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4日發(作者:讀書經歷)
一、風險管理的方法
風險簡單的說就是具有不確定性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為減少風險事故帶來的損失,人們想出種種方法來對付風險。但無論采用何種方法,風險管理有一條總的原那么就是:以最小的本錢獲得最大的保障。
風險管理的方法有四種:
1、回避風險:主動地避開損失發生的可能性。雖然回避風險能從根本上消除風險隱患,但這種方法具有極大的局限性,因為并不是所有的風險都可以回避或者應該回避。如害怕車禍就拒絕乘車;害怕物流貨物被盜,就不進行物流活動……這將給我們的生活帶來極大的不便,實際上是不可行。
2、預防風險:采取預防措施以減少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及損失程度。在倉庫安裝防火設施和監控設備,在車上安裝GPS,建立平安操作制度等就是典型的例子。
3、自留風險:自留風險即自己非理性或理性的主動承當風險。“非理性〞是指對損失發生的存在僥幸心理或對潛在損失程度估計缺乏從而暴露于風險中;“理性〞是指經正確分析,認為潛在損失在承受范圍內,而且自己承當全部或局部損失比購置保險更經濟合算。
4、轉移風險:通過合理的安排,把自己面臨的風險全部或局部轉移給另一方。通過轉移風險而得到保障,是應用范圍最廣、最有效的風險管理手段。保險就是風險管理手段之一。
而保險之功用就是用有限的可方案的財務預算,防止無限的不可預計的風險損失。
隨著現代物流向專業化分工的趨勢開展,它已經遠遠超越了傳統運輸業和倉儲業的效勞范疇。它不僅提供倉儲和運輸效勞,同時還將提供如集運、存貨管理、分撥效勞、加貼商標、訂單實現、屬地交貨、分類和包裝,以及其它等效勞,更重要的是它將幫助客戶按照客戶的經營戰略去規劃他們的物流體系。現代物流的效勞性質是多功能的,它的物流本錢較低,增值效勞較多,供給鏈因素多,質量難以控制,運營風險也隨之加大。各種無法預測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經營管理的疏忽,都有可能造成物流企業的重大損失。現代物流業的開展迫切要求保險提供支持,把經營過程中涉及的賠償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從而將經營過程中的風險降到最低,解決其后顧之憂。
針對物流過程中各種不同風險,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于2003年7月1日率先推出了物流綜合保險,為眾多高速開展的物流企業提供過極大保障。他們包括:深圳深航貨運、深圳東海航空、深圳市鑫宇貨物運輸、深圳市佳航快遞、深圳市天地達無力、深圳市民航中南航空效勞、深圳市訊速龍實業、南方航空深圳分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物流綜合保險正是適應現代物流開展的理想險種,在物流業興旺的歐美國家,已經被廣為接受。然而在中國,由于物流業起步較晚,物流業本身的不標準和經營者的陳舊觀念等其他因素的影響,物流綜合保險還未被廣泛的接受和應用。傳統的貨運代理業務所發生的風險,如車險和貨險早已不能適應現代物流企業的運作需求。現代物流與傳統的貨運、貨代業務有著本質的區別,它
不僅提供了倉儲和運輸效勞,同時還將提供其他效勞,如集運、存貨管理、分撥效勞、加貼商標、訂單實現、交貨、分類以及包裝等,更重要的是幫助客戶按照客戶的經營戰略去籌劃他的物流,現代物流的 合約是一個對多個的關系,業務是一對一的關系,效勞性質是多功能的,現代物流業務的特性與要求決定了它的責任與傳統運輸的風險有增無減。
二、現代物流業被無視的問題:物流保險
物流,一個在我國迅速崛起并存在著巨大商機的新興的行業。隨著其經濟收益的不斷上升,它的風險猶如收益的聯體嬰一樣也在不斷的加大。如何擴大收益、減小風險,成為各物流企業急于解決的問題。大家都把目光投向了保險,但是目前我國的保險真的能夠保險物流嗎?
物流保險未被行業廣泛接受
目前我國物流業廣泛應用的保險險種主要是財產保險和貨物運輸保險。財產保險是承保機器設備、廠房、倉儲材料等其它財產險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風險。而貨物運輸保險是以運輸過程中的貨物作為保險標的,保險人承當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損失的一種保險。這兩種險種都是針對物流過程中的單個環節進行保險的,因其不完善給物流企業帶來的損失和困擾是顯而易見的。
現代物流業呼喚保險
我國物流業的競爭日益劇烈,目前正在形成新的市場格局。早已虎視眈眈的外資物流企業在WTO條款規定的解禁期后紛紛進入國內市場爭搶蛋糕;國有大、中型物流企業在改革開展中不斷壯大;民營物流企業如雨后春筍般地茁壯成長,羽翼漸豐。面對著大浪淘沙般的劇烈競爭,如何躲避風險、決勝于機遇與風險同在的市場浪潮,無疑是每一家物流企業都必須面臨解決的棘手問題。
多數物流企業負責人曾發出過這樣的感慨:“差不多每個物流企業都經歷過貨損,都給客戶賠過錢,只不過多少不同罷了!〞。現代物流業的實際運營中環節特多,增值效勞多、供給鏈因素多、質量難以控制,因而營運風險大,而且這種風險已經大大
不同于傳統貨運業所面臨的風險。各種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經營管理的疏忽都有可能給物流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其中有些風險是可以預知,可以控制的,但是更多的風險是無法事先知道,從而無法防止其發生。有些事故的發生并不是物流公司的主要責任,而是一些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但現在物流公司根本上要對全部貨物進行擔保負責,所有損失都得由物流企業來賠償。因此,應該有更合理的針對物流業務流程設計的險種,使物流企業根據自己運營過程中的風險進行投保,使物流企業把風險轉嫁出去,輕裝上陣,全身心地投入物流本職工作。
現有險種──發育不良
我國物流業目前廣泛應用的保險險種主要是財產保險和貨物運輸保險。財產保險是承保機器設備、廠房、倉儲材料等固定資產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風險。而貨物運輸保險是以運輸過程中的貨物作為保險標的,保險人承當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損失的一種保險。這兩種險種都是針對物流過程中的單個環節進行保險的,因其不完善給物流企業帶來的損失和困擾是顯而易見的。
物流企業迫切需要一種專業的險種,為其分擔在物流運作過程中所承當的系列風險,同時也希望能有一種針對長途、短途、固定區域及短途運輸等不同情況的更為細化的保險模式出現。湖北某物流公司對此感受頗深,該公司與太平洋保險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合同,貨物險的保費為貨物價值的3‰。但讓公司頭痛的是,在進行零擔運輸的時候,往往需要面臨貨物件數多、單件價值低的問題,由于逐件貨物進行保險,手續十分繁雜,而且存在著貨主不愿意投保或不按貨物價值投保,保險公司不愿意為易碎、易損貨物接保等情況,物流公司不得不為此承當更多的風險。此外,現在的物流效勞商提供的常常是整體的方案,可能涉及到多種運輸方式的聯合運作,過程中的很
多情況并不能完全掌控,物流各個環節的風險都需要一起承當。以鐵路運輸為例,一旦運輸線路出現問題,賠償的程序非常復雜,時間消耗很長,但客戶卻會將這局部的責任統統劃歸到物流公司的頭上,企業往往不得不先行賠償,甚至付出很多額外的代價。所以物流企業理所當然地盼望一種更為細化的、適合物流運作模式的險種,從而將各個環節的風險分解,將承運商的責任分擔。
面對物流企業的呼聲,面對已經形成的一個新的保險市場,保險公司是不會無動于衷。2002年中國人保深圳分公司就率先“吃螃蟹〞,他們引進國外先進物流保險經驗,在國內率先進行物流綜合保險嘗試。此次保險業與物流業的合作,標志著物流業進入了一個全新的專業風險管理機制階段。
物流綜合保險是適應現代物流開展的理想險種,在物流業興旺的歐美國家,它已經被廣泛接受。然而在中國,由于物流業起步較晚,物流業本身的不標準和經營者的陳舊觀念等其他因素的影響,物流綜合保險還未被廣泛地接受和推行。
隨著現代物流業的競爭到達一個更高的層次、更高的水平,物流企業傳統的“保護自己〞的躲避風險方法遠遠滿足不了需要。物流保險無疑是現代物流企業降低風險的有效途徑,但要使物流保險成為物流企業的“護身符〞,還需物流商增強投保責任險的意識,要認識到投保責任險的必要性。 物流保險不但能事先化解風險,更是風險管理中的一項明智舉措,同時也能滿足與國際接軌、提高企業形象、更好地為客戶效勞的需要,物流商完全可利用這一優勢得到更多客戶的信任,攬到更多的生意。
三、第三方物流保險實踐中的假設干問題
一、 第三方物流保險從“三足鼎立〞到“雙軌并行〞
運輸環節保險、倉儲環節保險以及承運人責任保險形成了傳統物流領域“三足鼎立〞的保險格局。隨著現代物流業務的開展,在綜合性的一體化物流效勞理念下,傳統貨物財產保險體系的缺乏逐漸暴露出來:
1、各環節的保險被肢解,與現代物流功能整合的理念背道而馳。
由于在傳統保險體系下,物流的各個環節被肢解,造成了托運人不得不按環節投保的現狀。比方,托運人要完成一項物流活動,就不得不在運輸環節投保貨物運輸險、在倉儲環節投保貨物倉儲險等。屢次辦理保險手續意味著屢次的保險談判、保單繕制、費用支付等。程序的復雜既延長了物流活動的時間,又增加了多環節保險的費用,給托運人帶來不便。
2、傳統貨物保險體系不能覆蓋物流活動的各個環節,第三方物流保險存在真空。
在傳統貨物保險體系下,保險公司并不提供包裝、裝卸搬運、流通加工、配送等諸多物流環節的保險效勞,這就使物流貨物的保險出現真空,被保險人的利益并不能得到充分地保障。
3、傳統保險的制度設計與現代物流不配套。
以倉儲保險為例,傳統的倉儲保險是對大宗貨物在較長時間的倉儲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進行投保,因此保險費率一般較高。在現代物流JIT生產方式以及零庫存管理理念下,倉儲那么具有“短暫性〞的特征。換句話說,倉儲在整個物流活動中僅僅起一種“歇歇腳〞的作用,因此其保險費率一般不宜過高。實踐中,被保險人分別投保貨物運輸險
和倉儲險,雖然可以根本上涵蓋物流活動的主要環節,但由此帶來的保險費用的上升卻是被保險人所不能承受的。
有鑒于此,我國一些保險公司早在1998年就開始積極探討個性化的現代物流保險方案。這些方案將保險責任起訖期間延長為“門到門〞條款,把貨物運輸保險和短暫倉儲保險打包后低價出售。這些方案的推出,使現行保險體系逐漸與現代物流業接軌,是對現代物流保險的有益嘗試。2004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正式推出了?物流貨物保險?和?物流責任保險?兩個物流保險條款,結束了傳統保險的“三足鼎立〞局面,從而進入了物流保險的“雙軌并行〞階段。
二、撲朔迷離的法律關系
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第三方物流保險可以分為物流貨物保險與物流責任保險。所謂保險標的,就是指保險關系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具體來說,物流貨物保險的標的是貨物的實體財產利益,物流責任保險的標的那么是被保險人對于第三人依法應當承當的損害賠償責任。
〔一〕“雙軌并行〞的物流保險根本形態
1、物流貨物保險。
從法律上講,物流并不轉移貨物的所有權,貨物所有權仍然掌握在委托方〔第一方或第二方〕手中,委托方對貨物具有直接的保險利益,故其須對貨物損失的風險負責。貨物所有權在第一方和第二方之間的轉移,決定了由誰來辦理保險;但是不管委托方中的任何一方承當保險義務,均與第三方的物流企業無關。以CFR貿易方式為例,貨物風險在買賣方之間的轉移以貨物越過船舷為界,此時為了轉嫁貨運風險,一般應由買方〔表現為第二方〕辦理保險。自始至終,第三方物流企業既不承當貨物的保險義務,也不負責賠償貨物損失的風險。歸根到底,第三方物流企業不是物流貨物保險法律關系的
當事人。
2、物流責任保險。
當由于第三方物流企業的責任造成貨物損失時,按照保險法代位求償理論,貨物所有權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賠償貨物所有權人的同時便取得了代位求償權。基于代位求償權,保險公司可以向第三方物流企業追償。因此,第三方物流企業為降低自身責任風險,一般會選擇投保物流責任險。
〔二〕物流貨物保險的特殊形態及其法律關系
1、物流貨物保險的特殊形態之一: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兼業保險代理人。
根據中國保監會?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方法?第2條規定:保險兼業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托,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一般而言,保險兼業代理人都有與其主營業務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實踐中,很多傳統的貨運企業、貨運代理企業、進出口代理企業擁有“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書〞,這些企業在向第三方物流企業轉型的過程中,繼續兼業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此時的保險法律關系中,投保人為貨物所有者的第一方或第二方企業,保險人為保險公司。與物流貨物保險根本形態下的法律關系有所不同,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是代表保險公司的利益與投保人訂立了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的法律后果仍由保險公司承當。
2、物流貨物保險的特殊形態之二: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貨物所有權人的受托人。
這種形態的物流貨物保險起源于國際貨物買賣中的買方委托賣方辦理貨運保險的
CIF、CIP等貿易方式。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之間互相委托辦理貨運保險是經常的事情。如前所述,在CFR貿易方式下,原本由買方負責辦理貨物保險,但實踐中出于貿易的方便,買方往往委托賣方在裝船的同時為其辦理貨物保險事務,因此出現了CIF的貿易方式。在CIF的貿易方式下存在著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首先是委托人〔買方〕與受托人〔賣方〕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其次是以賣方為投保人、買方〔或其他的保單背書持有人〕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為保險人的保險法律關系。
更進一步,實踐中又出現了委托第三方物流企業辦理保險的做法。例如,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為貨物所有權人提供出口清關、安排運輸等物流效勞時,往往還代客戶進行投保。這種第三方物流企業為了被保險人的利益與保險公司之間訂立保險合同的法律關系,與保險經紀關系極其相似。委托第三方物流企業辦理保險時存在著兩個法律關系:首先是委托人〔買方或賣方〕與受托人〔第三方〕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其次是以第三方物流企業為投保人、委托方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為保險人的保險法律關系。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貨物所有權人的受托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其法律后果應由貨物所有權人承當。
綜上所述,只有投保物流責任保險時,第三方物流企業才是保險關系中的被保險人。此時,第三方物流企業須承當保險合同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投保物流貨物保險時的各種情形,包括貨物所有權人直接投保、第三方物流企業兼業代理保險以及其作為貨物所有權人的受托人等各種情形,第三方物流企業均不是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的法律后果亦不應由第三方物流企業承當。
三、第三方物流保險實踐中的認識誤區
本來,“雙軌并行〞下的貨物保險與責任保險分屬于不同的保險類型,兩者各自獨立發揮其保險功能。但隨著綜合物流效勞的產生,第三方物流企業辦理自身責任保險的
同時,越來越多地為貨物所有權人代辦貨物保險。從投保形式上看,其與物流責任保險極為相似,因此現實中還存在諸多認識上的誤區。
1、誤區之一:用代收委托人的保險費投保物流責任險。
第三方物流企業向委托人收取的保險費屬于代收性質,其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代為投保物流貨物保險的義務。然而,很多第三方物流企業認為,投保與否以及投保哪個險種完全是自己的事情。為節省保費,他們往往只投保物流責任保險一個類型。這些企業無視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在責任保險情況下,對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的貨物損失,保險公司是不負賠償責任的。此時,貨物所有權人面臨的貨損風險加大。另外,第三方物流企業的這種行為極有可能導致權利人提起違約訴訟。
2、誤區之二:第三方物流企業應承當全部貨損責任。
按照法理,當發生除第三方物流企業責任以外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外來風險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貨物損失,被保險人應該向保險公司索賠。只有發生了因第三方物流企業的責任導致的貨物損失時,被保險人才可以選擇向第三方物流企業索賠。但實踐中發生貨損時,很多第三方物流企業往往抱著息事寧人的心態,對損失的原因不加區分,直接向委托方理賠,白白造成了損失。
3、誤區之三:第三方物流企業沒有必要投保物流責任險。
很多時候,委托方直接與保險公司打交道可能更為方便,所以實踐中委托方并不一定要求第三方物流企業代其投保。在這種情況下,很多第三方物流企業認為既然委托方已自行投保,便沒有必要投保物流責任險。其實,委托方投保的僅僅是貨物財產險,對于因第三方物流企業責任造成的貨物損失,保險公司仍然可以取得向第三方物流企業追償的代位權。因此,從有效防范風險的角度出發,即便是在委托方自行投保的情況下,
第三方物流企業仍有必要投保物流責任險。
4、誤區之四:雙方代理行為。
在兼業保險代理情況下,第三方物流企業是保險人的代理人。為提高效率,很多物流企業受貨物所有權人的委托還代其辦理保險事務。這種操作方法,便于物流企業及時撮合交易,但其隱藏著一個巨大的法律風險:即雙方代理。所謂雙方代理,就是指同一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簽訂民事合同。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和確保代理權的合法行使,法律上禁止代理人從事雙方代理。在保險活動中,一個代理人如果同時充當投保人和保險人的代理人,難免顧此失彼,最終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更有甚者,一些雙方代理行為還構成了嚴重的刑事犯罪。其作案的慣常手法是人為地制造虛假交易,待騙取雙方被代理人的資金后攜款潛逃。因此,第三方物流企業雙方代理的行為是萬萬不可采取的。
四、第三方物流保險功能的重新定位
一般而言,風險的估算要參考兩個指數,即發生的概率和損失的嚴重程度。發生損失的概率越高,造成損失的程度越嚴重,風險也就越大。企業應該系統研究面臨的不同風險類型,并采取相應的風險應對策略。風險應對策略可以從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和減少風險造成的損失兩個方面入手,前者包括放棄和管理,后者包括自留和轉嫁。
1、風險最小類型,即發生的概率很低,造成的損失也很小。
這種類型的風險一般很少發生。如某物流公司每天按照固定的路線為某超市供貨,由于公司沒有充分預計到高考時可能造成的車輛擁堵和臨時交通管制,結果高考當天發生配送延誤達2個小時,按照合同約定應向超市賠償單票物流費用5%的違約金。一般來說,這種風險發生的概率很低,造成的損失也不大,因此這種類型的風險不具有保險的經濟性。實踐中,大多數企業會選擇風險自留的方式。所謂風險自留,就是由企業自
己來承當風險。自留風險的可行程度,取決于損失預測的準確性和補償損失的適當安排。
2、風險較小類型,即發生的概率很高,但造成的損失很小。
這種類型的風險可以形象地概括為“大事不犯、小事不斷〞。“大事不犯〞說明損失一般不會太大,“小事不斷〞那么說明損失發生的概率很高。現實中,恰恰這種類型的風險讓物流公司頗感頭痛。
由于損失發生的概率很高,保險公司便有可能無利可圖,實踐中大多數保險公司不愿提供這種類型的保險。由于造成的損失很小,因此物流公司自留風險成為可能。另外,即便一些保險公司愿意提供這種保險,其費率必定是昂貴的。因此,購置保險往往是不經濟的,物流公司也只有通過自留的方式來應對風險。實踐中,因為野蠻裝卸、內部人偷盜等行為導致的貨物損失風險就屬于這種類型。
雖然這種類型風險造成的單次損失并不大,但較高的發生概率造成的累計損失足夠物流公司難以承受,因此物流公司陷入了兩難困境。很多物流公司抱怨保險公司提供這種類型保險時索要了過高的保險費率,而保險公司卻又抱怨物流公司的管理水平差、發生風險多導致其無利可圖。
筆者認為,之所以產生這種抱怨,根源在于對保險功能的定位不清。從風險籌劃的角度來看,保險僅僅是治標不治本的權宜之策。風險是一個客觀現象,保險能夠分散風險發生時被保險人的損失,但不能從源頭上制止風險的發生。這種“大事不犯、小事不斷〞的風險,大多屬于人為因素導致的風險,通過有效的管理完全可以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因此,我們建議這種類型風險的應對策略是:管理加自留,即首先通過有效的管理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使風險的類型轉化為風險最小型,然后通過自留的方式躲避風險。
3、風險較大類型,即發生的概率很低,但造成的損失很大。
這是傳統保險可以承保的風險類型。由于發生的概率很低,保險便具有了可行性;由于造成的損失很大,成就了保險的必要性。第三方物流企業在從事業務運營過程中,不可防止地面臨著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威脅。這種風險發生的概率很低,但是一旦發生足以讓物流公司傾家蕩產。保險的功能就在于有效分散風險,最大程度的降低被保險人的損失。因此對于較大類型的風險,第三方物流企業應該采取保險的策略予以轉嫁。
4、風險最大類型,即發生的概率很高,造成的損失也很大。
這種類型的風險一般不會發生。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在道路狀況不良、天氣環境惡劣、司機水平不高的情況下,第三方物流企業承運一批價值連城的玻璃制藝術品時所面臨的風險就屬于這種類型。此時,理性的第三方物流企業可能會采取放棄的方法來應對風險。放棄不失為躲避風險的一個有效途徑,但其時機本錢卻是可能獲得的高額收益。另外,放棄固然可以防止一些風險,但難免又會遇到其他風險。可以說,放棄僅僅是一種消極的風險應對策略。
因而當放棄的時機本錢足夠高時,物流企業總可以通過提高管理水平的方法降低貨物發生損失的概率。如前例,選擇空運、高價雇傭一名技術嫻熟的駕駛員或者給玻璃藝術品進行平安包裝等,這些管理方法足以降低損失發生的概率。因此,應對這種風險的最正確策略是管理加保險,即通過有效的管理降低損失發生的概率,使風險的類型轉化為風險較大型,然后通過保險的方式轉嫁風險。
綜上所述,保險的功能主要在于分散風險和降低損失,保險并不能從根本上阻止風險的發生。對于發生損失概率很高的一些風險,企業可以先進行有效的管理降低風險,然后采取自留或者保險的方式予以防范。對于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以及雖經有效管理但仍不能防止的因素產生的風險,那么應該采取保險的方式。實踐中,輕視管理、盲目
保險的做法是不經濟和不科學的。正確定位物流保險的功能,對物流業和保險業的健康開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相關鏈接
1、 物流過程中哪幾個環節會涉及到貨物保險?有什么樣的險種?
答:在物流作業過程中,只要涉及貨物作業、監管的運作環節都有可能涉及貨物保險問題。一般保險最受重視的環節有倉儲作業、空運、海運、陸路運輸作業階段。很多情況下港口作業過程的保險是作為運輸保險的一局部投保的。海運過程中的險種分根本險和附加險,根本險又分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三種。陸路運輸過程中的險種主要有陸運險和陸運一切險兩種。航空運輸過程中的保險分為航空運輸險和航空運輸一切險兩種。
2、保險公司在貨損或貨物滅失時行使的代位求償權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在物流保險法律關系中,物流合同的一方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在非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原因造成貨損或貨物滅失的情況下,保險人先向貨物利益方進行賠償,而后取得貨物利益方的地位,有權向責任人追償。此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首先,在事前確定貨物利益方沒有私自放棄任何有關損壞貨物的任何權利,這是為確保保險人理賠后權利能夠得到充分彌補。其次,保險人理賠后,應當取得與代位求償及訴訟的一切相關證據,并應取得貨物利益方的配合。再次,注意財產保全與證據保全。物流保險合同往往標的較大,必要時需要行使財產保全以確保保險人的利益。最后,物流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專業性很強,所以在事前與事后法律咨詢上要選擇物流、海事方面的專業律師。
3 如何辦理保險索賠程序?
答:在發生貨損或貨物滅失,辦理保險索賠時,需要經過以下程序:首先,由索賠人向保險公司提供以下單據: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運輸契約、發票、裝箱單、向承運人等第三者責任方請求補償的函電或其它單證、被保險人已經履行應辦的追償手續等文件、由國外保險代理人或由國外第三者公證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海事報告。
海事造成的貨物損失,一般均由保險公司賠付,船方不承當責任、貨損貨差證明、索賠清單等。被保險人在辦妥有關手續,交付單據后,等待保險公司審定責任,決定是否予以賠付,如何賠付。如保險公司決定賠償,那么最后由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款項。
四、物流保險方案
本物流綜合保險方案是我公司在總結多年來承保物流業務的根底上,根據貴公司物流業務的具體情況,經過對貴公司保險標的的風險構成和損失的可能性進行深入的分析后而制定的,力求以最經濟的方案為貴公司提供最完善的保險保障。
〔一〕涉及的保險工程
1、國內物流責任險;
2、國內貨物運輸險;
〔二〕主要增值保險工程介紹
1、其他附加保險條款
除上述條款之外,我們還擴展了重置價值條款、公共當局擴展條款、滅火費用條款、罷工、暴動或民眾騷亂擴展條款、惡意破壞擴展條款、建筑物變動條款等數項保險條款,保障范圍非常全面,貴公司提供專業、全面、周到的保險保障。
國 內 物 流 責 任 險
一、 被保險人名稱和地址:xxxx
xxxxxxxxxxxxxxx
二、 營業性質:xx運輸
三、被保險工程總保險金額 幣別:人民幣
xxxxx萬元
四、每次事故免賠額:
一般損失2000元或損失金額的5% ,盜竊提貨不著責任5,0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
五、保險期限:
12 個月,自 2006年 月 日零時起至2007年 月 日 24 時止。
六、保險費率及保險費〔含特別條款十項〕:
年度費率 :%
保 險 費 :RMB xxxxxxx
七、付保費日期:
自正式保單出具后20日內支付保險費。
八、司法管轄
本保險單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管轄
九、特別條款
01 附加盜竊責任保險 02 附加提貨不著責任保險
國 內 貨 物 運 輸 險
一、 被保險人名稱和地址:xxxx
xxxxxxxxxx
二、 營業性質:xx運輸
三、承保條款、條件 :
險種 適用條款及費率
國內航空貨物運輸險 國內航空貨物運輸險〔1997.7〕 %
國內公路貨物運輸險 國內公路、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1995.2〕
擴展全程公路運輸盜搶險特別約定 %
特別約定:
〔1〕陸路運輸時〔包括轉運、配送等所有陸路運輸〕應使用集裝箱卡車或者全封閉上鎖的箱式卡車。如條件不許可得情況下,應用帆布遮蓋完整,捆綁結實。
〔2〕不承保無外包裝/裸裝貨物的破碎、凹癟、賠損、刮擦以及銹損風險。
〔3〕對于舊物品、舊設備、在用品、返修貨物以及無包裝/裸裝貨物,只承保航空運輸險或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之根本險。
〔4〕不承保被保險標的物之正常泄露、重量正常損失及神秘缺少或損失。〔指外包裝或車廂或集裝箱外部無任何破損或遭受外力破壞痕跡,而貨物發現缺少或損傷〕。
〔5〕不承保由非承保因素引致的刮花、碰凹和破碎;機械、電器和電子失靈;銹蝕、氧化和褪色。
〔6〕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運輸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裝箱、鉛封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址時終止。本保單保險責任起訖為自被保險人根據貨運委托書與甲方法人授權的人員交接手續后,被保險標的離開被保險人倉庫移交甲方時起,直至收貨人簽收完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那么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后的十五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四、每次事故免賠額:
RMB10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以高者為準。
五、保險期限:
12 個月,自 2006年 月 日零 時 起 至 2007年 月 日24時止。
六、結算保費日期:
每月5日結算上月保費。
七、司法管轄
本保險單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管轄
八、投保方式:
投保人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網上投保,通過數據庫鏈接,直接將相關貨運信息于貨物起運之前提交保險人,由保險人人工在線核保或設定權限予以自動核保,核保通過的投保單將會產生正式保單號〔以航空運輸險——PYDH、公路運輸險——PYDG、航空聯運——PYDL開頭〕以示投保成功。
對于符合本保險代理合同要求的貨物,網上投保后即視為保險生效。投保成功后所出的保單之一切保險條件如與本預約保險單有不符之處,皆以本預約保險單為準。此投保方式只適用于單票保險金額在人民幣伍佰萬以內的貨物。
如有單票保額超過人民幣伍佰萬元,被保險人/投保人應在裝運前2小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并在保險人確認前方可承保。保險人在收到通知后需在2小時內作出審核如果條件不許可,投保人應當 通知甲方聯系人,告知情況;甲方聯系人應即時知會核保人。在規定時效內保險人未能提出核保修改意見,且此保單除保額超限外無其他不符合之承保條件活之前有核準相同條件之申報,那么該保單視為認可。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人事先未按規定要求提前通知,或未等到保險人的認可,保險人只對預約保單規定的每一航次/車次/班次的規定限額局部承當約定限額和貨物實際價值的比例責任,超出局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責。
五、保險條款
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1997.7〕
保險標的范圍
第一條 凡在國內經航空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
第二條 以下貨物非經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第三條 以下貨物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魚類和其它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于以下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崖崩;
〔二〕因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失蹤〔在三個月以上〕,在危難中發生卸載以及遭受惡劣氣候或其它危難事故發生拋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三〕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
〔四〕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五〕凡屬液體、半流體或者需要用液體保藏的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致使所裝容器〔包括封口〕損壞發生滲漏而造成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致使保藏貨物腐爛的損失;
〔六〕遭受盜竊或者提貨不著的損失;
〔七〕在裝貨、卸貨時和港內地面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損失。
第五條 在發生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因施救或保護保險貨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費用。
責任免除
第六條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
〔一〕戰爭、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和暴動;
〔二〕核反響、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保險貨物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變質、損壞,以及貨物包裝不善;
〔四〕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五〕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
〔六〕屬于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成心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第七條 由于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的損失。
第八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責任起訖
第九條 保險責任是自保險貨物經承運人收訖并簽發保險單〔憑證〕時起,至該保險單〔憑證〕上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那么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以后的十五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第十條 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人貨物運輸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述規定終止:
〔一〕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管任何情況,均以保險貨物在卸載地卸離飛機后滿十五天為止。
〔二〕保險貨物在上述十五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 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二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合同或拒絕賠償局部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答復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四條 投保人在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發保險單〔憑證〕的同時,應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十五條 投保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平安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并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運輸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 保險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得悉后,應迅速采取施救和保護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險人的當地機構〔最遲不超過10天〕。
賠償處理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應當提供以下有關單證:
〔一〕保險單〔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票〔貨價證明〕;
〔二〕承運部門簽發的事故簽證、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三〕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費用的單據;
〔四〕其它有利于保險理賠的單證。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后,應當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后,應在十天內賠付。
第十八條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按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應根據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并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九條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書面索賠,直至訴訟。被保險人假設放棄對第三者的索賠,保險人不承當賠償責任;如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先予賠償,
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和應將向承運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賠的訴訟書及有關材料移交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二十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后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從得悉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二年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那么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提交仲裁機
關或法院處理。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凡經航空與其他運輸方式聯合運輸的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分別適用本條款及?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鐵路運輸保險條款?。
第二十四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采用書面形式。
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1997.7〕
保險標的范圍
第一條 凡在國內經公路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
第二條 以下貨物非經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第三條 以下貨物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魚類和其它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于以下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崖崩、突發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傾覆或隧道、碼頭坍塌,或在駁運過程中因駁運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漂浮、碰撞;
〔三〕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
〔四〕因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
〔五〕因包裝破裂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六〕液體貨物因受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該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七〕符合平安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八〕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責任免除
第五條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責任: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扣押、罷工、暴動、哄搶;
〔二〕地震造成的損失;
〔三〕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四〕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五〕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六〕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
〔七〕屬于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成心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違法、非法貨物,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責任起訖
第八條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后,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那么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保險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后的十五天為限。
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第九條 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局部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答復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二條 投保人在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發保險單〔憑證〕 的同時,應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十三條 投保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平安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并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運輸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 保險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得悉后,應迅速采取施救和保護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險人的當地機構〔最遲不超過10天〕。
賠償處理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應當提供以下有關單證:
〔一〕保險單〔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票〔貨價證明〕;
〔二〕承運部門簽發的事故簽證、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三〕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保險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費用的單據;
〔四〕其它有利于保險理賠的單證。
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后,應當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后,應在十天內賠付。
第十六條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按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應根據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并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七條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書面索賠,直至訴訟。被保險人假設放棄對第三者的索賠,保險人不承當賠償責任;如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先予賠償,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和應將向承運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賠的訴訟書及有關材料移交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十八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后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從得悉保險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二年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償,那么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提交仲裁機關或法院處理。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凡經公路與其他運輸方式聯合運輸的保險貨物,按相應的運輸方式分別適用本條款及?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二十二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采用書面形式
公路貨物運輸保險附加盜竊、搶劫保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保險人對保險貨物在保險期限內由于外來的有明顯盜竊、搶劫、哄搶痕跡并經公安部門證明確系盜竊、搶劫、哄搶行為以及全車被他人詐騙所致的直接經濟損失承當賠償責任。
第二條 責任起訖期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每次運輸的保險責任起訖期為保險貨物自運離保險憑證〔保險單〕上載明的起運地時起,至運抵保險憑證〔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卸離運輸工具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卸貨,那么保險責任的終止期從抵達目的地當日零時起計算最多延長48小時。
第三條 責任免除
以下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 保險貨物被政府有關部門征用、罰沒、扣押;
〔二〕 被保險人或駕駛員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
〔三〕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成心行為、違法犯罪行為;
〔四〕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原因。
第四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義務
〔一〕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獲知或應當獲知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應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并同時通知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如不履行上述義務,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二〕 當貨物發生損失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制止貨物損失進一步擴大,否那么保險人就損失擴大局部不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賠償處理
〔一〕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出險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全車被騙的,須提供出險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證明。否那么,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局部或全部經濟損失。
〔二〕 本附加險責任范圍內的盜竊、搶劫、哄搶所造成的保險貨物的直接經濟損失,在被保險人報案30天后未能偵破,并由被保險人出具盜竊、搶劫、哄搶事故報告、損失清單、公安部門的證明材料及保險人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后,保險人給予賠償。全車被騙所致保險貨物的直接經濟損失,須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刑偵部門立案滿三個月未能偵破,被保險人出具公安部門的證明材料及保險人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后保險人給予賠償。
〔三〕 經公安部門破案被追回的保險貨物,雙方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四〕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賠償按主險條款賠償處理的有關規定計算賠償金額。被盜、被搶貨物的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全車被騙的賠償實行30%的絕對免賠。
第六條 其他事項
本條款為?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國內貨物運輸公路定額保險條款?的附加條款。本條款與上述條款相抵觸之處,以本條款為準,其他未盡事項以主險條款為準。
物流責任保險條款
總 那么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特別約定和物流業務申報材料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物流業務的企業,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所稱物流是指被保險人接受委托,將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處理等根本功能實施有機結合,使物品從供給地向接收地實體流動的過程。
本保險合同所稱物流貨物是指被保險人接受委托進行物流的物品。
保險責任
第四條 在本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在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物流貨物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當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出軌、傾覆、墜落、擱淺、觸礁、漂浮,或隧道、橋梁、碼頭坍塌;
〔三〕碰撞、擠壓導致包裝破裂或容器損壞;
〔四〕符合平安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
〔五〕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進行裝卸、搬運。
第五條 以下費用,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所支付的仲裁費用、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以下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自然災害;
本保險合同所稱自然災害是指雷擊、暴風、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塵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火山爆發、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嘯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二〕被保險人的成心或重大過失行為;
〔三〕戰爭、外敵入侵、敵對行動〔不管是否宣戰〕、內戰、反叛、革命、起義、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四〕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執法行為或司法行為;
〔六〕公共供電、供水、供氣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斷;
〔七〕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
第七條 以下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自有的運輸或裝卸工具不適合運輸或裝載物流貨物,或被保險人自有的倉庫不具備存儲物流貨物的條件;
〔二〕物流貨物設計錯誤、工藝不善、本質缺陷或特性、自然滲漏、自然損耗、自然磨損、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爛、變質、傷病、死亡等自身變化;
〔三〕物流貨物包裝不當,或物流貨物包裝完好而內容損壞或不符,或物流貨物標記錯制、漏制、不清;
〔四〕發貨人或收貨人確定的物流貨物數量、規格或內容不準確;
〔五〕物流貨物遭受盜竊或不明原因地失蹤。
第八條 以下物流貨物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當賠償責任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事先提出申請并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銀、珠寶、鉆石、玉器、貴重金屬;
〔二〕古玩、古幣、古書、古畫;
〔三〕藝術作品、郵票;
〔四〕槍支彈藥、爆炸物品;
〔五〕現鈔、有價證券、票據、文件、檔案、帳冊、圖紙。
第九條 以下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人身傷亡或所有的財產損失;
〔二〕儲存在露天的物流貨物的損失或費用;
〔三〕盤點時發現的損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四〕在水路運輸過程中存放在艙面上的物流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但集裝箱貨物不在此限;
〔五〕精神損害賠償;
〔六〕被保險人的各種間接損失;
〔七〕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償;
〔八〕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財產或費用的損失;
〔九〕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
第十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責任限額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自行確定,并載于保險單明細表中。
保險費
第十二條 保險人以本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預計發生的物流業務營業收入為根底計收預付保險費。
保險合同期滿后,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申報的實際發生的物流業務營業收入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高于預付保險費的,被保險人應補交其差額局部;實際保險費低于預付保險費的,保險人退還其差額局部,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險費。
保險期間
第十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答復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并如實填寫投保單。
投保人成心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本保險合同自保險人解約通知書到達被保險人之日起解除。
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當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當賠償責任,但可退還保險費。
第十五條 投保人應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預付保險費。假設投保人未按照約定預付保險費,保險費預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當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或者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
對于因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責任事故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對于因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責任事故擴大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責任擴大的局部。
第十七條 在保險期間內,假設保險單所載事項或相關物流合同發生變更的,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對于本保險合同危險程度增加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在保險期間內,對于物流貨物的物流情況,被保險人應按照與保險人的約定填寫物流責任保險申報單,及時向保險人申報。保險人根據物流責任保險申報單計算實際保險費。
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或申報義務,因變更事項導致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當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后,被保險人應該:
〔一〕立即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及損失程度;
〔二〕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那么,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當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得悉賠償請求人可能會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或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
〔四〕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自行對賠償請求人作出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
被保險人如不履行上述約定,保險人有權不承當賠償責任,或從解約通知書到達被保險人時解除本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索賠申請、損失清單、責任認定證明、支付憑證、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或和解協議,以及其他保險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為索賠依據的其他證明材料。
被保險人提供單證不及時,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對單證及其記載事項的真實性的,保險人有權對不能核實局部拒絕賠償。
第二十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其他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行使或保存行使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未賠償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當賠償責任。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有關情況。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一條 發生保險責任事故,保險人對物流貨物每次事故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對被保險人在每次事故中實際發生的法律費用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之外計算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的30%。
在本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物流貨物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累計責任限額。對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法律費用在累計責任限額之外計算賠償,但累計不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累計責任限額的30%。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人的賠償以仲裁機構裁決的或法院判決的或經賠償請求人、被保險人雙方協商并經保險人認可的應由被保險人承當的賠償責任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 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通知后,保險人應及時做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協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十四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其他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未賠償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當賠償責任。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本保險人負責賠償損失、費用和責任時,如有重復保險的情況,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相關責任限額與所有有關保險合同的相關責任限額總和的比例承當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當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爭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因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隨時書面通知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預付保險費的5%作為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本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根據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實際營業收入計收實際保險費。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發出解約通知書解除本保險合同,本保險合同解除后,保險人根據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實際營業收入計收實際保險費。
物流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
01 附加盜竊責任保險條款
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且投保人已交納相應的保險費,被保險人在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由于盜竊造成物流貨物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當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本條款與物流責任保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本條款為準;其他未盡事項以物流責任保險條款為準。
02 附加提貨不著責任保險條款
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且投保人已交納相應的保險費,被保險人在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由于運輸過程中提貨不著造成物流貨物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當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本條款所稱提貨不著是指在物流運輸過程中物流貨物不明原因地失蹤。
本條款與物流責任保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本條款為準;其他未盡事項以物流責任保險條款為準。
聯系人:朱剛
本文發布于:2023-12-24 17:06:0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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