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記錄的結構及記錄要求
會議記錄就是對會議情況所作的書面記錄。它要記錄會議的情況,報告、發言的內容,討論的聞題和通過的決議。
開會作記錄,可作為傳達、執行會議決定和貫徹會議精神的依據。也可以作為會后進一步分析、研究、總結工作的重要參考材料,同時還能起到備查作用。
1.會議記錄的結構
會議記錄的結構通常由兩個大的部分構成。
第一部分,記錄會議的組織情況。包括下列項目:
(1)會議名稱。
(2)開會時間。要寫明年、月、日,會議開始的時間。
(3)會議地點
(4)出席人。人數不多的會議,要把出席人的名字都寫上。如果是工作例會,也可以只寫缺席者的名字,注明其他人員全部到會。人數多的會議,不可能寫與會者的名字,可只寫人數。
(5)列席人。
(6)主持人。
(7)記錄人。
上述這些項目,要在會議主持人宣布開會之前寫好。由于這部分還不是記錄會議過程,也稱之為會議記錄的靜態部分。
第二部分.記錄會議的內容。這是記錄的主要內容,它可能包括:會議議題、日程、討論發言、領導講話、報告、會議決議等。
記錄這部分內容,通常用兩種方法,一種是簡要的記錄,一種是詳細的記錄。一般說來除重要的會議需對與會者每個人的發言要全部作詳細記錄外,一般性的會議記錄是有詳有略的。此外,如果討論的是關鍵性問題,特別是意見有分歧,一定要作詳細記錄,如果看法較一致,沒有分歧和爭論,可以只抓中心要點
簡要記錄。會上如果有表決事項,也要記錄好過程與結果。
2.會議記錄的寫作要求
(1)準確。會議記錄一定要真實準確,不能隨意增減,更不能偽造亂編。一些關鍵性的發言,表示觀點的句子,重要的數據,一定要記錄得準確無誤。
(2)完整。會議記錄要完整地反映會議的全過程,即使是簡要記錄,也要從會議名稱記起,包括會議的全過程,直至最后的記錄人姓名,必須做到項項落實。詳細記錄要保持原意原話,原語氣等,完整地保留會議的原汁原味。
(3)迅速。這是對會議記錄人員的基本要求,也是記錄準確的技術保證,要求記錄人既要仔細聽發言,又要迅速、準確地做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