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0日發(作者:致敬青春)

設備事故的界定制度
一、 一般事故:
設備因非正常使用而損壞,經過小修后不影響設備精度、性能和效率而能恢復生產的為一般事故:
1、原值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因非正常使用而損壞的設備,其修理費用占原值的30%以下的屬一般事故,責任人應賠償修理費的10~20% 。
2、設備原值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因非正常使用而損壞的設備,其修復費用占原值50%以下的屬于一般事故,責任人應賠償修理費用的5~10% 。
3、設備原值在20000元以上的因非正常使用而損壞的設備,其修復費用占原值50%以下的屬于一般事故,責任人應賠償修理費用的5~10%。
4、因非正常使用設備或過失造成全公司停電(水、氣/汽)
時間在30分鐘以下或車間停電1小時以下的均屬于一般事故。
二、 重大事故:
設備因非正常使用而損壞,必須經過大、中修后才能恢復生產,但對大合并原有精度有一定影響的屬重大事故:
1、設備原值在5000 ~ 20000元的因操作不當而損,其修復費用占原值30%以上的屬于重大設備事故。
2、設備原值在20000元以上的因操作不當而損,其修復費用占原值50%以上的屬于重大設備事故
3、因非正常使用設備或過失造成全公司停電(水、氣/汽)時間在30分鐘以上或車間停電1小時以上的均屬于重大事故。
三、特大事故:
因違章操作或管理失職等原因造成設備直接或間接損壞而無法修復使用的均屬于特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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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4-02-20 05:18:2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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