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0日發(作者:掃黑除惡專項行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許可事項,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發證范圍: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
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對下列單位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1、年焚燒1萬噸以上危險廢物的;
2、處置含多氯聯苯、汞等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威脅極大的危險廢物的;
3、利用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綜合性集中處置設施處置危險廢物
的。
各區縣環境保護局負責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審批頒發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區縣環境保護局審批范圍以外的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頒發。
,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許可條件]
一、 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
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二、 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三、 具有符合國家或者本市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專和臨時存放
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四、 有符合國家或者本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本市環境保護
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
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五、 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六、 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七、 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
以下申請材料須一式六份并附電子文本,材料中所附復印件必須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并注明與原件相符的字樣。
一、 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三、 關于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
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的證明材料應包括:
1、 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技術人員的學歷和學位證書復印件、職稱證書復印件、勞
動合同復印件。
2、 技術人員三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證明材料(由申請單位出具并加蓋單
位公章)。
3、 相關專業包括:化工、冶金等。
四、 關于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的證明材
料應包括:
1、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允許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投入危險廢物運輸的車輛運營證;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
人員的上崗資格證書。
3、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及工具經道路運輸機關審驗合格證明。
4、從事收集、貯存、處置醫療廢物的單位還應提供轉運車符合《醫療廢物轉運車技
術要求(試行)》(GB 19217-2003)的詳細證明材料。
五、 關于有符合國家或者本市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
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應包括:
1、包裝工具照片、圖樣及文字說明;
2、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的照片、圖紙及文字說明;
3、貯存設施、設備經衛生、消防和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六、 關于有符合國家或者本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本市環境
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的證明材料,以及關于醫療
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證明材料應包括:
、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污染防治設施的圖紙(包括廠區平面布置圖,廠區內設施設
備分1
布圖)和文字說明。
2、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批復意見;論證其能符合國家或者本市環境保護標準,特
別是《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2001)、《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7-2001)、《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8-2001)的科學和工程技術
證明材料。
3、論證其符合《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試行)》以及《危險廢物
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的各項證明材料。從事收集、貯存、處置醫療廢物的單
位應提供論證其符合《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試行)》的各項證明材
料。
4、經營易燃易爆化學品廢物的,須提供消防部門的證明;經營劇毒化學品廢物的,須
提供公安部門的證明;經營危險化學品廢物的,須提供經營安全生成評估報告證明。
、新建、改建、擴建設施應提供試運行計劃及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現有設施應提供
工5
程竣工的環保驗收意見以及最近一年內的環境監測報告,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消防和
安全驗收的證明材料。
七、 關于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的證明材料應包括:
1、危險廢物預處理工藝(包括工藝流程圖)及其說明,主要設備的名稱、規格類型、
設計能力、數量、其他技術參數;所能處理廢物的名稱、類別、形態和危險特性。
2、危險廢物處置、利用工藝(包括工藝流程圖)及其說明,處置、利用技術和工藝的
適應性說明;其主要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設計能力、數量、其他技術參數;所能處置廢
物的名稱、類別、形態和危險特性;上述預處理和處置工業的有關試驗數據和科學論據,
與其他處置工藝相比,處置效果和安全性、經濟性比較。
3、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提供(1)所采用的利用技術、工藝和設備達到
國內先進水平的評估報告;(2)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其產品的認定文件;(3)經營期內的發展規
劃(包括確保利用技術和設備不斷改進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計劃)。
八、關于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證明材料應包括:
1、危險廢物分析管理制度。包括:(1)廢物入場確認;(2)取樣方法;(3)測試分析方法;(4)
重復測試頻率;(5)接收標準;(6)不予接收的退運措施。
2、安全管理制度。包括:(1)危險廢物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2)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
施設置24小時監控系統;(3)對應急設施和設備的維護和定期檢測的措施;(4)對易燃、反應
性或不相容廢物的安全管理措施;(5)對設施運轉情況進行常規檢查和維護措施。
3、污染防治措施。包括:(1)污染防治設施的日常維護和檢修措施;(2)設施運行不正常
或發生其他突發事故時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的保證措施;(3)危險廢物經營設施及周邊一定
范圍內的地下水、土壤和大氣質量的監測制度以及設施污染物排放的監測制度。
4、突發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包括:(1)對可能發生的意外突發事故的類型分析;(2)防止
發生意外突發事故的措施以及設備、設施、裝置情況;(3)發生意外突發事故時,與地方主
管部門聯系的方法、聯系人、聯系方式及其職責的確定;(4)應對意外突發事故的撤離疏散
計劃。
5、從業人員經環保部門培訓計劃。
九、 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須提交關于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的證
明。
,審查方式,
書面審查、實地審查
,許可程序,
申請、審查申請資料、決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審查(對廠址不在規劃工業區、無
規劃許可證的申請須征詢衛生、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意見)、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準
予許可的決定
,工作時限,
20個工作日
,許可形式,
準予行政許可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
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許可變更,
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在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
內,提出變更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
經營許可證:
1、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
2、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
3、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4、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5、 未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
的。
,許可延續,
條件:
1、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的;
2、應當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
請。
應當提交的材料:
1、 換證申請;
2、 上一經營期內的經營報告(應包括經營廢物的種類、數量以及來源的統計匯總、
經營期內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各項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執行情況、技術和設備
改造情況以及突發事故的處理情況等);
3、 上一經營期內的環保監測報告;
4、 下一經營期的發展規劃;
5、 從業人員培訓紀錄;
6、 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條“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
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
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和
生活垃圾填埋場”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的相關規定,西
城區域內無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中轉和臨時存放的場所,故原則上不予許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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