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7日發(fā)(作者:吾看)

蔣毅泓、林萍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由】民事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m紛 合同糾紛 借款合同糾紛 民間借貸糾紛
【審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5.06
【案件字號】(2020)浙01民終644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趙魁張蕊王楊沁如
【審理法官】趙魁張蕊王楊沁如
【文書類型】裁定書
【當事人】蔣毅泓;林萍;趙奕然;趙霞麗
【當事人】蔣毅泓林萍趙奕然趙霞麗
【當事人-個人】蔣毅泓林萍趙奕然趙霞麗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字號名稱】民終字
【原告】蔣毅泓
【被告】林萍;趙奕然;趙霞麗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裁判結果】本案按上訴人蔣毅泓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杭州市上城區(qū)人民法院(2019)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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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民初4000號民事判決自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更新時間】2021-11-03 03:13:02
蔣毅泓、林萍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0)浙01民終644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蔣毅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萍。
原審被告:趙奕然。
原審被告:趙霞麗。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蔣毅泓為與被上訴人林萍及原審被告趙奕然、趙霞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區(qū)人民法院(2019)浙0102民初40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查明 經(jīng)查,上訴人蔣毅泓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nèi)預交上訴費用,也未提出減交、緩交、免交訴訟費用的申請,不依法履行二審訴訟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本案按上訴人蔣毅泓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杭州市上城區(qū)人民法院(2019)浙0102民初4000號民事判決自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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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落款
審判長 趙 魁
審判員 張 蕊
審判員 王楊沁如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余凱
書記員周峻宇
北大法寶1985年創(chuàng)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guī)、司法案例、學術期刊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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