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1日發(作者:教師個人發展規劃)

種子基金合作協議
一、協議背景
1.1 合作雙方簡介
本合作協議簽訂方為甲方(以下簡稱“種子基金”)和乙方(以下簡稱“合作方”)。種子基金是一家專注于早期創新項目投資和孵化的風險投資管理企業,具備多年的投資與孵化經驗,目前管理多筆風險投資基金。合作方是一家致力于創業投資的公司,具備多年創業投資經驗和豐富的資源優勢。
1.2 合作目的
為了促進雙方在早期創新項目投資和孵化等方面的合作,加強雙方之間的聯系與溝通,打造更加完整的創業生態系統,促進互利互惠的合作關系,特制訂本協議。
二、合作模式
2.1 合作內容
種子基金和合作方將以基金合作的方式合作,共同投資和孵化早期創新項目,并通過合作推進創業企業的發展。
2.2 合作流程
1.
種子基金確定投資領域及投資標準,并篩選符合要求的創業企業項目;
2.
合作方參與項目的篩選和評估,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投資金額、出具投資建議;
3.
種子基金和合作方根據投資建議和投資比例共同投資項目;
4.
種子基金和合作方共同管理已投資項目,提供相關支持服務;
5.
種子基金和合作方實現股權出售后,共同分配出售收益。
2.3 合作期限
本合作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雙方可以協商續簽。
三、合作條款
3.1 投資比例
種子基金和合作方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投資比例。
3.2 投資金額
投資金額由種子基金和合作方根據項目需求定額投資,具體金額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決定。
3.3 經營管理
種子基金和合作方共同管理已投資項目,提供相關的支持服務。雙方共同制定項目管理計劃、財務計劃和業務計劃,并按照計劃執行。
3.4 出售股權
種子基金和合作方實現股權出售后,應當共同分配出售收益,分配比例由雙方在投資合同中約定。雙方在股權出售前應當提前協商并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3.5 信息披露
種子基金和合作方在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出售過程中應當及時向對方披露項目的進展情況和相關信息,保持雙方之間的溝通和合作。
3.6 保密協議
雙方應當相互保守對方業務、技術、財務等各方面的機密信息,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向第三方披露。合作結束后,雙方應當對所掌握的有關機密信息進行保密處理。
四、違約責任
4.1 違約責任的范圍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2 違約的賠償
因任何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包括資金損失、利潤損失、訴訟費用等在內的全部損失賠償責任。
五、協議效力
5.1 協議內容的變更
本協議是合作雙方之間的書面協議,任何有關本協議的變更和補充協議均應經過雙方協商后以書面形式達成一致,并由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5.2 協議的解除
在協議有效期內,任何一方如需解除本合作協議,必須提前十五個自然日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解除本合作協議。
5.3 協議效力
本協議自簽字生效,效力及時適用。
六、附則
6.1 本協議未盡事宜
本合作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條約協商確定。任何有關本協議未盡事宜的協商或約定必須以書面形式達成一致。
6.2 爭議的解決
雙方如在履行本次合作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仲裁。
以上就是本次合作協議的具體內容,雙方應當認真遵守各項條款,共同促進早期創新項目的投資和孵化,推動創業生態系統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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