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8日發(作者:面試官滿意的暗示)
2020春節加班費標準怎么算
2020春節加班費標準怎么算
春節的法定假日共有3天。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這三天安排勞動者工作,應按不低于勞動者自己日或小時薪資的300%支付加班薪資。而大年夜和初四至初六的4天,假如安排加班的話,可以給勞動者安
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薪資,假如不給補休,則應當按自己日或
小時薪資的200%支付加班薪資。按規定,計算加班薪資時,日薪資等于月薪資收入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
法定節假日加班薪資=月薪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
歇息日加班薪資=月薪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一、加班薪資基數
第一、勞動合同明確商定了員工薪資數額的,而該薪資數額又與實質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商定的薪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含“基本薪資”、“崗位津貼”等全部薪資項目。至于何種項目屬于薪資范圍,則以國家統計局《對于薪資總數構成的規定若干詳細范圍的解說》中規定“薪資總數”見解為準。自然,因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薪資酬勞”為準,因此員工每個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第二、勞動合同沒有明確商定薪資數額的,應當以員工實質薪資額作為計算基數。近似“不低于最低薪資標準”等規定都屬于不明確的規定。
第三、在實質中,有時員工的當月薪資與當月獎金發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當將這兩部分共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因為員工的月獎擁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薪資酬勞”性質,屬于薪資構成部分。至于公司有時發放的如“周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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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推行計件薪資的勞動者,應以員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五、推行綜共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共計算周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周期內的月均勻薪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二、加班時長
《勞動法》規定,安排勞動者延伸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薪資
的150%的薪資酬勞;歇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可以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薪資的200%的薪資酬勞;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薪資的300%的薪資酬勞。推行月薪資制的公司,月、日小時薪資標準之間換算公式為:日薪資標準=月薪資標準÷20.92天小時薪資標準=月薪資標準÷167.4小時或日薪資標準÷8小時。
加班薪資的基數不難確立。有商定,按商定;無商定,按習慣。可是最后獲取的加班費是不可以低于最低薪資標準。這一點還請各位勞動者注意。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以下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薪資的薪資酬勞:
(一)安排勞動者延伸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薪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資酬勞;
(二)歇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可以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薪資的百分之二百的薪資酬勞;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薪資的百分之三百的薪資酬勞。
固然今年大年夜也放假,但與大年初一、初二、初三的加班三倍薪資比較,大年夜當日的加班待遇要“低人一等”,只有雙倍。
據悉,在2007年國務院出臺的節假日管理方法中,大年夜至年初二被歸入法定假日,當時大年夜加班是有三倍加班薪資的。情況在2013年發生了些許變化,新的國務院令又將初一至初三歸入確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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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節假日。因此計發三倍薪資的加班時間節點,又被確立為初一至初三。
今年春節大年夜、年初四至初六時期堅持在崗工作的一線員工,則仍只好按兩倍加班薪資來計發。“計發兩倍加班薪資還需有一個前提,單位應第一安排調休、補休,只有在沒法安排調休補休時,才計發雙倍加班薪資。”人社局政策法例處負責人表示。
該負責人同時表示,三倍或兩倍薪資的算法,僅針對合同商定日薪折月薪后,按21.75天計算的一線工人、生產員工才行。因為這
類員工,他們的周六日是有歇息的,春節時期的加班,原薪資中就沒有表現其勞動酬勞,因此公司應直接給足3倍薪資。
對于合同商定的,薪資支付方式是日薪折月薪按30天計發的一些崗位,(如管理、技術崗),初一至初三只好按兩倍補發薪資,因為他們以前的月薪中,公司實質已支付其歇息日薪資。看過“2017加班費標準”的人還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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