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4日發(作者:東倫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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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行政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
篇一:行政法學第三章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第三章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本章框架圖
【本章考情】
本章屬于行政律關系主體的內容。考生須了解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明確公務員的法律地位和
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掌握有關行政主體的基本知識。
考題以選擇題和名詞解釋題為主,考核分值在10分以下。
注:※為本章真題考點
第一節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概述
一、行政主體(p74)
(一)行政主體的概念※
一般認為,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并能獨立地承擔因此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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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
名+權+責
第一,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的組織。
是否享有國家行政權,是決定某組織能否成為行政主體的一個決定性條件。
行政機關是最重要的行政主體,但行政機關并不等于行政主體。
第二,行政主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
“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是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照自己的判斷作出決定,發布命令,并以自己的職責保障這些決定和命令的實施,獨立采取行政行為等。
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是判斷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能否成為行政主體的主要標準。第三,行政主體是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能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是判斷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能否成為行政主體的一個關鍵性條件。第四,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的一方特殊主體。行政主體是與行政相對人相對應的概念。(二)行政主體的職權與職責行政職權是行政主體所享有的行政權的具體表現。行政優益權是行政主體有效行使行政權的條件保障。行政職責是行政主體履行法定義務的具體表現。
1.行政職權
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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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
按照行政職權在實踐中的邏輯規律,我們可以對這些行政職權分為:(1)行政立法權;(2)行政決策權;(3)行政決定權;(4)行政命令權;(5)行政執行權;(6)行政制
裁權;(7)行政強制措施權;(8)行政強制執行權;(9)行政委托、監督權;(10)行政司法權;(11)其他行政職權。
(1)行政立法權(第五章第二節)
行政主體的行政立法權,即根據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特定的行政主體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等法律規范的權力。
只有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擁有行政立法權。
(2)行政決策權
行政決策權,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其所轄領域和范圍內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項作出決策的權力。
如,國務院享有“規定行政措施”權。
(3)行政決定權
行政決定權,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其所轄領域和范圍內的行政管理事項(重大事項除外)作出決定的權力。包括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管理中的具體事宜的處理權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法律規范未明確規定的事項的規定權。后者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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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做行政立法權的補充,其內容屬于行政解釋。
(4)行政命令權
行政命令權,即在國家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主體通過一系列的行政決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者不特定的
人作出一定行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而命令相對人必須服從之的權力。
與行政決定權:往往是同一個意思表示的不同階段或者側面。如行政許可權。
(5)行政執行權
行政執行權,即行政主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或者有關上級部門的決定和命令等,在它所轄范
圍內具體執行行政事務的權力。
如稅務機關收取稅款。
(6)行政制裁權
行政制裁權,即行政主體對其所轄范圍內的行政相對人違反有關法律規范的行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義務
的行為),依法對其實施處罰等法律制裁的權力。
主要是指行政處罰權,但并不限于行政處罰權。如公布違法事實。
(7)行政強制措施權
行政強制措施權,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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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權力。
《行政強制法》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行使、運作和救濟作了嚴格規定。
(8)行政強制執行權
行政強制執行權,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作為義務主體的行政相對人不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行政機關
或者行政主體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權力。
我國行政強制執行權以申請人民法院行使為原則,以行政主體的自主執行為例外。
(9)行政委托、監督權
行政主體為了更好地完成組織、管理、指揮和監督國家事務和相應的公共事務的任務,將某些行政職權依法
委托給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或者公民個人行使,并負責對其監督、檢查的權力。
行政監督權是指在委托基礎上的監督權,與通常行政系統內的層級監督權以及法制監督意義上的監督權不同。
(10)行政司法權
行政司法權是一個復合概念,是指行政主體作為某項糾紛的第三人,對當事人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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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和復議的權力。
包括行政調解權、行政仲裁權、行政裁決權和行政復議權。
行政調解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以國家政策、法律規范等為依據,以自愿為原則,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促
使雙方當事人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爭議的權力。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行政調解權。
行政仲裁權,是指行政機關設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機構,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特定的民事或者
經濟糾紛作出公斷的權力。如勞動爭議仲裁。
行政裁決權,是指依法由行政主體依照法規范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
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權力。如對權屬糾紛、侵權糾紛和損害賠償糾紛作出裁決。
行政復議權,是指行政主體根據相對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行政行為以及行政主體的其他活動進行復核
、審查的權力。我國《行政復議法》在將受案范圍限定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同時,還設置了對規章以下規定“一并審查”制。
【提示】行政訴訟不屬于行政司法權,屬于司法權。
(11)行政組織法上的其他行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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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在對內部的關系上,享有極其廣泛和層次多樣的行政組織管理權、公務員管理權等。
2.行政優益權
(1)行政優益權的概念
行政優益權,是國家為確保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職權,切實地履行職責,圓滿地實現公共利益的目標,而以法
律、法規等形式賦予行政主體享有各種職務上或者物質上優益條件的資格。
不屬于行政職權,但它與行政職權具有密切聯系,是行政職權有效行使的保障條件。
職務
上的優益條件屬于行政優先權
行政優先處置權
獲得社會協助權
物質上的優益條件屬于行政受益權
(2)行政優先權
行政優先權,是指國家為保障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行政職權而賦予行政主體許多職務上的優先條件,即行政
權與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的權利在同一領域或者同一范圍內相遇時,行政權具有優先行使和實現的效力。第一,行政先行處置權。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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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再如,先行扣留、即時強制。
第二,獲得社會協助權。※
行政主體在從事緊急公務時,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有協助執行或者提供方便的強制性義務,違反者將承擔法律
責任。
一般協助:適用于一般公務活動,違反時未必會引起法律責任。
行政優先條件下的社會協助:適用于特殊(緊急公務)活動,義務性強,違反者須承擔法律責任。
例如,我國《國家安全法》第9條和《人民警察法》第13條,分別規定了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公安機
關的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等。類似的還有我國《消防法》第47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等。
(3)行政受益權
行政受益權,是指行政主體享受國家所提供的各種物質優益條件。如財政經費、辦公條件、交通工具等。
【真題·單選題】某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緊急使用公民的交通工具,這體現了行政主體享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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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政先行處置權b.行政受益權
c.獲得社會協助權d.行政強制權
[答疑編號5: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c【解析】獲得社會協助權是指,行政主體在從事緊急公務時,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有協助執行或者提供方便的強制性義務,違反者將承擔法律責任。由此概念可知,本題體現了行政主體享有的獲
得社會協助權。
3.行政職責
(1)行政職責的定義
行政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國家所賦予的行政職權,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過程中,所必須承擔的法定義
務。
(2)行政職責與行政職權的關系
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是行政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具體體現,二者是辯證統一、密不可分的。
(3)行政職責的內容
行政職責是行政主體必須履行的義務。
不能放棄和違反,否則會引起行政責任。
行政職責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主要內容包括依法履行職務、遵守權限規定、符合法定目的和遵循法定程
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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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權限
行政權限是行政職權的限度。超越該“限度”,便構成行政越權。
縱向行政權限是指有隸屬關系的上下級行政主體之間權力行使范圍的劃分。
橫向權限是指無隸屬關系的行政主體之間權力行使范圍的劃分。又可分為區域管轄權限和公務管轄權限。
(三)行政主體與其他相關概念※
1.行政主體與行政法主體、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2.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
行政主體=國家行政機關+接受授權的組織
3.行政主體與公務員
公務員與國家之間存在著一種行政職務關系,在與國家行政機關的對應關系上,公務員享有一系列法定的權利
,同時也負有法定的義務。
在與行政相對人的對應關系上,公務員是代表行政主體實施行政權的,只能以行政主體的名義從事公務活動,
其職務行為的一切后果均歸屬于所屬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授權組織,公務員并不直接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公務員不能成為行政主體。
【真題·單選題】下列關于行政主體的表述,正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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