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0日發(作者:特殊的日子)

重慶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試行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學嚴 謹、實用
高效的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我市普 通高中學生學籍
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及其它相關法律、法
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重慶市普通 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試
行
)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 社會團
體及公民個人舉辦的普通高中。
第三條 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由市、區縣兩級教育行政部 門與學校
共同管理,以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為主。學校主要負 責信息錄入、信息
備份,為學生建立紙質和電子學籍檔案。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
學籍注冊、日常管理,配合市教 育行政部門實施學籍核查、監督,市
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 制定全市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指導、監督、
檢查各地和 學校學籍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全市建立統一的普通高中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網 絡管理系
統,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實施電子化管理。
第二章 入學
第五條 學校要嚴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招生計 劃、招生辦
法等錄取學生。學生須持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學校發放給
1
本人的錄取通知書,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學校辦理 入學手續。
因故不能如期報到注冊者,學生及其監護人可向學校申 請延期
注冊,學校可保留其學籍。對開學后兩周內不到校注 冊,也不辦理
延期注冊手續者,招生學校應查明原因,除不 可抗拒的正當理由
外,高中學生視作自動放棄學籍資格。
第六條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對新入學學生進行注冊登 記。在新生
入學時,學校組織學生完整填寫《重慶市普通高 中學生學籍檔案
卡》 (附件
2
,編制《重慶市普通高中
XX
級
高一新生花名冊》 (附件
3
),按照管理要求及時上報區縣教育 行
政部門。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務必于
9
月
30
日前對學校上報 的《重
慶市普通高中
XX
級高一新生花名冊》進行審核、確 認,按市教委規
定的編號規則(附件
1
)編制學籍號(學生身
份證號為輔號) ,完成學籍電子注冊,學生取得學籍。
學校各年級統一以畢業年份命名。如
2011
年入學的,應 寫為
2014
級 。
被錄取的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未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的,學校
不得為其注冊登記。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對違規招 收的學生一律不
得注冊學籍。
第七條 經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學資格, 注銷其學
籍。
(一)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的;
(二)高中階段在籍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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