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7日發(作者:香港留學)

龍湘濤、龍貴珍城鄉建設行政管理:房屋拆遷管理(拆遷)二審行政裁定書
【案由】行政 行政行為種類 行政受理
【審理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12.14
【案件字號】(2020)湘行終1244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谷國艷林芝李俊穎
【審理法官】谷國艷林芝李俊穎
【文書類型】裁定書
【當事人】龍湘濤;龍貴珍;平江縣人民政府
【當事人】龍湘濤龍貴珍平江縣人民政府
【當事人-個人】龍湘濤龍貴珍
【當事人-公司】平江縣人民政府
【代理律師/律所】劉侃湖南巴陵律師事務所;李律己湖南湘才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劉侃湖南巴陵律師事務所李律己湖南湘才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劉侃李律己
【代理律所】湖南巴陵律師事務所湖南湘才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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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龍湘濤;龍貴珍
【被告】平江縣人民政府
【本院觀點】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具有對本行政區域房屋實施征收補償的法定職權。
【權責關鍵詞】行政處罰合法違法罰款行政賠償質證駁回起訴維持原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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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具有對本行政區域房屋實施征收補償的法定職權。在征收程序已經啟動的情況下,位于征收范圍內的房屋被強制拆除,市、縣級人民政府理應知曉相關情況,且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具有較大可能作出強制拆除行為。強制拆除行為發生后,除非市、縣級人民政府能夠舉證證明房屋確系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其他主體實施強制拆除,否則應當推定強制拆除行為系由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體實施。本案中,平江縣政府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平政告[2018]14號《平江縣人民政府關于天岳幕阜山國際度假旅游區建設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涉案房屋位于該公告征收范圍內。雖然平江縣自然資源局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了平國土資罰決字[2017]14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但平江縣政府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平江縣自然資源局或其他行政機關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了被訴強制拆除行為,且平江縣政府的工作人員參與了涉案房屋的強制拆除,結合當事人原審提交的強拆現場照片及平江縣幕阜國有林場對平江縣龍泉山莊(龍湘濤)作出的《關于限期騰退財物的通知》,應當推定平江縣政府是被訴強制拆除行為的實施主體,龍湘濤、龍貴珍以平江縣政府為被告提起本案訴訟并無不當。原審法院未結合上述情況,對強制拆除行為實施主體進行全面審查,直接認定本案不是因征收進行的強拆,而是因限期拆除違法占用土地建筑物進行的強拆,以平江縣政府不是本案適格被告為由,裁定駁回龍湘濤、龍貴珍的起訴,事實不清,依據不足。 綜上所述,龍湘濤、龍貴珍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對其成立部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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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一、撤銷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06行初4號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更新時間】2021-11-03 22:22:32
龍湘濤、龍貴珍城鄉建設行政管理:房屋拆遷管理(拆遷)二審行政裁定書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20)湘行終1244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龍湘濤。
上訴人(原審原告):龍貴珍。
上述二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劉侃,湖南巴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平江縣人民政府。住所地:平江縣城關鎮南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黃偉雄,縣長。
委托代理人:劉擁軍。
委托代理人:李律己,湖南湘才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龍湘濤、龍貴珍因與被上訴人平江縣人民政府(下稱平江縣政府)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及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06行初4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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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平江縣龍泉山莊經營者龍貴珍于2002年8月1日與國有幕阜林場簽訂了《租地建房協議》,受讓4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此后,龍貴珍按照相關報批報建程序到平江縣林業局辦理了林業用地許可證;到平江縣南江鎮國土所、縣國土局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手續,隨即開始建設平江縣龍泉山莊。2004年,龍湘濤加入,作為龍泉山莊經營合伙人。次年6月1日,龍貴珍向幕阜林場領導人出具了關于請求批準龍泉山莊改建擴容的報告,經審核批準及林場派專人到場放線后,于同年9月底動工擴建,2006年4月底竣工,占地面積392平方米。
2017年10月16日,平江縣自然資源局(原平江縣國土資源局)對平江縣龍泉山莊作出平國土資罰決字[2017]148號行政處罰決定,主要內容為:1.責令被處罰單位在15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07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恢復土地原狀;2.限被處罰單位15日內自行將非法占用的207平方米土地退還給平江縣國有幕阜林場;3.對被處罰單位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處以人民幣叁仟伍佰壹拾玖元的罰款。
2019年4月26日,平江縣幕阜國有林場向平江縣龍泉山莊(龍湘濤)送達了《關于限期騰退財物的通知》,內容為“根據《平江縣人民政府關于天岳幕阜山國際度假旅游區建設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平政告[2018]14號)及《平江縣國土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平國土資罰決字[2017]148號)文件,請您在4月28日前將財物搬離龍泉山莊,4月29日,縣政府將依法組織對龍泉山莊違法建筑進行拆除。”2019年4月29日,參與拆除人員對平江縣龍泉山莊內的財物逐一清點、登記造冊、公證、拍攝完成后,對平江縣龍泉山莊的部分進行了拆除。2019年6月27日,參與拆除人員對平江縣龍泉山莊剩余未拆除的部分進行了拆除。
另查明,2019年6月27日,與龍湘濤、龍貴珍同時被拆除的還有平江縣棲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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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和平江縣天上人間酒店(已另案處理)。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2017年10月16日,平江縣自然資源局對平江縣龍泉山莊作出平國土資罰決字[2017]14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其15日內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將該土地退還至平江縣幕阜國有林場,且對該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處以人民幣叁仟伍佰壹拾玖元的罰款。2019年4月29日及同年6月27日,龍湘濤、龍貴珍的房屋在清點財物、登記造冊后分兩次被予以拆除。根據上述查明的事實,本案不是因征收進行的強拆,而是因限期拆除違法占用土地建筑物進行的強拆,平江縣政府無相關職責權限。本案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是平江縣自然資源局的職責權限,龍湘濤、龍貴珍主張某某江縣政府是本案適格被告,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在沒有證據證明實際實行拆除主體的情形下,只能推定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為行為主體,故平江縣政府不是實施強拆行為的行政主體,應當以平江縣自然資源局為被告。平江縣委辦公室作出的平辦〔2018〕64號關于印發《2018年平江縣禁違拆違治違工作考評辦法》的通知,該通知行為并未直接對龍湘濤、龍貴珍的權利義務施加影響,而是對某一項工作的安排,不能以此證明平江縣政府與被訴強拆行為有關聯。因此,平江縣政府既未作出強拆決定,又未實施具體強拆行為,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龍湘濤、龍貴珍將平江縣政府列為本案被告,系錯列被告,經原審法院釋明后,龍湘濤、龍貴珍明確表示不同意變更被告。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三)項、第三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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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駁回龍湘濤、龍貴珍的起訴。本案原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審法院予以退回。
二審上訴人訴稱 龍湘濤、龍貴珍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1.上訴人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審批手續的時間是2005年4月29日,擴容建設到建筑面積共計1700㎡的時間是2005年6月,而不是原審裁定“原告訴稱”部分所寫的2002年6月28日和2003年。2.上訴人還遭受了建筑物損失1190萬元和裝飾裝修損失385萬。3.上訴人已就207㎡的新建建筑和其他設施繳納5600余元。4.龍泉山莊是合法建筑,原審裁定認定本案是限期拆除違法占用土地建筑物而進行的強拆無事實依據。5.龍泉山莊是平江縣政府拆除的,且2018年平江縣政府發布征收公告,欲征收平江縣龍泉山莊,上訴人的損失與平江縣自然資源局無關。綜上,請求撤銷原裁定,指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平江縣政府答辯稱:1.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應予維持。涉案建筑物部分為違法建設,平江縣自然資源局已向上訴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上訴人并未就處罰決定提起訴訟或申請復議,該處罰決定已生效,可以認定涉案拆除行為是違法建設強制拆除行為,而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后的拆除行為。國土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職責屬于自然資源管理部門。且《平江縣禁違拆違治違工作職責規定》明確了禁違拆違治違工作由違法建設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2.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雖然平江縣自然資源局沒有依法申請法院強制拆除,但該程序瑕疵沒有改變涉案拆除行為屬于違法建設強制拆除的性質。假設本案是征收補償工作中的行政行為,上訴人應當以平江縣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為被告,對平江縣政府的起訴也應當駁回。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院查明 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交并質證的證據已隨案移送本院。經審查,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調查詢問中,平江縣政府對涉案房屋強制拆除現場參與人員包含縣政府及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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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的事實予以認可。另查明:龍湘濤與黃次度、王靜明等10人向原審法院另案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平江縣政府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的平政告[2018]14號《平江縣人民政府關于天岳幕阜山國際度假旅游區建設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公告》違法,原審法院作出(2019)湘06行初74號行政判決,駁回龍湘濤等10人的訴訟請求,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湘行終1779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8216號行政裁定,駁回龍湘濤等人的再審申請。涉案房屋位于平政告[2018]14號《平江縣人民政府關于天岳幕阜山國際度假旅游區建設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征收范圍內。涉案被拆除房屋中包含已辦理產權證的房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具有對本行政區域房屋實施征收補償的法定職權。在征收程序已經啟動的情況下,位于征收范圍內的房屋被強制拆除,市、縣級人民政府理應知曉相關情況,且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具有較大可能作出強制拆除行為。強制拆除行為發生后,除非市、縣級人民政府能夠舉證證明房屋確系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其他主體實施強制拆除,否則應當推定強制拆除行為系由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體實施。本案中,平江縣政府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平政告[2018]14號《平江縣人民政府關于天岳幕阜山國際度假旅游區建設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涉案房屋位于該公告征收范圍內。雖然平江縣自然資源局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了平國土資罰決字[2017]14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但平江縣政府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平江縣自然資源局或其他行政機關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了被訴強制拆除行為,且平江縣政府的工作人員參與了涉案房屋的強制拆除,結合當事人原審提交的強拆現場照片及平江縣幕阜國有林場對平江縣龍泉山莊(龍湘濤)作出的《關于限期騰退財物的通知》,應當推定平江縣政府是被訴強制拆除行為的實施主體,龍湘濤、龍貴珍以平江縣政府為被告提起本案訴訟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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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不當。原審法院未結合上述情況,對強制拆除行為實施主體進行全面審查,直接認定本案不是因征收進行的強拆,而是因限期拆除違法占用土地建筑物進行的強拆,以平江縣政府不是本案適格被告為由,裁定駁回龍湘濤、龍貴珍的起訴,事實不清,依據不足。
綜上所述,龍湘濤、龍貴珍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對其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原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06行初4號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落款
審判長 谷國艷
審判員 林 芝
審判員 李俊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薛珊珊
書記員唐佳
附法律依據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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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且當事人的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繼續審理。
……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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