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發(作者:高6)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有_政策法規欄目
全國不沒有將它們上升到"法"的地位,目前以《條例》發布,下面細則,《條例》在網上
索引一下就有。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
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條例第一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
狀和功能的業務。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
理修配勞務。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不包括在內。
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
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五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
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
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
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
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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