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與創新
■ 齊先樸
(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黨校 文史教研部,廣西 南寧 530021)
[作者簡介]齊先樸,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克思主義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員,中共廣西
壯族自治區委黨校、廣西行政學院文史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
[摘 要]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將黨的十八大以來許多行之有效的巡
視工作方針和經驗做法,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是規范巡視工作、強
化黨內監督的重要基礎性法規。新《條例》根據形勢任務變化和當前反腐敗
斗爭的現實需要,按照中央巡視工作新方針和新要求,更加準確定位巡視工
作職責,更加突出巡視監督對象的針對性、巡視監督內容的集中性、巡視監
督方式方法的靈活性,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依規管黨治黨提供了有力的制
度保障。
[關鍵詞]《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特點;創新
[中圖分類號]D26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005-3980.2015.05.002
[文章編號]1005-3980(2015)05-0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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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3日,中共中央頒布實施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將黨的十八大以來許多具有創新性的巡視工作的做法和經驗,用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是規范巡視工作、強化黨內監督的重要基礎性法規。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面臨新的形勢任務,內容和方式都作了重要調整和改變,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經驗。巡視制度在探索中發展、在發展中不斷創新完善。修訂后的《巡視工作條例》,根據形勢任務變化和當前反腐敗斗爭的現實需要,按照中央巡視工作新方針的新要求,更加準確定位巡視工作職責,更加突出巡視監督對象的針對性、巡視監督內容的集中性、巡視監督方式方法的靈活性,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依規依紀管黨治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中國共產黨巡視制度的歷史沿革
巡視制度是中國古代行政監察的重要方式之一,一般來說由皇帝和中央監察機關定期或不定期地派遣監察官員到地方去開展巡視考察。這種制度雖然建立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基礎上,有著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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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5-08-30
基金項目:本文系廣西哲學社會科學規劃2013年度研究課題“新形勢下深化廣西干部直接聯系和服務群眾對策研究”
(批準號:13BDJ004)階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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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服務對象,但一定程度上在監察地方官員、懲罰邪惡、弘揚正道、整頓吏治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中國共產黨有著巡視工作的傳統,早在1921年中國共產黨建立之初,當時的黨中央就派遣特派員到各
地去巡行指導工作,主要任務就是上傳下達。此后一直到建國前,我黨巡視工作的重點集中在指導黨的基層組織建設上。解放后很長一段時期,巡視工作一度不太正常,特別是十年“文革”浩劫時期,黨的巡視工作也幾乎陷于停滯狀態。改革開放以后,黨的巡視工作逐步受到重視,工作重點逐漸轉移到黨內監督上面來。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以后,黨中央把巡視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對如何開展巡視進行了初步探索。
1996年中紀委十四屆六次全會提出“選派部級干部到地方和部門巡視”。2002年11月,我黨把“改革和完善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建立和完善巡視制度”寫入十六大報告。2003年7月,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正式組建了中央巡視辦公室和5個巡視組,并到遼寧、云南進行巡視試點工作。2004年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也陸續設立了121個巡視機構。2004年2月,《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頒布實施,在“監督制度”一章中列出“巡視”一節,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建立巡視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2007年黨的十七大把巡視制度正式寫進黨章,巡視制度以黨內根本大法的形式確定下來。2009年7月13日,我黨頒布了《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同年12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更名為“中央巡視組”。2010年6月,全軍召開巡視試點工作部署暨巡視干部培訓會議,這意味著黨內巡視制度擴大到軍隊。
黨的十八大以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進入了一個全新階段。2013年6月,中共中央頒布《中
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巡視工作的意見》和《中央巡視工作2013——2017年規劃》。2013年11月召開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也對巡視工作作出新的重要部署,決定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工作,以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全覆蓋。
從20世紀90年代發展至今,中國共產黨的巡視工作的制度框架逐步形成,巡視領域不斷拓展,監督力度也不斷加大。
二、新修訂《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特點與創新
2015年8月13日,中共中央頒布實施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根據形勢任務變化和當前反腐敗斗爭的現實需要,按照中央巡視工作的新方針和新要求,更加準確定位巡視工作的職責,更加突出巡視監督對象的針對性、巡視監督內容的集中性、巡視監督方式方法的靈活性,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依規依紀管黨建設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突出巡視監督重點
巡視工作的核心是監督,監督的本質是發現問題。如果巡視工作過于面面俱到,就可能出現工作發散、力量不集中的情況,影響巡視監督的實際效果。修訂后的《巡視工作條例》,把焦點凝聚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這個中心開展巡視監督工作。重點監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
是“一把手”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執行政治紀律、選人用人四個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條例》緊扣黨的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和生活“六大紀律”,對“四個著力”監督內容作出新的概括,對巡視內容作出較大調整。條例明確規定,巡視組要著力發現以下問題: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修訂后的《巡視工作條例》收窄了巡視內容,通過緊緊圍繞職責定位,更加突出監督重點,讓巡視回歸到監督本位,有效防止巡視工作的泛化和監督力量的分散,使巡視工作的焦點更加凝聚,有利于增強巡視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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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二)落實“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巡視工作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對落實巡視全覆蓋要求作出具體規定。一是在“總則”中,將“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實現巡視全覆
蓋、全國一盤棋”作為中央和省區市黨委以及巡視機構總的目標和任務。二是按照全覆蓋要求,對巡視對象和范圍作了重新界定,在中央巡視組對省區市四套班子開展巡視的基礎上,將“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委員會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干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納入中央巡視范圍,對省一級巡視對象和范圍也作了相應規范。三是為保障實現全覆蓋,切實加快巡視進度和節奏,增強巡視威懾力,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巡視方式與全覆蓋要求相適應。
(三)改進巡視工作領導體制機制
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明確規定“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使黨委組織領導巡視工作有了明確規范和制度保障。明確要求“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這一規定,將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對省區市巡視工作由原來的“指導”關系改變為“領導”關系,是巡視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重大創新,為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督促省區市黨委和巡視機構落實巡視工作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執行中央關于巡視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照中央要求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提供了法規依據。
在此基礎上,巡視工作條例對加強巡視機構建設也提出了具體措施。一是針對省區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設置不統一、工作不規范的實際,規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同時對領導小組工作職責作出新的規范;二是為解決省區市巡視辦的級別不統一、設置比較混亂、職能發揮不到位等問題,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同時賦予巡視辦“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的職責;三是落實組長不固定、一次一授權要求,強調“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中央對巡視機構建設的部署要求,符合巡視工作實際,使巡視工作的組織基礎更加堅實。
(四)創新巡視工作方式方法
開展巡視工作應把握監督規律,注重方式方法創新,發揮監督的務實、靈活、高效的特性。只有創新工作方式方法,才能抓住關鍵,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從有利于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出發,將黨的十八大以來一些行之有效的創新做法充實進來,增加了“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及“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對原條例規定的受理信訪、到有關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提請有關單位協助等三種方式進行了修改,并增加了“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準的其他方式”這一授權性條款,這些規定進一步拓寬了巡視發現問題的途徑。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工作方式的創新,為巡視發現問題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時也意味著賦
予了巡視工作更大權限,嚴格依紀依規開展巡視就顯得更為重要。為此,條例規定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并將“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列為對巡視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情形。
(五)強化巡視成果運用
推動巡視成果的轉化運用,是實現監督目的和衡量監督成效的重要標準。只有對巡視成果善加運用,才能防止出現一交了之、沒有回音等監督弱化現象。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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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要求,總結實踐經驗,對成果運用要求更加嚴格、規定更加具體:一是進一步明確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職責。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并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二是實行巡視情況“雙反饋”。明確“經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同意后,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三是規定整改情況“雙報告”,要求“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后,應當認真整改落實,二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四是賦予巡視機構督辦職責。強調“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視組采取適當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
整改落實工作并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六)建設過硬巡視隊伍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再好的制度最終要靠人來執行。正人先正己,監督者更需接受監督,這是監督理論的一項基本原則。加強巡視隊伍建設,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是關乎巡視監督工作生命力的大事。修訂后的《巡視工作條例》進一步強化對巡視干部的紀律約束,要求巡視干部嚴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政紀律、保密紀律,帶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在廉潔自律、改進作風上作出表率。條例規定,巡視組不得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并將“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的”列為對巡視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情形。同時,完善巡視干部選拔、調整、交流機制,強化管理監督,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堅決調整,對違紀違法行為零容忍,自覺接受黨組織、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等等。
總之,作為黨內監督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通過對新時期巡視工作職責定位和重點任務的重大調整,以及對巡視工作方式方法的改進創新,進一步凸現了巡視工作所具有的自上而下監督的權威性、初始監督的主動性、面對面監督的直接性和以權力制衡權力的有效性,為新形勢下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對推進巡視工作深入發展必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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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鄧念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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