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0日發(作者:失戀的句子說說心情)

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運輸行業管理,保護合法經營,保障貨主和旅客的正當權益,維護運輸秩序,促進公路運輸事業的發展,實現貨暢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會效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從事公路客貨運輸、搬運裝卸、汽車維修、運輸服務(以下簡稱公路運輸),均屬公路運輸行業管理范圍。
第三條 凡從事公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令、法規和交通主管部門發布的公路運輸規則。
第四條 公路運輸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實行各地區、各行業、各部門多家經營的方針。堅持國營、集體、個體各種經濟形式協調發展。保護正當競爭。
第五條 公路運輸分為營業性、非營業性兩種。營業性運輸指為社會提供勞務、發生各種方式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非營業性動指為本單位生產、生活服務,不發生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
第六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是各級人民政府主管公路運輸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二章 開業和停業管理
第七條 申請從事營業性公路運輸及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含聯戶,下同),必須履行以下手續,方可開業:
1、持當地鄉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位的證明,報請縣(含縣,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進行開業技術業務條件審查;
2、交通主管部門根據社會需要和其生產能力、經營范圍、技術和經營條件情況,在三十天內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發給經營許可證明;
3、申請者持交通主管部門的經營許可證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核發營業執照;
4、臨時(不滿三個月)從事營業性公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指從事非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臨時轉向營業性運輸),經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批準,發給臨時營運證,即可經營。
第八條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的公路運輸企業和個體運輸戶以及臨時參加營業性公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按其注冊營運車輛數,由交通主管部門發給營運證,一車一證,隨車攜帶,全國通行。
第九條 從事營業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停業,應在三十天前向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告,經審查同意,繳銷營運證和營業執照后,方可停業。
第十條 本條例發布前已經開業的公路運輸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到交通主管部門補辦登記手續。
第三章 貨物運輸管理
第十一條 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在接受國家計劃指導,保證完成指令性運輸任務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營活動的自主權。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非營業性貨運車輛,主要為本單位生產、生活服務;運力有余需參加營業性運輸時,按第七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搶險、救災、戰備等緊急運輸任務,各運輸單位要服從統一調度,實行責任運輸,保證完成。
第十四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重點港、站集散物資、重點物資以及定線貨物班車運輸,在地方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協助下,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協調,開展合理運輸。
第十五條 除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貨物運輸,實行誰受托、誰承
動的原則。托運人可擇優托運。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地區或部門封鎖,壟斷貨源,欺行霸市,搶裝強運。
第十六條 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禁運、限運的物資,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方準運輸。危險貨物運輸,按《公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公路貨物運輸承、托運雙方,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的規定,訂立運輸合同,實行責任運輸。
第十八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引導和組織各公路運輸企業之間,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加強橫向聯系,開展合理運輸,相互配載,減少空駛,節約能源。
第四章 旅客運輸管理
第十九條 各公路運輸企業和個體運輸戶經營旅客運輸的線路或區域,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報經縣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二十條 客運(旅游)班車線路、站點、班次,由交通主管部門統籌安排。經過城市的行駛路線、站點設置,由交通主通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
第二十一條 各企業、事業單位的自用客車要經營公路客運,須按第七條 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從事公路客運的車輛,都要在車前右側懸持經營線路或區域標志,在車內懸掛所經營范圍的票價表。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開行的客運(旅游)班車線,經營期一般不少于三個月,未經批準不得自行停開,也不得隨意減少班次、??奎c或變更線路、區域。
第二十四條 公路運輸企業、個體運輸戶在同一條線路上經營公路客運,要根據需要統一排定班次。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爭攪乘客或干擾、排擠他人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嚴禁使用拖拉機經營公路客運。
第五章 省際運輸管理
第二十六條 要打破地區界限,根據需要,開展省際間直達運輸,方便旅客和貨主。
第二十七條 省際間公路客運(旅游)班車、貨運班車,應按平等互利、共同經營的原則,由雙方運輸企業簽定協議,經雙方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后,即可營運。如一方因運力不足或其它原因暫時不能投入營運時,應允許對方先行營運。
第二十八條 屬于本條例第十四條 規定范圍的跨省物資運輸,按照平等互利、共同勞動的原則,由雙方交通主管部門協商,確定運輸分工,組織雙方運輸企業或其他運輸單位共同完成。其他余跨省物資運輸,按誰受托、誰承運的原則辦理。
第六章 搬運裝卸業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凡從事公路搬運裝卸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核準的作業范圍進行作業活動。要遵守操作規程,堅持文明生產,保證裝卸質量。
第三十條 承擔港站搬運裝卸任務的地方裝卸企業,要確保港站暢通,保證完成指令性物資運輸的搬運裝卸任務。
第三十一條 允許貨主和承運單位自行裝卸。各企、事業單位的自有裝卸力量,其作業任務超出本單位范圍的,應納入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
第七章 運輸服務業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允許國營、集體企業和個人經營客貨聯運、貨運委托、客運代辦、貨物包裝、倉儲理貨、存車等運輸服務業,并保護其正當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經營公路運輸服務業,必須具備同所經營的范圍和項目相適應的生產資金、機具設備、站場庫房和技術業務條件,并按規定收費。運輸企業不得把本身正常業務,以多種經營名義,另設機構辦理,多收費用。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扶持興辦公用型客貨站點,提倡運輸企業現有的客貨站點向社會開放,為運輸單位、個人和貨主、旅客提供服務。并要逐步創造條件,實行車
站與車隊分管。
第八章 汽車維修業的管理
第三十五條 經營汽車維修(含汽車保養和專項維修)的企業和個體修車戶,須具備必要的維修、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量具。汽車維修企業要配備必要的技術人員,個體修車戶應有合格的修車技工。
第三十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修車戶,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局發布的汽車修理技術標準和交通主管部門制訂的技術規范和修理質量標準,并符合車輛管理部門安全檢驗標準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對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必須堅持"規則、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促進行業內的橫向聯合,走專業生產的道路,使各種類型汽車維修業協調發展。
第九章 運輸工具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對所轄范圍內從事公路客貨運輸的機動車輛、拖拉機、人畜力車,分別建帳立卡進行登記,做好車輛注冊工作。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認真搞好轄區內公路運輸行業的經濟調查,根據當地運輸需要和油料供應情況,按時向有關綜合部門提供全行業增加、更新車輛和車型、品種的需求信息。
第四十條 凡需購置和更新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在向主管部門報送所需車型、數量計劃的同時,要抄送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運輸組織,合理核定各類汽車的耗油定額和供油標準,組織推廣節油新技術,并定期向石油供應部門提供本轄區汽車數量、類型、運量、油耗等情況的統計報表、數據資料,配合石油部門做好燃油供應工作。
第四十二條 各公路運輸企業、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報送生產工具、從業人員、生產量、生產成本、油料消耗、營業收入等有關統計資料。
第十章 價格及單證的管理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按照分級管理的權限,制定公路客貨運價和搬運裝卸、運輸服務、汽車維修等費率,經物價部門同意后,在本轄區內公布實行。
第四十四條 從事營業性公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使用統一的費用結算憑證和客票。違反者,單位不予報銷,銀行不予劃拔。
第四十五條 凡機動車輛,均須使用統一行車路單。車路單是行車命令,是記錄車輛運行和進行運輸統計的依據,由車屬單位或個人按規定自行填寫、使用。營運車輛的行車路單,不作為車輛通行的路檢項目。
第四十六條 公路運輸的營運證、統一行車路單,由交通部統一制定樣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和管理。
第十一章 公路運輸管理費的征收和使用
第四十七條 公路運輸管理費是根據國家規定,向應征者征收用于公路運輸行業管理和服務的事業費。公路運輸管理費由各車籍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分級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稽查。
第四十八條 公路運輸管理費按公路運輸經營者的營業額征收,收費標準按經交[1983]594號文件規定執行。對不易按營業額計算的,可測算年度營業收入,按月定額征收。
第十二章 監督檢查和處罰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運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公路運輸的監督、檢查。根據管理工作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運政管理機關可
派人參加公安機關組織的聯合檢查站,負責對客貨運輸商務活動、營運證照、經營范圍、服務質量、運輸紀律及運價、票證等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五十條 對公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商務、質量等重大事故,當事人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協商解決。如發生糾紛,在賠償時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運政機關申請調解處理。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罰款、吊扣營運證件的處分。對觸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條例行為,原則上由車籍所在地運政管理機關處理。在檢查中,發現外籍所在地車輛違反條例行為,一般應采取發違章通知書辦法,轉告車籍所在地運政管理機關進行處理,嚴禁亂扣車、濫罰款。
第五十二條 公路運輸管理人員在執行任務,應有統一標志和證件。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涉外公路運輸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暫行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交通部備案。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發布于:2024-02-10 07:09:4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70752018748178.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