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日發(作者:嫁女對聯)

南京市物價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城建檔案資料綜合服務收費問題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南京市物價局
? 【公布日期】2008.07.29
? 【字 號】寧價房[2008]232號
? 【施行日期】2008.08.01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財政其他規定
正文
南京市物價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城建檔案資料綜合服務收費問題的通知
(寧價房〔2008〕232號)
南京市規劃局:
你局《關于調整城建檔案編審費收費標準的函》(寧規函字[2008]97號)收悉。為確保城建檔案資料的安全保護與管理,進一步規范城建檔案資料服務收費行為,促進城建檔案資料的開發利用,根據省物價局、省建設廳《關于明確城建檔案資料綜合服務收費問題的通知》(蘇價服[2006]303號)的有關規定及市城建檔案館一年來的收費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城建檔案資料綜合服務收費作部分調整,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城建檔案資料綜合服務費是專業性城建檔案資料管理單位向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二、收費主體和收費范圍
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對利用城建檔案資料的單位和個人實行有償和無償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凡查詢房屋、土地權屬相關的城建規劃、地下管線(網),從事生產建設或進行其他盈利性、商業性活動以及進行匯編出版等有經濟收益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利用城建檔案資料均屬收費范圍。
利用本單位或個人形成、移交、捐贈、寄存的檔案和各級黨政機關為工作查考利用城建檔案資料,應無償提供服務(復制工本費照收)。
三、收費項目和標準
1、檔案資料查閱費(含檔案資料保護費)
城建檔案資料分為一般城建檔案資料和珍貴城建檔案資料:
一般城建檔案資料是指現保存的建國以后的城建檔案資料;
珍貴城建檔案資料是指現保存的建國前的城建檔案資料及地下管線檔案資料。
(1)查閱一般城建檔案資料每卷次20元。
(2)查閱一般縮微片,卷片每盤次30元,平片每張次20元。
(3)查閱一般照片檔案,每張12元。
(4)查閱一般錄音磁帶檔案每盤30元,光盤每盤50元,錄像帶每盤60元。
(5)查閱珍貴城建檔案資料,按上述標準的二倍收費。
(6)中介機構或律師受委托查閱檔案資料、委托城建檔案館代為查閱檔案資料按上述一般城建檔案資料或珍貴檔案城建檔案資料收費的三倍收取。
2、復制檔案資料工本費
(1)紙質檔案資料:靜電復印A4紙0.4元/張,A3紙0.7元/張。圖紙復印:A0紙每張20元,A1紙每張12元,A2紙每張6元,A3紙每張3元。對超長圖紙,按超過規定圖紙長度的比例加收復印費;對放大或縮小的,每張增收0.3元。縮微片還原復印A4紙(含以下)1元/張;A3紙1.6元/張;委托城建檔案館制作縮微片,可根據不同片種,每張收取4-8元。
(2)照片檔案資料:黑白片擴印照片5寸(含以下)2元/張,超過5寸的,
每寸加收1元,10寸10元/張,12寸20元/張;彩色掃描復制A4紙15元/頁;翻拍照片15元/張,加修30元/張。
(3)錄音檔案資料復制:錄音帶轉錄為CD20元/盤,CD復制15元/盤。
(4)錄像、影片檔案資料復制:VCD復制15元/盤;DVD復制20元/盤;錄像帶轉錄為VCD25元/盤,轉錄為CD30元/盤;影片復制成錄像帶或光盤,30分鐘以內的120元/盤,30分鐘以上收170元/盤。
(5)檔案資料掃描刻錄軟磁盤10元/盤,掃描刻錄光盤20元/盤。
3、檔案資料證明費
對個人出具與房屋權屬、土地權屬相關的城建規劃、地下管線(網)等檔案材料的證明(包括依據性材料),收取100元/份;對單位出具上述證明材料(包括依據性材料),收取400元/份。
4、檔案整理編審費
市城建檔案館接受建設單位委托進行工程檔案資料整理編制,由原按卷計費調整為按建設項目面積或工程投資額計費。
(1)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報市城建檔案館的建設工程檔案資料按每平方米1.2元計費收取檔案整理編審費。
(2)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橋梁、地下管線、構筑物等,按工程項目造價(不含設備)的1‰計費收取檔案整理編審費。
建設單位自愿委托城建檔案館組織編制工程項目竣工圖,其收費由雙方協商確定。
四、紀檢、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利用檔案資料的,免收檔案資料查閱費和檔案資料證明費(復制工本費照收);個人、單位或企業查閱自己的檔案資料,免收檔案資料查閱費(復制工本費照收);特困戶和低保戶憑有效證件利用檔案資料的,減半收取檔案資料查閱費和檔案資料證明費(復制工本費照收)。
五、市城建檔案館應認真執行《江蘇省明碼標價實施辦法》,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及標準,按規定收費,并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六、本通知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執試行,試行期二年,試行期滿請將收支情況等相關資料報送我局。
七、本文執行日起《關于明確城建檔案資料綜合服務收費問題的通知》(寧價房[2007]338號)即告廢止。收費單位接文后應在20日內到市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
南 京 市 物 價 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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