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2日發(作者:水亭)

第二部分 比賽通則
第140條 田徑場地
任何堅固、表面平整一致、符合《國際田聯田徑場地設施標準手冊》中有關規定的地面均可用于田徑運動。
凡規則 1.1(a)所述的室外比賽,只允許在獲得國際田聯一級場地設施證書的場地上舉行。如具備這種場地條件,建議規則 1.1(b)至(j)的室外比賽也應在這種場地上舉行。
任何情況下,舉辦規則 1.1(b)至(j)所述的室外比賽使用的所有田徑場地,均應獲得國際田聯二級場地設施證書。
注(i):《國際田聯田徑場地設施標準手冊》可從國際田聯辦公室或者國際田聯官方網站下載,該手冊詳細規定了田徑場地設計與施工的技術要求,其中包括跑道測量和標記的標繪圖。
注(ii):可從國際田聯辦公室或國際田聯官方網站上獲取現行的設施認證申請標準表格和設施測量報告書以及認證體系和程序。
注(iii):公路競走、公路賽跑、越野賽跑、山地賽跑和山徑賽跑項目,參看規則 230.11、240.2、240.3、250.1-3、251.1、252.1)。
注(iv):室內田徑運動場地設施參看規則 211。
第 141條 年齡和性別分組
年齡分組
1.使用本規則的比賽中可分為以下年齡組:
少年(U18)男子和女子組:凡在比賽當年 12 月 31 日前滿 16 或 17 周歲者。
青年(U20)男子和女子組:凡在比賽當年 12 月 31 日前滿 18 或 19 周歲者。
老將男子和女子組:年滿 35(當年的生日)周歲者。
注(i):所有有關老將比賽的事宜請查閱 IAAF/WMA 理事會批準的 IAAF/WMA 手冊。
注(ii):參賽資格,包括參加國際田聯比賽的最小年齡需符合有關技術規程。
2.如果運動員屬于相應的年齡分組,他就有資格參加本規則規定的該年齡組的比賽。運動員必須能提供證明他年齡的材料,如競賽規程所規定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形式的證據。如果運動員不能或拒絕提供這些證明材料,他就沒有資格參加比賽。
注:不遵守本規則 141 的處罰見規則 22.2。
性別分組
3.使用本規則的比賽分為男子組、女子組和混合組。當男女混合的外場比賽或根據規則第 147 條規定設定的限制性比賽,男、女比賽的成績要分別公布或進行特殊說明。
當舉行混合組項目或比賽時,只公布單一分組的成績。
4.如果他在法律上被認為是男性,并且符合規則和規程,則有資格參加男子組(或混合組)比賽。
5. 如果她在法律上被認為是女性,并且符合規則和規程,則有資格參加女子組(或混合組)比賽。
6. 國際田聯理事會將批準規程,以確定參加女子組比賽的資格:
(a) 完成了由男性至女性變性手術的女性。
(b) 雄激素亢進癥的女性。
如果運動員沒有獲得批準或拒絕遵守相關規程,將沒有參賽資格。
注:不遵守本規則 141 的處罰見規則 22.2。
第 142 條 報名
1.符合國際田聯資格規定的運動員,方可報名參加本規則規定的比賽。
2.運動員參加運動員所屬國之外的比賽資格按規則 4.2 執行。在所有國際比賽中,均應接受具有此類資格保證的運動員參賽,除非技術代表收到對其身份提出異議的反對意見(詳見規則 146.1)。
兼 項
3.如果一名運動員報名的 1 項徑賽和 1 項田賽或多項田賽同時進行,相關裁判長每次可以允許該運動員在某一輪的比賽中,或在跳高和撐桿跳高的每次試跳中,以不同于賽前抽簽排定的順序進行試跳(擲)。如果該運動員在隨后輪到其
試跳(擲)時未到,一旦該次試跳(擲)的時限已過,將視其該次試跳(擲)為免跳(擲)。
注:田賽項目比賽中,相關裁判長不得允許運動員在比賽的最后輪次上變更試跳(擲)的順序,但在之前比賽的任何輪次,允許運動員變更比賽順序。全能比賽中,任何比賽輪次,都允許變更順序。
放棄比賽
4.在規則 1.1(a)、(b)、(c)和(f)的所有比賽中,如發生下列情況,有關運動員將被取消參加本次比賽所有后續項目(包括其參賽的其他兼項項目),包括接力比賽的參賽資格:
(a) 經過最后確認,某運動員將參加某項目比賽,但后來沒有參加此項目比賽。
注:應提前公布參賽的最后確認時間(固定的)。
(b) 運動員在某項目的任何資格賽輪次中獲得了后續比賽的參賽資格,但后來沒有繼續參加比賽。
(c) 運動員未能真誠努力地參賽。相關裁判長將就此做出判定,并必須在正式比賽成績上做出注釋。
注:規則 142.4(c)的情況不適用于全能比賽中的各單項比賽。
但是,根據規則第 113條 規定,由指定的醫務代表對運動員進行醫療檢查,如果沒有指定的醫務代表則由組委會任命的醫療官員代替,只有醫務代表簽發的醫療證明,方可接受為該運動員在最后確認后或者在上一輪比賽后不能繼續參加比賽的充分理由,但其可以參加以后幾天的比賽(全能項目的單項除外)。其他合理理由(例如,不是運動員自身的原因,而是官方交通系統的問題),經確認后,也可被技術代表接受。
檢錄未到
5.根據規則142.4,可能會導致追加處罰,除以下情況外,如果在公布的檢錄時間表(見規則 138)規定的檢錄時間內,某運動員不到檢錄現場,將被取消該項目的參賽資格。成績單中記錄為DNS。
相關裁判長將對此做出判定(包括沒有立即進行判定時,運動員是否可以“在抗議下”參加比賽),并在官方的成績單上進行注釋。
正當理由(例如,不受運動員自身行為支配的因素,如官方的交通系統問題或公布的檢錄時間表錯誤等),經確認后,可能被裁判長所接受,運動員可以參賽。
第 143條 服裝、鞋和號碼
服 裝
1.各項目參賽運動員必須穿著干凈的服裝,其設計式樣和穿著方式應無礙觀瞻。服裝的材料浸濕時不得透明。運動員不得穿著有礙于裁判員觀察的服裝。運動
員的比賽上衣前后顏色應一致。
運動員在參加規則 1.1(a)、(b)、(c)、(f)和(g)的比賽,和代表本國參加規則 1.1(d)和(h)的比賽時,應穿著本國主管部門正式批準的統一服裝。
中立運動員在參加規則 1.1(a)、(b)、(c)、(f)和(g)的比賽時,應穿著由國際田聯批準的統一服裝。頒獎儀式和運動員獲勝后的繞場慶祝,均視為比賽的一部分,也應執行本規則的規定。
注:相關管理機構可以在比賽規程中強制性規定,運動員比賽服前后顏色一致。
鞋
2.運動員可以赤腳、單腳或雙腳穿鞋參加比賽。穿鞋比賽的目的是為了使雙腳得到保護和穩定和牢固地抓住地面。不得使鞋的構造為運動員提供任何不公平的幫助和有利條件。本著田徑運動普及化的精神,使用的各類比賽用鞋,都應該能夠通過合理渠道獲得。
注(i):根據運動員腳部特點而制作的鞋,只要不違反相關規則的基本原則,也是允許的。
注(ii):如果有證據證明某鞋不符合本規則或其基本精神,國際田聯將對鞋進行研判,如果不符合要求,則不允許在比賽中使用。
鞋釘數量
3.鞋掌和鞋跟的構造至多可安裝 11 枚鞋釘。任何不超過 11 枚鞋釘的運動鞋均可使用,但鞋釘釘座不得超過11 個。
鞋釘尺寸
4.除跳高與標槍投擲的鞋釘,在鞋掌或鞋跟的突出部分的長度不得超過 12 毫米外,其他項目鞋釘在鞋掌或鞋跟外突出部分的長度不得超過 9 毫米。鞋釘長度靠近鞋釘釘尖一半處,能插在邊長為 4 毫米的正方形標尺內。如果跑道制造商或運動場經營者要求更小的尺寸,也應采用。
注:跑道面層必須適合于本規則所能接受的鞋釘尺寸。
鞋掌和鞋跟
5.鞋掌和(或)鞋跟可有溝、脊、花紋和突起,但這些部分均應采用與鞋掌底部相同或類似的材料制成。
跳高和跳遠比賽鞋的鞋掌最大厚度為 13 毫米,跳高的比賽鞋鞋跟最大厚度為
19 毫米。其他項目比賽鞋,鞋掌和(或)鞋跟的厚度不限。
注:丈量鞋掌和鞋跟厚度需從鞋內最高處量至鞋外底部的最低處,還要包括上述構造因素和各種形式的鞋墊。
鞋的填充物和附加物
6.運動員不得在鞋內或鞋外使用任何裝置,使鞋掌超過允許的最大厚度,或使穿著者獲得任何穿著規范用鞋得不到的利益。
運動員號碼布
7.應為每名運動員提供兩塊號碼布,比賽中,將其分別佩戴在胸前和后背的顯著位置,跳躍項目比賽除外,此時運動員可在胸前或背后只佩戴 1 塊號碼布。允許運動員的姓名或者其他適宜的身份識別,取代數字號碼印在任一或所有號碼布上。如果使用數字號碼,運動員的號碼必須與檢錄單或秩序冊中的號碼一致。如在比賽時穿著訓練服,則必須按相同的規定佩戴號碼布。
8.不按規定佩戴號碼布和(或)身份識別者不得參加比賽。
9.號碼布必須依其原樣佩戴,不得以任何形式剪裁、折疊或遮擋。在長距離項目中,可在號碼布上打孔以利于空氣流動,但不得在號碼布的文字或數字上穿孔。
10.凡采用終點攝像裝置,組委會可以要求運動員在短褲或者下肢的側面佩戴膠帶式附加號碼識別。
11.如果運動員以任何形式不遵守此規則,并:
(a) 拒絕服從相關裁判長指示;或
(b) 參加了比賽。
他將被取消資格。
第 144條 對運動員提供幫助
醫療檢查及協助
1.可在比賽區域對運動員進行必要的醫學檢查、治療和/或物理治療,以使運動員能夠參加或繼續參加比賽。此類醫學檢查、治療和(或)物理治療由組委會指定的佩戴袖標袖、穿背心或身著其他明顯服裝的醫務工作者在比賽區域內進行,也可由注冊隨隊醫務人員經醫務代表或技術代表的特批,在比賽區域外的醫務治療區內進行。但兩種情況都不得延誤比賽的進程或該運動員既定進行試跳(擲)的順序。一旦運動員離開檢錄處,無論是在比賽進行中,還是比賽開始前,其他任何人對運動員進行此類護理或治療,均被認為是對運動員提供幫助。
注:這里所述的比賽區域被定義為比賽進行的場地,這樣的區域通常設有實質性隔離帶,僅供參賽運動員和根據相關規則和規定的授權人員通過的專用通道。
2.任何運動員在某項目(包括規則 163.14、163.15、
230.10、240.8)的比賽區域中提供或接受幫助都將受到裁判長的警告,并被告誡如果再次“違紀”,將被取消該項目的比賽資格。
注:在規則 144.3(a)的情況下,無需警告,直接可以取消比賽資格。
不允許的幫助
3.根據本規則,下列情況應被認為是給運動員提供幫助,
應予禁止:
(a)比賽中,由不是同場比賽者、已被超圈者、將被超圈者,或使用其他任何技術設備(除規則 144.4(d)允
許的),為運動員提供速度分配。
(b)運動員在比賽場內擁有或使用錄像機、盒式錄音機、收音機、CD 機、無線通信機、移動電話或類似裝置。
(c)除了使用符合規則第 143 條的比賽鞋外,運動員使用規則限定的設備中所不能獲取的有利條件的任何技術或設備。
(d)使用任何機械輔助器材,除非運動員能證實,使用的器材不會使他比不使用輔助器材的運動員獲得整體比賽優勢。
(e)由該比賽項目不相關的任何比賽工作人員、或在該比賽中有特定崗位要求的人員提供建議或其他支持(例如,技術指導、起跳點位置示意,但在水平跳躍項目中指出失敗的起跳位置、在徑賽項目中提示時間或距離信息除外)。
(f)接受來自于另一運動員有助于其在比賽中繼續前進的行為支持(不包括幫助其恢復站立位置)。
允許的幫助
4. 根據本規則的規定,下列情況不認為是提供幫助,應予允許:
(a) 運動員與其不在比賽區內的教練員進行交流。
為了便于這種交流,并且不干擾比賽進行,在靠近每一項田賽比賽場地最近的看臺上,應給予該項參賽運動員的教
練員保留座位。
注:教練員和其他人員依據規則 230.10 和 240.8 ,可以和他的運動員進行交流。
(b) 依據規則 144.1,在比賽區域內,對運動員進行必要的醫學檢查、治療和(或)物理治療,以使運動員能夠參加或繼續參加比賽。
(c) 出于保護或醫療目的的各類個人防護用品(例如繃帶、帶子、腰帶、支持物、手腕冷卻器、呼吸輔助設備等)。裁判長與醫務代表一起,有權核實使用上述物品是否合理(見規則 187.4 和 187.5)。
(d) 如果不用于與其他人取得聯系,在比賽中運動員可以攜帶或佩戴個人設備,如心率儀、速度距離監控器、步幅感應器或其他類似設備。
(e) 運動員在田賽項目比賽中,觀看由運動員的代表在非比賽區域(見規則144.1的注釋)攝錄的前面試跳(擲)的比賽錄像。拍攝設備及影像資料不得帶入比賽區域。
(f) 在官方指定的站點向運動員提供帽子、手套、鞋、衣服等,或經相關裁判長的同意。
第145 條 取消比賽資格
因違反技術規則而被取消比賽資格
1.如果運動員在比賽中,因違反技術規則而被取消比賽資格(除了規則 125.5 或
162.5),他在該項目該輪次中取得的成績無效。但在前面輪次比賽中取得的成績有效。
也不影響該運動員參加其他所有后續項目的比賽。
因違反規則 125.5 而被取消比賽資格
2.運動員在比賽中,違反規則 125.5,他將被取消該項目的比賽資格。如果運動員的第二次警告出現在另外的比賽項目中,他將被取消第二次警告所在項目的比賽。他在該項目該輪次比賽中取得的成績無效,但在受警告前面輪次以及前面的其他項目,或全能項目中前面的單項成績,有效。這種取消比賽資格的判罰,運動員將不能繼續參加本次賽會所有后續項目(包括全能項目的個人項目、同時參賽的其他項目及接力賽)的比賽。
3.如認為該次犯規性質嚴重,競賽主任要向有關主管
部門報告,考慮進一步的紀律處分。
第146條 抗議和申訴
1.對運動員的參賽資格提出抗議,必須在賽會開始前向技術代表提出。技術代表做出裁定后,相關人員有權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如果在運動會開幕前未能圓滿解決該抗議,該則應允許運動員“在抗議下”參加比賽,并將此案提交給相關管理部門。
2.如抗議涉及某項目比賽的成績或進程,則應在該項目成績正式宣告后 30 分鐘內提出。
組委會應確保記錄所有比賽成績的宣告時間。
3.所有抗議均應由運動員本人、運動員代表或運動隊代表向有關裁判長口頭提出。運動員或運動隊所提抗議(或隨后的申訴)必須是其正在參加的同一項目的同一賽(輪)次的比賽(或正在參加的計算團體積分的比賽)。為了做出公正裁決,裁判長認為有必要時,應考慮任何有效的證據,包括由大會正式攝像機拍攝的錄像、照片或其他錄像證據。裁判長可就抗議做出裁決,也可將該問題提交仲裁。裁判長做出裁決后,運動員仍有向仲裁提請申訴的權利。當裁判長不在或無法聯系時,可以通過技術信息中心向裁判長提出抗議。
4.在徑賽項目中:
(a) 運動員對起跑犯規的判罰立即提出口頭抗議,如果徑賽裁判長對此存有疑問,可以讓該運動員“在抗議下” 比賽,以便保留所有相關的權利。如果起
跑犯規是由國際田聯批準的起跑信息系統檢測到的,則不允許其“在抗議下”比賽,除非裁判長認定該起跑信息系統提供的信息明顯不準確。
(b) 根據規則 162.5 的規定,對發令員未能召回的起跑犯規或取消的起跑進行抗議??棺h只能由完成了該項比賽的運動員或其代表提出。如抗議成立,則任何在本項比賽中負有起跑犯規責任或行為導致起跑中止的運動員,以及根據規則第 162 條 5 或第 162 條 7 的規定應給予警告或取消比賽資格的運動員,將被警告或取消資格。無論是否有運動員被警告或取消資格,出于公正目的,裁判長有權宣布比賽或比賽的一部分無效,該比賽或比賽的一部分應重新進行。
注:無論比賽中是否使用起跑信息系統,運動員都可引用規則
146.4(b)提出抗議、申訴。
(c)如果運動員由于起跑犯規的錯誤判罰而被取消比賽資格,提出抗議或申訴,比賽結束后,抗議或申訴成立,應給予運動員一次單獨比賽的機會并記錄成績,隨后,如有可操作性,運動員晉級到后續賽次的比賽。任何運動員未參加比賽,不得晉級到后續賽次的比賽,除非裁判長或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認為會出現特殊情況,如縮短了下一賽次之前的時間或比賽的時間等。
注:裁判長或仲裁委員會也可運用這條規則處理其他適宜情況。(見規則163.2)
5.在田賽項目中,如果運動員對試跳(擲)失敗的判罰立即做出口頭抗議,該項目的裁判長對此存有疑慮,可以下令測量并記錄該次試跳(擲)的成績,以便保留所有相關的權利。
如果發生抗議的試跳:
(a) 在遠度項目比賽的前3輪中,有 8 名以上運動員參賽,如果抗議或隨后的申訴成立,運動員將晉級下一輪次的比賽,或
(b) 在高度項目中,只有抗議或隨后的申訴成立,運動員才能進入下一個高度的比賽, 裁判長如對此存有疑慮,可以允許運動員“在抗議下” 繼續比賽,并保留所有相關的權利。
6.只有當裁判長的裁決或或仲裁委員會裁決申訴成立時,該運動員有爭議的成績和其“在抗議下”取得的成績才成為有效成績。
7. 提請仲裁的申訴必須在 30 分鐘內做出:
(1)
后。
(2) 通知抗議者比賽成績沒有任何改動后。
裁判長做出裁決而更正的比賽成績正式公告
申訴必須以書面形式,由運動員本人或其代表或者運動隊的官員簽名,并附上
100 美元或其他等值貨幣的申訴費。如果該申訴被駁回,則申訴費不予退還。運動員或運動隊所提請申訴必須與他們參加項目同一賽(輪)次的比賽相關
(或正在參加的計算團體積分的比賽)。
注:有關裁判長應該在做出裁決后立即通知技術信息中心其做出裁決的時間。如果裁判長不能口頭通知相關運動隊或運動員,則以TIC 張貼裁決結果或在技術信息中心更正成績的時間為正式公告時間。
8.仲裁委員會需與所有相關人員商議,包括相關裁判長(除非仲裁委員會全部維護裁判長的裁決)。如果仲裁委員會存有疑慮,可以考慮其他有效的證據。如果根據此類證據,包括任何有效的錄像,仍無法得出結論,將認可有關裁判長或競走主裁判的判決。
9.如果出現新的有效證據,而條件允許,仲裁委員會可以重新做出裁決。通常情況下,這些重新裁決應在相關項目頒獎儀式開始之前做出。除非相關管理機構認為重新裁決仍有必要。
10.當裁決涉及比賽積分等規則以外的問題,將由仲裁委員會主席隨后向國際田聯秘書長匯報。
11.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當沒有仲裁委員會或者沒有提交申訴給仲裁時,裁判長的裁決)為最終決定,不得進一步的申訴,包括向體育仲裁法庭申訴。
第147條 男女混合比賽
1.根據相關組織的相關規程允許,團體比賽,例如接
力跑或其他團隊賽事男、女一起進行的比賽或
P85
1. 按照相關機構的適用規程,在諸如接力賽跑或其他團體項目的混合比賽中,允許男女一起比賽或男子、女子同組比賽。
2.除規則 147.1 的比賽外,其他完全在體育場內舉行的所有比賽,一般不允許有男、女混合參賽的項目。
但是,除了在國際田聯規則 1.1(a)至(h)的比賽外,可在體育場內舉行田賽以及 5000 米以上的混合比賽。國際田聯規則 1.1(i)和(j)的比賽,經相關地區聯合會特批,可允許在特定的比賽中舉行混合比賽。
注(i):在田賽項目男女混合比賽中,成績記錄單將被分開記錄,并分別為各性別組宣告成績。徑賽項目中,每位運動員的性別必須標注在成績記錄單上。
注(ii):依此規則,在徑賽項目中,當一種或兩種性別的運動員人數不足以進行分別比賽時,允許進行混合比賽。
注(iii):在徑賽項目的混合比賽中,無論情況如何,不允許一種性別的運動員得到另一性別運動員的配速或幫助。
第148條 檢驗和測量
1.體育設施標記和安裝的準確性,應由合格的測量員,根據規則 140 和規則
149.2 進行檢查,他要向相關組織和(或)場地設施所有者或經營者提供檢驗證書和詳細測量資料。他需要為其提供體育場設計方案和圖紙,以及最近的測量報告。
2.舉辦規則 1.1(a)、(b)、(c)和(f)的徑賽和田賽項目比賽,所有測量都要使用經過校驗的鋼制卷尺、棍尺或科學測量儀器。鋼制卷尺、棍尺或科學測量儀器均應依據國際標準生產和校準。比賽中使用的測量設備的精準度應由國家測量部門認定的有關機構確認。
在規則 1.1(a)、(b)、(c)和(f)之外的其他田徑比賽中,測量可以使用玻璃纖維卷尺。
注:關于承認紀錄,查閱規則 260.17(a)。
第 149條 成績的有效性
1.運動員只有在符合國際田聯規則的正式比賽中創造的成績方為有效。
2.如果符合以下所有的條件,通常在體育場內、在外場傳統田徑場地(如城市廣場、其他運動場地、海灘等)或體育場內搭建的臨時場地,所創造的成績,將被認為是有效的:
(a) 根據規則 1 至 3 中的相應管理機構簽發了賽事許可。
(b) 任命一批有資格的國家級技術官員在比賽中執裁。
(c) 情況允許時,使用符合規則要求的設備和投擲器材。
(d) 比賽在符合規則要求的場地、設施上舉行,并且在比賽當天調查中符合規則 148 規定。
注:比賽場地設施合格報告的最新標準表格和要求可從國際田聯辦公室獲取,也可以從國際田聯網站下載。
按本規則規定,在及格賽、跳高和撐桿跳高決名次賽,在規則125.7、146.4(b)、163.2或180.20的條款下宣布無效的項目或項目的一部分、或全能項目中的單項比賽(不論運動員是否完成整個全能比賽)中取得的成績,用于統計、紀錄、排名和報名達標時,通常視為有效成績。
第 150條 影像錄像
舉辦規則 1.1(a)、(b)和(c)的比賽,如有可能,也在其他比賽中,使用大會正式攝像機拍攝所有項目的比賽,以滿足技術代表的要求。也足以幫助錄像裁判長履行其職責,還能查看成績的準確性和是否有任何犯規情況。
第 151條 計分
在以得分決定勝負的比賽中,該計分方法應在比賽前得到所有參賽成員或隊伍的同意,除非規程里有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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