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8日發(作者:書法常識)
檢察院書記員工作職責
1、協助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和審判活動的監督工作.
2、協助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制作各類法律文書,并負責各類文書的記錄、復印、校對、送達等日常性事務.
3、負責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裝訂和其他有關事項工作。
4、配合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出庭抗訴記錄工作。
檢察院書記員
職業概述:
書記員是國家司法工作人員之一,是以擔任案件的記錄工作為主要職責并協助檢察員辦理其他事項的工作人員,是檢察院人員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除了人們印象中的開庭記錄外,更包括從收案、閱卷、提審、研究、起訴、出庭,直到案卷的裝訂、歸檔和登記備查等每個環節的參與。有的書記員還需承擔司法統計、宣傳報道等其他事務性工作,可以說,他們不僅是開庭期間的“記錄人”,更是關涉案件審理全程的“跟蹤儀”。
工作內容:
協助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和審判活動的監督工作;
協助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制作各類法律文書,并負責各類文書的記錄、復印、 校對、送達等日常性事務;
負責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裝訂和其他有關事項工作;
配合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出庭抗訴記錄工作.
職業要求:
在專業方向和學歷要求上,書記員需要具備法律、文秘、法學等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一名合格的書記員應具備堅實的法律基礎知識、良好的文字表達能力、相應的整合歸檔能力、迅速的反應辨識能力及較強的判斷自控能力等基本素質.尤其是在電腦日益普及、網絡迅速更新的今天,無論是審判庭上快速高效準確地完成記錄,還是在此之外各項文檔資料的整理歸檔,都越來越趨向“無紙化”方向發展。因此,熟練的計算機操作能力對于書記員來說也是必不可少的.
薪資行情:
書記員的基本工資按國家公務員的規定執行,其福利、津貼等待遇由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進行處理.一般月薪范圍在1000-3000元之間。一些地區已經開始實行書記員收入分級管理,不同的級別對應不同的工資標準。以北京市為例,一級書記員的基本工資穩定在2000元以上。
職業發展路徑:
司法改革的深入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的縱深推進,都將對書記員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標準提出更高要求.書記員工作將擺脫過去處處受制于檢察官的附屬地位,表現出一定的職業特性。同時,隨著書記員職業化程度的提高,書記員工作將在推進整個訴訟活動的高效進行和保證檢察官的中立裁判活動中發揮出積極的作用. 一般來說,要想成為一名檢察院的書記員,首先要通過公務員考試或者檢察院組織的筆試、面試。工作一段時間后,可以參加全國統一的司法考試,合格后有望晉升為助理檢察官,進而晉升為檢察官,直至檢察長。
根據《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書記員工作職責有以下五個方面:
(1) 辦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2) 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3) 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4) 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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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及審判實踐中的要求,書記員的工作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記錄工作
記錄工作就是對審判庭審理案件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筆錄。筆錄是人民法院在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刑事、民事經濟和行政訴訟案件的過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記載的如實反映訴訟活動的法律文書。制作好筆錄是書記員基本的工作職責。根據筆錄的適用范圍可分為三大部分:一是各類案件通用的筆錄,如調查筆錄、勘驗筆錄、法庭審理筆錄、合議庭評議筆錄、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筆錄、宣判筆錄;二是部分案件中使用的筆錄,如適用于刑事自訴、民事、經濟糾紛和行政賠償案件的調解筆錄,適用于刑事案件和各種執行案件的搜查筆錄,適用于強制執行財產案件的執行筆錄和查封、扣押財產筆錄;三是僅適用于特定案件的筆錄,如刑事案件的送達起訴書副本筆錄、死刑案件的驗明正身筆錄和執行死刑筆錄.書記員應當系統地了解筆錄的性質、作用、特點和要求,熟悉制作各種筆錄的具體方法.
(二)訴訟中的工作
訴訟,是一個案件從收案、審理、審判到執行的全過程,它完全依據程序法的具體規定進行.書記員在整個訴訟中的工作具體包括五個方面:一是收案的審查與登記工作。接到案件起訴后,書記員應對案件的材料是否齊備、是否完整進行全面審查,經檢查無誤后進行收案登記,辦理收案的各種手續.二是庭審的準備及庭審工作。一個案件經過收案審查之后,一旦確定審理,書記員就要依法做好開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它包括各類訴訟文書的填寫和送達、張貼公告、布置法庭、宣布法庭注意事項、檢查應到庭的人員是否到庭并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在開庭審理中書記員要根據法官的部署及安排,細心做好各項工作,重點是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完整、如實地記錄下來.在閉庭后,書記員還要協助法官將開庭中出現的情況和需要辦理的事項一一處理好。三是裁判文書的送達及案件的移送工作。對已經依法審理作出裁判的案件,書記員應當及時地將裁判文書送達當事人;對于上訴、抗訴或者依法需要報請復核的案件,書記員要辦好送交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移送手續;同時,上級人民法院的書記員要依法辦好審查、接受手續。四是執行工作。對于需要執行的案件,書記員要具體辦理有關執行的各種法律手續并協助執行官做好執行工作。五是訴訟文書的立卷、裝訂與歸檔工作。立卷是從訴訟活動一開始就應當進行的,隨著訴訟活動的進行,各種訴訟材料都應隨時整理。訴訟活動一結束,就應當將所有訴訟材料分別裝訂成冊并及時歸檔。
(三)有關審判的其他工作
在實踐當中,書記員應當辦理的有關審判的其他工作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文書、材料的收發工作;2。司法統計工作;3.法律文書的打印、校對工作;4.信訪接待工作;5.協助法官起草司法文書;6。在法官指導下調處輕微的刑事糾紛和簡易的民事糾紛、調查案件事實工作;7。有關領導或法官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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