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時期叔向論罪
晉國有邢侯、雍子這兩家貴族為了一塊田產打了多年官司,一直沒有得到解決。公元前528年,晉國原來的“理”(最高司法官)士景伯被國君派往楚國擔任使節,臨時委派叔魚代理理官職務。晉國的執政韓宣子要求叔魚抓緊處理積案。叔魚重新審理這樁爭田案件,起初傾向于邢侯,打算判決雍子敗訴。雍子察覺到叔魚的傾向,趕緊把女兒嫁給叔魚,乘機送了大批嫁妝。叔魚于是就判決邢侯敗訴。邢侯為此怒不可遏,在上朝時當場殺死了雍子和叔魚。執政韓宣子找不到判決此案的依據,只得去請教有名望的大夫叔向。叔向說:“這三個人都犯了大罪,活著的要處死,死了的仍然要戮尸。雍子明知道自己理虧而公然行賄,叔魚接受賄賂而‘賣獄’,邢侯肆無忌憚擅自殺人,這三種罪名同樣嚴重:自己犯了罪而以行賄來掩蓋是‘昏’罪,接受賄賂破壞法律是‘墨’罪,擅自殺人是‘賊’罪。早在夏朝的法典《夏書》上就說:昏、墨、賊這三種罪都要處死,這是皋陶傳下來的古老法律,請按此辦理。”于是韓宣子下令將邢侯押到市場上當眾處決,并將雍子、叔魚的尸體也拖到市場上一起示眾。[1]
漢代諸子均分財產案例
漢初儒生陸賈向漢高祖上《新語》,總結秦朝二世而亡的歷史教訓,得到漢高祖的稱贊。以后又出使南越,說服南越國王趙陀取消帝號,因此得到漢高祖賞賜的“千金”,(漢以一斤黃金為“一金”,實際上往往折合為銅錢,“一金”合萬錢)。年老后他以這筆財產分給5個兒子,每上“二百金”,要他們購置田產。他和兒子們約定,自己輪流在每個兒子家里生活1O天,如果在哪個兒子家里死去,就由那個兒子負責喪事,同時得到自己隨身的動產:4匹拉車的好馬、車輛、1O個歌舞彈奏的奴婢、價值百金的寶劍。這個“陸賈分金”的故事被廣為贊頌,說明漢代對財產的繼承一般是采用諸子均分制的。而且也表現出了中國特有的在被繼承人去世前預先進行財產分配繼承的特點。[1] 漢代遺囑繼承案例
西漢時沛郡有一個家產達到二千萬錢的富翁,妻子先去世,留下一個才5歲的兒子。而早已出嫁的女兒和父親關系不好。當富翁自己得了重病后,就叫來族人做了一份遺囑,將所有的財產都留給女兒,只給兒子留下一把寶劍,并說明要到兒子15歲時才可以將寶劍交付給兒子。富翁死后,女兒繼承了全部財產。那個兒子長到15歲時,問姐姐要那把寶劍,姐姐卻不給他。他只得到官府起訴。沛郡太守何武判決說:“富翁是看到女兒不是善類、女婿更
是貪婪,惟恐將財產交給小兒子后,小兒子管理不了,就連生命也有危險。因此才姑且讓女兒來繼承,實際上只是寄托的意思。劍就是決斷的意思,他是希望到了兒子長到15歲后能夠自立,而貪心不足的女兒必定是不會將寶劍交出的,必定要到官府打官司,因此寄希望于我這樣的法官能夠領悟到他的真實意思。”于是判決財產全部轉歸兒子,說“壞女兒、惡女婿得以溫飽十年,算是幸運的了”。這個案例表明漢代已經有遺囑繼承,而且遺囑具有排斥法定繼承的效力。但是法官對于遺囑的解釋卻是傾向于將財產留在男性晚輩親屬一方。這個故事稱之為“何武斷劍”,作為一個典型的案例,被以后很多談論裁判的書籍所引證。[1]
漢代春秋決獄案例一
甲的父親為乙,乙和丙爭吵而斗毆,丙以佩刀刺向乙,甲連忙用木棍去打丙,不料卻誤傷了乙。按照當時法律,毆傷父親是應處梟首的死罪。張湯請教董仲舒應如何處理。董仲舒認為:父子是最親近的,聽說父親與人斗毆,兒子自然會緊張,要拿木棍去救護父親,至于誤中父親并非其本意。《春秋》經上說當年許國的國君生病,許國的世子許止為父親喂
藥,結果藥性不對,父親因此而死。君子原心,根據許止的動機予以赦免,并不認為他有弒父之罪。同樣,甲并未構成法律上所說的“毆父’’罪,應該無罪釋放。[1]
漢代春秋決獄案例二
東漢明帝永平二年(公元59年)時,明帝的弟弟廣陵王劉荊犯重罪,明帝為此特派燕侯樊儵(shu)前往當地審理。審理完畢后,樊儵指控廣陵王劉荊是犯謀反罪,奏請處以死刑。明帝親自接見樊儵,大怒,說:“你們因為廣陵王是我弟弟的緣故,而想要處死刑,要是我兒子,你們還敢如此上奏嗎!”樊儵跪下仰起頭說:“天下是高帝傳下的天下,不是陛下的天下。《春秋》的原則是,‘君親無將,將而誅焉’(對于君主和父親不得有一點將要侵犯的企圖,有這樣的企圖就要處死)。所以周公殺了造反的弟弟,季友毒死了犯上的哥哥,經典上因此褒獎他們的做法。我們因為廣陵王是先帝特意囑托陛下照顧的弟弟,陛下懷有圣心,特加惻隱,所以才敢上奏。如果是陛下的兒子犯這樣的罪,我們就要直接處死了。”漢明帝嘆息良久,最后批準了死刑判決。[1]
南朝禮法結合判案的案例
孔淵之在劉宋孝武帝大明年間(457—464)擔任尚書比部郎。那時,在安陸郡應城縣有一個叫張江陵的老百姓,和妻子吳氏一起罵自己的母親黃氏,并惡毒地叫她去死。黃氏非常悲恨,就上吊死了。剛好碰上了大赦。法律條文規定:凡兒子殺死或打傷父母的,應該殺頭;辱罵父母的,應該處以死刑;謀殺丈夫的父母,也應該處死刑。法律同時還規定,如果碰上了大赦的話,就可以免去原刑而重新量刑。江陵辱罵自己的母親,母親因此而自殺,他的這種罪行要比打傷父母來得重。如果按殺人的律條處理,感到稍微重了一點;如果用傷人及罵人的律條來處理,又感到稍微輕了一點。而法制上又只有毆打父母,即使碰到大赦仍然應該殺頭的律條,卻沒有毒罵父母使之死去又碰上大赦的律條。對此,孔淵之發表了議論,他說:“里弄的名稱如果違背了人心,仁慈的人就不會進去。對一個名稱尚且如此厭惡,更何況為人處事呢?因此,毆打毒罵父母,是法律所不能原諒的。辱罵父母而使之自盡,從情理上講就更不能寬容了。在處罰的律條里有從輕發落的規定,那是為了碰到難以判定的案件時不要錯殺好人;推求條文的意思講的決不是這種情況。因此,江陵即使碰上了大赦的恩典,我認為還是應該殺頭的。至于那女子,她是嫁夫隨夫,愛公婆原不是她天生的屬性,再說黃氏所怨恨.的,也不是吳氏。因此可以免除她的死刑而另外議處。我認為這樣做對健全法制是有好處的。"孝武帝下令按孔淵之所議的去辦,吳氏免于處死。[1]
隋朝秦王楊俊違制案
秦王楊俊,隋文帝楊堅第三子。先后任揚州總管、并州總管。在并州總管任上“違犯制度,出錢求息。民吏苦之”,又“盛治宮室,窮極侈麗”,他大興土木,建造的王府竭盡奢華,超過了“令”所規定的規格。又違反令的規定放債取息,盤剝百姓。文帝“以其奢縱,免官,以王就第”,即欲免除其官職,使其僅以親王身份回封邑。大臣劉升勸阻:“秦王非有他過,但費官物營廨舍而已。臣謂可容。”大臣們都認為秦王的罪名不過是違反制度,不必如此嚴厲。文帝不聽。大臣楊素又勸阻說:“秦王之過,不應至此,愿陛下詳之。”文帝生氣地說:“我是五兒之父。若如公(你)意,何不別制天子兒律?以周公之為人,尚誅(違法的弟弟)管(叔)、蔡(叔),我誠不及周公遠矣,安能虧法乎?”卒不許。[1]也就是說:“我是五個兒子的皇帝還是天下百姓的皇帝?照你們的說法,為什么不另外制定皇帝兒子遵守的法律?周公那樣偉大的人物還殺了造反的兄弟,我比周公差遠了,怎么能夠破壞法律呢?”
唐朝長孫無忌帶刀入殿案
貞觀元年(627年),吏部尚書長孫無忌奉召入宮議事,“不解佩刀入東上閣門”,事畢出門以后,監門校尉才發覺。尚書右仆射封德彝認為:校尉失察,罪當死;長孫無忌誤帶刀入殿,應徒二年,罰銅二十斤。太宗欲從其議。但大理寺少卿戴胄不同意:“校尉不覺,無忌帶刀入內,同為誤耳。”臣子對于君父不得稱誤,法律明文規定“供御湯藥、飲食、舟船,誤不如法者”皆為死罪。陛下若欲考慮長孫無忌的功勛而減刑,那不是司法官所能決定的;但若要據法審判,罰以贖銅是不恰當的。太宗說:“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怎么能因為長孫無忌是皇親國戚就要法外開恩呢?下令再議。封德彝堅持原議,戴胄又駁議說:“校尉緣無忌以致罪,于法當輕”,是因無忌牽連而致犯法,不當重處。“若論其過誤,則為情一也,而生死頓殊,敢以固請。”兩人既同為“過誤”,為何處罰有生死之別?是否嚴重不公?因戴胄固執原議、犯顏諫阻,太宗終于赦免了監門校尉的死罪。[1]
唐朝張蘊古泄露機密案
貞觀五年(631年),相州有個精神病人李好德“言涉妖妄”,妖言惑眾,太宗詔令逮捕審訊之。大理寺丞張蘊古諫阻說:李好德有瘋癲病眾所周知,“法不當坐”。太宗覺得有理,打算赦而不究。張蘊古因早與李好德熟識,將太宗之意透漏給了李好德,并與李好德在獄中“
博戲”。事發,御史權萬紀彈劾張蘊古,太宗大怒,令將蘊古“斬于東市”。事后,太宗頗為后悔,對大臣房玄齡等說:“蘊古身為法官,與囚博戲,泄漏朕言,此亦罪狀甚重。若據常律,未至極刑。朕當時盛怒,即令處置,公等竟無一言(勸阻),所司又不覆奏,遂即決之,豈是道理?”為避免此事重演,太宗下詔:從今以后,“凡有死刑,雖令即決,皆須五覆奏。”五覆奏之制,自張蘊古案肇始。[1]
唐朝崔氏女許配兩家案
華州柳生與大姓崔氏女兩情相悅,私定終身。后來,崔女之母王氏因兄長固請,又將女許配兄子王某。崔女不樂,說:“我只愿意嫁給在曲江會上見到的柳生,能嫁他此生無憾。如果一定要我嫁給表哥,我不想活了。”王氏心愛其女,想成全女兒。乃命婢女輕紅到柳生寄居的寺廟,找到柳生說:“夫人想成全你們,叫你在兩三天內備齊聘禮,趕快結婚。”柳生高興極了,馬上備好“數千百財禮”,五天以后就在旅舍迎娶了崔女并輕紅。后來,王氏死,舅家訟于官。官府判決:王家先下財禮,婚約在先;崔女應當歸于王氏子。王氏子因特別喜歡表妹,也就不計較她先嫁柳生之事。[1] 唐朝裴縣令巧斷侵占寄養耕牛案
衛州新鄉縣民王敬從軍戍邊,行前將家里的6頭母牛寄養在舅舅李琎家。5年后王敬還家,
那些母牛已產30頭小牛,但是舅舅只還給他4頭母牛,說另外兩頭母牛早已病死了,那30頭小牛不是寄養的母牛生的。王敬知道舅舅意圖侵占,便告到縣衙。縣令裴子云受理此案,命王敬蒙上頭扮作“盜牛賊”,并下令把“同案犯”李琎抓來對質。裴知縣對李琎說:“有盜牛賊招供,說你跟他一起偷了30頭牛,現在就藏在你家里,還不從實招來!”李琎不知是計,連忙聲明:“那30頭牛是我外甥寄養的母牛生的,不是偷來的。不信你就叫我外甥來作證!”話音未落,裴縣令揭開王敬的蒙面布說,“這就是你外甥。那就還人家的牛吧,還有什么可說的?不過養牛5年也不容易,給你5頭牛作報酬吧!”舅甥雙方都接受這一判決,全縣百姓都佩服他的妙斷。[1]
唐代復仇案例
唐律對于復仇沒有任何特別規定,復仇殺人者都按照謀殺或故殺罪處死刑。但是由于禮教的宣傳,社會輿論對于復仇殺人者深表同情。最為著名的復仇案件之一是張氏兄弟復仇案。唐玄宗時嵩州都督張審素被人誣告貪贓枉法,朝廷特派御史楊汪前往當地審查。張審素的部下為他打抱不平,在半路上劫持楊汪,殺死誣告者。楊汪后來被救兵救出,回到朝廷報告張審素謀反,導致張審素被處斬,兩個兒子張瑝、張琇因未滿1 6歲得以幸免,流放
嶺南。不久張氏兄弟從流放地逃回,在洛陽殺死楊汪。此案轟動洛陽全城,輿論一致同情張氏兄弟。宰相張九齡勸說唐玄宗赦免張氏兄弟,而另一位宰相李林甫堅決反對。唐玄宗最后接受李林甫意見,專門下敕解釋說:“國家法律是為了保護百姓,長久施行,防止殺害的。如果都要這樣做孝子,展轉復仇,互相殺傷何時為止?法律必須要實施,即使是有名的孝子犯罪,也難逃刑罰。”下令處死張氏兄弟,但是這個判決長期遭到非議。過了一百多年,到了唐憲宗時,又有個叫梁悅的人為報父仇,殺死仇人秦果。唐憲宗特意下敕減死一等,杖一百,流放到循州。為此又引起朝廷內的大爭論。韓愈主張以后類似案件都作為個案處理,由尚書省召集大臣討論,報請皇帝批準。[1]
唐代寄存契約案例
衛州新鄉縣百姓王敬從軍衛戍邊疆,出發前把家里的6頭母牛寄存在舅舅李琎家。5年后當王敬退役回家時,那些母牛已產下30頭小牛,價值1 0貫以上。可是李璉只還給他4頭老母牛,說是另兩頭已經病死了,那些小牛也不是王敬的母牛養的。王敬氣不過,到縣衙告狀。新鄉縣令裴子云把王敬關進監牢,下令把“盜牛賊”李琎抓來。李璉嚇壞了,到了衙門就求饒。裴子云說:“有盜牛賊招供說和你一起偷了30頭牛,藏在你家,現在當堂對質。”
獄卒蒙上王敬的頭,偽裝成盜牛犯,把他從監獄里帶上來,站在南墻下。李璉趕緊說明:“那30頭小牛是外甥的母牛生的,不是偷來的!”裴子云一把拉掉王敬頭上的蒙布,李琎吃了一驚說:“這就是我外甥!”裴子云笑道:“那就還牛吧,還有什么可說的?5年養牛也不容易,給你5頭牛吧!’,雙方都接受了。全縣的百姓聽說后都佩服他的智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