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5日發(作者:小城君姐)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與四川泰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來房屋開發有限
公司、四川泰來娛樂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存在股權關系交叉、均為同一法人出資設立、由同一自然人擔任各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
關聯公司,如果該法定代表人利用其對于上述多個公司的控制權,無視各公司的獨立人格,
隨意處置、混淆各個公司的財產及債權債務關系,造成各個公司的人員、財產等無法區分的,
該多個公司法人表面上雖然彼此獨立,但實質上構成人格混同。因此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
該多個公司法人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民二終字第5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四川泰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華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鄧勇,四川君士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溫小鵬,北京市京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四川泰來房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華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鄧勇,四川君士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溫小鵬,北京市京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四川泰來娛樂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華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鄧勇,四川君士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溫小鵬,北京市京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
負責人:鐘錦,該辦事處主任。
委托代理人:張偉,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俊甫,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四川泰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裝飾公司)、四川泰來房屋開發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房屋公司)、四川泰來娛樂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娛樂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信
達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以下簡稱信達成都辦)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級
人民法院 (2007)川民初字第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裴瑩
碩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朱海年、宮邦友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張永姝擔任記錄。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1999年10月18日,裝飾公司、房屋公司、娛樂公
司與中國銀行成都市蜀都大道支行 (以下簡稱中行蜀都支行)簽訂《債務重組協議》,對裝飾
公司原在中國銀行成都市分行信托部的逾期貸款2200萬元進行債務重組,約定:由裝飾公
司向中行蜀都支行承擔全部貸款及欠息;裝飾公司、房屋公司、娛樂公司共同承諾用裝飾公
司和房屋公司投資組建的娛樂公司在中國酒城內開發的“西南名商會所”項目形成的各種資
產和權益作為裝飾公司上述借款的抵押物;手續完成后,裝飾公司、房屋公司、娛樂公
司與中行蜀都支行重新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關補充合同。同日,裝飾公司、房
屋公司、娛樂公司共同向中行蜀都支行出具《還本付息計劃書》,承諾以裝飾公司、房屋公
司、娛樂公司的經營收入和其他資金來源履行還款義務。1999年10月19日,裝飾公司、
房屋公司、娛樂公司分別向中行蜀都支行出具《保函》,保證用“西南名商會所”項目的各種
資產和權益作為裝飾公司上述借款的抵押物,并委托裝飾公司同中行蜀都支行簽訂有關法律
文件并辦理相關手續。
1999年11月12日,裝飾公司與中行蜀都支行重新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
為2200萬元,借款期限1999年11月 17日至2002年11月16日,其中500萬元于2000
年12月16日償還,年利率 5.85%;1200萬元于2001年11月16日償還,年利率5.94%;
500萬元于2002年11月16日償還,年利率5.94%。付息方式為按季付息,對借款人到期
未付利息按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比率計收違約金。借款人未按還款計劃還款,貸款人有權就逾
期貸款部分從貸款逾期之日起按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比率計收利息。《借款合同》還約定,合
同項下全部債務由《最高額抵押合同》提供。1999年11月18日,雙方完成了借款支
付手續。
同日,裝飾公司、房屋公司與中行蜀都支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和《最高額抵押合
同補充合同》(以下簡稱《補充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抵押范圍為中行蜀
都支行和裝飾公司自1999年11月 17日至2002年11月16日期間簽訂的所有借款合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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