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名稱 | 劉蘭妹違反規定停放電動車案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慶消行罰決字〔2022〕第0024號 |
被處罰對象 | 劉蘭妹 |
處罰結果 | 現查明你將電動車違規停放在位于浙江省慶元縣屏都綜合新區創新路5號的慶元縣安禾竹木有限公司廠房一層的樓梯間內,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同時該行為根據《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十九條之規定,屬于較輕違法行為。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決定給予劉蘭妹處罰款人民幣伍拾元整的處罰。執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處罰決定書及電子繳款單至指定銀行(見電子繳款單說明)繳納或通過掃描電子繳款單上的二維碼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慶元縣消防救援大隊2022年4月28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4-28 |
處罰機關 | 【浙江省麗水市】麗水市消防救援支隊 |
本文發布于:2023-06-01 15:58:2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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