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7日發(作者:膾怎么讀音)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流程管理辦法(試行)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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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
? 【效力等級】地方司法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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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流程管理辦法(試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4年第4次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審判信息化的工作要求,建立規范化、科學化、信息化的審判流程管理機制,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流程公開的工作要求,切實保障審判工作公開、公正、高效、有序進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北京市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審判流程管理是人民法院審判管理部門根據案件審判流程,對案件的立案、分案、審理、宣判、審限、結案、移送、歸檔等環節運行進行組織、引導、監督、制約的過程。
第三條 審判流程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 堅持全員、全程、全面的統籌管理原則;
(二) 堅持公開、公正、高效的規范有序原則;
(三) 堅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的協調運作原則;
(四) 堅持過程透明、結果公開的考核評比原則。
第四條 市高級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法院審判流程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考核工作;信息技術處負責全市法院審判流程管理的信息化支撐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各級法院的審判管理辦公室是本院審判流程的專門管理部門;案件承辦單位按職責劃分及本辦法的規定,具體落實各項審判流程管理工作。
第六條 審判流程管理依托北京法院信息化工作平臺(信息球),通過信息公開、網上監督、網上評價、網上考核等方式和手段,實現審判流程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和信息化。
第二章 管理節點
第一節 立案
第七條 立案庭依法對本院各類案件統一實行審查立案。
第八條 立案庭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后,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
改變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庭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內立案。
上訴(抗訴)案件,立案庭應當在收到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訴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內立案。
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的案件,立案庭應當在收到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內立案。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立案庭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裁定(決定)的次日立案。
第九條 立案庭對于決定立案的案件,應當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票據或緩
交、免交訴訟費被批準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根據案件的類別、案由、適用程序,錄入立案信息并編立案號;編立案號的時間,即為案件立案時間。
第十條 立案庭應當在立案次日起三日內將案卷或相關材料移送相關案件承辦單位,承辦單位應當在接收時清點案卷或相關材料數量,辦理交接手續;承辦單位對案件有異議的,應在三日內向立案庭申請退回。
第十一條 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的,由立案庭審查。
立案庭對審查通過的作出訴前財產保全裁定,并辦理相關執行手續;裁定后三十日內申請人未提起訴訟的,應當依法辦理解除保全措施手續。
第十二條 立案法官應在保全裁定執行完畢后五日內將訴前財產保全情況,錄入案件信息系統。
第二節 分案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在加強專業化合議庭建設基礎上,實行案件信息系統隨機分案和案件承辦單位指定分案并重的案件分配制度。
第十四條 案件承辦單位可在案件信息系統中預先設置專業合議庭法官受理案件的條件、標準,并由案件信息系統實現專業化自動分案。
第十五條 對于未進行專業化合議庭分案設置的案件,立案庭在錄入立案信息時,根據案件類型和相關案件承辦單位的職能分工,由案件信息系統對案件進行循環分配承辦法官,或結合法官未結案件數量對案件進行直接分配。
第十六條 案件承辦單位應于接收案件卷宗材料后三日內在案件信息系統中,對計算機分案預排的案件承辦法官予以確認或者變更;確認或者變更后,一般不得再次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辦單位負責人可以再次更換承辦法官:
(一)承辦法官對案件有回避情形的;
(二)承辦法官因健康、外出工作學習等客觀原因需要脫產一個月以上的;
(三)因案件重大、疑難、復雜或者案件之間有關聯關系等特殊情形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承辦法官的。
第十七條 變更承辦法官的,案件承辦單位負責人應當在當日將變更情況錄入案件信息系統。
第三節 審理
第十八條 對于公開審理的普通程序案件,承辦法官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將合議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及開庭地點等開庭事項錄入案件信息系統,并予以公告。
對于簡易程序案件,承辦法官至遲在開庭前一日,在案件信息系統內完成獨任承辦法官、開庭時間及開庭地點等開庭事項的錄入工作。
第十九條 案件排期開庭事項公告后,無法定事由,一般不得變更;因故不能如期開庭的,應及時通知當事人,并及時將變更情況錄入案件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 對于法律規定可以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也應將案件信息錄入案件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在案件受理后終審判決作出前,當事人提出訴訟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申請的,由案件承辦單位審查作出裁定并辦理執行手續。
承辦法官應在裁定執行完畢后五日內統一將財產保全、先予執行情況,錄入案件信息系統。
第四節 審限
第二十二條 各類案件的審理期限自立案次日起計算,至結案之日止。
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次日起計算;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連續計算。
第二十三條 各類案件的審理期限,均以頒布生效的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為依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案件實際審理或審查天數超過法定審理期限的為超審限,但有重新計算、不計入審限的情形和在法定審理期限屆滿前按法律規定辦理扣除、中止和延長審限手續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承辦法官辦理訴訟程序變更以及審限扣除、中止、延長的審批手續時,應填寫《訴訟程序變更審批表》、《審限變更審批表》,并附入卷宗副卷。
訴訟程序變更以及審限扣除、中止的,由案件承辦單位負責人審批;延長審限的,由承辦法官層報主管副院長審批,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案件訴訟程序發生變更以及審限發生延長、重新計算、不計入等變更情形的,承辦法官應及時將事由、依據及期限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七條 承辦法官應在審批后三日內,將訴訟程序變更以及審限中止、扣除的情況錄入案件信息系統,并在中止、扣除審限情形結束起三日內,將審限恢復情形錄入案件信息系統。
第二十八條 承辦法官應在審批后三日內,根據審批內容修改案件審理期限,將審限延長的情況錄入案件信息系統。
第五節 宣判
第二十九條 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第三十條 承辦法官應當及時將宣判時間、宣判地點、宣判人員等宣判事項告知當事人。
對于普通程序案件,承辦法官應在宣判三日前,將上述信息錄入案件信息信統;對于簡易程序案件,承辦法官至遲在宣判前一日完成錄入工作。
第三十一條 當庭宣判的案件,刑事案件必須在宣判后的五日內向被告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送達裁判文書,其他案件必須在宣判后十日內向當事人送達裁判文書。
定期宣判的案件,應在案件宣判后立即發送裁判文書。
第三十二條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三十三條 承辦法官應在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的七日內,按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規定的實施細則(試行)》的要求,對符合公布條件的裁判文書,進行技術處理和校對,報送專門管理機構審查并在互聯網公布。
第六節 結案
第三十四條 承辦法官在案件審判或者執行完畢后,應當辦理結案手續,并于結案后三個工作日內在案件信息系統中錄入結案信息。
第三十五條 案件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調解書送達最后一名當事人的日期為結案日期。承辦法官應在送達后三個工作日內在案件信息系統中錄入送達信息。
案件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調解書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結案時間遵守以下規定:
(一)受送達人在宣判筆錄、送達回證或郵件回執上簽收的日期;
(二)受送達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收件的人,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或者指定代收人在送達回證或郵件回執上簽收的日期;
(三)留置送達的,裁判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地或確認的有效地址的日期;
(四)公告送達的,公告刊登的日期;
(五)通過有關單位轉交送達的,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
(六)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或者受送達人本人、本條第(二)項所列人員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收取的,以文書退回的日期;
(七)郵寄送達的,郵件有效簽收的,依據本條第(二)項規定執行;郵件被退回的,依據本條第(六)項規定執行。
第七節 移送
第三十六條 案件審結后,上(抗)訴、上級人民法院提審,以及因申訴審查上級法院需要調取案卷的案件,由訴訟服務辦公室統一辦理案卷的調取和退回。
申請執行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對執行法院超過六個月未執行完畢的案件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法院需要調取卷宗的,也由訴訟服務辦公室統一辦理案卷的調取和退回。
第三十七條 除涉外案件和公告送達的案件外,承辦法官應當自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十三日內,完成送達上訴狀和答辯狀、整理裝訂卷宗、錄入上訴信息等相關工作,并送交本院訴訟服務辦公室。訴訟服務辦公室應當自收到上訴卷宗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移送二審法院立案庭。
第三十八條 檢察院抗訴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申訴審查以及執行的案件,原審法院訴訟服務辦公室應當在接到調卷通知后三日內移送案件卷宗,至遲不超過十日。
第三十九條 二審案件承辦法官應當自案件報結之日起五日內,將一審卷宗送交本院訴訟服務辦公室,于五個工作日內退回一審法院。
第四十條 移送卷宗材料應當進行登記、簽收并于當日內在案件信息系統中錄入卷宗移送信息。
第八節 歸檔
第四十一條 各類案件審結后,承辦法官應將案件卷宗制作完成并在結案后或者收到上級法院退回案卷后三個月內將案卷按照規定予以歸檔。
第四十二條 承辦法官應在申報歸檔前,完成案件歸檔信息的錄入工作,并對案件信息進行自查。
第四十三條 檔案室在收到案件承辦法官申報歸檔的案卷后,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案卷是否符合歸檔標準,并依據案卷檢查審判信息系統內案件信息是否準確。
對不符合歸檔標準以及案件信息有誤的不予歸檔,并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承辦法官進行修改;案卷審查合格的,應當接收案卷,并即時錄入歸檔完成信息;歸檔完成后,不得對案件信息做任何改動。
第三章 流程監控
第四十四條 審判流程的管理方式主要包括北京市法院“信息球”系統的自動提示和審判管理辦公室綜合監督。
第四十五條 “信息球”系統對案件審判流程各環節采取自動跟蹤提示和預警顯示辦法為承辦法官提供審判節點信息服務:
(一)對工作期限過半的,顯示為綠色進行提示;
(二)對主要期限臨近的(案件審理時間已屆法定審理期限的三分之二),顯示為黃色進行提示,并由系統自動向承辦法官發出催辦督辦函;
(三)對重要節點超期限且無合法延期審批手續的,顯示紅色提示。
第四十六條 各級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應當通過案件信息系統對案件審理期限實行監控,每周將審限警示以及超審限未結案件向院領導和各案件承辦單位通報,并督促相關案件承辦單位抓緊審理。
第四章 監督考核
第四十七條 各級法院應當依托審判流程公開平臺,建立和完善當事人對審判流程信息投訴、舉報處理和反饋的機制;對當事人的投訴、舉報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的執行情況應當納入各級法院、各案件承辦單位和法官的績效考核指標。
第四十九條 市高級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對案件審判全過程進行監督,定期對各院、各案件承辦單位審判流程運行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數據排名,按季度公布。
第五十條 各級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定期公開通報。通報情況作為法院質量、效率評估、考核中流程管理考核與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五十一條 各級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定期對審判流程案件信息錄入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故意拖延辦案,依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分;因過失導致所辦案件嚴重超出規定辦理期限,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分。
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因過失拖延移送案件材料,造成嚴重后果的,參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關于期間的規定,除注明工作日(不包含節假日)外,其他期間按自然日計算。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五十四條 各級法院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院具體情況制定審判流程管理的實施細則以及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高級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全市各級法院之前下發的相關規定或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本辦法沒有規定的其他案件審判流程,按照相關法律或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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