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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更新時間:2024-02-28 19:25:38 閱讀: 評論:0

            2024年2月28日發(作者:明溝排水)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是屬于法律的范疇嗎

            建設工程百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不是法律。

            國務院頒布的度條例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屬于規范性文件,知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質,在實施過程中與法律的效道力一致,法院在審理案專件中應當把行政法規、屬司法解釋同法律一樣列為法律依據。

            2、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主要包括哪幾方面的內容?

            1、嚴格執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安全的法律、法令、法規,上級、公司和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

            2、做好企業職工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以及培訓工作。

            3、直接負責生產的領導開展各項安全活動,監督各級管理、生產人員的安全行為、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4、做好質量安全信息的傳遞工作。

            5、主持調查處理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統計事故造成的損失,并出具事故調查報告。

            6、認真做好安全防護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監測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塵毒密度,做好職業病預防工作。

            7、負責施工現場食堂的管理工作,搞好食堂衛生,預防病毒和食物中毒的發生。

            8、發生事故,要做好現場保護與搶救工作,及時上報,組織配合事故調查,認真落實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訓。

            9、有權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遇有嚴重險情,有權責令先行停止生產。對不聽從指令、嚴重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者,有權越級匯報。

            10、協助有關部門制訂或修訂管轄區域的安全生產制度和管理辦法,并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特殊工種的技術培訓、考核、簽發安全作業合格證。

            11、參加因工傷亡事故調查,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并按規定及時匯報,對重大傷亡事故和嚴重未遂事故和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12、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抓住典型事例,解剖分析,重獎重罰,推動安全工作的開展。

            13、制訂安全應急預案,定期向公司領導匯報安全生產情況。

            3、施工單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擴展資料:

            部分省份施工單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法律責任

            1、《安徽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告知施工班組、作業人員安全施工技術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2、《湖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安全資格證書進行施工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

            (三)施工現場經安全檢查考核達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要求的。

            3、《福建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同時負責兩個以上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要求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使用國家和本省已淘汰的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4、《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三條一款規定,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五)至第(七)項、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4、根據什么制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根據《建筑法》、《百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容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5、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什么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的國家法規,目的是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由國務院于2003年11月24日發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計8章71條。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 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 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 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 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

            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

            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6、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是不是強制性

            根據《建筑法》、《安全生百產法》,制定本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度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知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第道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回條例。本條例所答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7、制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主要目的是()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的國家法規,目的是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7)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擴展資料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8、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最新版是哪年修訂的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是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的法規,目的是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于2003年11月24日發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計8章71條。至目前為止,該條例沒有進行修訂。

            (8)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擴展資料: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9、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5條解釋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建設單位在安全生產中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建設單位是建設市場的重要責任主體,是工程建設過程和建設效果的負責方,擁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選擇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確定建設項目的規模、功能、外觀、使用材料設備等權力。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負責綜合管理工作,居于主導地位。建設單位的行為在整個建設工程活動中是否規范,是影響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條對建設單位在安全生產中的違法

            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一、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

            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按照建設單位的要求提供有關的服務。一方面,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在從事有關活動時,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另一方面,建設單位作為工程建設的主導方,不能向他委托的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這種要求要構成一種違法行為,應當符合一些條件,這種要求應當是明確提出來的;這種要求應當是對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的行為會又實質性影響的;建設單位提出這種要求應當是一種真實的意思表示。但是,建設是否知道他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并不影響建設單位法律責任的成立。知法,是所有主體本身的義務,任何主體都不能以不知法為理由來對自己的違法行為進行抗辯。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首先是一種違約行為,作為一種違約行為,首先是發生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損害的是施工單位利益,施工單位可以采用民事法律手段對抗這種要求。其次,由于施工單位出于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他的行為往往受到建設單位的制約,施工單位不敢對建設單位的要求提出不同意見,即使這種要求是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因此,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法律應當對建設單位提出要求,強制要求建設單位承擔不

            向施工單位提出又可能影響施工安全的要求,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工期。雙方通過合同確認的工期是得到雙方認可的,嚴格執行這個工期有利于保證工程建設穩步進行,也有利于在出現事故時正確的區分責

            任。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拆除工程施工難度大,專業要求高,造成安全事故的危險性也大,因此條例對建設單位的拆除工程發包作了專門規定,違反規定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是一種違法行為。當然,建設單位的這種違法行為應當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主觀狀態,如果施工單位采用了欺詐的辦法,使用虛假的資質證明文件,而建設單位已經盡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并未發現,從而造成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建設單位不承擔責任。

            二、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對于建設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處罰。也就是說只要建設單位實施了上述行為,不管是否造成了一定的后果,都要給予處罰。建設單位的上述違法行為往往時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源頭,因此,應當給予比較嚴厲的處罰,堅決斷絕出現這類行為。同時本條對于罰款數額的確定,考慮了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銜接,作到同樣的行為同樣處罰。

            (二)刑事責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這一規定如果建設單位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而有符合了刑法規定的關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求,建設單位就要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承擔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在認定刑事責任時,應當嚴格依照刑法的構成要求,不能主觀臆斷,因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只有法律規定為犯罪的行為,才能追究刑事責任。

            10、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是法律嗎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copy不是法律。

            國務院頒布的條例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屬于規百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質,在實施過程中與法律的效力一致,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應當把行政法規度、司法解釋同法律一樣列為法律依據。

            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相關的資料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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