的項目資金中支付。市、縣移民管理機構或項目實施單位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組織核算工作,編制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并按有關規定向上級移民管理機構提出工程結算、決算審核審查申請。
(五)建設單位管理費等間接費用應按概算規定執行,所發生的費用列工程項目支出。
(六)工程款項的支付:基層移民管理機構依據合同約定、監理意見、跟蹤審計意見、工程形象進度及內部控制制度審核支付工程款,首付款額度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30%,工程竣工驗收前累計付款不得超過85%,待工程造價審定確認后,支付扣除預留質保金后的余款。
(七)工程竣工后有關部門應及時申請并實施質量驗收和綜合驗收,移民管理機構組織或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工作。
(八)項目實施單位應按規定收集、整理、管理工程和綜合驗收檔案。
對建設項目采取優化方案、強化管理等措施,形成的項目結余資金經上級移民管理機構審批后列入資金計劃管理,留項目所在地調劑用于移民項目。
(九)地方資金與移民資金共同建設的項目,移民投資超過總投資50%的,應按以上規定管理,地方資金必須同步到位;移民資金投資低于總投資50%的,實施單位按國家相關規定管理,同時執行以上本條第七款、第八款的規定。
第四章
實施管理費管理
第二十四條
實施管理費資金來源:
一、國家批準的移民投資概算中的實施管理費(含移民管理機構開辦費)。
二、實施管理費利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財政撥款、項目法人概算外撥款、其他資金。
第二十五條 實施管理費的分配
一、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實施管理費按省移民管理機構15%、市級移民管理機構15%、縣級移民管理機構70%的比例控制,由省移民管理機構統一提取并根據預算逐級安排下撥。
二、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實施管理費按市級移民管理機構20%、縣級移民管理機構80%的比例分配,由市級移民管理機構統一提取并根據預算逐級安排下撥。
第二十六條
實施管理費的使用管理
一、移民管理機構必須執行國家財經制度的規定,對實施管理費進行管理。
二、實施管理費實行年度預算管理,移民管理機構應按規定編制實施管理費年度預算,逐級審核上報,在實施管理費預算額度內控制使用。大型水利水電工程由省移民管理機構審批下達年度預算,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由市級移民管理機構審批下達年度預算。
三、移民管理機構必須對實施管理費進行專戶存儲、專賬核算,不得擠占、挪用移民項目資金。
四、實施管理費使用范圍:
(一)日常經費:移民管理機構為組織和管理移民工作發生的工資性支出、津補貼、野外作業及邊遠艱苦地區津貼、社會保障費,福利費、工會經費、辦公費、郵電通信費、汽車費用、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調研費、外事出訪和外事活動費、小型辦公設備購置費、宣傳費、審計費、咨詢費、法律顧問及行政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屋建筑物設施設備維修費、其他。
(二)固定資產購建費:移民管理機構購建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辦公設備、通信工具、專用工具設備、辦公用具的支出(含移民管理機構開辦期間購建的)。
五、職工福利費應按職工工資總額的5%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及工會經費分別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和2%計提;社會保障費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野外津貼比照水電行業的標準執行;職工福利費及職工教育經費應按規定用途使用;工會經費撥交工會按規定使用。
四、移民安置獨立費及取費標準
根據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補償費用概(估)算編制規范(DLT 5382-2007)
9. 1
一般規定
9.1.1
獨立費用包括項目建設管理費、移民安置實施階段科研和綜合設計費、其他稅費等。
9.1.2
項目建設征地移民安置涉及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只編制項目的獨立費用,不編制分行政區劃的獨立費用。項目建設征地移民安置涉及兩個或以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編制分省級的獨立費用和項目的獨立費用。
9. 2
項目建設管理費
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移民安置規劃配合工作費、實施管理費、移民技術培訓費、移民安置監督評估費、咨詢服務費、項目技術經濟評估審查費等。
建設單位管理費:按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補償項目費用的0.5%-1%計算。
移民安置規劃配合工作費:按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補償項目費用的0.5%-1%計算。
實施管理費:按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補償項目費用的3%-4%計算。
移民技術培訓費:按農村部分補償費用的0.5%計算。
移民安置監督評估費包括移民綜合監理費和移民安置獨立評估費。移民綜合監理費按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補償項目費用的1%-2%計算;移民安置獨立評估費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
咨詢服務費:按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補償項目費用的0.5%-1.2%計算。
項目技術經濟評估審查費:按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補償項目費用的0.1%-0.5%計算。
9.3
移民安置實施階段科研和綜合設計(綜合設代)費
科研試驗費:根據設計提出的研究試驗內容和要求進行編制。
綜合設計(綜合設代)費:用于移民安置實施階段實施移民安置規劃而進行的綜合設計和綜合設代的費用,按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補償項目費用的1%-1.5%計算。
本文發布于:2023-12-22 18:39:0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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