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1日發(fā)(作者:黃河古詩大全)

金星玉、車璐媛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由】民事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dāng)?shù)美m紛 合同糾紛 借款合同糾紛 民間借貸糾紛
【審理法院】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jié)日期】2020.08.03
【案件字號】(2020)黑06民終1360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張智源鄭麗媛劉放
【審理法官】張智源鄭麗媛劉放
【文書類型】裁定書
【當(dāng)事人】金星玉;車璐媛
【當(dāng)事人】金星玉車璐媛
【當(dāng)事人-個人】金星玉車璐媛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字號名稱】民終字
【原告】金星玉
【被告】車璐媛
【本院觀點】上訴人金星玉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zhǔn)許。
【指導(dǎo)案例標(biāo)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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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金星玉于2020年8月3日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上訴人金星玉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jié)果】準(zhǔn)許上訴人金星玉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9800元,減半收取4900元,由上訴人金星玉負擔(dān)。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更新時間】2021-11-01 23:52:47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4月14日16時55分,盧新征駕駛的新M×××某某自卸貨車與曾艷艷駕駛的甘J×××某某白色小轎車在定殪線109公里940米處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漳縣交警隊認定盧新征負全責(zé)盧新征駕駛車輛未買任何保險,后在漳縣交警隊的主持下就曾艷艷受損車輛賠償問題協(xié)商未果。曾艷艷將車輛拖到蘭州甘肅馳辰汽車銷售服務(wù)有限公司進行了維修,曾艷艷訴至漳縣法院,提供拖車費2400元,修理費23000元。盧新征申請評估曾艷艷車損為21229元,經(jīng)漳縣人民法院(2019)甘1125民初83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盧新征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曾艷艷經(jīng)濟損失維修費21229元、拖車費1800元,共計23029元。盧新征不服上訴,經(jīng)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甘11民終125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盧新征未履行。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漳縣人民法院(2019)甘1125民初835號民事判決書并未采信曾艷艷提供的維修清單,而是依據(jù)鑒定機構(gòu)評估報告判決由盧新征賠償曾艷艷的車輛損失,并非盧新征所買曾艷艷維修車輛時所換廢舊部件,判決生效后盧新征至今未履行,因此盧新征請求曾艷艷返還維修車輛時所換廢舊部件無事實支持,證據(jù)不足,其請求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駁回盧新征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75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87.5元,由盧新征負擔(dān)。
【二審上訴人訴稱】盧新征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漳縣人民法院(2020)甘1125民初24號民事判決,并依法判令曾艷艷如數(shù)返還車輛維修清單中更換的所有廢舊零部件實物;2、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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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曾艷艷承擔(dān)。事實與理由:曾艷艷的車輛維修費用和實際損失情況出入很大,既然其向曾艷艷賠償了車輛維修費,就有權(quán)要求曾艷艷返還更換的所有廢舊零部件,故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盧新征的請求是錯誤的。綜上所述,盧新征要求曾艷艷向其返還車輛維修清單中更換的所有廢舊零部件實物的上訴請求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jù),不能成立,應(yīng)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恰當(dāng),應(yīng)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金星玉、車璐媛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0)黑06民終1360號
當(dāng)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金星玉。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車璐媛。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金星玉因與被上訴人車璐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qū)人民法院(2019)黑0604民初45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金星玉于2020年8月3日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金星玉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jié)果 準(zhǔn)許上訴人金星玉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9800元,減半收取4900元,由上訴人金星玉負擔(d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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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落款
審判長 張智源
審判員 鄭麗媛
審判員 劉 放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顧婉婷
書記員夏欣欣
北大法寶1985年創(chuàng)始于北京大學(xué)法學(xué)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guī)、司法案例、學(xué)術(shù)期刊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w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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