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狀是行政訴訟的原告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給予依法處理的書狀。也叫行政起訴狀。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的原告也可以是死亡公民的近親屬,終止的法人、其他組織承受權利人。無論原告的身份如何,都是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起訴狀
原告:馮xx,男,生于19x x年x月x日,漢族,個體戶,xx省xx市xx鎮xx村人。
被告:xx省xx市公安局郊區分局。
案由:非法收容審查、侵犯人身自由。
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為扣押“人質”索款,對原告收容審查是違法和無效的。
2.判決被告返還收取原告的人民幣6700元。
3.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因被關押而造成的損失計30917.05元。
事實與理由如下:
原告和胞弟馮x x于x X x x年4月23日同居住xx市銅陵新村的楊xx合伙經營家具,租用銅陵路宋xx的房子作為加工場地。當時原告兄弟以兩套家具、一張西式床、一個梳妝臺,折價3833.92元作為投資。在加工中,原告單方購置材料支付3109元,付加工費(含工資)2907元,運輸費1920元,房租費420元,合計投入人民幣共12198.92元。一共生產出7套家具(含入股2套在內),合伙對方楊xx賣掉一套,還有2套存放在房東處,下余4套由我們于xxxx年10月4日拉到浙江省推銷。雙方合伙經營賬目還未清算,xx市
效區公安分局派民警李xx、孫xx于xxxx年11月1日夜里約10點鐘到我家以“盜竊罪”為由,強行將我押往xx市,關進扣留所。
11月7日上午,被告的工作人員李xx和孫xx提審時,我又將辦家具廠和賣家具的經過說了一下,李xx說我不老實,抓住我的頭發往墻上撞了三四下,當時我頭痛眼花,跟著又是一腳踢了我的下胯,我疼得說不出話來,清醒后我說交代的都是事實。被告工作人員李x x說“你不老實,我關你3個月,再關你6個月”。
11月28日,被告工作人員李xx和一位青年警員來提審我,李xx問我在押留所怎么樣,我說實在受不了,天冷沒有衣服穿、沒有被子蓋,生病了,身上生瘡爛了,還遭里面人打。李x x說:受不了,你寫信回家要15000元到20000元來,放你。我沒辦法,只好答應了,信的內容是由李xx口授、我照寫的。信寫好后,由李xx幸去寄的。
xxxx年1月5日下午5時左右,被告工作人員李xx拿來一份“見面材料”,我看后發現內容和我交代的不一樣,不愿簽字,李x x把我帶到拘留所辦公室,硬叫我簽字,這份材料是被告作為報我勞教的“事實依據”。
原告被關押后,親屬多次前來交涉,被告仍堅持說要拿錢來才放人,否則送去勞教3年,并將勞教報表給原告的妻子看,以此威脅。原告妻子朱xx一再陳述這是經濟糾紛,應當通過行政仲裁和民事訴訟來解決你們公安局不能扣押一方當事人,替另一方退索款物。被告仍以原告犯有“盜竊罪”為由不放人。原告妻子及其弟弟、姐夫等在xx市共住了兩個多月,多次奔走城東派出所、郊區公安局、市公安局,并請求檢
察機關出面解救,都無濟于事。最后于xxxx年2月27日在省、市檢察院的重視和幫助下,原告付給被告6700元,才獲得釋放。原告共被關押118天,交拘留所費用229.90元,親屬奔走,花費差旅費1700多元,影響家庭工業一份“墊片”合同的履行,造成損失43000多元。
以上事實,足以說明原告盜竊罪不能成立,被告偏聽合伙經營一方當事人楊X X的謊言,其工作人員李X X又接受楊X X賄賂的地毯,而導致貪贓枉法,做出了違背法律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公安部在1989年3月發出(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中,嚴肅指出:“一些基層公安機關以查處詐編等經濟犯罪為名,直接擂手千預一些經濟糾紛案件的處理,有的甚至強行收審,扣押一方當事人
做人質,替另一方遇索款物……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既干擾經濟糾紛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侵犯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又損害公安機關的形象,必須加以糾正。”被告明知故犯,法律難容,為此,具文起訴,請人民法院審查,依法判決,以維護法律茸嚴和原告的合法權益。
證據和證據來源:
I.釋放通知書一份;
2.拘留所收據一張;
3.城東派出所收款6700元的收條一張;
4.李xx叫寫的信件一封;
5.合伙經營家具的票據一疊;
6.原告妻子朱xx和有關人員交涉的談話記錄。
7.家庭工業“墊片”合同一份。
此致
xx市郊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馮xx(簽名)
xxxx年x月x日