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日發(fā)(作者:佘艷)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生產單位發(fā)生本條例所稱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及時報告當?shù)厝嗣裾踩a主管部門,接受調查處理,協(xié)助處理有關的責任和賠償事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過程中發(fā)生的事故,其直接原因是生產過程中的機械、電氣、物理、化學、生物、消防、交通等安全方面的問題,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造成財產重大損失的事件。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生產單位,是指企事業(yè)單位、個體戶、各類經(jīng)濟組織、社會團體等在生產過程中從事經(jīng)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第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應當貫徹以事故原因為導向,以查明事故原因、履行賠償責任為目標,以防止事故再次發(fā)生、維護社會穩(wěn)定為宗旨的方針,堅持調查處理與法律制裁相結合,注重事故責任的追究和經(jīng)濟賠償?shù)奶幚恚匾暯逃皖A防,促進生產安全形勢的穩(wěn)定和持續(xù)改善。
第二章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第六條 生產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和救援,保護現(xiàn)場安全,保護生命財產安全,同時報告當?shù)厝嗣裾踩a主管部門。
第七條 生產單位應當實行領導帶班制度,明確職責,加強值班監(jiān)控,對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有預見性和可以預防性的問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第八條 當?shù)厝嗣裾踩a主管部門接到生產單位報告后,應當立即派遣專業(yè)隊伍,到現(xiàn)場實施調查核實,組織搶救和救援工作。
第九條 生產單位應當如實報告事故的經(jīng)過、原因、后果、采取的措施和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情況等,如實講述與本次事故有關的信息。如必要,應當向公眾公開有關信息。
第十條 當?shù)厝嗣裾踩a主管部門應當依據(jù)情況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和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進行上級部門的指導和事故的備案處理。
第三章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是指對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原因的調查、責任的認定、經(jīng)濟賠償?shù)奶幚砗徒逃c預防的開展等一系列工作。
第十二條 當?shù)厝嗣裾踩a主管部門責令生產單位提供與事故有關的證明材料和調查所需資料,并對現(xiàn)場進行勘驗、攝錄;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可以向現(xiàn)場發(fā)出調查通知書,要求事故分析報告、涉事人員的證言筆錄等。
第十三條 調查處理組應當有調查組組長、成員等組成,必要時可以聘請技術、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專家提供幫助。
第十四條 調查處理組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全面調查,查明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原因和責任等。調查組應當在90個工作
日內完成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 調查處理組應當依據(jù)事故性質和嚴重程度的不同,選取科學、合理、適當?shù)恼{查方法和技術手段。對于與事故有關證據(jù)的收集、鑒定等,應當依據(jù)相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調查處理應當注重科學性和客觀性,并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確保調查處理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公正性。
第十七條 生產單位和事故涉及的其他各方應當積極配合并協(xié)助調查處理組開展調查處理工作。調查處理組負責協(xié)調有關部門和人員協(xié)助配合,中途不得停止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八條 生產單位和事故涉及的其他各方應當全面、客觀地反映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和調查所需資料;涉事人員應當如實作證,不得隱瞞事實。對于假證作假、毀滅罪證等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調查處理組應當在調查處理過程中保護涉事人員的權利,嚴禁進行惡意誘騙和刁難。
第二十條 調查處理組對于事故的原因、責任和賠償?shù)葐栴}作出的意見,應當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客觀真實,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如果有必要,調查報告應當對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說明。
第二十一條 調查處理組負責人在提交報告的同時,應當對調查報告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公正性作出書面保證。報告送達當?shù)厝嗣裾踩a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當?shù)厝嗣裾踩a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調查報告進行審核,并作出處理意見。對于生產安全事故責任的認定、賠償?shù)葐栴},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并如實公布。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效力
第二十三條 調查報告作為認定事故責任、判斷賠償數(shù)額等依據(jù),具有證明前述訴訟和非訴訟糾紛有關的事實的效力;作為了解和加強生產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fā)生的依據(jù),具有指導生產的效力。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調查報告作出的法律、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裁決。判決、裁定或者行政復議決定可以對調查報告的結論進行認定或者改變。
第二十五條 調查處理組及其成員、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依法保守調查處理工作中知悉、獲取的有關事故的秘密和涉及商業(yè)秘密的信息。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教育和預防是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應當加大對生產安全事故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和培訓力度,提高生產安全意識,加強生產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對于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隱瞞、篡改、破壞、瞞報或者拒絕提供事故有關證明材料和調查所需資料等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的法律法規(guī),是指國家現(xiàn)行生產安全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生產安全規(guī)范。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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