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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條款

            更新時間:2024-02-09 23:38:17 閱讀: 評論:0

            2024年2月9日發(作者:關于圣誕節的歌)

            通用條款

            詞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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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 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 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 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承包人: 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分包人: 指在本合同中約定的,被承包人接受和發包人認可的具有分包工程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 設計人: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7 監理人: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工程監理并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當事人以及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8 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人委派的具有相應監理資質證書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9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并取得相應資格負責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10 造價工程師:指經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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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書,并經注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1.11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2 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

            單項工程:指本工程范圍內,合同約定或能單獨發揮效益的某一獨立的單項工程

            分包工程:指在本合同中經發包人認可,由承包人分包的承包工程中非主體結構的專業工程和勞務作業。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合同價款:指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缺陷保修責任的款項。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實際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的日期。

            實際工期:指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從開工日期至實際竣工日期的天數。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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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25 工程量清單:是指表現擬建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名稱和相應數量的明細清單。

            1.26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7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8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9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30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約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約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 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

            成部分。

            2 2.1

            實用文檔

            工程師做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 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出解釋

            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

            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法規

            語言文字 3.1 本合同文件適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適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適用法律 3.2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由雙方和法規 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 適用標準、規范

            適用標準 4.1 本工程的材料、設備、施工必須符合現行國家、行業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及規范 的要求。發、承包人根據標準、規范的適用范圍和本工程的實際情況在專用條款中

            約定選用的標準、規范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

            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 4.2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相應標準 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規范

            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示國外標準、規范名稱,并負責提

            供中文譯本。

            費用承擔 4.3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 圖紙

            圖紙的提 5.1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套數和日期, 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供和使用 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

            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 不

            得將本工程圖紙提供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

            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

            實用文檔

            保密要求 5.2 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保密措施

            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圖紙提供 5.3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承包人應向工程師發出通知,提出需要的圖紙、需要延誤 的時間和理由,說明由于圖紙提供延誤可能造成的影響和損失。因發包人未能按約

            定提供圖紙,致使調整工程施工計劃,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

            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承包人未 5.4 如果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是因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約定應由其提交的圖提交圖紙 紙或提供有誤所致,承包人無權要求發包人賠償損失、順延工期。

            補充圖紙 5.5 發包人或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為滿足本工程的正確實施和完成其缺陷修復

            技術資料 所需要的補充圖紙和技術資料,承包人應予執行。

            6 通知

            致承包人 6.1 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一切通知或指令均應發送或派專人送達承包人在本合的通知 同專用條款中指出的地址。

            致發包人 6.2 承包人發給發包人或工程師的一切通知均應發送或派專人送達發包人或工程師在本的通知 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出的地址。

            二、工程管理人員

            7 工程師

            工程師的 7.1 實行工程監理的, 發包人應在開工前將委托監理人的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應在

            專用條款內寫明,發包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須通過工程師發出。發包人如需更

            換工程師,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通知承包人。

            確定及更 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職務、職權應在專用條款內寫明。發換

            工程師職 7.2 工程師應當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除合同明確說明外,工程師無權修改合同,亦無權

            權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內的任何職責和義務。工程師在履行和行使職權時,其任何行

            為或遺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任何職責和義務。

            .

            實用文檔

            工程師職 7.3 發包人代表與總監理工程師職權不得相互交叉。工程師行使下列權力時,應先取得權的限制 發包人的批準:

            (1)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和復工令;

            (2)向設計人或承包人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誤工期;

            (3)對本工程任何形式、數量、質量、價款和內容上的變動;

            (4)對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職責和義務進行減輕或者免除;

            緊急情況

            工程師

            的權利

            委派和撤 7.5

            回工程師

            工程師指 7.6

            工程師未 7.7

            .

            (5)提出或批準索賠;

            (6)簽發工程款支付憑證;

            (7)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應取得發包人批準的其他權利。

            但是,當工程師行使上述需經發包人批準的權利時,應當視為發包人已予批準。

            當工程師認為出現了危及人身安全、財產威脅和立即影響工程安危的緊急情況,且時不可能在事前把情況報告給發包人時,在不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職責和義

            務的情況下,工程師可先行行使7.3款中的權利,并應在事后24小時內向發包人做出

            書面報告。

            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工程師代代表對工程師負責,履行和行使工程師授予的職責和權利。工程師代表在其授權范圍

            內履行職權,視同工程師。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工程師的指令由其本人簽字

            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必

            要時,工程師可以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對工程師的口頭指

            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如果承包人在工程師發出的口頭指令48小時之后,未收到工

            程師的書面確認,應在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應在

            承包人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給予答復,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

            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報告,工程師

            應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 7.4

            實用文檔

            盡義務或 因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者因工程師的失誤,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

            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工程師須 7.8 工程師在履行和行使職權或處理涉及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事項時,應根據

            公正無私

            合同條款約定,考慮各種情況,行使其酌情權,實事求是和公正無私地做出判斷并

            接受檢查,如發現有不當之處,應提出建議。

            8 項目經理

            項目經理 8.1 承包人應任命項目經理,并授權他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項目

            經理的姓和有關資料應在專用條款內明確。

            項目經理 8.2 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 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簽字 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項目經理 8.3 項目經理按發包人和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組織施工 程師發出的指令合理組織施工。在發生緊急情況且無法與工程師取得聯系時,項目

            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

            內向工程師關交報告。

            項目經理 8.4 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報發包人同

            更換 意。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換項目經理。

            建議更換 8.5 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三、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9 發包人工作

            發包人代 9.1 發包人應當應當任命發包人代表(工程師),代表發包人行使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表

            義務。發包人代表(工程師)的姓名和有關資料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發包人如需

            更換發包人代表,應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師和承包人。

            發包人義 9.2 發包人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務

            .

            實用文檔

            包人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并按本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標準、規

            范、圖紙、材料、設備、裝備及其他物品。

            發包人工 9.3 發包人應當在本工程開工前按照專用條款的約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

            作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障礙物拆除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

            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上述工作遺留的問題;

            發包人委 9.4

            發包人未 9.5

            完成約定

            的工作

            承包人義 10.1

            部義務。

            承包人工 10.2

            .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

            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間的通道以及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

            運輸的需要;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

            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

            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申請批準手續;

            (6)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組織現場交驗并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人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等保護工作;

            (9)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發包人可以將上述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具體委托內容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

            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發包人未完成9.3款約定的各項工作,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

            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應精細組織施工,按時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復,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務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發包人委托的施工圖或與工程配套

            10

            實用文檔

            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承擔施工場地安全保衛工作,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及

            必要的標志;

            (4)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境保護、施工噪音、安全生產、

            承包人未成約定

            工作

            提交和確施工組

            計和

            進度計劃工程師對度計劃

            檢查監督實際進度進度計

            .

            文明施工等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通知工程師。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發包人之前,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

            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應予以修復并承擔費用。如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

            保護措施,發包人應承擔相應費用;

            (7)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

            木等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施工現場,承擔

            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未完成10.2款約定的各項工作,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完的損失。

            四、施工準備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工程師提交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認計劃。工程師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織設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的,應視為同意。

            11.2 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施工組織設計、工程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工程進度的檢查、監督。

            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工程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與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劃不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0.3

            11

            11.1

            11.3

            實用文檔

            單位工程 11.4 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進度計劃 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提交工程 11.5 承包人應隨工程進度計劃向工程師提交按合同約定承包人有權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用款計劃 計劃,以備工程師查閱。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還應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

            用款計劃。

            未解除承 11.6 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上述施工組織計劃、工程進度計劃和說明、工程用款計劃,并包人的責 取得工程師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預定應負的責任和義務。

            任和義務

            12 施工準備

            現場作業 12.1 承包人應對全部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適應、穩妥和安全性負責,但因發包人提供和施工方 的設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原因造成不適應、穩妥和安全性,不應承擔責任。

            承包人對 12.2 承包人在本工程實施過程中,有責任對圖紙、標準、規范或其他資料進行復核。如圖紙等資 發現其中有任何差錯、遺漏或缺陷,應在有關工程開工前及時書面通知工程師,工料進行復 程師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應立即就此做出決定。

            勘察資料 12.3 承包人在簽訂合同前,應研究和分析發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質、氣象等資料。承包研究分析 人應對該資料的理解、判斷和應用負責。

            現場考察 12.4 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視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環境;已清楚知道關于

            通往工地的現有道路或其他聯絡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質、損毀物業的風險、

            挖掘材料的性質、進行本工程所需材料的性質、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響其簽訂合

            同及進行本工程施工的資料。承包人不得以對上述事項了解不夠充分為由而向發包

            人索賠,并不能免除其根據合同約定須承擔的責任。

            地下構筑 12.5 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已對勘察設計資料和發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的基礎上,對物

            現場存在的管線等地下構筑物作進一步調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對施工影響的全部信

            息,并在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中做出了充分的考慮。

            施工放線 12.6 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基準標高,并對其真

            實準確性負責,承包人應在工程放線前做出合理的努力對其準確性進行驗證,認真

            .

            實用文檔

            保護一切基準點、標樁和其他有關標志。承包人在實施過程中由于這幾項基準中的

            某項錯誤必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提供工地 12.7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進行本工程施未能辦妥 12.8

            地征用

            臨時占地 12.9

            租用

            工程專用 12.10

            13

            工程開工 13.1

            承包人造 13.2

            成的開工

            .

            工。發包人未按約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進展受到影響,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發包人未能按期辦妥土地征用和拆遷手續,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通知后,應按工程土師的指示及時調整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中的各項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順序,以便

            能夠繼續施工或者對施工人員和施工機械及時進行調整,以避免停工損失的發生。

            發包人未能按期辦妥土地征用和拆遷手續,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

            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征地紅線內的工程用地,在不影響施工的前提下,經發包人批準,或免費提供給承的包人作施工臨時用地。紅線范圍外如需租用臨時占地的,經發包人同意,由發包人

            根據開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順序,分期辦理租用手續,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紅線外的

            臨時占地租用費用由發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約定除外)。臨時用地租用完畢后,承

            包人應自費恢復臨時用地的使用條件。

            承包人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裝備、臨時工程和材料,一經運到現場,即視為供本工

            程專用。承包人除將上述物品在現場內轉移外,若無工程師同意,不得將上述物品

            或其中任何部分運出現場,但運輸車輛進出現場可不需工程師的同意。

            五、施工工期

            開工及延期開工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

            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延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

            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不能按時開工,而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

            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實用文檔

            發包人造 13.3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成的開工 人,推遲開工日期。因延期開工給承包人造成費用增加的,發包人應承擔該項費用,

            并相應順延工期。

            14 暫停施工和復工

            暫停施工 14.1

            承包人造 14.2

            成停工

            發包人造 14.3

            成停工

            復工 14.4

            發包人延 15.1

            誤及工期

            順延

            .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

            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成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暫停施工在費用和工期上發包人不予補償:

            (1)因承包人某種失誤或違約造成的,或應由承包人負責的必要停工;

            (2)承包人為了本工程的施工調整部屬,或為了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所

            需要的停工;

            (3)因現場氣候條件(不可抗力情況除外)導致的必要的停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

            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

            賠償承包人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在工程師發出復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師應聯合對受暫時停工影響的工程、生產設

            備和材料進行檢查。承包人應負責修復在暫停期間發生的工程、設備或材料的任何

            變質、缺陷或損壞。修復費用由造成停工的責任方承擔。

            、工期延誤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工程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5

            實用文檔

            工程師對 15.2 承包人在15.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延誤工期 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的確認 順延工期。

            承包人延 15.3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約定的期限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應的期限完成本工誤工期的 程中某單項工程,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并向發包人支付專用條款約定的延期損責任

            失賠償費。延期時間以交接證書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期超過竣工日期的天數扣除已批

            準的延長日期計算(即:延期時間=實際工期-工期-批準的延長工期)。

            16、工程竣工

            工程竣工 16.1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承包人責 16.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工期竣工的,承包任

            人承擔違約責任。

            提前竣工 16.3 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提前竣工協議

            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六、材料設備供應

            17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發包人供 17.1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應在專用條款中列入相應材料設備清單一覽表,作為本合應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材料設 同附件(附件2)。材料設備清單一覽表應當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備

            材料交接 17.2 發包人應按材料設備清單中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設備,并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

            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雙方在工程師的見證下驗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和方式堆放。

            承包人負 17.3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負責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責保管 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驗

            收交接,承包人不負責保管,發生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

            實用文檔

            發包人承 17.4 發包人供應得材料設備與一覽表列出的材料設備清單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但責任 任,具體如下: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

            保管,由發包人負責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3)材料的規格、型號不符合約定,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

            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材料設備的到貨地點不符合約定,由發包人負責運至材料設備清單約定的地點;

            (5)材料設備供應數量不符合約定,多于清單中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負責運出施

            工場地,少于清單中約定數量時由發包人負責補齊;

            (6)材料設備到貨交接時間不符合約定,早于約定時間的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產生的

            保管費用,遲于約定時間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

            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8 承包人采購設備材料

            承包人采 18.1 承包人負責采購的材料設備,應符合設計、有關標準/規范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要購材料設 求,并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應在材料設備到貨前備

            24小時通知發包人,雙方在工程師的見證下進行聯合驗收。

            承包人承 18.2 承包人負責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標準/規范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不符時,承包人

            擔責任 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材料設備,承擔因此產

            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設計、標準/規范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的材料設

            備,則應按工程師的指令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并承擔因此產生的費用,由

            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代用材料 18.3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向工程師提出申請,經工程師確認報發包人同意后方可

            使用,因此增減的合同價款和產生的費用承擔,由發、承包人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

            不得指定 18.4 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19 材料設備檢驗

            .

            實用文檔

            材料和設 19.1 本工程一切材料設備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標準、備的檢驗 規范的規定以及本合同的約定,在工程師的監督、見證下,由承包人負責取樣并由

            雙方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檢驗內容 19.2 材料設備的檢驗時間和地點、取樣辦法、檢驗頻次和內容由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

            和規章、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以及本合同的約定提出,報工程師確認后施行。

            檢驗費用 19.3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

            采購的材料設備的檢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再次檢驗 19.4 如工程師認為需要可要求對材料設備進行再次檢驗。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再次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如再次檢驗結果表明該材料設備不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檢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如再次檢驗結果表明該材料設備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則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隨時檢驗 19.5 工程師在一切合理的時間內均應能進入施工現場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車間和場所,承包人應為他們進入上述場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協助。

            七、質量與檢驗

            20 工程質量

            工程質量 20.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的評定應以國家頒布的建

            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質量爭議 20.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檢測費用 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承包人在 20.3 承包人對工程質量向發包人負責,其職責包括下列內容:

            質量控制 (1)編制施工技術方案,確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術措施,建立工程質量保證體系:

            方面的責 (2)提供和組織足夠的技術人員,檢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質量;

            任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設備使其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標準;

            .

            實用文檔

            (4)參加所有工程的驗收工作,包括隱蔽驗收、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

            (5)承擔質量缺陷責任期的工程保修責任;

            (6)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的承包人應承擔的其他工程質量責任。因承包人在質量控

            制方面的責任造成的工程損壞,由承包人自行修復,并承擔因此造成的發包人的損

            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1 檢查和返工

            施工符合 21.1 承包人應嚴格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 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工程質量 21.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

            不符合要 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

            求 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檢 21.3 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查

            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

            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發包人承 21.4 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22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隱蔽和中 22.1 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間驗收 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

            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

            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

            改后重新驗收。

            工程師不 22.2 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按期驗收 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

            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工程師簽 22.3 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

            字 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

            施工。

            .

            實用文檔

            23 重新檢驗

            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

            工程試車 24.1

            工程試車 24.2

            程序

            工程試車 24.3

            中雙方的

            責任

            .

            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檢驗合格,并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24 工程試車

            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本工程需要試車的,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試車的內容和費

            用承擔。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一致。

            工程試車應按如下程序進行:

            (1)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

            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的時間、內容和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

            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工程師應按時參加試車,試車

            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2)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

            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

            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3)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

            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的時間、內容、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

            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試車中的責任: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人修改設計,承包人按

            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

            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

            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

            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

            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

            車,并承擔相關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實用文檔

            (4)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

            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5)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或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

            人承擔。

            投料試車 24.2 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

            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承包人責

            發包人責 25.2

            監理人責

            26

            安全防護

            .

            八、安全施工

            25 安全施工

            承包人的安全責任:

            (1)承包人應遵守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各項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生

            產的法律法規尤其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施工,采取必要的

            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2)承包人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

            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定

            期進行和專項檢查,并做好安全紀錄。

            (3)承包人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生

            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發包人的安全責任:

            (1)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現場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

            (2)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施工管理規定進行施工。

            (3)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

            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4)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關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

            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安全防護

            26.1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

            25.1

            25.3

            實用文檔

            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

            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安全防護 26.2 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

            程序 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

            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安全事故

            處理

            事故爭議

            處理

            28

            文明施工

            29

            環境保護

            30

            合同價款

            .

            27 事故處理

            27.1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

            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7.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文明施工

            承包人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合理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物,妥善

            存放和處理材料設備,及時從現場清除并運走各種殘物、垃圾和不需要的臨時工程,

            保持施工現場清潔。

            環境保護

            承包人應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合理措施保護現場內外的環境,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九、合同價款、工程量確認和工程款支付

            合同價款

            30.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

            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

            實用文檔

            確定合同 30.2 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

            價款的方 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式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

            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

            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

            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

            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可調價格 30.3 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價款調整 (1)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因素 (2)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不可預見的市場因素等引起材料、設備價格異常變動;

            (4)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它調整因素。

            合同價款 30.4 承包人應當在合同價款調整因素出現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

            調整程序 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并報發包人同意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

            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

            該項調整。

            造價人員 30.5 有關合同價款及調整的文件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造價員)確認,并應簽字和

            確認 加蓋造價工程師執業(或造價員從業)專用章。

            31 工程量的確認

            工程量計 31.1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采用的工程量計算規則。

            算規則

            工程量 31.2 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根據本工程的設計提供的預計工程量,

            它不能作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應予完成工程的實際和準確的工程量。

            工程量審 31.3 承包人應根據本工程進展情況,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

            核 報告。工程師應在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

            包人。承包人應按時參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詳細資料和必要協助。

            .

            實用文檔

            記錄和圖 31.4 需要使用記錄和圖紙進行計量的工程,承包人應在工作過程中準備好該工程的記錄

            紙 和圖紙,并提交給工程師,然后按約定的時間與工程師一起審查和確認有關記錄和圖紙。

            如果雙方均同意時,則雙方應在上述記錄和圖紙上簽字確認,并據此進行計量。如果承包

            人不出席對上述圖紙和記錄的審查確認,則應認為工程師對這些記錄和圖紙通過計量核實

            后的確定是正確無誤的。

            計量結果 31.5

            造價人員 31.6

            確認

            工程預付 32.1

            工程進度

            追加合同

            價款支付

            .

            計量的結果:

            (1)如承包人未按31.3款的約定參加計量,則由工程師所作的或由他批準的計量應

            認為是對工程的正確計量。

            (2)如工程師未在31.3款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計量,則承包人提交的計量報告中所列

            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

            (3)如工程師未在31.3款約定的時間內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則

            由工程師所作的或由他批準的計量結果無效。

            (4)對于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

            計量。

            (5)如承包人對工程師計量的結果不予同意,則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結果后7天內向工程師提出申辯,申明承包人認為上述結果中不正確的方面。工程師收到上述申辯

            后,應重新檢查其對有關工程量或有關記錄、圖紙的計量,或予以承認,或將其修改。

            有關工程量計量的文件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造價員)確認,并應簽字和加蓋

            造價工程師執業(或造價員從業)專用章。

            32 工程款支付

            發包人應當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預付的時間應不遲

            于預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工程款,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

            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

            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2.2 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

            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支付同期扣回。

            32.3 本通用條款第30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4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

            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實用文檔

            暫停支付 32.4 累計進度款支付金額達到合同價款和追加合同價款總額的90%時暫停支付。待工程竣

            工結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質量缺陷保修書》約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質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發包人應將全部結算價款支付給承包人。

            進度款支 32.5 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

            付程序 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

            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向承

            發包人承

            擔違約責

            發包人承 32.7

            擔連帶責

            支付民工 32.8

            工資

            造價人員

            變更內容

            .

            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32.6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

            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發包人未能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導致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資時,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承包人應按月支付民工工資。支付民工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

            或有價證券抵付。

            32.9 有關工程款支付的文件均須注冊造價工程(或造價員)確認,并應簽字和加蓋造價

            工程師執業(或造價員從業)專用章。

            十、工程變更

            33 工程變更

            33.1 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

            實用文檔

            延。

            承包人不 33.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

            得擅自變 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更設計

            承包人合 33.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理化建議 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的提出 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

            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其他變更 33.4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4 確定變更價款

            變更價款 34.1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變更指令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審核,

            的確定程 并報發包人批準;承包人在收到工程變更指令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

            序 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

            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

            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變更價款 34.2 變更價款按下列方法確定:

            變更工程額工程量增減超過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10%或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

            中約定的幅度時,屬于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屬合同約定

            幅度以外的,增加部分或減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項目單價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專用

            條款中約定。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項目單價,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項目單價,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

            約定。

            變更價款 34.3 發包人承包人對變更價款的確定不一致時,按通用條款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有爭議

            變更價款 34.4 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的支付

            的確定方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項目單價,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當法

            .

            實用文檔

            造價人員 34.5 有關變更價款的文件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造價員)確認,并應簽字和加蓋造

            確認 價工程師執業(或造價從業)專用章。

            申請竣工 35.1

            驗收

            發包人驗

            及承包

            人整改

            發包人不

            收的責

            實際竣工

            日期

            發包人承

            擔責任

            中間交工

            工程

            甩項竣工

            未通過驗

            收發包人

            不得使用

            承包人遞

            交竣工結

            .

            十一、竣工驗收與結算

            35 竣工驗收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

            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

            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5.2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收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費用。

            35.3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驗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報告已被認可。

            35.4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

            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5.5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

            一切意外責任。

            35.6 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

            款35.1款至35.4款辦理。

            35.7 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

            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5.8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

            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6 竣工結算

            36.1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完整的竣工結算文

            件。

            實用文檔

            算文件

            發包人審 36.2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后28天內予以答復。發包人對竣工結算文件

            核竣工結 如有異議的,應當在答復期內向承包人提出,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

            算文件 被認可。

            結算依據 36.3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人與承包人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竣工支付 36.4

            發包人不 36.5

            支付的責

            承包人的

            優先受償

            承包人承

            責任

            解決爭議

            方法

            缺陷保修

            簽訂保修

            .

            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文件后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

            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給發包人。

            發包人對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確認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

            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

            違約責任。

            36.6 發包人不按約定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

            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

            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

            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6.7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擔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

            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

            人承擔保管責任。

            36.8 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40條關于爭議的約

            定處理。

            十二、工程質量缺陷保修

            37 質量保修

            37.1 承包人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保修期內承擔工程

            質量缺陷保修責任。

            37.2 發包人、承包人在簽訂本合同或工程竣工時,應當簽訂《工程質量缺陷保修書》,

            明確保修內容和責任,作為本合同附件。

            實用文檔

            質量缺陷 37.3 《工程質量缺陷保修書》主要內容包括:

            保修書的 (1)質量缺陷保修范圍;

            內容 (2)質量缺陷保修期;

            (3)質量缺陷保修責任;

            (4)質量缺陷保修費用;

            (5)質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

            十三、違約、索賠和爭議

            38 違約

            發包人違 38.1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

            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當發生下列情況時,發包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通用條款第32.1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通用條款第32.2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

            (3)通用條款第36.5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

            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承包人違 38.2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

            約 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違約。

            當發生下列情況時,承包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通用條款第16.2款所指承包人原未能按時竣工;

            (2)通用條款第20.1款所指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

            金的數額可計算方法。

            繼續履行 38.3 除非另有約定,發包人和承包人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

            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

            實用文檔

            39 索賠

            索賠理由 39.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承包人索 39.2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

            賠程序 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應按下列程序向發包人索賠:

            發包人索

            賠程序

            造價人員 39.4

            確認

            .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

            棄索賠;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交賠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

            通知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

            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

            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提出索賠意向,在該事

            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

            本款(3)、(4)的約定相同。

            39.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發生錯誤以及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其它情況,

            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

            棄索賠;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承包人提出賠償損失的索賠通知及有關資料;

            (3)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

            求發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發包

            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提出索賠意向,在該事

            件終了后28天內,向承包人提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通知。索賠答復程序與

            本款(3)、(4)的約定相同。

            有關工程索賠的文件的提交、審核、審批均須經造價工程師(或造價員)確認,并

            應簽字和加蓋造價工程師執業(或造價員從業)專用章。

            實用文檔

            40 爭議

            解決爭議 40.1 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

            繼續履行

            合同

            分包的資

            要求

            分包應經 41.2

            發包人認

            分包合同 41.3

            的簽訂

            不得轉包 41.4

            和再分包

            分包管理

            及違約責

            .

            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40.2 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

            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四、施工分包

            41 施工分包

            41.1 施工分包分為施工專業工程分包和施工勞務作業分包。施工分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質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嚴禁承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

            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認可的,不得分包。

            承包人和發包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簽訂施工分包合同,并

            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時間、

            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

            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承包人應禁止分包人將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41.5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

            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實用文檔

            分包價款 41.6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處理程序

            將損失減

            至最小

            費用承擔 42.4

            延遲履行 42.5

            43

            .

            包人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十五、不可抗力

            42 不可抗力

            42.1 不可抗力包括戰爭、動亂、瘟疫、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

            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高溫等自然災害。

            42.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

            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以

            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 不可抗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及時向工程師報告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

            告及有關資料。

            42.3 本工程的有關各方均應始終盡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對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

            造成的損失減至最少。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

            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用于本工程的周轉材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發包人提供裝備發生損壞,有發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

            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十六、保險和擔保

            工程保險

            實用文檔

            發包人辦 43.1 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

            理的保險 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

            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

            包人承擔。

            承包人辦 43.2 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

            理的保險 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防止損失 43.3

            擴大

            相關責任 43.4

            支付擔保

            履約擔保 44.2

            擔保金額 44.3

            支付擔保 44.4

            的有效期

            履約擔保 44.5

            的有效期

            保證人向

            發包人支

            付款項

            保證人向 44.7

            承包人支

            付款項

            擔保合同 44.8

            .

            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4 工程擔保

            44.1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簽訂合同的同時,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擔保,支付擔保應

            由保證人(銀行、保險合同、擔保公司)出具。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簽訂合同的同時,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履約擔保,履約擔保應由保證人(銀行、保險合同、擔保公司)出具。

            履約擔保和支付擔保的擔保金額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具體金額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截止到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發包人應在擔保有效期后7

            日之內退還承包人的履約擔保。

            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應當截止到發包人根據本合同約定完成了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

            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支付之日。承包人應在擔保有效期7天之內退還發包人的支付擔保。

            44.6 承包人由于非發包人原因而未能按合同履行義務時,發包人有權要求擔保人應按擔

            保合同的約定對發包人給予補償或直接從履約保證金中得到補償。

            發包人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建設工程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項給承包

            人造成損失時,承包人應書面通知發包人,說明導致索賠的原因,承包人有權要求

            擔保人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承擔支付責任。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擔保方式和其它事項,并提供擔保合同,作為本

            實用文檔

            合同附件。

            十七、合同的生效、終止和解除

            45 合同的生效、終止

            合同生效 45.1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

            合同終止 45.2

            誠實信用 45.3

            協商解除

            合同

            承包人解

            除合同

            發包人解

            除合同

            發包人承

            包人解除

            合同

            解除合同

            程序

            合同解除

            后的工作

            .

            除第37條有關工程質量缺陷責任外,發包人和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工程竣工

            交付完畢,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本合同即告終止。

            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6 合同解除

            46.1 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6.2 發生通用條款第32.6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 發生通用條款第41.1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轉讓給

            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6.5 發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依據46.2、46.3、46.4三款約定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

            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通

            用條款第40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6.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

            發包人要求將承包人裝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

            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

            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

            實用文檔

            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合同解除 46.7 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十八、其它

            47 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專利技術 47.1 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

            和特殊工 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

            藝 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侵犯他人 47.2 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依據《專利法》

            專利權的 規定的原則,約定本條各款的相關內容。

            責任

            48 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發現文物 48.1 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

            及時報告 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于收

            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

            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發現障礙 48.2 施工中了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

            物及時處理

            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

            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 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9 合同份數

            合同正本 49.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合同副本 49.2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并具有同等效力。

            .

            實用文檔

            50 補充條款

            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通用條

            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

            通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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