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發(作者:清風閣黃色)

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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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劉元帥,*,1997年12月20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沂南縣,現住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
被告:殷常棣,*,1995年6月17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現羈押于山東省青島市第一看守所。
原告劉元帥與被告殷常棣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借款250750.27元及利息20750.27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之間存在多筆借貸,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249700元,分別為:
1.2021年5月21日被告借款4700元,原告用微信轉賬支付,借款期限為一個月,約定的利息為300元,借款的憑證是轉賬記錄和欠條,已還清5000元;
2.2021年5月23日被告借款10000元,原告用信用卡支付,借款期限為一個月,約定的利率為0%,借款的憑證是轉賬記錄和欠條,已還清10000元;
3.2021年5月25日被告借款21000元,原告用銀行轉賬支付,借款期限為3個月,約定的利率為0%,借款的憑證是轉賬記錄和欠條,已還5000元,余16000元逾期未還;
4.2021年5月28日被告借款16000元,原告用銀行轉賬支付,借款期限為3個月,約定的利率為0%,借款的憑證是轉賬記錄和欠條,至今逾期未還;
5.2021年5月29日被告借款30000元,原告用銀行轉賬支付,借款期限為3個月,約定的利率為0%,借款的憑證是轉賬記錄和欠條,至今逾期未還;
6.2021年5月30日被告借款20000元,原告用銀行轉賬支付,借款期限為3個月,約定的利率為0%,借款的憑證是轉賬記錄和欠條,至今逾期未還;
7.2021年6月1日被告借款48000元,原告用銀行轉賬支付,借款期限為3個月,約定的利率為0%,借款的憑證是轉賬記錄和欠條,至今逾期未還;
8.2021年6月1日被告借款100000元,原告用銀行轉賬支付,借款期限為3個月,約定的利率為0%,借款的憑證是轉賬記錄和欠條,至今逾期未還。
原告通過現銀行轉賬交付借款,至2021年6月1日共轉賬249700元。借款憑證是欠條,約定2021年9月30日前還清;被告已償還本金金額20000元,尚欠本金229700元,自2021年10月1日起開始逾期。2021年5月,因原告自身沒有存款,無力借錢,故被告誘導原告進行網上貸款,承諾所產生的所有利息由被告承擔,有聊天記錄為證。2021年6月至2022年2月,原告網上貸款已產生利息22754.27元,被告已償還利息2004元,尚欠利息20750.27元。現今原告已無力償還網上貸款,并面臨房租到期,沒錢續租,沒錢吃飯的窘境,被告行為已經對原告生存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原告現要求被告立即償還借款金額250750.27元。綜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望法院判如所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被告目前正在羈押階段,本案因防疫原因暫無法開庭審理,導致訴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現對原告起訴予以駁回。待程序障礙消除后,原告可另行主張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劉元帥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373元,退還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線提交上訴狀。
審判員 于美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呂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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