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發(作者:傷感的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公布日期】2019.12.12
? 【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
? 【施行日期】2020.03.01
? 【效力等級】部門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稅收征管
正文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年第4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優化稅務執
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支持企業發展壯大,現就稅收征管若干事項公告如
下:
一、關于欠稅滯納金加收問題
(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
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
(二)本條所稱欠稅,是指依照《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9號公布,第44號修改)第三條、第十三條規定認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
人、納稅擔保人超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
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的稅款。
二、關于臨時稅務登記問題
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可以按規定
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三、關于非正常戶的認定與解除
(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
法責令其限期改正。納稅人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
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理。
納稅人負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三個月所有稅種均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稅收
征管系統自動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并停止其發票領用簿和發票的使用。
(二)對欠稅的非正常戶,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追征
稅款及滯納金。
(三)已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就其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繳納罰
款,并補辦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自動解除非正常狀態,無需納稅人專門申請
解除。
四、關于企業破產清算程序中的稅收征管問題
(一)稅務機關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企業所欠稅
款(含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滯納金及罰款。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
的利息,也應一并申報。
企業所欠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為截止日計算確定。
(二)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至企業注銷之日期間,企業應當接受
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履行稅法規定的相關義務。破產程序中如發生應稅情形,應
按規定申報納稅。
從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
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企業名義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
宜。
企業因繼續履行合同、生產經營或處置財產需要開具發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
業名義按規定申領開具發票或者代開發票。
(三)企業所欠稅款、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稅務機關按照企
業破產法相關規定進行申報,其中,企業所欠的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
息按照普通破產債權申報。
五、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欠繳稅金核算管理暫行辦法》(國
稅發〔2000〕193號印發)第十六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欠稅管理工
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66號)第三條第(三)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
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第
二條第一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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