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4日發(作者:我的老父親)

中電巴可視訊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與彭晶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其他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07.05
【案件字號】(2021)京03民終7022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鄭吉喆尚曉茜胡新華
【審理法官】鄭吉喆尚曉茜胡新華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中電巴可視訊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彭晶;中電巴可視訊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當事人】中電巴可視訊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彭晶
【當事人-個人】彭晶
【當事人-公司】中電巴可視訊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電巴可視訊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翟唯辰上海江三角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莫麗月北京市君永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翟唯辰上海江三角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莫麗月北京市君永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翟唯辰莫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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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上海江三角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北京市君永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中電巴可視訊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彭晶;中電巴可視訊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本院觀點】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巴可南京北分公司解除與彭晶的勞動關系是否合法。銳×公司系彭晶作為股東注冊成立,巴可南京北分公司雖主張銳×公司的經營范圍與巴可南京北分公司經營范圍存在重合之處,但從銳×公司登記信息來看,其經營范圍涵蓋“技術開發、咨詢、服務;系統集成;專業承包;銷售計算機軟硬件及外設、通訊設備、機械設備、電子設備;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代理進出口;會議服務;承辦展覽展示”等內容,與巴可南京北分公司的經營范圍“銷售、研發電子顯示設備、集成電路產品、視頻圖像處理及傳輸產品、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和軟件產品;從事同類電子產品批發、傭金代理、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提供上述產品及零配件的維修、維護、保。
【權責關鍵詞】代理合同第三人直接證據證據交換新證據關聯性合法性質證證明責任(舉證責任)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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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巴可南京北分公司解除與彭晶的勞動關系是否合法。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本案中,巴可南京北分公司以彭晶存在嚴重違規、違紀行為,解除與彭晶的勞動合同,其具體理由系認為彭晶注冊成立與巴可南京北分公司有利益沖突的銳×公司,以及其親屬所設立公司與巴可南京公司長期存在交易,巴可南京北分公司主張彭晶的上述兩項行為違反制度規范且彭晶未就與公司利益沖突的情況如實申報。對此本院認為,銳×公司系彭晶作為股東注冊成立,巴可南京北分公司雖主張銳×公司的經營范圍與巴可南京北分公司經營范圍存在重合之處,但從銳×公司登記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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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來看,其經營范圍涵蓋“技術開發、咨詢、服務;系統集成;專業承包;銷售計算機軟硬件及外設、通訊設備、機械設備、電子設備;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代理進出口;會議服務;承辦展覽展示”等內容,與巴可南京北分公司的經營范圍“銷售、研發電子顯示設備、集成電路產品、視頻圖像處理及傳輸產品、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和軟件產品;從事同類電子產品批發、傭金代理、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提供上述產品及零配件的維修、維護、保養服務;電子顯示設備、零配件、相關軟件和技術進出口”中多項存在差異。二者所重合項目仍然過于寬泛,難以讓合議庭形成構成競爭關系的心證。考慮到銳×公司在彭晶與巴可南京北分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前即已成立多年,且彭晶自2006年11月1日被派遣以來在巴可各公司的體系下工作近12年,巴可南京北分公司本應在作出解除決定前對違規的事實進行慎重和深入的調查,但巴可南京北分公司的舉證并未向法院體現出對于解除的充分事實依據,巴可南京北分公司在本案一、二審中的舉證均不足以證明銳×公司自成立以來實際的經營業務與巴可南京北分公司相同或相似,或與巴可南京北分公司存在利益沖突的情況,故本院不能認定彭晶存在違反巴可南京北分公司主張的相關制度規范的情形,本院難以對其解除的合法性予以確認。 對于與巴可南京公司存在交易的勵×公司,巴可南京分公司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勵×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彭晶的關聯性,其主張系彭晶親屬所設立的公司,缺乏事實依據。綜合上述情況,對于巴可南京北分公司主張彭晶存在的違規違紀行為,本院均無法采信,一審法院認定彭晶的行為不構成違反巴可南京北分公司所列舉的相關規定,并無不當。巴可南京北分公司據此解除與彭晶的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各方對一審核算的賠償金金額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巴可南京北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中電巴可視訊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1-11-02 21: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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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電巴可視訊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與彭晶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京03民終7022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電巴可視訊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營業場所北京市朝陽區太陽宮中路12號樓11層1101號。
負責人:劉震,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鐵軍,上海江三角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
委托訴訟代理人:翟唯辰,上海江三角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彭晶。
委托訴訟代理人:莫麗月,北京市君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中電巴可視訊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劉震,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鐵軍,上海江三角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
委托訴訟代理人:翟唯辰,上海江三角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實習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中電巴可視訊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巴可南京北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彭晶、原審被告中電巴可視訊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可南京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13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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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上訴人訴稱 巴可南京北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巴可南京北分公司無需支付彭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09624元,并由彭晶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彭晶嚴重違紀事實清楚,巴可南京北分公司解除彭晶勞動合同依據兩個嚴重違紀事實,其一是彭晶在職期間,未經公司批準,在外成立與巴可南京北分公司經營范圍相同或相似的公司,且從未進行利益沖突申報,其二是彭晶在職期間未經公司批準,通過親屬所設企業與公司發生交易或簽訂合同。彭晶作為資深銷售員工,足以識別自己是否與巴可南京北分公司存在利益沖突,這種應當申報而不申報的行為本身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與商業準則,也印證其知曉自身行為不合規而試圖掩蓋的實際目的。2.巴可南京北分公司解除制度依據合法有效。公司對“違反職業道德與商業準則行為構成嚴重違紀”及“利益沖突申報”有明確的規定,已經明確禁止任何存在或潛在的利益沖突行為,公司的任何規章制度中均未將員工對其所涉利益關系存在影響力或話語權、實際經營、實際獲取利益作為其利益沖突的前提。彭晶簽署確認書確認收到并閱讀了相關制度,卻明知故犯,行為及其惡劣,巴可南京北分公司有權對其進行嚴重違紀處罰。3.巴可南京北分公司解除程序履行合法有效。4.彭晶的行為具有嚴重危害性,構成對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的嚴重違反。退一步講,即使巴可南京北分公司未在規章制度中對“利益沖突”“競業禁止”等進行明確禁止,彭晶亦應依照自身理應負有的誠實信用義務,將其存在明顯利益沖突的情況進行申報,有巴可南京北分公司對上述情況進行甄別判斷。彭晶的違規行為已經達到巴可南京北分公司以單方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巴可南京北分公司單方解除合法。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彭晶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巴可南京北分公司的上訴請求和事實理由。
巴可南京公司述稱,同巴可南京北分公司意見一致。
原告訴稱 彭晶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巴可南京北分公司、巴可南京公司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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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2006年11月1日至2018年9月6日累計12年工齡的二倍經濟賠償共計609624元;2.巴可南京北分公司及巴可南京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9月6日期間應休未休年假工資7820元。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彭晶自2006年11月1日由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派遣至比利時巴可有限公司北京辦事處工作,后勞動關系先后轉移至相關聯的巴可偉視(北京)貿易有限公司、巴可偉視(北京)電子有限公司,2017年2月1日彭晶與巴可南京北分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彭晶主張其工作年限應自2006年11月1日起連續計算,巴可南京北分公司予以認可。2018年9月6日,巴可南京北分公司向彭晶發出《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寫明因彭晶存在違反勞動合同第39條、《巴可中國大陸地區員工手冊》和《巴可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等規定的嚴重違規、違紀行為,決定于當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雙方認可彭晶離職前一年的平均工資為36724元。
對雙方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一審法院認定如下:彭晶主張巴可南京北分公司違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巴可南京北分公司主張系因彭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職業道德、勞動合同,因此合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具體違紀行為包括兩項:一、彭晶于2010年12月3日入股成立了北京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銳×公司),營業執照顯示該公司的經營范圍與巴可南京北分公司的經營范圍存在重合(均包括集成電路產品、技術開發咨詢和服務),2018年8月、9月公司內部合規調查才發現;二、彭晶通過其配偶的親屬袁某所經營的上×勵×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勵×公司,袁某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巴可南京公司發生交易。彭晶稱銳×公司從未實際經營,該公司的成立是其與幾名同在巴可南京北分公司的同事為貸款買房成立的公司,該公司與巴可南京北分公司沒有合作,不存利益沖突;其配偶與袁某無親屬關系,不認識袁某或勵×公司。本案審理中,巴可南京北分公司提交了與彭晶簽訂的《勞動合同》及《保密、發明轉讓及不正當競爭協議》《員工手冊》《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個人誠信承諾》、銳×公司的企業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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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報告、巴可南京公司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等證據以證明其主張。巴可南京北分公司主張彭晶違反了其中《勞動合同》第七條:“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生產與甲方同類的產品、從事同類的業務;不得在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單位、甲方的客戶單位或甲方的供應商單位擔任任何職務,包括股東、合伙人、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代理人、顧問等”;《保密、發明轉讓及不正當競爭協議》第4條:“員工同意,在其受聘于公司期間,決不接受與公司目前正在從事或會在員工受聘期間從事的經營活動直接有關的任何其他的聘用或職業,或從事此類直接有關的咨詢或其他業務活動,員工同意決不從事任何與他/她對公司負有的義務相沖突的任何其他活動”;《員工手冊》第7.1.3.3條:“(a)未經公司批準,以員工本人名義、親屬名義或者其他有密切關系的第三人名義在外部開設與公司從事相同或相近業務的企業或機構;(b)未經公司批準,通過自己、親屬或其他有密切關系的第三人開設的企業、機構與公司發生交易或簽訂合同”;《職業道德與行為準則》規定:“所有員工都應始終避免發生利益沖突的情況”;“如果巴可員工或其近親屬或朋友在任何其他公司中持有個人利益或財務利益(不論作為投資人、借貸人、員工、董事還是其他利益相關方),而此種利益損害或看似損壞了員工對巴可的忠誠,則這種情況也屬于沖突的情況”;“如果員工以巴可員工之外的另一身份開展任何業務活動,或與巴可的競爭者、供應商或其他業務共同體成員開展業務往來,其應該告知你的上級主管或者法律和合規負責人。公司嚴格禁止員工以任何方式與巴可進行競爭”。《個人的誠信承諾》中載明,彭晶承諾:“如遇到可能違反中電巴可政策的疑慮或發現存在違反中電巴可政策的情況時,我及時向部門經理、人力資源業務合作伙伴、公司法律顧問或審理內控人員提出疑慮或匯報情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顯示,銳×公司的成立時間為2010年12月3日,股東為彭晶、宋蕾、王笑月、胡躍輝等人,營業范圍為:技術開發、咨詢、服務;系統集成;銷售計算機軟硬件及外設、通訊設備、機械設備、電子設備;貨物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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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技術進出口;代理進出口;會議服務;承辦展覽展示。巴可南京北分公司的營業范圍為:銷售、研發電子顯示設備、集成電路產品、視頻圖像處理及傳輸產品、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和軟件產品;從事同類電子產品批發、傭金代理、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提供上述產品及零配件的維修、維護、保養服務;電子顯示設備、零配件、相關軟件和技術進出口。
彭晶主張與巴可南京北分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主張因巴可南京公司對其有實際用工,作為責任分擔主體,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巴可南京公司對此不予認可。
關于年假,彭晶主張2018年應享有10天法定年假、10天福利年假,至離職時已休法定年假5天。巴可南京北分公司主張其2018年離職前應享受法定年假6天,該公司已于2018年9月工資中支付彭晶3天法定年休假工資補償,因此不應再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就此提交了2018年9月彭晶的工資明細予以證明。彭晶稱不知道其中是否包含未休年假工資報酬。
2018年9月27日彭晶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書》。彭晶因此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1.彭晶與巴可南京北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系。本案中彭晶主張為巴可南京公司亦提供了勞動,要求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2.巴可南京北分公司以彭晶嚴重違反勞動合同及該公司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為由與彭晶解除勞動關系,應當舉證證明彭晶存在嚴重違紀的行為。審理中,巴可南京北分公司主張彭晶存在入股成立銳×公司以及通過其配偶的親屬所經營的勵×公司與巴可南京公司發生交易兩項違紀行為。彭晶于在職期間作為股東注冊成立銳×公司屬實,一審法院予以認定。巴可南京北分公司未提供直接證據證明袁某系彭晶配偶的親屬,彭晶對此不認可,對此一審法院不予認定。關于銳×公司,雖其登記注冊的營業范圍包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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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開發、咨詢、服務”,但與巴可南京北分公司營業范圍中的“銷售、研發電子顯示設備、集成電路產品、視頻圖像處理及傳輸產品、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和軟件產品;從事同類電子產品批發、傭金代理、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存在區別,而“技術開發、咨詢、服務”的范圍相當寬泛,僅憑借兩公司的營業范圍均涉及電子產品、包含“技術開發、咨詢、服務”,不能認定兩公司存在競爭關系。且銳×公司在彭晶與巴可南京北分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前即已成立多年,巴可南京公司至今并未能發現并舉證該公司與其存在合作或競爭或其他利益沖突的實例,一審法院對其主張無法采納。故彭晶的行為不構成違反巴可南京北分公司所列舉的《勞動合同》《保密、發明轉讓及不正當競爭協議》《員工手冊》《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及《個人誠信承諾》中關于不得與該公司發生利益沖突的規定,巴可南京北分公司與彭晶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彭晶主張的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金額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3.關于2018年1月至9月6日的年休假問題,彭晶認可已休法定年假5天,巴可南京北分公司提交工資明細顯示已支付彭晶當年3天的未休年假工資報酬,因此該公司無需再向彭晶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判決:一、中電巴可視訊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支付彭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09624元;二、駁回彭晶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二審期間,巴可南京北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廣州市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上半年度報告關鍵頁,用以證明該公司與銳×公司有實際交易;2.銳×公司和廣州市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信息,用以證明其經營范圍除技術開發外還注明銷售電子設備。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彭晶認為上述證據不屬于二審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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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對其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無法核實。巴可南京公司同意巴可南京北分公司的舉證意見。
本案二審期間,彭晶、巴可南京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查明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巴可南京北分公司解除與彭晶的勞動關系是否合法。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本案中,巴可南京北分公司以彭晶存在嚴重違規、違紀行為,解除與彭晶的勞動合同,其具體理由系認為彭晶注冊成立與巴可南京北分公司有利益沖突的銳×公司,以及其親屬所設立公司與巴可南京公司長期存在交易,巴可南京北分公司主張彭晶的上述兩項行為違反制度規范且彭晶未就與公司利益沖突的情況如實申報。對此本院認為,銳×公司系彭晶作為股東注冊成立,巴可南京北分公司雖主張銳×公司的經營范圍與巴可南京北分公司經營范圍存在重合之處,但從銳×公司登記信息來看,其經營范圍涵蓋“技術開發、咨詢、服務;系統集成;專業承包;銷售計算機軟硬件及外設、通訊設備、機械設備、電子設備;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代理進出口;會議服務;承辦展覽展示”等內容,與巴可南京北分公司的經營范圍“銷售、研發電子顯示設備、集成電路產品、視頻圖像處理及傳輸產品、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和軟件產品;從事同類電子產品批發、傭金代理、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提供上述產品及零配件的維修、維護、保養服務;電子顯示設備、零配件、相關軟件和技術進出口”中多項存在差異。二者所重合項目仍然過于寬泛,難以讓合議庭形成構成競爭關系的心證。考慮到銳×公司在彭晶與巴可南京北分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前即已成立多年,且彭晶自2006年11月1日被派遣以來在巴可各公司的體系下工作近12年,巴可南京北分公司本應在作出解除決定前對違規的事實進行慎重和深入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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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巴可南京北分公司的舉證并未向法院體現出對于解除的充分事實依據,巴可南京北分公司在本案一、二審中的舉證均不足以證明銳×公司自成立以來實際的經營業務與巴可南京北分公司相同或相似,或與巴可南京北分公司存在利益沖突的情況,故本院不能認定彭晶存在違反巴可南京北分公司主張的相關制度規范的情形,本院難以對其解除的合法性予以確認。
對于與巴可南京公司存在交易的勵×公司,巴可南京分公司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勵×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彭晶的關聯性,其主張系彭晶親屬所設立的公司,缺乏事實依據。綜合上述情況,對于巴可南京北分公司主張彭晶存在的違規違紀行為,本院均無法采信,一審法院認定彭晶的行為不構成違反巴可南京北分公司所列舉的相關規定,并無不當。巴可南京北分公司據此解除與彭晶的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各方對一審核算的賠償金金額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巴可南京北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中電巴可視訊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 判 長 鄭吉喆
審 判 員 尚曉茜
審 判 員 胡新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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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武 菁
書 記 員 馬夢蕾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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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3-12-24 09:59:2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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