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7日發(作者:水性復膜膠)

關開宇、鄭杰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合同糾紛 借款合同糾紛 民間借貸糾紛
【審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03.16
【案件字號】(2020)浙01民終11115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崔麗
【審理法官】崔麗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關開宇;鄭杰
【當事人】關開宇鄭杰
【當事人-個人】關開宇鄭杰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關開宇
【被告】鄭杰
【本院觀點】2020年11月6日一審法院組織關開宇及案外人陳來慶進行詢問時,關開宇明確陳述其確系向鄭杰借款,鄭杰通過銀行轉賬交付70萬元借款,其余10萬元借款通過案外人陳來慶交付。
【權責關鍵詞】合同直接證據證明力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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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2020年11月6日一審法院組織關開宇及案外人陳來慶進行詢問時,關開宇明確陳述其確系向鄭杰借款,鄭杰通過銀行轉賬交付70萬元借款,其余10萬元借款通過案外人陳來慶交付。關開宇關于其從未向鄭杰借款的上訴理由與其一審中的陳述明顯相悖,加之一、二審期間關開宇始終對案涉《借款合同》的真實性含糊其辭,且均未舉證推翻案涉《借款合同》的證明效力,故本院對其該項上訴主張不予采納。另,一審詢問過程中,關開宇亦確認其與案外人陳來慶之間存在大量的借貸及其他經濟往來,故僅憑關開宇向案外人陳來慶銀行賬戶轉賬的情況不足以認定關開宇已通過案外人陳來慶向鄭杰歸還全部案涉借款本息,關開宇關于其已將案涉欠款清償完畢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關開宇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800元,由上訴人關開宇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1-11-01 07:38:43
關開宇、鄭杰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浙01民終11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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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關開宇。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杰。
審理經過 上訴人關開宇為與被上訴人鄭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2020)浙0103民初48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指定審判員崔麗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關開宇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改判駁回鄭杰的訴訟請求,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鄭杰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未查明鄭杰是否實際向關開宇出借款項。1.關開宇從未向鄭杰借款,借款合同是否簽訂關開宇也記不清了,案涉款項往來均通過案外人陳來慶介紹,關開宇實際也僅收到70萬元借款。2.關開宇已通過案外人陳來慶歸還款項共計76.5萬元,案涉借款已清償完畢。3.陳來慶與鄭杰之間的款項往來,不應由關開宇承擔責任。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判決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支持關開宇的上訴請求。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鄭杰未作答辯。
原告訴稱 鄭杰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關開宇立即歸還借款本金800000元;2.關開宇從2019年10月至實際歸還之日止以借款800000元本金為基數按每月2%支付利息;3.案件訴訟費用由關開宇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案涉《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800000元(700000元銀行匯款,100000元現金支付);借款用途為關開宇杭州海城閣餐飲店資金周轉;關開宇必須將利息、本金匯入鄭杰的指定賬戶中;等等。一審庭審中,雙方確認關開宇未向鄭杰本人支付過款項;鄭杰確認關開宇向案外人陳來慶支付了案涉借款截至2019年9月的利息(每月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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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查明案件事實,一審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向案外人陳來慶調查了解情況,陳來慶表示鄭杰出借給關開宇的借款金額為800000元,關開宇僅向其支付了自2017年4月至2018年7、8月的案涉借款利息(每月16000元),此后其還代關開宇支付了部分利息;關開宇陳述的其余還款均系其與關開宇之間的經濟往來,與鄭杰無關。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關開宇向鄭杰借款800000元的事實,有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銀行轉賬憑證等佐證,該院認定雙方借貸關系實際發生。現鄭杰要求關開宇支付借款本息,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該院予以支持。關開宇辯稱案涉《借款合同》非本案借款合同及本案借款本金僅700000元,但無相關證據佐證,該院對該意見不予采納。關開宇還辯稱已通過案外人陳來慶歸還鄭杰765000元,該院認為,鄭杰僅認可陳來慶收到了案涉借款截至2019年9月24日的利息(每月16000元),陳來慶亦表示除上述利息外,關開宇提及的轉賬均系其與關開宇之間的經濟往來,與鄭杰無關,故該院對關開宇的上述意見亦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一、關開宇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鄭杰借款本金800000元;二、關開宇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鄭杰借款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未還本金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1800元,減半收取5900元,由關開宇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查明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2020年11月6日一審法院組織關開宇及案外人陳來慶進行詢問時,關開宇明確陳述其確系向鄭杰借款,鄭杰通過銀行轉賬交付70萬元借款,其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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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元借款通過案外人陳來慶交付。關開宇關于其從未向鄭杰借款的上訴理由與其一審中的陳述明顯相悖,加之一、二審期間關開宇始終對案涉《借款合同》的真實性含糊其辭,且均未舉證推翻案涉《借款合同》的證明效力,故本院對其該項上訴主張不予采納。另,一審詢問過程中,關開宇亦確認其與案外人陳來慶之間存在大量的借貸及其他經濟往來,故僅憑關開宇向案外人陳來慶銀行賬戶轉賬的情況不足以認定關開宇已通過案外人陳來慶向鄭杰歸還全部案涉借款本息,關開宇關于其已將案涉欠款清償完畢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關開宇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800元,由上訴人關開宇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 判 員 崔 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余 凱
書 記 員 周峻宇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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