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發(作者:蓮池論壇)

CIF價格(CostInsuranceFreight)
CIF意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它是指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
費用,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于各種事件造成的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
方。此外,賣方還必須辦理海運貨物保險。根據《2000年通則》的規定,該術語僅適用于
海運和內河運輸。如果買賣雙方當事人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IP術語。
1.買賣雙方承擔的基本責任
(1)賣方義務
1)簽訂從指定裝運港承運貨物的合同。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港口,將合同要求的貨物
裝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后需及時通知買方。
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自負費用辦理水上運輸保險。
4)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并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
切海關手續。
5)提交商業發票和在目的港提貨所用的通常的運輸單據,或相關的電子信息,并且自
費向買方提供保險單據。
(2)買方義務
1)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的一切風險。
3)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并且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海
關手續,支付相應的進口稅。
2.使用CIF時應注意的事項
(1)關于不宜將CIF稱為到岸價的問題。按CIF術語成交,雖然由賣方安排貨物運輸
和辦理貨運保險,但賣方并不承擔保證把貨送到約定目的港的義務,因為CIF是屬于裝運
港交貨的術語,而不是目的港交貨的術語,也就是說CIF不是“到岸價”。
(2)關于保險的問題。CIF術語中的“I”表示Insurance,即保險。從價格構成來講,
這是指保險費,就是說貨價中包括了保險費:從賣方的責任講,他要負責辦理貨運保險,
并需明確保險的險別。那么,應投保什么險別呢?一般的做法是,在簽定買賣合同時,在合
同的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保險險別、保險金額等內容,這樣,賣方就應按合同的規定辦
理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險險別等問題做出具體規定,那就要根據有關慣例來處理。
按照《2000年通則》對CIF解釋,賣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險別;但在買方要求時,并由買方
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可加保戰爭、罷工、暴亂和民變險。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
加成10%。
(3)關于核算運費的問題。按CIF條件成交時,由于貨價構成因素中包括運費,故賣
方對外報價時、應認真核算運費,把運費因素考慮到貨價中去。賣方核算運費時,主要考
慮的因素有:運輸距離的遠近、運價變動的趨勢,是否需要轉船以及海洋運輸經營的方式
等。
(4)關于象征性交貨問題。從交貨方式上來看,CIF是一種典型的象征性交貨
(SymbolicDelivery)。所謂象征性交貨是針對實際交貨(PhysicalDelivery)而言。前者賣
方只要按期在約定地點完成裝運,并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
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需保證到貨。后者則是指賣方要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符
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提交給買方或其指定的人,不能以交單代替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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