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玉苓案,是中國大陸首次憲法司法化的法律判決,亦有中國21世紀憲法第一大案之稱。本案由于首度引用憲法法條進行判決,在中國大陸法學界造成極大的爭議和反響,成為法律和教育學者陸續研究評論的個案。再加上本案明顯透露出中國社會階級地位的失衡,貧窮農工背景的學生盡管努力取得應得的成就,卻被社會高層剝奪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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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案情概要
1990年
,就讀山東省滕州市
第八中學的應屆生齊玉苓(本名齊玉玲),原順利考取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
,但被同班同學好友陳曉琪(本名陳恒燕),因父親陳克政在地方具有政治勢力,買通學校行政人員,冒名頂替成為該校學生并以被害人冒名頂替長達八年的時間。1
998年齊玉苓不堪身分地位的損失以及家人遭到陳克政的暴力威脅,憤而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1999年齊玉苓不服一審判決后,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最高法院的批覆后,2001年最終判決,引用憲法第46條,被告陳曉琪停止對齊玉苓的姓名權侵犯,以及被告人和單位需賠償齊玉苓總共人民幣十萬元。
[編輯] 主要人物
?原告:齊玉苓。
?被告:陳曉琪。
?被告:陳克政。
?被告: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法定代表人:孔憲忠,該校校長。
?被告: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法定代表人:朱恒富,該校校長。
?被告: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法定代表人:孫卓炳,該委主任。
[編輯] 事件經過
?1990年。
o住在山東省滕州市鮑溝鎮圈里村的齊玉苓(17歲),和其他應屆考生參加第一階段的中等專科學校的預選考試,通過門檻,又參加第二階段的統一招生考試,總成績為441分,最后錄取濟寧商校財會班。
o同村的好友陳曉琪(17歲),由于未通過第一階段,無法再參加第二階段亦無法升學,利用父親陳克政在村里擔任黨內支部書記,向滕州八中、濟寧商校和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的行政人員串通,將自己頂替齊玉苓的名義就讀濟寧商校,將真實的齊玉苓給予落榜。
o齊玉苓的兄長原先有看到榜單,但迅速調包的關系,讓齊家以為看錯名單。由于齊玉苓家境貧窮,父母無法再供給重考學費,只能放棄學習直接就業,過著務農和打工的日子。
?1993年。
o齊玉苓籌錢借了6000元買了一個戶口,在鄒城技工學校習得一技之長。
o陳曉琪從濟寧商校畢業,被分發到中國人民銀行西門口儲蓄所工作。
?1996年。
o齊玉苓從鄒城技工學校結業,被分配到山東省魯南鐵合金總廠擔任女工,因工廠減員分流被迫下崗,開始兼差賣早點和快餐盒維生。
?1998年。
o任職于魯南鐵合金總廠的齊玉苓,突然遇到中國人民銀行滕州支行的部員拜訪,說是來慶賀齊玉苓弄瓦之喜,齊玉苓跟隨該部員來到滕州支行,發現監督員牌子下的儲蓄所主任是自己的名字,但照片是陳曉琪本人。
o發現真相的齊玉苓原先找陳克政理論,陳克政先是表示齊玉苓已放棄升學,將機會讓給陳曉琪的理由,后給了齊玉苓五千元人民幣要她封口,齊玉苓不妥協,陳克政派人到齊家進行暴力騷擾。
?1999年。
o1月29日,齊玉苓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狀告陳曉琪等人,原告訴稱: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虛作假,促成被告陳曉琪冒用原告的姓名進入濟寧商校學習,致使原告的姓名權、受教育權以及其他相關權益被侵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6萬元,精神損失40萬元。
o5月,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1.被告陳曉琪停止對原告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
?2.被告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齊玉苓賠禮道歉;
?3.原告齊玉苓支付的律師代理費825元,由被告陳曉琪負擔,被告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對此負連帶責任;
?4.原告齊玉苓的精神損失費35,000元,由被告陳曉琪、陳克政各負擔5,000元,濟寧商校負擔15,000元,滕州八中負擔6,000元,滕州教委負擔4,000元;
?5.駁回齊玉苓的其他訴訟請求。
o雙方不服一審判決,齊玉苓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除了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提出異議,主要提出證據表明自己并未放棄受教育權,被告人確實共同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權利,使自己喪失了一系列相關利益。據此請求二審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