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3日發(作者:拉肚子吃什么食物好)

平安幸福保險條款
(1997年12月修訂)
【名詞定義】
第一條:釋義
本保險合同中具有特定含義的名詞,其定義如下:
[本公司]:指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全殘]:指下列殘疾項目之一:
1、兩眼視力完全永久喪失;
2、咀嚼吞咽及言語功能完全永久喪失;
3、中樞神經或胸腹器官嚴重殘疾,終身需要護理;
4、兩上肢腕關節以上喪失或功能完全永久喪失;
5、兩下肢踝關節以上喪失或功能完全永久喪失;
6、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和一下肢踝關節以上喪失或功能完全永久喪失。
【基本條款】
第二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單及其所載的條款、聲明或批注,以及和本保險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及變更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都是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的構成部分。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
第四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照本保險單所載方法及日期交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逾寬限期仍未交付,又無保險費的墊繳,則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如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保險費。
第五條:保險費自動墊繳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已繳足二年以上分期保險費的,若以后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仍未交付,而本合同當時的保單現金價值足以墊繳應繳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先另以書面作反對聲明外,本公司將自動墊繳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合同繼續有效。
前項墊繳保險費的本息超過保單現金價值時,本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第六條 保險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體檢書(以本公司認可的醫院或醫師檢驗者為限)申請復效。但自中止日起算兩個月內申請復效的,可以健康聲明
書代替體檢報告書。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經投保人補繳應繳未繳的保險費及利息(按同期銀行最高兩年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月利率計算)后,本合同方能恢復效力。
第七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足歲計算。
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保險費率表所載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繳付的保險費少于應繳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若已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將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繳保險費和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折算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繳保險費多于應繳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八條 變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九條 批 注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減,未經投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并加以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條 管轄法院及法律適用
本合同涉及訴訟時,約定以保險人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保險責任及責任免除】
第十一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后一年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或全殘,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40%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二、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一年后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或全殘,本公司按下列公式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身故或全殘保險金=保險金額×(1+0.1×身故或全殘時所處保單年度數)。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本公司返還所有已繳保險費(不計利息),保險責任終止。
第十二條: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而致死亡或全殘,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違法、犯罪、吸毒、毆斗、酒醉、自殘或自保單生效或復效之日起兩年內自殺;
二、無照駕駛或酒后駕駛;
三、患愛滋病及其并發癥;
四、戰爭、軍事行動、內亂或武裝叛亂;
五、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以上各款責任免除事項,本公司應按規定支付退保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十三條:事故通知與保險金申請時間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公司,并于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后三十日內,憑所需文件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由于延誤時間,導致必要證據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的,應由受益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因此而增加的額外費用應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延誤的除外。
本合同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即視同放棄。
第十四條: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險金申請書及保險單;
二、最后一次交付保險費的憑證;
三、死亡診斷書或驗尸證明;
四、被保險人的戶口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六、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全殘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全殘保險金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險金申請書及保險單;
二、最后一次交付保險費的憑證;
三、本公司認可的區(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全殘鑒定診斷書;
四、受益人的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五、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身體檢查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時,本公司如認為必要可對被保險人的身體進行檢查,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可以指定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未指定受益人者,其身故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后可以申請變更受益人;投保人變更受益人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變更受益人時應向本公司提供書面申請書,經本公司確認并批注于保單后開始生效。
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全殘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合同的撤消、變更、無效和解除】
第十八條 合同撤消請求權
投保人如不同意本合同的內容,可于收到保險單后十日內退還本公司并申請撤消本合同,本公司應予以同意并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
第十九條:合同內容的變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可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后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保單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按退保處理。
第二十條:合同的無效
本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者,合同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于申請投保或復效時,對于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有故意隱瞞、因過失遺漏或不實的說明,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所收保險費;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公司解除本合同時,應通知投保人。但投保人死亡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達時,可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解除合同(退保)時,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返還保單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申請退保時,投保人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險單;
二、最后一次交付保險費的憑證;
三、退保申請書;
四、投保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五、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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